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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论文

法德民法与中国民法之比较

[摘要] 法德民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代表,其民法对世界很多国家的民法都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中国在制定法律过程中也受其影响颇深,但又有所不同,中国民法与法德民法比较有很多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我国可以对两国民法进行借鉴,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

[关键词] 法德民法比较

当今世界各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独立性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事法律又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人们的日常生活大都是由民商事法律来调整的,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民商事法律,但是世界上国家众多,文化传统各不相同,法律体系的构成也不尽一样,在世界上民商事法律中影响较大的要数法国和德国民法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世界上很多被划分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受到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影响也很大。

现在世界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法系就属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包法国、德国、等国家,而海洋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美国等国家,法系同时也是对各国法律传统和文化的一种划分,被划分为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的共通之处。

大陆法系历史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起源于古罗马法,形成于中世纪后期,于17、18世纪确定下来,在19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大陆法系的进一步发展中,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事务就是新时期的法典编纂运动,法典一词因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等而具有不同的含义。十九世纪民法法系的法典编纂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法典编纂不同于古代的法典,它是按照部门的划分对一个部门法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编纂,从而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法典编纂运动是从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的。

一、《法国民法典》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

《法国民法典》曾经在近代法律制度史上独占强势地位,是影响全球的一部宏伟法典,他划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新旧两个时代,树立起近代法制基本原则的旗帜,在这个意义上,他的历史价值是深刻的,现实意义是深远的。①《法国民法典》在历史上被移植的规模也是空前大的,大大超过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法国革命前,法律不统一,在罗马法影响下,法国南部成为成文法地区,而法国北部则是习惯法占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在法国是成文法和习惯法并存的时期,总的来说,《法国民法典》主要源于罗马法的习惯法,大体上在债和所有权等部分主要体现罗马法,在身份、家庭关系方面偏重于习惯法,这是符合资本主义民法发展规律和法典制定时期法国的社会实际的。②拿破仑上台以前,在绝对王权统治下,让法国服从于统一的法典的构想,,就已经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亲自主持并参加了《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其推动下,法国民法典1840年生效。虽然之后,法典几次更名,但是最终确定后法典名称还是《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在不少资产阶级国家里有颇大的影响。首先,在1804年原属法国,自该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在属于它的效力范围的一些国家中适用,比利时和卢森堡现在仍然把它作为自己的法典。该法典在法国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

施行。不过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其次,有些国家以该法典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等。《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力及其深远,它的一些基本立法原则,对后来很多国家的立法影响很大,这部法典可以用3项原则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初,欧洲反法同盟击败了拿破仑,德国从法国统治中分离出来,于1871年统一后,开始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工作。德国人渴望用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结束混乱的状态,可是一直到1900年民法典才开始生效,《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有人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拖延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近一个世纪。《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有三个基础要素,一是罗马法的继受。德国不像法国、英国等国家有自己的习惯法或者普通法,他自始至终都未进行过有组织的习惯法采录,分裂情况也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对罗马法继受,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当时只能走的路。二是启蒙主义和理性法论。三是,历史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不同历史因素导致法律的制定不同,《德国民法典》就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德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法典,对后世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使得后世很多国家法律在制定时不同程度的参照该法典。

三、中国民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法属于目前已不存在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对当时中国周边国家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唐律疏议》可谓是中国古代法的鼎盛代表,但是中国古代法发展缓慢,甚至说是没有根本性的发展,直到清朝末年效仿西方国家制定法律,中国的立法有了一定根本性的突破,但是清政府制定的法律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当时清政府的统治,没有具体实行,清政府就灭亡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从李悝著法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传统体例,这种体例直到《大清现行刑律》颁定,初步被打破。③中华民法的立法在清政府的立法之后有了一定发展,对当时社会关系的调整很具影响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体上反映了清末至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的最高成就,但是随着南京国民政府迁到台湾后,共产党全面否定资产阶级东西,中华民国的法律在中国的效力全部灭失,只在台湾地区有效,之后是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的一系列立法,虽然对当时的统治具有很大作用,但终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立法活动才正式开展,但是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当今中国真正的立法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有所发展的。目前中国的立法还比较稚嫩,法律移植也比较多,现在中国民刑早已分开,但是民事方面的法律都属于单行法,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比较杂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没有系统性,给社会生活的调整带来一定困难。

四、法德民法与中国民法的异同

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产生很大影响,法国和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以法典化为主,判例在实际审判中应用较少,没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中国民法在这一点上与法国和德国民法有共同之处,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的,判例在我国完全没有法律效力,最多先前的审判实例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但是不能决定后来的法律审判和法律

应用。法国和德国民法也与中国民法存在不同之处,法国和德国都具有法学理论上狭义上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而在中国不存在狭义上的民法典,只有广义上的民法典,包括各种渊源的民事法律,中国的民事法律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表现的,民事法律中起最基本的指导作用的是《民法通则》,他不是一部体例齐全的民法典,只是一部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法,《民法通则》中体现了中国民事法律的各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在中国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都是单行法,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中国不存在统一的民法典。统一民法典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劣势在于,法律修订不方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而法律就有滞后性,为了让法律能够满足社会的发展进步,能够及时对变化中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一定时期对法律的修订是必不可少的,修订过程中,以单行法表现的法律就较为方便,这也是单行法的一个优势所在。但是同时,民法典也有其优势,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周知,如果法律经常性的进行修改,就会使人们不知所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如果有统一的民法典,也便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民事法律进行查证,统一民法典能够更快的调整社会关系,而这一点是单行法无法做到的,过多的单行法会使法律体系显得杂乱,不便于人们对法律查找。

五、法德民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大方向说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具有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律表现形式——成文法,在中国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属于法律,具有除宪法以外的最高法律效力,在中国的法律制定中,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很多,比如说物权法的制定,中国采取德国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公示生效主义,而不是采取法国民法典的物权公示对抗主义,在中国如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只有经过房产管理机关的登记才能取得完全的支配权,除此之外别无它法取得不动产物权,这是中国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德国民法对对世界各国影响制定的法律。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原则,已经影响世界各国民法的制定,我国民法的制定也受其影响,法国民法的自由平等原则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影响很大,他几乎已经成为各国民法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国和德国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原来被法国等国统治的殖民地国家,法律深受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在立法体例和法律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几乎都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用统一的民法典来表示民事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渊源较多,从狭义上讲,我国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广义上讲,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全力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中国法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效力也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效力一致的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带来不便,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全面调整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解决我国目前法律现状的一个有效手段,根据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我国可以参照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民法典,将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全部纳入到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之内,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性,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随着民法理论研究的日渐加深和日臻成熟,同时随着司法实务的不断深入,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民法典的呼声日趋高涨,法典的体系化将使民事法律规范变得更加有条理,以致整体上呈现严谨、明晰、紧凑的风貌,从社会效应层面来说,则可以反应我国民法的研究水准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切实体现我国社会经

济的发展,所以现阶段我国研究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调整我国的社会关系,是一条可行之路。

通过与法国和德国民事法律的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不足,也能发现我国民事法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符合我国国情之处,我国民事法律的发展历程与法国和德国民事法律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程度不同,我国法律既有对两国法律的借鉴之处,也有自己的创新,如果将我国自己的民事法律长处与法国和德国的民事法律长处相结合,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将是一件历史性的伟大实践。

①张羽君著《法德民法典不同传播力之原因探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11月第22卷,第6期

②由嵘著《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26页。

③张晋藩著《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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