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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42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42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作者:来源:武汉建设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592

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监察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省、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

第七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

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申诉(不含刑事申诉)法定时效期满,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审、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分别以检察、监察和工商建议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外地来汉企业进入武汉地区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必须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汉企业及人员在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十三条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

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研究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园林、水利、环保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附件

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商业贿赂行为;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3、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4、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8、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15、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9、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20、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1、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2、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3、商业贿赂行为;

2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7、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9、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30、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3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2、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3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6、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

37、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8、商业贿赂行为;

3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40、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4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5、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7、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48、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9、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50、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52、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3、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制虚假资料。

58、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

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5)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6)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59、其他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60、商业贿赂行为;

6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6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6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6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5、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66、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7、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9、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70、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71、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7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3、其他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74、商业贿赂行为;

7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76、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8、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9、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0、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8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8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3、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8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85、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6、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7、商业贿赂行为;

8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9、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90、采用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2、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94、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9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6、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7、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9、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00、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01、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102、商业贿赂行为;

103、私下接触投标人;

104、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10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8、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9、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10、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11、商业贿赂行为;

112、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

1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1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115、其他不良行为。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201X年X月X日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致(上级有关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27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

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我公司承诺 201X 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4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我司决定参与 201X年X月X日至 201X年X月X日在广州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行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至正式提交报名资料之日止,我司名下无闲置土地、拖欠地价、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良业绩等不良行为记录。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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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内容摘要: 国家对于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项目设置招投标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设置合理公平的竞争平台,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承包方达成项目合作。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树立企业形象,落实国家政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然而实务中部分国企因利益驱使、权利寻租等原因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情形,从而作为不良行为被计入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库,使得其再进行招投标时被限制,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就国有企业在受到不良行为记录时如何救济以及该记录对国企的影响方面进行探讨,并就企业内部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风险防范 加强治理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化营商环境,各地区有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不签署承诺书,可拒收投标文件。投标人如被查实存在围标串标的,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代表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一是违反承诺将被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案情回顾: A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在某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依据上述有关部门的通知签署了《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但有关部门收到B 公司举报称A公司参与了围标串标,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即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现A公司在其他区域再投标时,中标后,因资格审查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进而被认定中标无效。A公司认为某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处罚行为违法,遂咨询律师如何救济。路漫律师就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行为分析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服务机构,非行政主体,无行政处罚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负责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平台,通常为市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18、46条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

全国的建筑市的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docx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 2007年 9 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 类别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A1-1-01管理规定》第 3 条、第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8条第 20条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73 A1-1-02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标投标办法》第 10条, 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条,《工程建设项目货 物招标投标办法》第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标投标办法》第 8 条 55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 《城乡规划法》第 40《城乡规划法》第 64 A1-1-03 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 条、第 43条条 行建设的 A1-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A1-1-04 行工程监理例》第 12条 建设 程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A1-1-05 手续例》第 13条条例》第 56条 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例》第 11条 《建筑法》第 64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条例》第 57条, 《建 A1-1-07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建筑法》第 7 条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理办法》第 10 条、第 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1条、第 12条、第13 条

条据书信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建筑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xx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这个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般是户籍或工作地所辖派出所开具的;

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办事指南

“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工作平台”办事指南 本办事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企业获取加密锁及登录的方式 、加密锁网上申请:打开加密锁申领网址()企业按提示内容填报并提交加密锁申领信息,可选择现场领取或者邮寄办理(咨询电话)。选择现场领取方式的企业在收到短信通知后可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徐州市云龙区镜泊西路建设大厦室领取;选择邮寄办理的企业在收到短信通知后注意查收快递(顺丰到付)。 、取得加密锁后,使用加密锁登录“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申报平台”(地址:初始密码:),可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入库。本办事指南所需授权、承诺等模板均可在“徐州市建设局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登录技术问题及其他事宜可咨询或交流群。 二、申领招投标锁及电子签章 详见《电子招标投标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须知》网址()发布。咨询电话。 三、“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各类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人员、业绩、获奖等信用登记核验流程:

、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需上传的资料。在“基本信息”模块中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上传单位基本信息,含相关扫描件,扫描件包括:业务员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业务员身份证,其它扫描件无需上传。开发企业另需上传资质证书扫描件。以上证件务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在“企业资质”模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添加企业资质信息。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入库需上传的资料。在“基本信息”模块中,企业需上传单位基本信息,含相关扫描件,扫描件包括:诚信承诺书、业务员法人授权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在组织机构代码栏和税务登记证栏均可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其它扫描件无需上传。以上证件务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在“资质”模块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需添加相应的资质信息。 在“从业人员”模块中,添加业务员信息,上传对应的扫描件,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以上证件务必上传原件扫描件。(五大员及技术负责人无需在本系统入库)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勘察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模块中,上传对应的建造师、监理工

建市[2014]108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

附件: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数据 (试行) 2014年7月

目录 前言 (2) 1、总则 (3) 2、术语和定义 (3) 3、基本规定 (4) 4、编码规则 (5) 5、企业数据标准 (8) 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 (11) 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13) 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17) 9、标准指标解释 (20) 10、基础数据字典表 (28) 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63) 1

前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包括企业数据标准、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工程项目数据标准、诚信信息数据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编码规则;5企业数据标准;6注册人员数据标准;7工程项目数据标准;8诚信信息数据标准;9标准指标解释;10基础数据字典表;11省市级工程项目一体化工作平台数据标准及指标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2

1、总则 1.1 为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统一全国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实现全国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及各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1.3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或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时,参照本数据标准执行。同时也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本标准未规定的信息内容进行增补。 2、术语和定义 2.1 数据 data 是对客观事物的符号表示。 2.2 数据类 data class 是按照某种共同的属性对数据进行的分类。 2.3 定义说明 (1)字段:描述某一特定内容或形式特征的信息。 (2)字段名称:标识一类数据信息的名称。 (3)字段代码:对某一要素个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4)字段类型:各字段对应内容的数据类型。 (5)字段长度:数据字段中可存放数据的最大字节数。 (6)小数位数:数值型字段的小数位数。 (7)约束条件:字段填写遵守的前提条件,M为必填字段,O为非必填字段,C为符合条件时必选。 (8)备注:对字段的补充描述。 2.4 缩略语说明 Char、Varchar:字符型数据。 Int:整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含小数点“.”的位数。 3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库企业版操作手册样本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库企业版 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模块、诚信模块流程及注意事项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企业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工程项目流程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管理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介绍..................................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诚信信息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模块、诚信模块流程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历史信息补录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模块操作流程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诚信模块操作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企业版工程项目各个环节/模块、诚信模块操作手册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对提高施工企业资质和建设项目招投标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在哪里可以找到公司不良行为的记录呢? 您可以通过施工网查询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中标、施工工程师、企业信息、荣誉和资质等信息! 在建建通平台上,用户可以查询中国建筑企业的中标、在建工程、经营信息、荣誉和资质信息。以商业信息为例。进入国内某建筑公司进行搜索,发现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款、停止投标、批评通知、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等信息一目了然地警示、违反法律法规。 建建通:它是由健筑网. 旨在提高建筑企业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发展,在全国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运用现代网络手段向全国征集诚信。信息数据。,用于查询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业务信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等信息资源。

监理人对施工不良记录的查询主要包括:施工单位不符合建设项目的有关公告、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公告、全国不良行为记录、减免信用、中标、通报批评等,安全事故、奖惩、拖欠工资、整改警告、违章行为等。 公司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没有不良行为的证据 兹证明,自2011年以来,XXX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包、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的企业资质、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的下列违法行为: (1)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施工单位、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3)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4)分包或非法分包项目; (5)违反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 (6)三级以上、四级以上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谎报、拖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妨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需要从事认证工作的技术工种的经营者未取得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认证机构:(盖章) 具体日期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

标准表》(见附件)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记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招标监督、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建设执法监察队伍等机构和单位是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市场主体被查实的举报投诉事项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 记录部门可按照本细则,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责令停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载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无不良记录证明

无不良记录证明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公章 ×××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为我村居民,×××村委会特此证明。 年月日 签字 公章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因业务工作需要,2015年度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记录证明》(以下称证明),并郑重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中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尝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报请出具的《证明》其真实性,公司已进行核实并经法定代表人认可。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内不再向行业管理部门报请任何证明文件的出具;并已获知行业管理部门将在本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上诉行为给予记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知道承诺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1 我公司承诺20xx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2 致(上级有关单位)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 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企业不良记录.doc

企业不良记录 什么是企业不良记录?建筑行业的企业不良记录应该怎么查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企业不良记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企业不良记录一般来说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某一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市场行为,即在从事该行业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停工通知书;

不良行为认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 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整改要求。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2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企业业务申报操作手册

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企业单位业务申报操作手册 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企业信息申报 (4) 1.1.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首页 (4) 1.2.企业基本信息申报 (4) 1.3.企业资质录入 (6) 1.4.人员信息录入 (8) 1.5.企业基本信息申报提交 (9) 1.6.企业登录 (10) 1.7.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11) 1.8.资质证书新增和变更 (11) 1.9.人员信息新增和变更 (11) 2.信用管理 (12) 3.项目报建 (12) 4.施工图审申报 (12) 5.招投标管理 (14) 5.1.招投标报建备案登记 (14) 5.2.中标通知发放 (16) 6.合同备案申请 (17) 7.质监站相关业务申报 (19) 7.1.不良行为认定书接受 (19) 7.2.监督注册登记 (19) 7.3.监督通知书 (20) 7.4.分部工程验收通知 (21) 7.5.整改通知接收 (21) 7.6.整改情况报告书 (22) 7.7.停工通知接收 (22) 7.8.复工申请 (22) 7.9.分户验收通知 (23) 7.10.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 (23) 8.安监站相关业务申报 (24) 8.1.安全监督申报 (24) 8.2.安全隐患处理 (25) 8.3.安全综合评定申请书 (26) 9.施工许可证申请 (26) 10.竣工备案管理 (28) 1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8) 10.2.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9) 11.行政审批 (30) 11.1.安全许可证[新办] (30) 11.2.安全许可证[延期] (31) 11.3.安全许可证[变更] (32) 11.4.安全许可证[查询] (32)

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版

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 一体化平台 操作手册 目录 一、项目概述 项目背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建筑业做大做强,厅党组把提升我省建筑业发展速度、质量和水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厅中心工作之一。然而,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着监管缺位导致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诚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市场无序竞争成为久治难愈的顽症。由于业主处于非常态的强势地位,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强逼承包方垫资施工、带资施工、指定分包单位、指定采购材料设备、拖欠工程款等。在实际招标过程中,随意增加附加条件,抬高资质门槛,中小型项目也要求具备一级以上资质才能投标,造成高端企业变相挤占低端市场,低端企业变相冲击高端市场。承包方和从业人员诚信缺失,违法分包转包,一证多挂,人员设备不到位,造成项目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已经严重影响制约了建筑业健康发展。 为有效破解我省建筑业发展瓶颈,把建筑业做大做强,近期我厅组织相关人员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省内建筑企业调研,赴江苏、安徽、河北等地考察学习,对我省建筑业发展态势及其特点进行了总结,并探讨适合我省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道路:加快完善建设领域诚信和资质动态监管体系,出台相关政策规范业主市场行为,运用信息技术

优化升级建筑企业,鼓励建筑企业运用信息和网络技术结合现代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全省“统一信用法规体系、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统一信用奖惩机制”组成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的多渠道采集、披露,及时惩处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完善市场准入推出机制,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核心,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工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管理,实施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动态监管和失信惩处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010年年底以来,在以“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应用主导、示范先行、务实重效”的指导思想下高起点规划的《陕西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进入分步实施阶段。信息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强调必须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战略决策。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政府、行业和社会,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厅各处室业务工作的迫切需要,中心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以实现规范我省建筑业发展秩序,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为目标,研发的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必将为我省建筑业的化发展带来新的、重大的突破。 建设目标 本平台实现建筑业行业内数据的流通和展示,实现企业上报信息的一处采集,多处应用功能,为建筑业管理部门更好的服务。 通过在全省建设领域建立起信用信息广泛征集、综合评价、权威发布、资源共享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信用监管保障体制,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建立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体系,实现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

青岛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使用说明书

青岛市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企业端使用说明书

目录 2.1企业注册.................................... 错误!未指定书签。 5.3初步设计审查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软件介绍 1.1产品介绍 根据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一数一源、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搭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云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实现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 青岛市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包括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工程电子化登记、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信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单体竣工验收备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应用系统。 1.2软件运行环境 操作系统: WindowsXPSP2或者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统下均可运行,建议使用Win7或Win8。 推荐配置: CPU:推荐使用IntelCorei3以上; 内存:推荐使用2.0GB以上; 硬盘:推荐使用40GB以上; 显示器:可选用VGA、SVGA、TVGA等彩色显示器; 输出设备:各种针式、喷墨、激光打印机。 辅助软件: 微软Office2003或以上版本:便于查看软件导出的Excel、Word报表。 Internet:IE7.0以上 1.3技术支持 客服技术专线:转6 或 一、企业人员注册登录

2.1企业注册 请登录《》网站,网址,打开后右边找到“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图标,点击进入登录页面。如图(1-1) (1-1) 点击“注册用户”如图(1-2) (1-2) 注:若已在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过的单位,可直接使用注册的用户名、口令登录客户端和网站(网站:用于录入和维护企业与人员信息)。建筑工程一体化系统分为网页和一体化平台的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 各方主体企业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许可事项,需登录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进行企业用户注册、登录、申报。 填写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确认注册,如图(1-3) (1-3) 2.2企业基本信息完善 企业信息确认(企业信息确认后才可以使用客户端进行业务办理) 点击功能菜单“企业信息管理”,首先完善企业信息,如图(1-4)、(1-5) (1-4) (1-5) 上传企业相关证件扫描件,点击“上传”按钮,如图(1-6) (1-6) 点击“上传扫描件”,即可上传企业证件扫描件,如图(1-7) (1-7) 注:上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后,请联系客服转6,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审核通过后才可以登录客户端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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