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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答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答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答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20分)

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自起施行。

A、2007年1月1日

B、2006年10月1日

C、2007年3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2、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A、主要负责人

B、项目书记

C、项目经理

D、安全总监

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A、100

B、200

C、300

D、4000

4、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区级以上

D、省级以上

5、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A、安全目标

B、规章制度

C、安全措施

D、质量目标

6、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

A、管理人员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质量人员

D、作业人员

7、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支付保险费。

A、五险一金

B、失业保险

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D、养老保险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

A、标语

B、安全警示标志

C、条幅

D、安全宣传图片

9、高低温作业、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原材料,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

A、个人防护用品

B、工具

C、服装

D、口罩

10、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A、声控设备

B、防爆型电气设备

C、红外线感应设备

D、绝缘设备

二、多项选择题(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检测 B、评估 C、观察D、监控

2、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A、设计、制造

B、安装、使用

C、检测、维修

D、改造、报废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机械设备。

A使用制度 B、检查制度 C、维修制度 D、保养制度

4、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

A、机械化

B、自动化

C、密闭式

D、湿式

5、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

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A、分类

B、维护

C、检修

D、使用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在15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能够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设备、器材,责令强制报废;

B、能够整改的设施,责令整改;不能整改的设施,责令停产停业;

C、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D、进行罚款。

7、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原始资料和证据,不得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和证据,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者逃逸。

A、编造

B、篡改

C、毁弃

D、变动

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不得,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A、自行处理

B、隐瞒不报

C、谎报

D、拖延不报

9、爆炸性物质在空气中或者介质中的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A、混合浓度

B、储存量

C、储存

D、使用方式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D、同时完工

三、填空题(30分)

1、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建筑、桥梁、船舶安装、拆除施工以及外墙清洗等高空作业,应当按规定采取由专业人员搭建脚手架,铺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爆炸性物质进行检测和检查。

9、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10、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

四、简答题(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的需要。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卷答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 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4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7)月(24)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3、《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条例》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5、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严格竣工验收制度。铁路建设工程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7、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管理。 8、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9、铁路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10、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12、在铁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3、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14、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5、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每题2.5分,共20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修建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2、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高,达到标准的可不设限高防护架。() 3、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的道口可不设警示标志。() 4、任何人在动车组上都不准吸烟。() 5、列车在高速运行中,禁止从列车上抛扔杂物,低速运行可以抛扔。() 6、不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可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或取土、挖沙、挖沟或采空作业等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1 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答案 (2014.1.17 )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 7 )月( 24 )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11 、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 1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13、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6、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 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让行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从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 1、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 的管理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 3、安全生产实行负责制。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工作实施。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工作职责有项。 6、工会对生产工作实行和。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和。 8、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制度。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和。 10、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 。 11、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方可任职。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和,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 13、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 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应派出一方进行协调。 15、发包方、出租方不得与承包方、承租方签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6、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支付。 17、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登记,并制定。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四周,设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明显的。 19、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立。 20、高低温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21、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或者采取有效的。 22、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 24、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 。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 26、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事故。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指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2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2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 30、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罚外,另行处责任单位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加处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题与答案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答案 (2014.1.17 )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 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 年(7 )月(24 )日经国务院第1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11 、开行时速120 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 1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13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 米),其他铁路为(8 米)。 16、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篇一: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2016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细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12分的情况: 1、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6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抢黄灯);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5、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0、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3分的情况: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2、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5、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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