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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类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28类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28类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28类食品市场准入产品标准、设备、出厂检验等明细表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8、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产品出厂检测报 告 Manufactured products inspection report 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Beijing baixiang New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目录 1.产品合格证---------------------------------------------------------1 2.产品技术特性测试报告------------------------------------------2 3.外观、结构尺寸检验---------------------------------------------3 4.PS系列配置单-----------------------------------------------------4 5.PS系列验收单-----------------------------------------------------5 产品合格证 CERTIFICATION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订单号: 产品编号: 本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This product has been inspect to be in line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 for air conditioning manufacture and granted to leave the facory。 OQC检验员:年月日 Q A负责人:年月日核准:年月日

灭菌有效容积:L 灭菌室温度:℃ 电源:V N HZ 最大输入功率:kV A 灭菌程序: 抽真空压力值:Pa 等离子压力值:Pa 工作噪音:dB 工作环境相对温度:% 工作大气压kPa 灭菌剂浓度:% 真空泵排气过滤罩:um微粒%过滤率 充气阀进气过滤罩:um微粒%过滤率 检验员(签章):日期:年月日 外观、几何尺寸检验 产品编号: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范本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2、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4、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5、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一、办理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工作职责 受理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审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组织实地抽查;签署审查结论并发放副本。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 (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 [2006]5 号)。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 五、办理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 1

年前的1个月内向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年审申请。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企业可到 ?市质监局领取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 2、申请人向 ?市质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相关年审材料: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2份原件(在必要位置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和自查人都必须签名)(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有效期内营业执照 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4)企业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复印件(核对原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6)检验结论合格的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2份复印件(委托检验报告或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报告) (7)企业年审年度内产品原始记录 2份原件 (8)企业年审年度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份原件(与产品原始记录一一对应) 备注: 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

【食品安全】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2.1检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 2.2生产部成品库负责入库产品的质量、数量的验收和出厂产品的记录管理。 3、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1品控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检验室具备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2)检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检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检验室保存好检验记

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检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生产部成品库库管员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成品库管员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生产部库管员严格按照营销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生产部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出库日期等内容。 4.4生产部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出厂检验报告新版

**************公司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标识卡 文件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编号: 检测部门: 时间:年月日

编号: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检验日期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检验项数检验地点 检验依据(企标) 检验结论 依据检验所列项目要求,所检产品符企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 备注 审核:批准:检验员:

序号检验 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 结果 结论 备 注 1 外观标识卡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和变形,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部件不应有腐蚀和其他机械损伤;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插接的活动部件应插接自如;说明功能的符号文字及标识卡的所有标志应清晰端正、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止自动松脱的措施;金属件应进行防锈、防蚀处理。 2主要 技术 指标 工作 稳定 性要 求 标识卡连续运行7d,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应 符合4.4的规定 锂电池工作电压(V): 3.7V DC 工作电流(mA):≤130mA 最大位移速度:5m/s 待机时间:不小于7d 无线 信号 传输 工作频率:2.405GHz-2.485GHz 传输方式:无线同频半双工 调制方式:CSS 无线通信距离(空旷地带)不小于50m 发射功率:不大于0dBm 接收灵敏度:-95 dBm 覆盖范围(m):100(开放空间) 基 本 功 能 具有配合KBA3.7W矿用本安型网络摄像仪实 时跟踪作业人员位置的功能 具有连续服务功能 具有越区切换功能

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具有备用电池过放电告警及过充过放保护功能 具有显示跟踪终端编号的功能 3 电源 波动 适应 能力 (3. 6VDC ) 无线 信号 传输 工作频率:2.405GHz-2.485GHz 传输方式:无线同频半双工 调制方式:CSS 无线通信距离(空旷地带)不小于50m 发射功率:不大于0dBm 接收灵敏度:-95dBm 基本 功能 具有配合KBA3.7W矿用本安型网络摄像仪实 时跟踪作业人员位置的功能 具有连续服务功能 具有越区切换功能 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具有备用电池过放电告警及过充过放保护功 能 具有显示跟踪终端编号的功能 电源 波动 适应 能力 (4. 2VDC 无线 信号 传输 工作频率:2.405GHz-2.485GHz 传输方式:无线同频半双工 调制方式:CSS

食品生产公司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FL-QP-10 版本编号: A/0 实施日期:2020.8.1 编制:审核:批准:

1目的 为确保产品生产、储存、发货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与识别,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品的生产、储存、放行等过程控制。 3定义 产品:指包装后已入库成品。 批:以同一品种、同一包装、同一日期连续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 4职责 质检部:负责文件的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和监督;化验室及时出具产品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产品通知相关部门追溯扣留,并提出处理意见。 质检:负责按工艺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过程进行监控,对过程发现的不合格品扣留,并跟踪处理结果;根据需要进行成品留样和送检样品(微生物和理化);依据过程质量及检验结果提出产品放行或扣留的意见,并跟踪执行。 生产中心:负责产品制造;执行质检部提出的不合格品处理决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决定。 成品库:负责过程质量检验合格产品的入库储存和出库,并做好标识和记录。负责过程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处置并记录,便于追溯。 5产品检验、入库 5.1产品和半成品入库 5.1.1在线质检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记录,产品在线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每班次留样。产品在线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1.2办理入库,按照不同生产日期不同品项分区域存放. 5.2产品转移 在当批产品入库24h后方发货。发货员在发货单上详细记录发货产品的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和车间代码)、数量、发往地、车牌号,以便于产品的追溯。 5.3产品检验 质检员依据化验室的取样要求对当批产品在线取样。在规定时间内送样品到化验室检验,在样品袋上详细标注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等项目,化验室根据各生产部登记的产品品类,严格按照产品检验标准对报验产品的理化、微生物进行检验,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化验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检验结果的及时性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1、品管员应经劳动和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化验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2、品管部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符合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每年与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4、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品管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企业应委托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6、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7、最终检验项目完成后,由品管员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8、每一次检验,品管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9、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速冻调理制品(乳化肉制品和鱼糜制品)产品应符合产品标准 SB/T10379-2004《速冻调理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及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腌腊肉制品产品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Q/SJSB0002S-2011《调理肉制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挥发性盐基氮、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0、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00000000000质量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0000/GL—32 版本状态文件名称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文件名称 1目的 通过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相一致。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监视和测量要求的计量仪器管理和使用。 3 职责 品管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校准或检定、维修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装置购置 各部门根据所需要的测量能力和测量要求提出购置申请,总经理审批后,由设备部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负责购置。 4.2 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 由设备部对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验收,并送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校准或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发放使用;自 行校准或检定的装置,经校准或检定合格后方能发放使用;校准或检定合格的 装置要在《检测设备管理台账》上登记。不合格的装置由购置人员负责退货。 4.3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校准或检定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1.doc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1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2、职责: 化验室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3、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2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 3..3每一次检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质检员都应做好检验记录,记录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

状况。化验室保存好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 3.4化验完成后及时报出检验结果。如产品判定为合格,物控部仓管方可办理产品出入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4、产品出厂记录 4.1仓管员按照《成品库管理制度》对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对产品的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超期)进行标识。 4.2仓管员严格按照销售部开具的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进行发货。 4.3仓管员按规定在产品出库记录上记录购货者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车间、出库日期等内容。 4.4成品库应保证产品出库记录的及时、完整、清晰,并认真保管,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4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记录及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必备记录、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15)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三、职责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四、工作程序1、食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成都康乐汇食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二、工作程序 1、产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部 2012年01月01日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职责 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四、工作程序 1、食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1日 成都康乐汇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对我公司产品及原辅料的质量特征进行检验和试验,运用检验和试验德控制原则,控制方法和证实方法,保证未经检验和试验部合格的产品部投入使用,不流入下道工序,不提交顾客。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公司原辅料检验、产品检验和试验 3职责、权限 3.1检验和试验程序由质量部归口管理,由生产车间、采购部、质量部负责实施。 3.1.1成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生产车间负责实施。 3.1.2检验和试验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 3.1.3原辅料和成品收库、储存、搬运、交付由采购部负责实施。 3工作程序 3.1进入我公司原辅料检验和试验的要求 4.1.1对进入我公司的原辅料由检验人员验收标准,并作好检验记录及报告。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原辅料才可收购入库。 4.1.2 客户提供原辅料的验证,除客户提出特殊要求验证办法外,均按上述程序进行。 经检验发现客户提供原辅料有不适用的情况,质量部应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通知客户。 4.2 工序检验和试验要求 4.2.1工序检验人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及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所有检验和试验,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4.2.2 凡未经检验或未全部完成本工序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4.2.3 对降级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做出相应的标识,并在记录上填写降级或不合格的原因。 4.3 成品检验和实验要求 4.3.1 凡送成品检验的产品,必须完成工序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且数据满足规定的要求,否则不予验收。

4.3.2 成品检验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各工序检测结果进行判级,并要作好检验记录。 4.3.3 收库验收应依据成品检验记录进行验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做出标识并记录。 4.3.4 收库验收人员要依据成品检验记录,核对产品级别是否与记录相符,及时检查,验收包装质量。 4.4检验和试验记录要求。 4.4.1 对进入我公司原辅料进行检验和试验,应依据标识作号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清晰。 4.4.2 各工序记录人员应按照产品验收标准和产品标识作好记录。产品检验记录是反映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的依据,要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4.5检验样品的采集、登记、保存 4.5.1按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登记。 4.5.2保证样品在实验称取时不变质。 4.5.3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保存时,保持样品处于无污染的环境中。

食品企业全套记录表格.doc

产品销售台帐 规数生产日检验 出厂检验报告购买者名称及销售库存生产批 产品名称 量期合格 编号联系方式日期量 格号 证号

原辅材料采购台账 序 规格数量供方名称供方地址生产许可供方联系 原辅料名称营业执照号供货时间号证登记号电话

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记录 日期车型车号车主姓名运输物资名称检查情况消毒处理情况检验结果检验人备注

计量检测仪器检定、使用台账 序精度号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 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台件 数量使用场所责任人检定周期 检定有效 截止日期完好状态 1 2 3 4 5 6 7 8

生产设备管理台账 序 检修 完好状态 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数量 使用场所 责任人 检修时间 周期

质量管理考核记录 考核部门 考核内容 考核记录 考核结果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得分 1 分) 对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和实验进行 考核。(得分 2 分) 对组织质量分析会,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信息、顾客反馈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 上报进行考核。(得分 1 分) 考核计量器具的管理、检验、周期检定和建立台帐工作。(得分 1 分) 质检考核对不符合品的识别及跟踪处理结果,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及验证工科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原辅材料收购质量标准、产品标准及检验文件等 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质量体系文件的发放管理工作。(得分 1 分) 考核对各类报表的准确性,对检验报告、检验资料的保管效果。(得分 1 分)考核车间出现不符合品的处置和纠正预防措施。(得分 1 分) 考核年度和月份生产计划、原材料计划的编制情况。(得分 2 分) 生产查看会议记录,考核定期召开会议,掌握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得分 2 分) 科 考核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半成品的管理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得分 3 分)

食品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通过查验出厂检验记录,第一,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明显有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第二,出厂检验并记录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可以迅速找到是哪些购货者购买了该批食品,有利于实施食品召回;第三,食品生产者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二、职责: 质管科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三、工作程序: (1)最终产品的检验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口重要

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 (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质管科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6)每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7)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 四、出厂检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验员、检验人等。

食品生产必备记录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 1.《食品安全法》(2015)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3.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记录目录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6、清洁消毒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职责 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 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 二、工作程序 1、产品出厂前按照企业标准自行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2、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3、我厂建立和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

4、如产品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我厂按规定保存食品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留存样品保质期限为保质期满后一个月。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12年01月01 日

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合同号:JTHTSB-154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弹簧支座 规格型号:?275815 编号:09279~09287 数量:4×2=8(组合件) 谨此证明:“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合同的要求,其认可的偏差与合同的规格、标准一致,经检验合格,可以发运。” 质量检测员(签字): 质量科科长(签字): 质检签章: 签发日期: 2009 年 06 月 12 日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合同号:JTHTSB-154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双锥形滚轴管夹座 规格型号:170 编号:09288~09336 数量:24×2=48(组合件) 谨此证明:“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合同的要求,其认可的偏差与合同的规格、标准一致,经检验合格,可以发运。” 质量检测员(签字): 质量科科长(签字): 质检签章: 签发日期: 2009 年 6 月12日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合同号:JTHTSB-154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恒力吊架1(DN4000) 规格型号:2270×750×642 编号:09336~09344 数量:4×2=8(组合件) 谨此证明:“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合同的要求,其认可的偏差与合同的规格、标准一致,经检验合格,可以发运。” 质量检测员(签字): 质量科科长(签字): 质检签章: 签发日期: 2009 年 6 月12日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合同号:JTHTSB-154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恒力吊架2(DN2600) 规格型号:2270×750×642 编号:09344~09348 数量:4×2=8(组合件) 谨此证明:“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合同的要求,其认可的偏差与合同的规格、标准一致,经检验合格,可以发运。” 质量检测员(签字): 质量科科长(签字): 质检签章: 签发日期: 2009 年 6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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