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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

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范外债数据和指标的计划监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外债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中“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五条本规定中“中长期外债”是指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

第六条我行总行集中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外债指标,总行资金部牵头负责外债的指标申请、额度分配、余额控制和数据报送。

第七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密切配合资金部外债相关业务保证我行外债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各分行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为各分行分配外债使用额度,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外债指标下开展业务。

第九条当分行外债使用指标达到总行为分行核定指标的90%时,我行将启动外债管理预警方案。

第十条我行的外债数据统一由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

第十一条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第二章短期外债管理

第十二条我行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十三条我行以下短期外债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行机构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第十四条未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但应在外债监测系统(银行版)中报送的外债包括:

(一)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

(二)在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三)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

(四)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总行资金部根据各分行业务状况确定所需外债指标,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短期外债的余额的申请。

第十六条在总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下达年度外债指标后,总行资金部根据各分行的外汇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总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一部分分解给各分行。各分行按照总行资金部分配的外债指标限额进行外债指标的日常监控管理。

第三章中长期外债管理

第十八条我行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

第十九条每年2月底之前,总行资金部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关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的申请。

第二十条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核定额下达后,本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进行一次增加额度调整。

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中长期外债的管理和使用参照短期外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外债管理应急方案

第二十二条分行短期外债指标使用率达到90%时,业务系统将弹出相应提示,提醒分行外债指标将达到或超过总行分配指标。届时该分行外债进入预警期。

第二十三条进入预警期的分行每进行一笔外债相关业务应及时向总行申请审批。在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处于预警期的分行,总行对其外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密切关注其外债使用情况。直至该分行脱离预警期。

第二十四条分行预计总行批准额度已不能满足自身业务需求时,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总行受理分行的申请后,根据其他分行的短期外债使用情况,按照新的比例重新为分行分配短期外债限额。分行按照新分配的额度进行外债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章外债数据报送

第二十五各分行每日将上一日全部外债数据报送至总行资金部。同时总行资金部根据业务系统内相关数据查询并核实分行所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总行资金部按照核对无误后的外债数据登陆外债检测系统(银行版)进行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每日数据报送完成后,查询外债系统显示的外债余额,并把该余额与我行业务处理系统数据相核对,如有误差及时调整或采取适当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每月报送外汇局的远期信用证项下以及海外代付的外债数据,应分币种按照以下三种期限填报:

(一)90天以下的已承兑未付款同币种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

(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内(含)的已承兑未付款同币种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

(三)1年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同币种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

第二十九条每月报送外汇局的非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外债数据,应分币种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填报:

(一)我行各分支机构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二)除本条(一)以外的非居民个人外汇存款。

第三十条每月总行资金部应根据“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填报《银行外债核对月报表》,并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每季度次月的第8个工作日我行总行将本行上一季度“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并注明采用的各种汇率,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管理制度)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壹)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什么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是存款人于储蓄机构存入壹笔固定数额的货币,按和银行约定的 利率计算的存款方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以500元的倍数,即1000元、1500元、2000元等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5个档次。它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大额可转让存单能够转让,但不提前支取,也不分段计息,到期壹次仍本付息,不计逾期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能够于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如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7.47%,大额可转让存单壹年期最高利率 =7.47%+7.47%×5%=7.84%。等);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上海市-【水资源】

河长,部分区还结合实际探索设立民间河长、河道监督员等3441名,全市所有河湖以及小微水体都有了河长,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全面开展河湖本底调查,形成“一河一图一信息”全覆盖、无重复、无遗漏的河湖本底数据,编制发布《2016年上海市河道(湖泊)报告》。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横沙岛3.6万名居民喝上青草沙水,全市供水集约化全面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西部地区流域泄洪通道堤防达标、11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全面完成。老石洞水闸、淀东泵闸、新石洞水闸、友谊河泵闸、华新泵闸泵站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基本建成,掘石港、南横引河等一系列河道整治工程有序推进。28个排水系统全面开工,其中大定海等9个建成。完成安国路、双辽路、平凉路等11个道路积水改善工程项目。(王永鹏) 【水政】2017年,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4项 水务、海洋审批事项;成立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实现 “一事一码”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网上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深度;及时公开年度预决算信息 及规范性文件信息。推进依申请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3498条,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率提高至47.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水涉海执法力度,共立案1513件,决定罚款4173万元。(陈启亮魏星) 【水资源】 1.城镇污水处理2017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709.45万m3,C O D、N H4N和T P3项指标年均出水浓度分别为29.2m g/L、4.5m g/L和0.4m g/L。C O D、N H4N和T P年削减量分别为68.22万t、5.25万t和1.02万t,分别比2016年增长4.5%、5.2%和8.0%。(杨立新)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1864条段、1756k m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完成沿河违章建筑整治350万m3,工业企业整治3316家,畜禽养殖场退养104家,建设污水管网310k m,污染源截污纳管1226个,清理整顿“三无”居家船舶491艘、其他“三无”船舶及废弃船5869艘,完成24座市政雨水泵站旱天截污设施改造。截至12月底,纳入整治的河道全面消除黑臭,公众满意度在90%以上。 (刘亚涛)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从立法层面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黄浦江上游金泽水库原水工程全面建成通水,构建完成“两江并举、集中取水、水库供水、一网调度”的原水供应格局。完成横沙岛和闵行供水切换,全市供水集约化完成,上海百年深井公共供水成为历史。全年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5560万m2,中心城区基本收官,郊区改造全面启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制定县域(地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海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家水资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杨立新) 【水务法规和规划】2017年12月23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4—12月,制定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6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推进《上海市水功能区划》《上海市断 头河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20余项规划编制。协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完成中心城区浦西7区、崇明骨干、嘉定、松江、奉贤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推进吴淞江工程、青草沙陈行连通管、水厂深度处理等24项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做好苏州河深隧工程、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黄浦江滨江贯通等重大工程协调工作。(陈启亮顾洪祥) 【基本建设】 1.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17年,推进黄浦江上游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重点河道和泵闸、苏州河深层排水调蓄管道 (试验段)等11项水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69个子项),累计完成投资约117.1亿元,完成年初计划 (109亿元)的107.4%。(王洁琼) 2.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12日,长兴潜堤后方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长兴岛东南角,南至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治理工程长兴潜堤,东至横沙通道规划驳岸线,西至现有海塘,北与毛竹圩滩涂整治工程衔接。滩涂整治面积约111.12h m2,库内吹填至+3.8m(吴淞基面)高程,新建大堤总长约3277.07m,工程总投资8.62亿元。 3.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2017年12月21日,浦东机场1号、2号库区滩涂整治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该工程位于浦东新区中部海塘岸段,北起白龙港顺堤,南至浦东机场江镇河泵闸,并以三甲港水闸出口自然分成1号、2号两个库区。滩 3 3 上海市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1.0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28号)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 例》的决定 作者: 来源:更新时间:2008-02-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 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6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

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 “(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 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 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范外债数据和指标的计划监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外债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中“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五条本规定中“中长期外债”是指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 第六条我行总行集中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外债指标,总行资金部牵头负责外债的指标申请、额度分配、余额控制和数据报送。 第七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密切配合资金部外债相关业务保证我行外债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各分行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为各分行分配外债使用额度,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外债指标下开展业务。 第九条当分行外债使用指标达到总行为分行核定指标的90%时,我行将启动外债管理预警方案。 第十条我行的外债数据统一由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 第十一条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第二章短期外债管理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外债(或对外债务)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债权人为外国的债务。下文是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 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 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 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 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 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 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一般要求 (2) 3.设计总说明 (3) 4.总平面 (4) 5.建筑 (7) 6.结构 (9) 7.建筑电气 (11) 8.给水排水 (14) 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 10.热能动力 (18) 11. 工程技术经济 (20) 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

1.总则 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 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 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 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 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 《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也不需要外汇局事前核定短期外债指标。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使用、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这类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仍可按外债结汇的有关规定申

外汇管理政策题库单选

1.境内机构应在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发生之日起(B)----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A.30 B.60. C.90 D.15 2.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A)(含) A.15% B.20% C.25% D.30% 3.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D)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D),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A.5% B.10% C.15% D.30% 5.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A)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A.1万美元 B.2万美元 C.5万美元 D.10万美元 6.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A.1个工作日 B.2个工作日 C.3个工作日 D.4个工作日 7.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A) A.10% B.15% C.20% D.30%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是境内□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了外债合同(或外债变更合同)。根据国家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该借款事项申请办理□外债签约□外债变更登记手续。所涉情况及信息如下:

填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

★外债签约登记申请材料: □全口径(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与房地产企业) 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全口径”模式时提供) 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3.外债合同正本(合同名称:) 4.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5.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 6.其他: (1) (2) 【说明:1--2项提供原件;3--5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封面页、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复印财务报表附注内容);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投注差 1.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首次选择“投注差”模式时提供) 2.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5.其他: (1) (2) 【说明:1项提供原件;2--4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或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1.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4.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 5.其他: (1) (2) 【说明:1--4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即可,如合同为外文的应附载有上述签约信息的合同条款的中文译本;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封面页、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即可,无需复印财务报表附注内容);除由被授权人签字(盖章)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无特殊情况,其他资料一般无需提供;涉及需核查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或申请人存量外债余额或发生额数据的,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取数据核对。】 □外商投资性公司 1.外债合同(合同名称:)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4.其他: (1) (2) 【说明:1--3项提供原件核验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中:①外债合同复印载有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答复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一、行政职能设置 (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 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

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 (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 ------------------可以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由此可知境内机构举借人民币外债的参考法规及流程可借鉴国家外债管理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了我国的外对债务”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将“外债”定义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 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一条规定的“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则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划分了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转载▼标签:财经 分类:法律研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则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外保内贷”原则上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管理方式,即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金融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一旦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则构成债务人的短期外债,债务人应届时办理外债登记。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担保履约额还将纳入其“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 4. 明确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不良资产清收收益的对外购付汇手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已在上述备案登记中列明的境内担保不因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而构成对外担保。 5. 明确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外债注销登记”、“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

上海市水务局海堤开塘破缺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号:SHSX20142135 龙源电力集团(上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崇明北堡风电项目建设要求在崇明岛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申请收悉。本工程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沪建管〔2014〕1006号)初步设计。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组织实施崇明北堡风电项目施工期间在崇明岛海塘堤防进行风机基础开挖和电缆穿堤敷设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在海塘大堤内外青坎新建19台风电机组,其中1#、2#风机布置在大堤外青坎,里程桩号分别为08海塘桩号0806.5+220和0806.4+850,3#—19#风机布置在大堤内青坎,里程桩号分别为08海塘桩号0806.4+295、0806.3+908、0806.3+517、0806.3+110、0806.2+700和98海塘桩号146+020、145+600、145+150、144+690、144+350、143+950、143+500、143+050、142+650、142+250、141+800、140+930;采用低桩承台式结构设置风机基础,桩基础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桩长44米,每台风机分别沿半径9.2米的圆周布置16根,沿半径5.7米的圆周布置4根,沿半径2.25米的圆周布置4根,共计24根,基础承台高度3.3米,分为上、中、下三节,上节为直径8.1米、高0.75米的圆柱体,下节为直径20.1米、高1.8米的圆柱体,中节为上表面直径8.1米,下表面直径20.1米,高0.75米的圆台;主要采用直埋的形式敷设风电机组间电力电缆及通信光缆,电缆沟距大堤坡角线1米至2米之间,断面为宽0.5米、深0.8米;采用非开挖的工艺敷设7处电缆(光缆)穿越海塘大堤,穿越0806.4+375~0806.4+295处长度80米、深度-5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以下,穿越0806.5+250处长度50米、深度-1米以下,穿越98里程桩号156+350处长度80米、深度-3米以下,穿越0806.5+250处长度50米、深度-1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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