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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三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三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三大影响

一、前言

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开始密集出台关于PPP的政策,如《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拉开了PPP项目的序幕。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推荐了众多PPP示范项目。据此,2015年,被称为中国PPP项目元年。在本年,也恰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当中国PPP项目遭遇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对PPP项目有哪些影响?

二、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对于PPP项目,究竟是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还是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论。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因此,我们可知,PPP项目根据项目回报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也即政府不付费的项目,该类项目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二是政府付费的PPP项目,该类项目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 项目,该类项目一般是与使用者付费同步使用,主要是针对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整个项目成本的情况下,由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对缺口部分予以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

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因此,针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即使在前期投入阶段是由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向第三方融资,但还款资金为财政性资金的PPP项目,或者属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其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适用的四个条件:一是有政府方;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PPP 项目金额远超采购限额标准(即使PPP项目没有包含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四是PPP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或服务的综合项目或至少包含一项标的的项目之内,所以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规定。

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PPP项目须遵循更严格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前述财库〔2014〕37号文第一类和第二类服务项目,均可归类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第三类服务项目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针对第三类服务项目,如果采取PPP的模式实施,须遵循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政府方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因此,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的PPP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此为法定义务,规定动作,必不可少。

二是政府在验收时应当邀请作为社会公众的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的PPP项目,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除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外,还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为社会公众的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且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四、PPP项目并不能任意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予以实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明确将竞争性磋商列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之内。据此,在我国,迄今为止,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六种。对于此六种方式,PPP项目并不能任意选用,须遵循相应的条件。

一是对于询价,PPP项目绝对不能采用。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以,询价只适合于货物采购,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PPP项目,与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因此,PPP项目绝对不能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二是对于单一来源采购,PPP项目须严格考量其自身条件。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对于何谓“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了细化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因此,对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PPP项目,在实施采购方式之前,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定市场上是否只有一家社会资本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是对于公开招标,并不适用于所有的PPP项目。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虽然公开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相对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来说,最强也最透明,但因PPP项目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PPP项目均适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已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四是对于竞争性谈判,PPP项目须慎重使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所以,由于PPP项目的超级复杂性,单纯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的报价导向评审,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PPP项目。

五是对于竞争性磋商,PPP项目大有可为。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最大区别,是一改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最低导向原则为综合评分最高导向为原则,这比较契合复杂的PPP项目的特点。同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工作需要。另外,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广泛。

五、结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前述三类,对于PPP项目的预算管理,也是属于重大影响之一。对于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均须纳入预算。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对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PPP项目的长期性(跨年度),对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那将是一个重大的考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影响,

也非本文寥寥数语所能尽述,限于篇幅,仅选其一二,发表一些个人的且并不一定正确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PPP简介及案例

官方解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 For Money)原则。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规划、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PPP项目合同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 模式定义 PPP 模式,也称 PPP 融资,或者 PPP 。 PPP 模式即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 的字母 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 为 了合作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 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确保合 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 ),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 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 (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 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 减小。 广义PPP 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 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 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 收益。在外包类 PPP 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项目发起人 -]g I 11" 银行及金融机构 项目公司 保险公司 项目使用人 运莒公司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 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 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 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 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 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 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 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 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 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 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 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

PPP的三种付费方式介绍

1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 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 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机制,在一 些公共交通项目中也会采用这种机制。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 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 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 (1)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来付费。 (2)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是指政府主要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 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的需求风险通常主要由项目公司 承担。因此,在按使用量付费的项目中,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对项目需求有较为乐观的预期 或者有一定影响能力。实践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较多地采用使用 量付费。 (3)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的质量付费,通常会与可用性付费或者使用量付费搭配使用。 2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s) 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由于在使用者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 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使用者实际需求量(即市场风险)直接挂钩,为确保PPP项目能够顺利 获得融资支持和合理回报,建议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批准新建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 3可行性缺口补贴(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 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 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关于PPP项目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计算过程的分析(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PPP 项目政府运营补贴支出计算过程的分析 随着建设领域融资体制、建设模式的改革,PPP 建设模式越来越多的被用于建设行业。 为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推进,有效 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财政部印发财金[2015]21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 能力论证指引》,该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 项目提供财政管理依据。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实际合作中,运营补贴支出计算结果,成为了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 关注的焦点。运营补贴支出的规模,成为项目是否能够实施的核心。但目前,运营补贴支 出计算公式的复杂性,导致大家在实际运用时对公式的理解各不相同,本文将重点对政府 运营补贴支出的测算公式做出分析。 1 PPP 项目操作模式及相应的付费模式 1.1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应在运营补贴期间,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2 准经营性项目———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 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 创造条件。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应在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1.3 经营性项目———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对于具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 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模式推进。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2 运营补贴支出的计算分析 在上述前两种模式下社会投资人为获得合理回报,必须获得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支出 数额的计算公式不尽相同,但是计算原理一致。本文仅对计算较为复杂的,在可行性缺口 补助模式下,政府年补贴支出数额计 算公式做出详细分析,对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的运营补贴计算公式不再赘 述。 计算公式描述: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合理利润)×(1+年度 析现率)n /财政运营补贴周期(年)+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当年使用者付费(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 (2)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 2 券收益 率合理确定; (3)合理利润率: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 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4)n 代表折现年数; (5)财政运营补贴周期指财政提供运营补贴的年数。 3 公式基本原理分析 此公式计算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数据、比率较多,为了准确、正确理解公式中所

高速公路的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简介和案例 PPP模式定义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 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分类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类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主要优点 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PPP业务模式简介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第二部分 PPP模式定义、优势和适用领域 第三部分 PPP模式操作流程 第四部分 PPP模式融资方式 第五部分 PPP模式的特别事项

第一部分 PPP模式背景、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 一、PPP模式推出的背景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扩大,并对公共设施运营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全新特征将深刻改变我国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模式。旧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面临改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成为我国基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 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 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二)国家部委文件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 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 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 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7.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10.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

PPP模式简介

PPP模式简介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体制机制变革。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以及各省市PPP 项目的不断推出,一大批PPP项目“落地”实施。初步统计,目前各省已公布的2015年PPP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已近万亿元。 什么是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的一种制度创新。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在我国,PPP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国家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指出,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指出,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PPP典型特征 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是PPP第一大特征,所有成功实施的PPP项目都是建立在伙伴关系之上的。PPP模式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合约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利益补偿等均以合同明确。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主体,是一种“伙伴关系”。 利益共享。任何PPP项目都是公益性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PPP中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并不是分享利润,而且还需要对民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进行控制,即不允许民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共享利益在这里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之外,也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稳定的投资回报。 风险分担。这是PPP模式区别于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其它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在PPP

PPP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PPP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本级人民政府 1.1授权项目实施机构; 1.2审核完善后得、最终得项目实施方案; 只有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才能按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1.3批准PPP项目合同;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4审核中期财政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得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得履约能力。” 1.5审核预算草案; 1.6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她机构临时接管PPP项目。 只有人民政府才有权决定临时接管PPP项目,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上一级机构,以及PPP工作领导小组都无权决定。

2财政部门 总得职责: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得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2.2开展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2.1审核物有所值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2.2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财政承受能力 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得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与拟实施PPP项目得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与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PPP(政府+社会+合作)模式详解

PPP(政府+社会+合作)模式详解 基本概念: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 (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 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 (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 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 (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 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 (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

PPP模式简介

一、PPP模式的概念及内涵 学术界通常认为,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的简称。是指政府部门与民营公司或私人组织之间,通过特许权协议合作形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以优化项目融资,实现“双赢”或“多赢”。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或部门通过公开采购与中标人签订特许合同,设立特定项目公司(即中标人即工程商、服务经营公司即运营商或项目投资第三方即投资商三方共同成立的股份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维护。政府向借贷金融机构承诺将按合同支付费用,使项目公司及时有效获得融资。PPP模式实质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委托等方式选定私营公司,给予其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换取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从定义及其发展经历上看,PPP模式的内涵包括: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一般的融资由公司自由掌握,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PPP项目融资是由政府发起和扶持为主,合作公司积极跟进的一种方式。融资内容与政府政策扶持对象及力度,项目预期收益等密切相关。项目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政府的政策承诺是融资贷款的安全保障,项目公司的经营性直接收益和经营利润是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第二,PPP融资模式能有效吸引民营资本,使

之能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成本风险。民营资本参与PPP融资能充分发挥它的特性,比如前期的项目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引入先进技术和有效管理,控制项目进程,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运作成本、资产负债率及风险,保障国家、市场、社会和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第三,PPP模式能有效增加民营资本的利润。PPP对私营部门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它能与政府部门紧密合作;能及时获取贷款;投资回报有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政策支持的机会。如给予民营公司国有或集体土地优先开发权、融资贷款担保、税费优惠或其他政府性政策优惠措施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性措施可提高民营资本参与合作项目的积极性。第四,PPP模式能有效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风险,提高项目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二、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 深刻剖析PPP与GP(政府采购)的关系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PPP在政府与市场中的关系问题。PPP是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合作融资运作公共产品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模式。GP(政府采购)是政府主体通过透明竞争的方式以合同、购买或租赁等形式获取公共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行为。PPP更注重公私合作的特性;政府采购更注重采购方式的透明、竞争和信用。 PPP作为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合作所形成的伙伴

轨道交通PPP模式介绍

轨道交通PPP模式简介及案例 ——天津地铁7号线、10号线,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及京秦高 速公路天津段项目 轨道交通具有投资额巨大、价格受到政府监管、投资回收期长及公益性等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或服务,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化,因此“民有民营”的模式很难取得成功。而我国在轨道建设初期所采取的“国有国营”的建设和运营模式证明,在城市政府经济基础薄弱的现实条件下,这一模式存在着政府财政负担重、难以保证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的到位、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拓展资金来源,提高效率,可以在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不同环节建立多样化的收益模式,吸引社会投资,采用公私合作机制(PPP模式)。 一、轨道交通引入PPP模式的目的 对于轨道交通而言,引入PPP模式有如下益处: 1、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 2、弥补政府财政资金的不足 3、提升轨道交通服务的水平 4、降低成本 二、轨道交通项目PPP应用现状

PPP模式的由来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当时英国交通量持续猛增,但又限于政府资金预算的制约,交通部门开始通过在私人部门创立交通运营企业来提供服务。当时,英国正处于经济衰退期,私人企业特别是大型国内工程建设单位又面临建设工程的减少,这些客观条件促使新制度的形成。伦敦地铁、北京地铁4号线、深圳地铁4号线等采用了PPP模式。 三、轨道交通项目复合PPP模式 模式介绍: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 1、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

ppp项目介绍

财办金〔2019] 3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三章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四章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章PPP工作绩效管理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相关概念 附件二: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导图 附件三:I'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 附件四: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 附件五: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附件六:PPP工作绩效管理绩效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七条绩效目标内容 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和可持续性等内容。 第九条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监控要求 绩效监控内容 第十六条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监控目标 (二)制定绩效监控方案 (三)开展绩效监控 (四)进行偏差分析

(五)提出纠偏路径。 (六)及时实施纠偏。 (七)形成绩效监控结果。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成纠偏工作。绩效监控结果可作为预付费及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主体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组织实施本部门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运营期每完整财政年度应开展一次,结束时间不应迟于第二年度预算申报时间。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及开展方式。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五)绩效分析及报告编制。 (六)报告报送与归档。 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支付的费用应与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和比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须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挂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须达到相应绩效评价标准与要求,才能全额获得合同约定的合理收益。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七条绩效奖励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

ppp推介项目介绍

ppp推介项目介绍 打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官网,会看到在醒目位置刚刚添加了一个“PPP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已成为当今中国发展中的热词。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建设与运营中,这两年,国务院及各大部委频频推介。观察人士认为,PPP在2015年真正迎来了走上快车道的良机。 发布项目总投资达1.97万亿元 发改委本次发布的PPP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以北京为例,共发布了17个项目,其中包括交通和生态环境两大类。在交通领域,地铁14号线、16号线和6号线项目总投资都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在公布的所有项目中,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资本想参与的话,有着便捷的渠道。 这只是近期迅速推进的PPP“大事件”之一。此前,财政部会同住建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鼓励地方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各地区从今年开始组织开展试点和实施工作。 “政府发布这些消息都意在引导PPP的发展,但不是把社会资金吸收进来就完了,要从一开始就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 政府发展思路日渐明确

细数近期政府对PPP的引导工作,会发现在重磅文件不断出台的同时,发展思路日渐明确。 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PPP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 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去年底,财政部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中国财政学会PPP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洁看来,此举将确保社会资金方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为社会资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提供了保障机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贾康认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有“四两拨千斤”的意识,尽量多地吸引社会资本加入,这项工作才会产生特别好的绩效,甚至拉动改革攻坚克难。 制度保障须及时跟上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刘尚希用8个字总结了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在PPP模式中的关系。 “项目都是长期的,要在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里面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才会成功。”在刘尚希看来,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要实事求是地分析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不然很难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 关于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有关人士认为,已经体现在多个层面。在此前发布的《通知》中,就简化项目审核流程、保障项目用地以及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均有明确要求。 关于制度规范的保障,在受访专家看来,应当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及时跟上来。事实上,在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要推进相

2018PPP项目流程(政府文件)

PPP项目实施全流程解读 十八大后的2014年是我国的PPP发展元年,财政部公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各地开始关注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2015年我国的PPP项目进入井喷期,各地积极论证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的PPP 模式可行性和契合度,随着财政部第二批206个示范项目的公布,PPP模式的应用在这一年被推向一个阶段性高度;进入2016年,可以预见,各地掀起的PPP潮涌依旧难消,加之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即将出炉,今年的PPP发展形势和成效依旧值得期待。尽管发展势头强劲,但毕竟PPP模式在我国处于初级应用阶段,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均处于探索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有待熟练掌握,对其理解和运用也有待深化强化。 为此,本文对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阶段流程和采购方式选取作了介绍和分析,希望对各地的PPP项目采购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一、PPP项目识别项目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项目发起 (1)政府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项目、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项目筛选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

政府项目ppp简介

PPP(公私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 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三大特征 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比如,即使一个政府部门每天都从同一个餐饮企业订购三明治当午餐,也不能构成伙伴关系。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 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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