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探矿权证办理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县地矿管理部门(如以承德县为例,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申请初审后上报市地矿管理部门(承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科)再向省地矿管理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评审中心等经办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向县地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需所在乡镇政府、国土所签署意见);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①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A.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B.县市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②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 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A.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请,填承办单转到国土资源局地勘地环股审查,出具初审意见(需要到实地勘查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当事人组织地勘地环股现场勘查,划出勘查区范围;需要会审的申请项目进行登记,业务股室组织材料上会,

会审通过后,大厅按地勘地环股给出的勘查区坐标,通知测绘队测量并提交成果);

2、初审通过后凭通知单到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然后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局资源科出具市局初审意见。

3、申请人通过省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件,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窗口预审合格受理后,国土资源厅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每一环节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辽宁为4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

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