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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山西大唐新能源公司岢岚燕家村一期风电塔筒项目技术协议

大唐岢岚燕家村风电场一期24×2000KW工程湘电XE93-2000风力发电机组塔筒

制作技术协议

二○一一年五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概况 (2)

3.供货范围 (3)

4.技术标准 (4)

5.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6)

6.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6)

1.总则

1.1 本规范是为满足大唐岢岚燕家村风电场一期24×2000KW 工程湘电风能有限公司XE93-2000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基础段式)的加工制造和订货而编写。1.2 本规范规定了湘电风能有限公司XE93-2000风力发电机组塔筒的生产、制造以及运输按技术文件和图纸要求执行,未涉及之处按现行有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1.3本规范书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制造时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和最新工业标准的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1.4 制造厂在执行标准与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应按较高标准执行,并经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确认。

1.5 制造厂所采购的任何配套产品等不得有产权方面的争议。

1.6 凡本规范所列标准及规范,如它们之间有某些条款(内容)不一致时,应按最严格的条款(内容)执行;如某个标准的某条款有几个等级要求时,必须最严格的等级要求;

本规范的条款如与设计图纸、相关合同要求不一致时,应按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工程概况

本工程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忻州位于山西省境北中部,北邻大同、忻州,南毗太原、阳泉,西隔黄河与陕西、内蒙相望,东以太行山与河北接壤。

大唐岢岚县燕家村风电场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宋家沟乡及该乡与周边县乡界山梁一带,工程场址地面高程介于1860~2200m之间,范围约为33km ,中心坐标为北纬111°33′~111°42′,东经38°30′~38°35′。

3.供货范围及供货进度

3.1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3.1.1塔筒本体(含法兰)、基础段(含调平支撑架)、塔筒入口台阶。

3.1.2内附件

含基础活动平台及各层平台、冷却器安装支架、电动葫芦悬挂梁、塔筒门、门外阶梯及平台、直爬梯固定支撑、灭火器;塔筒所有附件安装使用的螺栓和螺母及垫片。

供货范围不包括塔筒与基础之间、塔筒之间、塔筒与机舱之间的连接螺栓。

3.1.3电气系统

含电缆及光缆的固定托架、塔筒内照明灯、插座、照明电缆、接地电缆、电缆夹块。

3.1.4爬梯、安全导轨及滑块

塔筒内部爬梯、安全导轨及滑块应采用德国Hailo(广州)公司、英国Westri(上海西瑞)公司或法国Bacou-Dalloz(北京巴固)公司的产品。每个塔筒必须配置完整一套的爬梯、导轨及滑块。

3.1.5电动葫芦

每个塔筒配置一个电动葫芦。电动葫芦应为风电行业内成熟品牌,其链条应为德国原装进口RUD产品;电动葫芦的厂家、设备性能参数、外形尺寸及安装方案必须经过主机厂确认。电动葫芦为风场安装所需设备,必须跟塔筒同时发货到现场。

3.1.6 感温感烟探头

应业主要求塔筒内设置消防报警装置,主机厂提供感温感烟探头装置安装设计图纸,塔筒制造厂提供感温、感烟探头装置及导线。

湘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确定在底段塔筒的活动平台以上每间隔高度6米安装一个感烟探测器,共三个,在第二段塔筒和第三段塔筒内,分别安装四个感烟

探测器,其具体安装方位待定。

3.1.7广告牌

广告牌根据高速公路要求设计(三面广告牌)及制作,并提供安装图和施工图。施工图要求有设计单位签字。广告牌基础、投影灯等其他材料和配件、广告面的设计和用料及广告牌的安装由业主负责。

3.2除特殊说明外,所有设备按风机厂家提供的塔筒制造图纸供货。

3.3供货进度

2011年07月15日~2011年07月31日第一批基础环8套;

2011年08月01日~2011年08月15日第二批基础环8套;

2011年08月16日~2011年08月31日第三批基础环8套;

2011年09月01日~2011年09月31日第一批塔筒8套;

2011年10月01日~2011年10月31日第二批塔筒8套;

2011年11月01日~2011年11月30日第三批塔筒8套。

实际供货工期按甲方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4.技术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下面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为本规范的强制标准,是产品设计图纸的补充,在产品生产制造及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1、DIN EN 1002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2、EN 10164 :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3、EN 10029,:厚度3mm或3mm以上热轧钢板材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

4、ISO 2768—m :线形与角度大小一般公差;

5、国内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绳等保护设备三。

6、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7、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8、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9、GB/T 1958 :产品几何量技术规范(GPS) 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

10、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螺柱

11、GB 8923-19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12、GB/T 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划网格试验

13、GB/T 9793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锌、铝、及其合金

14、GB/T 13306 :铭牌

15、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测度

16、JB 4708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17、JB/T4709 :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18、 SEP1390 :焊接弯曲试验

19、JB/T7949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20、GB/T12467.1~4 : 焊接质量要求,金属材料的熔化焊

21、GB/T 9445-2005 :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22、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3、JB/4726-2000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

24、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25、JB 4744 :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

26、JB/T 50076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产品质量分等

27、JB/T 56097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产品质量分等

28、JB/T56102.1 :碳钢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29、JB/T56102.2 :低合金钢焊条产品质量分等

30、GB/T13912-200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31、GB/T10561-2005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镜检测法

32、GB/T6394-2002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3、GB/T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34、GB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35、DIN EN 10228-3 :锻钢的无损检测

如果提供的设备或材料不符合上述标准,其建议的标准和以上标准间的区别应予以说明,制造商应就其影响设备设计或性能内容的文本提供给设计方,以供设计方批准。如果某项标准或规范在本技术规格书中未作规定,或制造商采用其他标准、规范,则制造商应详细说明其采用的标准、规范,并向设计方提供其采用标准或规范的中文版本。

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是国际公认的、惯用的,且不低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制造商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才能为设计方认可。

5.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5.1 技术参数

塔筒(筒式):

1、设计寿命:不低于20年

2、适应极端最低气温:-40℃

4、塔高(米):77.5

5、塔重(t):约156.65

6、基础段重(t):约12.19

7、节数: 3节

8、塔筒底部最大直径(毫米): 4400

9、塔筒顶部最大直径(毫米): 2686

10、钢板厚度(毫米):根据图纸要求

11、法兰厚度(毫米):根据图纸要求

12、法兰数量-塔筒(个): 6

-基础段法兰(个): 1

5.2 材料及工艺要求

5.2.1塔筒体、基础段筒体等的钢板材料要求选用Q345E,材料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DIN EN 10204、GB/T1591要求;基础段下法兰的材料要求选用Q345E,材

料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DIN EN10204、GB/T1591要求。

1)塔筒用到的所有筒体钢板(含基础段下法兰钢板)表面不得有比如麻点、裂纹、皱折、贴边等缺陷;缺陷不允许采用焊接的方法修补。

2)筒体钢板(含基础段下法兰钢板)的订货按照国内标准 GB/T1591等所列出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钢板要求为超声波探伤板,符合JB/T4730-2005 I 级要求。

钢板不允许有负偏差,为C类。

基础段下法兰钢板进行双面(端面和侧面圆周360 度方向)超声波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JB4730-2005 I 级要求。

3)基础段下法兰钢板的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应满足GB5313中Z35性能之要求;

4)钢板等原材料进厂后按不同炉批号及不同厚度规格至少抽10%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超声波探伤等的复验,如有一张板不合格,则本批次必须每张板都进行复验。

基础段下法兰所用板材必须每张钢板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超声波探伤复验。

5)为了保证制作全程的追溯性,每块钢板上必须标记有以下信息(不限于):炉批号,件号,材质和质量等级等。

5.2.2塔筒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是新生产的,并应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每块板材的标识应清晰,塔筒筒体钢板必须具备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有效复印件(钢厂注明“复印件无效”时等同于无质量证明书)。5.2.3法兰及门框应是行业内成熟品牌;法兰供应商应选用以下四个厂家的产品: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山东依莱特法兰厂、山西天宝法兰厂、山西富兴通法兰厂。法兰及门框制造厂必须提供原材料合格证、制造记录、检验记录、锻钢检测报告等,编辑成档案文件,保证法兰及门框制作质量的可追溯性。

1)法兰及门框的锻件用钢采用炉外精炼,真空脱气钢锭,不允许采用连铸板坯,所选材料为 S355NL,应满足DIN EN 10025及DIN EN10204等标准之各项要求;

材料最大碳当量(CEV)=C+Mn/6+(Cr+Mo+V)/5+(Cu+Ni)/15

碳当量(CEV)<0.43

磷(P)≤0.015%;硫(S)≤0.010%

所用材料要求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必须按炉批号进行化学成分复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锻件质量等级满足JB/4726-2000 Ⅲ级所列的要求;产品表面不得有裂缝、压痕、接缝和其它任何影响锻件质量的缺陷;不允许采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 3)法兰及门框材料的屈服强度应满足表1 要求

(表1)

4)法兰及门框材料的拉伸强度应满足表2 要求

(表2)

5)法兰及门框材料的冲击功应满足下面表3、4 要求

(表3)

(表4)

6)法兰及门框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应满足GB5313的Z35性能之要求;

7)锻件的锻造比≥6;

锻件的晶粒度等级N≥8,按标准GB/T6394-2002,形状及规格均匀

8)非金属夹杂物应达到表5 要求:

(表5)

9)法兰跟门框的产品交货热处理状态为正火加回火。

10)法兰及门框四面整体必须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法兰还应进行100%磁粉探伤,满足JB/T4730. -2005 I 级合格要求;法兰超声波探伤应在粗加工后进行,磁粉探伤应在精加工后进行。

11)法兰、板材坡口形式及法兰平面度内倾量加工根据制造厂成熟工艺定制。12)生产方应按要求提交法兰及门框的试件送交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化学成分、非金属夹杂物检验、晶粒度检验、力学性能(至少含冲击功、屈服强度、拉伸强度等)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检测必须有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

13)检验试件必须从已完成热处理及控制冷却的产品锻件上加工出来,必须是同一冶炼号和同一炉批号热处理的产品锻件组成一批次取样。

5.2.4其它材料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代用必须办理代用手续,并经设计认可。

5.2.5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选用等级根据母材的标准选用,且不得低于一等品。所有焊接材料和金属(如焊条,气体保护焊丝)的质量必须进行检验,所要求的质量取决于焊接母材;焊缝和热影响区的性能不能低于母材,同时应满足-40℃低温环境的需要。所选用的全部焊接材料必须出具质量合格证、相应的材料数据表、机械性能报告。

5.2.6塔筒生产所用的全部原材料的入厂复验应由国家认可的的独立的第三方

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等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7塔筒筒体、基础段筒体及基础段下法兰的钢板不允许有负公差。图纸里所有零件的厚度应认为是最小尺寸,零件厚度不得小于此要求,当生产厂商要对其进行修改时必须征得设计方的同意。

5.2.8下料钢板下料对角线误差在3mm以内。

5.2.9组对

塔筒外侧禁止组对焊点出现,不等厚钢板组对时,外侧对齐,厚板内侧必须削薄处理,严格控制错边量,错边量不得超出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组对时如果间隙过大,不得强行组对,必须采用适当方法缩小间隙。组对固定焊接工艺应与正式焊接工艺焊相同。

5.2.10焊接

1)焊接前必须清洁焊接坡口表面,不允许有任何夹杂、毛刺、油污等;

所有焊接应满足规范的要求,所有焊接必须有书面的焊接工艺(WPS)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PQR),评定实验室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的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同一段焊缝禁止焊接与碳弧气刨同时进行。

2)当施焊环境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时,禁止施焊:(1)手工电焊时风速大于10m/s;

(2)气体保护焊时风速大于2m/s;

(3)相对湿度大于90%;

(4)雨雪环境。

3)筒体纵缝及环缝的焊接只允许采用埋弧焊;焊接应在最有利的焊接位置进行,并应选择合适的装配和焊接顺序,尽可能允许焊件自由收缩且使之残余应力降低到最小;进行多道焊时,在后一道焊接前,应仔细清除前道焊渣,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时必须除去后方可进行下道焊接,不得采用焊接重熔覆盖;除非某段焊缝有特殊要求外,否则不能进行焊接。

4)返修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同一位置的返修不能超过二次,返修工艺方案应经塔筒厂的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返修次数、返修部位和返修情况应记录入质量证明

资料。返修时必须有监造人员在现场见证。

5)法兰与筒体焊接时严格执行焊接工艺,焊后法兰平面度不附合要求时,须采取适当工艺措施进行修复。

5.2.11所有焊缝不允许有裂纹、夹渣、气孔、漏焊、烧穿、弧坑、未溶合及咬边等任何焊接缺陷;对于无具体要求的,按JB/T7949-1999 有关规定及所列出的规范执行。

5.2.12焊工

筒体、法兰、门框及支撑件的焊接操作者,其资质应为锅炉压力容器持证焊工;其它焊接工作由技术熟练的焊工担任。

5.2.13关键内容检验

对产品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尺寸的检验及纵、环焊缝、拼焊法兰焊缝及门框焊缝的检验必须在监造代表在场下进行;焊缝外观采用10倍的放大镜检查,焊缝表面应成型均匀、致密、平滑地向母材过渡,无裂纹和大的余高,且不应存在焊瘤、弧坑和咬边等不良现象;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验(UT,RT,PT,MT) 按JB/T4730-2005要求进行。

5.2.14喷砂喷砂前上述所有检验、加工记录必须齐全,且得到监造代表认可。

5.2.15油漆施工前必须提供由油漆制造商设计的油漆施工方案,且得到监造代表认可。

5.2.16塔架附件的装配

所有附件装配前应去除毛刺、飞边、割渣等;

门装配应保证与门框帖合紧密,密封良好、开启顺利无阻涩现象;

梯子及梯架支撑应安装牢固,上下成直线,接头牢固;

防坠滑块应能顺畅沿着导轨滑动;

平台板平整,螺栓紧固良好;盖板开关灵活,无任何干涉。

电气布线整洁,美观。

5.2.17塔筒起吊时着力点必须是在法兰上,塔筒存放时支撑点必须在法兰位置。

5.2.18塔筒发运交付时,所有记录齐全,且被监造代表认可,装订成册。

5.2.19标识所有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标识具有可追溯性,完工塔筒在内表面同一位置用同一字体每节塔筒编号及壳体序号打钢印。

5.3 尺寸控制

(1)圆度与椭圆度:按图纸要求。

(2)不直度:按图纸要求

(3)法兰平面度及相关参数:按图纸要求

(4)其它尺寸:按图纸要求

5.4 塔筒涂装防腐要求:

5.4.1平台等所有内附件(不含螺栓)进行热浸镀锌,镀锌厚度及质量要求、验收方法按照《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2002相关要求进行,镀锌层厚度应≥85μm。

5.4.2门外平台、阶梯及冷却支架等塔筒外附件同样需满足上述镀锌要求。

5.4.3同塔筒焊接在一起的附件,如平台支耳板等的防腐要求可以与塔筒体一样。

5.4.4涂装前处理:

(1)塔内表面与外表面的喷砂除锈,至少达到SA3级,露出金属光泽;

(2)表面粗糙度推荐值为Rz 50~60 μm,粗糙度具体数值应按油漆施工方案执行;

(3)喷砂后4小时内必须进行油漆涂敷。

5.4.5塔筒涂装防腐施工要求: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照油漆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有效的油漆施工方案执行。

5.4.6筒体涂装防腐(内陆地区):

防腐等级要求:塔内C3,塔外C4。

1)塔筒内涂装要求:

(1)环氧富锌底漆(干膜厚度):70μm

(2)环氧面漆(干膜厚度): 140μm

2)塔筒外涂装要求:

(3)环氧富锌底漆(干膜厚度):70μm

(4)环氧中间漆(干膜厚度):140μm

(5)聚氨酯面漆(干膜厚度):80μm

5.4.7环氧富锌底漆的不挥发分中(干膜)锌粉含量应≥80%;

5.4.8基础段涂装要求:基础段上法兰端面向下800mm范围内的涂装要求同塔筒体;其余部位喷涂富锌底漆干膜厚≥60μm,必须确保风场基础施工前不生锈

5.4.9法兰涂装:法兰上下接触面及内侧面采用热喷锌,锌层厚度应≥120μm;螺栓孔壁涂环氧富锌底漆120um。锌层厚度应均匀,无膨胀、剥落等任何缺陷。

5.4.10涂装不允许出现流挂、加工损伤、气孔、剥落、裂纹等任何缺陷。

5.4.11塔筒厂的油漆涂装工艺及操作方案必须得到油漆供应商认可后方可执行,油漆喷涂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在油漆供应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及监督进行;同时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必须在本道工序测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4.12油漆品牌:油漆品牌可采用下列厂家的产品:海虹、佐敦、国际等进口油漆公司的产品,所提供的油漆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及行业内有关标准及惯例;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油漆应适用于-40℃环境条件且在使用的20年限内不会出现掉漆等受损现象;

5.5 除非另有说明,机加工配合表面及螺纹应做好保护,免受油漆及污染物污染。

5.6 发货

1)标记:所有塔筒门上应详细说明以下事项

(1)铭牌:

A )不锈钢/阳极化铝材

B)尺寸:6 ″×4 ″

a)制造商:

b)客户名称:

c)邮箱号:

d)塔号:

e)壳体序号:

f)图纸编号:

g)检查:

h)制造年月:

(2)包装要求:(发货前20天应提交具体的包装方案给采购方并得到确认后方可执行)

1)包装应符合最佳商业规范的要求,包装的基本要求:

塔筒需整体包装,两端头封口,制造商有责任保证货物及其包装完好无损的到达目的地(防风、防雨、防尘)。

2)塔筒两端法兰采用米字支撑架固定,防止变形。

3)应等油漆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包装。

5.7 运输

塔筒制造检验合格后,分段运输到现场。塔筒的搬运和吊装不允许损伤防腐层及包装,吊装索具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避免与防腐层直接接触。且塔筒在运输过程中应捆绑牢固,两边放置垫木防止滚动,捆绑索具及垫木与塔筒之间须垫放毛毡等物,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磁撞损伤防腐层及包装。运输过程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法兰变形。

5.8 检查与验收

此项要求是对图样里的检测要求的补充,即塔筒制造厂除了满足图样的要求外,下面所列的所有要求必须全部执行。

5.8.1原材料进厂后,塔筒厂必须首先对原材料(不仅限于筒体、法兰、门框、焊材等)进行祥细的质量文件审查和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8.2原材料复验要求:

1)筒体所用板材入厂时必须按不同炉批号及不同规格至少抽 10%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超声波探伤的复验;复验标准按照GB/T1591-94、GB/T700-1998 、JB/T4730-2005 进行。如果有一块板材不合格,则本炉批号所有规格的钢板100%进行复验,复验机构应为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

基础段下法兰所用板材必须每张钢板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

及超声波探伤等复验,复验机构应为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

2)塔筒厂应对每个法兰及门框应按JB/T4730-2005 I 级要求进行 UT、MT 复验;同时进行外观及尺寸复验;

3)塔筒厂应把法兰及门框产品的试件送交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等复验;

4)厚度大于等于30mm的板材需要根据SEP1390做焊接弯曲试验,检验母材及热影响区对裂纹的承受能力。同一炉批号、同一热处理方式、同一规格为一个试验单元。每一个试验单元均需作焊接弯曲试验。

5)焊材必须做-40°C 冲击和力学性能复验,并附合标准要求。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塔筒厂无条件对板材按炉批号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无效或质量证原明书与钢板实物不符。

?质量证明书内容项目不全。

?制造单位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有怀疑。

?设计或监造工程师要求复验。

5.8.3无损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持证人员对应进行):

1)塔筒所有的板材及法兰、门框的超声波探伤(UT)按JB/T4730-2005要求 I 级合格;

2)塔筒所有的纵焊缝、环焊缝、门框与筒体间的焊缝、基础段下法兰拼接焊缝必须进行超声波探伤(UT),并按JB/T4730-2005要求 I 级合格;

3)塔筒所有的丁字焊缝必须进行射线探伤(RT)布两张片,并按JB/T4730-2005要求Ⅱ级合格;

4)塔筒所有的纵环焊缝及所有附件的焊缝按10%抽查进行磁粉探伤(MT),法兰、门框焊缝100%磁粉探伤,并按JB/T4730-2005要求 I 级合格。制造方对其余未抽查部分同样负有质量责任。

5)电动葫芦悬挂梁无需做超声波探伤。

5.8.4设计的其他要求

5.8.5报告与资质

1)所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入厂复验报告、检验报告(含出厂材料、炉批号、规格、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热处理等);电动葫芦悬挂梁必须材质报告及质量刊号证明书

2)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3)原材料及产品验证试验报告

4)所有UT报告

5)所有RT报告(丁字焊缝必须进行100%的RT)

6)所有MT报告

7)尺寸检验记录(下料,法兰尺寸验收,单节管,筒体,内件位置等图纸要求的重要尺寸)

8)焊接外观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9)涂装防腐及检验报告、干膜厚度测量报告

10)法兰平面度、椭圆度等形位公差报告

11)出厂最终检验报告

5.8.6监造工程师有权力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及检验比例,无正当理由时,供方不得拒绝。但监造工程师需提交业主增加检验项目及比例的原因说明报告并得到批准。

5.9 设计方保留对尚未下料生产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权利且不发生合同以外的费用。

6.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6.1本条款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

6.2制造商应在合同签定后2周内,向采购方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规定。

6.3 工厂检验

6.3.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造商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制造商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6.3.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等。

6.3.3制造商检验的结求,制造商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采购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制造商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采购方。6.3.4制造商应至少提前15天将制造、组装重要阶段的日期和工厂试验日期、地点通知采购方参加检验。制造商应向采购方提供全部工厂试验文件的经认可的副本。

6.4 设备监造

6.4.1设备监造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6.4.2采购方委托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制造商需给予配合。

6.4.3监造代表有权亲自观察任何一项或全部试验,监造代表在场观察试验的进行并不减轻制造商对本规范承担责任。

6.4.4制造商应向监造代表提供详细的质量监控点和技术资料。

6.4.5制造商应提供监造和检验所需的物资、设施及其它条件。

6.5 性能验收试验

6.5.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6.5.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采购方现场。

6.5.3性能试验的时间由采购方和制造商双方协商确定。

6.5.4性能验收试验由采购方组织,制造商参加。试验大纲由制造商提供,与采购方讨论后确定。

6.5.5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仪器或器材及其装置应由制造商提供,采购方参加配合。采购方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6.5.6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采购方为主编写,制造

商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双方上级部门协调。

6.5.7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大唐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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