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

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1、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

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

制)。

(3)国有参股企业

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

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

3、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3号令中的所出资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国家出资企业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均为直接由国务院、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及范围

1、相关法规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也包括或等同于企业国有产权。

1.1 3号令的定义及范围

1.1.1 定义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1.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

根据3号令的规定,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结合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见上述2.1.1.1),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因此,我理解,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为:(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即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企业)所形成的权益;以及(3)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子企业是否包括所有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各级子企业并未有明确规定。

1.2 《监督条例》的定义及范围

1.2.1 定义

《监督条例》无“企业国有产权”的说法但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权益”,区别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而比3号令更为广泛?。

此外,《监督条例》中另有“国有股权”的说法,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中的“国有股权”包括在“企业国有资产”范围之内,“国有股权”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为同一概念。

1.2.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

根据《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监督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所出资企业,即为直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此外,根据《监督条例》第24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但“重要子

企业”并无定义。

《监督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综上,结合《监督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我理解,《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3)所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4)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3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及范围

1.3.1 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监督条例》均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但两者存在差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仅指“权益”。同时,经查阅《企业国有资产法条文释义》以及实践中做法,企业国有资产指企业的出资、股权或股份,而不包括企业实物资产。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比3号令、《监督条例》的范围更为狭小,排除了“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使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更为明确。

1.3.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条文释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对象,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

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子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但是,所出资的子企业是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或者包括几级子企业未有进一步的规定。(国家参股企业呢)

2、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谢军局长于2007年3月的一次非公开培训的记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介绍培训讲座》以及在实践操作中,(1)第一层次企业中(即由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投资设立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下文提及的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以此类推),无论投资的比例为多少,其所持有权益为国有产权;(2)不论往下投资几个层次,所有按企业法或公司法注册的国有全资企业持有的权益为国有产权;(3)第二层次中,如果第一层次是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即国有投资占企业50%1以上的企业),则其投资的企业无论投资多少,其所持有的权益均为国有产权;(4)第三层次中,如果其上一级是国有控股企业,再向下按控股方式投资依然定义为国有控股公司,其持有权益仍为企业国有产权;(4)第三层再往下面投资则不做界定,但有特殊情况:

1这里的50%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独家50%,二是所有投资人中国有企业合计持有50%。

特大型的中央企业集团内部,不管控制到第几层次,均为国有控股;但如有外部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投资,第一层次为国有独资公司,第二、三层均为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实体在第四、第五层,可以向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但不具体审批产权转让操作,即是否进场,由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作审批要求。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仅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分别适用不同规定,涉及的审批以及应履行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下述将分别就境内企业国有产权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及应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转让程序如下:

1、进行可行性研究

根据3号令以及《国务院国有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性可

以聘请相关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

2、内部决策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如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和有关补偿标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转让方就转让事项向批准机构提请审批之前应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根据3号令的规定,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臵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臵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案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臵方案的决议等。

4、转让事项的批准或决定

根据3号令、《监督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5、清产核资、审计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如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以及《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来提高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属于国有企业改制2。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与离任审计工作应当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

根据3号令的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6.1需评估的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合本办法;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行为包括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

因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产权转让范围包括: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6.2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6.2.1 核准的评估项目

2根据《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法》对企业改制定义的范围更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根据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需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即此情形的评估项目需进行核准,其他不涉及人民政府批准的转让涉及的评估项目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可。

6.2.2 备案的评估项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2)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7、进场交易或直接协议转让

根据3号令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公开进行。

因此,国有产权转让除有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之外,均需进场交易。

7.1进场交易

根据3号令、96号文的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7.1.1产权转让公告

7.1.1.1 转让公告的内容

根据3号令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ii)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iii)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iv)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及数据;

(v)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vi)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vii)交易条件;

(viii)转让方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ix)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ii)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iii)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1.1.2 挂牌价格

根据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306号文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未征集到意向受

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7.1.2确定受让方

根据3号令的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有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7.1.3 转让价格的确定

根据第3号令,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因此,有多个意向受让方的,转让价格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仅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则以挂牌价格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

7.2 直接协议转让

7.2.1 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

根据3号令、306号文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可以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7.2.1.1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i)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ii)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iii)转让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7.2.1.2所出资企业实施内部资产重组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并应满足: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7.2.2 协议转让的审批

根据3号令、306号文的规定,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但是,2010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如符合306号文的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者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臵,并符合30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综上,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国有产权,由中央企业批准或决定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即可,而不需按3号令以及306号文的要求依转让方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央企业非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地方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仍按转让方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省级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7.2.3 转让价格的确定

根据11号文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

8、签署产权转让合同

根据3号令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如通过进场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根据3号令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臵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此外,根据3号令的规定,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应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即转让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9、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如通过进场交易方式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0、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0)》(财管字[2000]116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规定,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臵国有股权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1、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交易完成后,转让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外商、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注意事项

1、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

根据306号文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应遵守如下规定:

(1)除符合3号令及相关规定中允许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的特殊情况外,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2)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3)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2、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

2.1 管理层的范围及转让的定义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2.2 限制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合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和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2.3 管理层不得参与受让的情形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管理层有如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藏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中介机构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2.4 向管理层转让应符合的特殊要求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

层转让,除应严格执行3号令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低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国有产权交易转让信息中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三)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1、规范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规

对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办理细则,国家于2011年6月才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以下简称“第26号令”)以及《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以下简称“第27号令”)进行规定,在此之前,仅颁布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细则并未有明确规定。

2、境外企业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第26号令的规定,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而根据第27号令的规定,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因此,第2号令规定的境外企业范围比第27号令规定的狭隘,境外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不在第26号的规定范围。

3、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根据第26号令、27号令的规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以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转让以及在境外发生转让。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涉及的程序有:

3.1审批或决定

根据第26号令的规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投标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注意事项

投标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注意事项投标流程分以下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又分若干步骤。先将各环节、步骤的注意事项总结如下,希望能规范投标工作流程,提高投标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一、投标报名环节 当目标项目发出招标公告后,即进入投标报名环节。投标报名环节由部门指派一个同事完成。投标报名环节流程如下:在招投标信息发布媒体上找到招标公告→按招标公告的报名要求准备报名资料→申请报名费→到现场进行报名→注意查收邮箱中的招标文件投标报名环节注意事项如下: ①报名资料原件还是复印件 ②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需带到报名现场 ③每天查看报名时所留邮箱,是否收到招标文件。如第三天还未收到招标文件,及时联系招标公司,询问情况。 一旦收到招标文件,表明报名成功,即进入投标准备环节。 二、投标准备环节 投标准备环节由部门指派一名同事完成,一名同事配合和审核。 投标准备环节分以下步骤: 阅读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检查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封装→准备现场要提交的资料→最后检查 投标准备环节是投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投标能否成功的关键。

且需要公司其他部门与本部门和本部门同事间相互配合。为了更好的完成投标工作,下面将投标准备环节的各步骤进行详细说明,并写出注意事项和控制要点。 1、阅读招标文件 阅读招标文件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②投标时间、地点 ③投标保证金数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递交方式、招 标公司名称、账号、是否换投标保证金收据 ④拦标价、投标有效期、工期等 ⑤商务部分要求,特别注意是否有需要赶紧去开的文件,如: “无犯罪记录查询函”、“社保证明”、“律师函”、“企业信用证明” 等。 ⑥技术部分要求,特别注意人员数量、配置等要求。 ⑦评分规则,特别注意商务分、技术分、报价分的计算方法; 以及争取得高分需准备得资料,如公司业绩、人员证件、报价评分方法等。 ⑧需带到投标现场的原件。 ⑨是否有述标环节,是否需要技术人员到场述标或详细讲解。 如需要,联系项目部配合。 ⑩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打印装订、封装等要求。 以上工作由负责完成投标文件的同事和负责配合审核投标文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调研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 2003年,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历史上是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年份。2003年以前,国有资产管理被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等机构分别管理,被实践中戏称“五龙治水”。2003年,随着国务院及其各级国资委的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上述“分治”的局面宣告结束,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基本确立。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3号令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性文件,它的颁布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从实质控制到程序控制的新思路。3号令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点转向了程序方面,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循“进场交易、公开征集”这一基本原则,试图通过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不特定的买方公开竞价,避免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真正实现“阳光下透明的交易”。 2008年10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样立足于程序监管来规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随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120号令”)。120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具体环节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分为转让申请、发布信息、受让意向登记、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几个阶段,从程序上保障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前期工作 (一)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1.方案制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配送人员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参考模板)

配送人员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配送员是公司内直接与顾客打交道,对顾客能否继续订购我公司商品有着重要影响,也是企业良好形象的体现。因此特制定以下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作流程 (一)出车前车况检查、登记 1、出车前检查汽车水箱水、汽油、机油、轮胎状况,并定期实行车辆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2、发现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送检维修; 3、保持车体外部、车厢内干净整洁,禁止脏乱有异味。 4、出车时必须佩带工作牌,统一佩在胸前,着装干净整洁。 5、检查后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登记日期、检查时间、车辆状况、公里数等。 (二)送货单的领取、确认 1、车辆检查完毕后到公司财务部门制单员处签字领取《送货单》。 2、领取《送货单》时仔细查看《送货单》上地址、电话、联系人是否详细;货品、数量、收款金 额是否清楚,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存根联配送人员一栏签字。(配送人员只对照单送货负 责,对送货单开具错误不负责任。) 3、签字确认后领取《送货单》客户联、结算联、仓库联、记账联;将签过字的存根联交制单员保管。(三)仓库提货、验货 1、配送人员凭《送货单》向仓库提货,将仓库联交仓库主管领取货物,同时对所领货物的品项、数 量、规格、质量等进行核对验收;确认无误后在仓库联配送人员一栏签字确认收货、装车。 2、对于大宗货物一车无法装下的情况,必须向仓库主管索要货物领取单,仓库主管根据所剩货品、 数量、规格等出具《货物领取单》,配送人员根据《货物领取单》可再次向仓库领取剩余货物。(四)安排行程、如约配送 1、根据《送货单》,结合部门主管的安排,调配《送货单》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行程,预约送货 时间。

2、送货过程中必须文明驾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保管好公司财产,携带 保存好各种证件、货单、票据、财物、以及车上工具等,凡有丢失由配送人员负责。严禁私自带公司外人跟车或实习。 (五)货物送达与交接 1、配送车辆到达客户处,车辆要停靠在指定位置或按照客户要求停靠,不得随意乱停。 2、联系客户并请客户根据《送货单》对所送商品进行逐件验收; 3、对于货到付款客户,客户对货物验收无误后,请客户交清货款并在《送货单》记账联上签名确认 收到货物,之后将《送货单》客户联、结算联交与客户。 4、对于已付款客户,客户对货物验收无误后,请客户在《送货单》记账联上签名确认收到货物,之 后将《送货单》客户联、结算联交与客户。 5、对于批结、月结等其它方式结款,本次不结款客户,请客户在《送货单》记账联、结算联上签名 确认货款未付,之后将《送货单》客户联交与客户。 6、对于非《送货单》上注明收货人收货,需与原收货人联系并核对委托收货人信息,要求委托人出 示有效证件,并在记账联、结算联上进行签字、抄录相关有效证件号码、记录委托收货人手机、电话。 (六)送货结束货款、单据的交接及车辆入库 1、当天送完货后,回公司要把当天收到的货款及记账联、结算联(未付款客户的结算联)交给财务 部出纳员,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向出纳员索要相对应的签字存根联。 2、与财务部门交接完毕后填写完全当日《出车登记表》并将《送货单》存根联及当日《出车登记表》 当面交行政部主管,并在行政部《配送人员日工作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下班时,配送员要把配送车辆等公司的交通工具停在指定的位置,并且要锁好大锁,车门。 二、注意事项 1、严禁酒后开车,司机在上班待命时间内不准喝酒。 2、停车时不能影响正常交通,下车要锁好车门。 3、要严格按顺序和行车路线行驶,违规损坏货物,按货物价值赔偿。

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属各级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天科经[2013]1153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级全资、控股公司(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转让方各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金融性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层级是指:一级单位为集团公司,二

级单位为公司本部;三级单位为公司本级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以此类推。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臵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发展,促进转让方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被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设立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简称进场交易)。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多方筛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上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要求或相关规定,符合场外协议转让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doc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评估 1.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四)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1.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披露信息的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情况。 (7)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 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 1、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 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 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

制)。 (3)国有参股企业 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 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 3、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人事专员工作流程 执行并完善公司的人事制度与计划,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员工社会保障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并协助各部门进行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执行并完善员工入职、转正、异动、离职等相关政策及流程;员工人事信息管理与员工档案的维护,核算员工的薪酬福利等事宜;其它人事日常工作; 1、执行并完善公司的人事制度与计划,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员工社会保障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组织并协助各部门进行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3、执行并完善员工入职、转正、异动、离职等相关政策及流程; 4、员工人事信息管理与员工档案的维护,核算员工的薪酬福利等事宜; 5、其它人事日常工作; 技能及经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4-28岁,人力资源或企业管理类相关专业毕业优先; 2、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通讯行业相关工作背景者优先; 3、在人员招募、引进、培训开发及员工考核、激励等方面有实际操作能力; 4、具有优秀的书面、口头表示能力、极强的亲和力与服务意

识,沟通领悟能力强; 5、工作细致认真,原则性强,有良好的执行力及职业素养; 6、熟悉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和运作方式; 7、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内外沟通能力; 8、有强烈的责任感及敬业精神,能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 9、良好的计算机水平,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 人事工作流程我能够发给你,需要你的邮件。 【扩展阅读篇】 工作总结格式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署名四部分。 (1)标题。一般是根据工作总结的中心内容、目的要求、总结方向来定。同一事物因工作总结的方向——侧重点不同其标题也就不同。工作总结标题有单标题,也有双标题。字迹要醒目。单标题就是只有一个题目,如《我省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一般说,工作总结的标题由工作总结的单位名称、工作总结的时间、工作总结的内容或种类三部分组成。如“××市化工厂1995年度生产工作总结”“××市××研究所1995年度工作总结”也能够省略其中一部分,如:“三季度工作总结”,省略了单位名称。毛泽东的《关于打退第二次反共高潮的总结》,其标题不但省略了总结的单位名称,也省略了时限。双标题就是分正副标题。正标题往往是揭示主题——即所需工作总结提炼的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内容由较大差异,但是其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1、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1)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转让方(为企业时)和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在产权交易和融资交易领域提供咨询、策划、经纪和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以及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延伸会员。同时是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批中央企业全要素综合服务特约服务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2008-2013连续六年十佳会员、 2012-2013连续两年全要素综合服务奖。 经营业务范围: 经过五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 (一)产权交易经纪:1.交易统筹顾问服务;2.资产招商顾问服务;3.挂牌交易代理服务;4.摘牌咨询代理服务: (二)投融并购顾问: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2.并购财务顾问服务;3.商业与财务尽职调查服务;4.财务预测与估值分析服务;5.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三)产业投资咨询:1.投资可行性研究服务;2.投资机会咨询服务;3.投资风险评估服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迎新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迎新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 1、了解当年学校迎新安排 应具体了解学校当年的迎新时间、迎新工作安排,了解迎新期间天气、交通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2、填写程序单及盖章 由于新生人数较多,为了迎新当天的工作能够迅速顺利展开,在迎新前,就应该将程序单上能够填写的部分填好,并改好学院学工办公章。 同时,应注意将已缴费新生程序单与未缴费程序单分开保管存放。 3、获得新生名单及安排寝室床位 获得新生名单之后,辅导员老师会根据地域和班级将寝室分好,拿到分好的名单后应该立即制作门口标识和床位标签,组织张贴,应注意 每个寝室张贴顺序相同,避免新生报到后出现矛盾和纠纷。 4、校园卡分类整理 校园卡中会预存100元费用,故校园卡的保管也非常重要,为了提高迎新当天的工作效率,可以将校园卡按照专业班级进行整理分包,便 于寻找。 4、制作迎新签到、信息表 准备过程中会有多份新生名单,每份记录的信息不同,应将各名单中信息进行整合,尤其是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寝室号等,设置签到 栏,标记已缴费学生姓名,为避免同名同姓可能造成的错误,还应在备 注一栏注明收据编号。 5、认购单分类及盖章 新生分为两批,对于已缴费的新生,只需要自愿购买保险,并到辅导员处在白色的认购单上盖章,不需要的物资由学校在开学之后统一退 款。 6、资料印制及装袋 每年发放给新生的资料不完全相同,但大体都包含学生手册、新生导航、报到指南、迎新安排、学生会宣传手册等,因此,可以提前对需 要准备的资料进行编写印制,资料全部准备好后集中装袋。 7、落实迎新将用到的物资 全面考虑迎新可能用到的物资,包括桌椅、餐饮、布置会场工具等,集中进行购置。 8、进行迎新工作安排 联合参加迎新工作的所有部门,对迎新两天及后期的具体工作进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