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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京建发〔2013〕435号-基坑监测文件

京建发〔2013〕43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深基坑工程位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首,容易发生导致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我委在近期的基坑安全检查中,相关施工单位反馈基坑工程监测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监测项目偏少且不统一、监测频率偏少、监测数据反馈不及时等。由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全面,与我市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对监测频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单位因理解不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为更好地执行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经我委组织该标准主编人员和相关专家研究,现解释如下:

一、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虽小于5米但基坑(槽)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深基坑工程)。

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附件: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9月3日印发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表

注:1.本表中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第三方监测频率为施工监测频率的一半。

2.本表中巡视频率为施工巡视频率,第三方监测巡视频率同第三方监测频率。总包单

位在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应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7.0.4条

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监测结果。

4.当基坑支护工程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8.0.7条

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

应急措施时。

原文请登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京建发111号文件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

建标2013-44号文件资料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164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 生成日期:2013年03月21日 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有效期: 文号:建标[2013]44号主题词: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文档

北京市现场管理规定 京建发【2010】111号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渑共和国建筑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滕律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滕律规定和合同要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滕律、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附件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 (2)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建筑安装费用组成( 建标[2013]44号 2013一建经济考试新标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按建标(2013)44号文件考试(红字均是要求掌握的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 管理人员工资 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劳动保护费 检验试验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财产保险费 财务费 税金 其他 1.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①折旧费 ②大修理费 ③经常修理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 ⑦税费 ①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④生育保险费 ⑤工伤保险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人工费的计算:了解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津贴补贴 奖金 平均月 计件 计时 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 日工资单价=) ( ) (+ + + 、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

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

44号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京建发〔2012〕110号附件

京建发〔2012〕110号附件: 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 一、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的设置,施工单位须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悬挑式钢平台每次进场组装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组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组装完成后,应组织对悬挑式钢平台的整体结构进行验收。 (三)悬挑式钢平台每次安装之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遇有六级(含)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悬挑式钢平台安装作业。 (五)悬挑式钢平台上的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

(六)对于多次周转使用的悬挑式钢平台及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及时检查结构(形态)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相关检测。发现有杆件变形、开焊、松动、严重锈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完善并组织验收,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二、剪力墙结构体系中悬挑式钢平台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挑式钢平台搁支点和上部拉接点必须位于建筑结构上。 (二)墙体(结构)上的吊点螺栓预留孔位置的选择应使钢丝绳与平台两侧垂直面的夹角不大于5°。悬挑式钢平台两侧的下吊点应设置在护栏外边,并确保建筑结构、脚手架及支撑体系无干涉。每个吊点的受力钢丝绳均须独立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钢丝绳两端与上下吊点连接处宜采用心型环加以保护,钢丝绳不得处于受剪状态。 (三)墙体(结构)上的吊点(环)设置及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 (四)悬挑式钢平台三面临边应以硬质材料作围挡,高度不小于1.5米,且严禁开孔。 (五)悬挑式钢平台主梁搁支点必须与楼板或洞口结构固定,防止移动。 (六)悬挑式钢平台内侧必须设置荷载(吨位)标示牌,且应注明各种物料放置数量和码放要求。 (七)悬挑式钢平台结构的悬挑主梁应使用整根的槽钢(或工字钢)。 (八)悬挑式钢平台应满铺50mm厚的木板,并固定牢固,使用钢板时应焊接。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8〕424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技术指南(试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录 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2) 3 术语 (3) 4 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职责 (4) 4.1 一般规定 (4) 4.2 建设单位职责 (4) 4.3 施工单位职责 (4) 4.4 监理单位职责 (5) 4.5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5) 5 风险识别 (6) 5.1风险识别方法 (6) 5.2风险识别范围 (6) 5.3风险识别程序 (8) 5.4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9) 6 风险分析 (12) 6.1发生可能性分析 (12) 6.2后果严重性分析 (15) 7 风险评价定级 (19) 7.1施工安全风险等级 (19) 7.2风险等级矩阵法 (19) 7.3风险评价方法 (19) 8 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20) 8.1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 (20) 8.2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编制和公告 (20) 8.3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

8.4监督检查 (21) 8.5持续改进 (22) 8.6文件与记录 (22) 附录A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 (24) 附录B 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5) 附录C 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 (26) 附录D风险评估技术 (27)

1 总则 1.0.1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施工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高施工安全整体预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1.0.3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遵循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经济性、动态性和实效性原则。 1.0.4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系统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项目活动全过程中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1.0.5施工安全风险应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进行管控,明确风险的严重程度、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 1.0.6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44号文_3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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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以下 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 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 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 1)。 (二) 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 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 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9 部委发布的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的有关规定, 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 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 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 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 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统一制订了 《建 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 3、附件 4)。 三、《费用组成》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同时废止。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
400-077-6606

264735_建标【2013】44号文(含4个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 18号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8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 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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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0〕255 号 关于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 2009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 2009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期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依据。二、工期定额的工期天数(以下简称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三、招标人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30%。超过 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四、招标文件

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 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一)压缩定额工期在 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2%。(二)压缩定额工期在 5%~10%以内时,压缩的全部工期天数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1‰。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 3%。五、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 10%以内的天数按本通知第四.(二)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 10%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乘以以下比例计算抢工措施费: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3‰。六、招标人计算的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并计入总价。

京建发【2017】390号文

xx发〔2017〕390号文件全文 xx发〔2017〕39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下为全文。 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 2017年10月- 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攻坚行动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市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二)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二、工作措施 (一)严控施工许可审批,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取得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尚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要求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不整改的项目,收回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专人督察制度,夯实扬尘治理责任。 在全市土石方工程、房屋拆除工程、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治理专人督察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对以上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副中心、新机场、CBD核心区、冬奥会场馆等重点工程扬尘治理监管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明确专人对辖区内其他工程扬尘治理实施监管。自发文之日起,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督察,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三)明确停工范围,确保扬尘治理达标。 1.停工时间: 2017年11月15日至 2018年3月15日。

2.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10216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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