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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浅析

中外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浅析
中外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浅析

中外合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浅析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合营各方可采取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同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就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以及法理对这些问题做逐一分析,并求教于诸方家。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

我国的多部法律都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做出规定,然而不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客体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股东、合伙人可以“知识产权”出资;另一类则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资的知识产权出资客体范围限于“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则将外资的知识产权出资限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笔者认为,尽管“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其内涵是一致。比较上述两类立法,其差异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只能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而无法以著作权作为出资。笔者认为,对于外资的这一限制值得商榷。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著作权的客体不只局限于文学、艺术领域,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科技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设计图及其说明、建筑模型、数据库等,因此,允许外资以著作权作为出资是有利于我国引进高科技技术。事实上,在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知识产权出资,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表述是一致的。而在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中,股东被允许以“知识产权出资”。因此,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方式的规定应进行修改,与《公司法》规定保持一致,即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表述。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

当外国投资者拟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其出资比例的确定也是实践中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换而言之,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至70%。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则未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资方若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比例很少会被审批机关允许达到70%。

从立法初衷来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之所以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进行法律限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鼓励外资以货币形式入境。这与当时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导向是一致的。第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

具有不易确定性,容易被高估而稀释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并且知识产权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且容易因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快速贬值。因此,从强调资本对债务清偿和债权担保功能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不宜过高。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也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正是把这种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念发挥到极至。然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对这一理念做出调整,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显然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公司的资本制度之架构应当以提高公司效率为主旨,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职责。换言之,资本制度的确立应当将股东视为具备诚信的基础, 给股东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间。

而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除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20%限制比例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无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法理,其均可适用《公司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规定,即最高不超过70%。然而,在实践中外资审批机关出于吸引外资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参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的20%比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加以限制。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已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对于外资的货币需求已非30年前那般强烈,目前我国更需要引进的是国外高新技术,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正可以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技术入股中外合资企业。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的程序,以确认出资的价值。《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程序:一是评估,二是作价,评估确定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作价则是确定知识产权能“买”多少股份。就评估程序而言,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另外,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此,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主体是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而作价程序则是指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能够购买公司多少的股份比例,这是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由股东之间或同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来说,由于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因而其评估作价程序又有其特殊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因此,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只有在获得审批机关的前置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的评估程序。

而在作价程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外国投资者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进一步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

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由于合营合同是需报审批机关批准,这意味着审批机关将对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做实体审查,这一审查标准显然高于对国内公司的要求。笔者对此认为,评估是作价的基础,作价是股东或发起人以评估为依据自由协商的结果,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自由,审批机关不应对股东的这一自由权利进行过多限制,按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法律限制契约自由的理由在于“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是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而且,契约自由的行使也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实现其经济价值,一般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第一种是自己直接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生产创造经济价值,第二种是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途径来获得经济收益。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投资入股公司就属于第二种实现途径。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出资方式包括“知识产权转让”和“使用许可”这两种,前者的出资方式是知识产权所有权,后者的出资方式则是知识产权用益权。

(一)知识产权转让方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完全符合公司法股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转让完成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便是公司,因此,该知识产权便可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也能作为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权利人应向所投资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向所投资企业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等。

(二)使用许可方式

若权利人希望以知识产权用益权作为出资,则需要通过使用许可方式,以使用许可权作为出资。但对于此种方式,理论界颇有争议。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认为使用许可权不具有公司债的担保功能。依照公司法原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包括公司资本在内的所有公司法人财产应当构成公司债务的担保。惟有独立性的财产权方有此功能。知识产权专有权具有独立性自不待言,而使用许可权则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否则必然会致使债权人债权保障目的落空。

其二,认为惟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可依法“办理转移手续”,知识产权中的使用许可权不可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惟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可依法“办理转移手续”,使用权的转让是没有必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因而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

其三,认为仅将知识产权中的使用许可权资本化,在出资人和公司之间只形成合同关系,并无实质上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以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出资,名义上是股东,实际上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一旦专利使用权人消灭,专利使用权自然回归专利权人,因此,在专利使用权被投资公司破产或解散等进入清算时,专利使用权无法成为清算财产,这既对公司债权人以及

其他股东不利,也意味着以专利使用权入股的股东抽回了股本,与公平原则相违背。

其四,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使用许可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以此出资会带来诸多问题。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多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若授予的专利许可数量过多,则有可能使专利使用权价值下降,从而实际减少了股东的出资,影响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维持性和不变性原则,所以也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出资方式的条件。如果允许专利实施权入股则可能形成同一专利的实施权在不同企业多次入股的情形。

而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使用许可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其理由如下:其一,从资本的本质上讲,资本最主要的属性是可经营性、价值的增值性,知识产权出资本质是一种权利出资,新设公司需要占有的是使用技术成果的权利而非技术成果本身,得到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许可权都可以达到此目的。

其二,认为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转让性,因而可作为出资方式物。

其三,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资本化更加切合实际,更符合公司等企业“低投入,高产出”的经营理念。知识产权专有权转让费用一般高于使用许可权的转让费用,而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许可权的取得即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此时如果花费更多的费用取得专有权的转让,实质上等同于资源的浪费,与过高的法定资本制相同。

笔者认为,使用许可权应当被允许作为出资方式。首先,目前《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已经从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进行了转移,因而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加以弱化,凸显其经营功能。这从资本认缴制度的转变便可见一斑。事实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一个静态的衡量,而公司的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变量。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依赖的应该是公司的动态资产,而不是静态的注册资本。因此,在讨论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能否作为出资,主要考虑的不应是其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而在于其对于公司业务发展的经营功能。而就资本的经营功能而言,显然只有公司及其股东才最了解何种出资是公司所需,因而只要股东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出资的标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在这方面具有显而易见的经营性。此外,从法律规定来看,用益权早已被允许为出资方式。在大多数国家,地役权、采矿权甚至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作为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都在列举出资方式基础上,还规定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因而,作为用益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理所应当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过程中,对于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目前主要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根据该条规定,知识产权转让方式显然是可行的,但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未必可行。从该条第一款的用语来看,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由投资者所有,这就使得以用益权出资不具有可能性。然而,该项规定是在1988年颁布,距今已有20余年,笔者认为,相关内容已很难适应今天的经济发

展现状,同时也和《公司法》最新的立法理念并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必要修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专有技术使用权向企业出资:

第一,权利人必须对相关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拥有所有权,且未在该专有技术上设定任何其他权利。权利人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等。若是以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权出资,则应提供其享有该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二,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需具备先进性和显著性。

第三,权利人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权作价入股,其许可使用年限应当不少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四,对拟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权,需由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该使用许可权的价值,确定该使用许可权的价格。

第五,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使用权作价入股,应当给予合资企业排他或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由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而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维持不变。因此,权利人给予合资企业的许可使用权应当属于排他或独占性的许可使用权,而非普通的许可使用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非常重要,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也不够重视,导致很多专利流失。如今,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非常重要的事情来抓,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创制出来的权利,例如对于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智力成果能否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会将新型的非物质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中,例如1994年的TRIPs协定,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就目前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发展出四种形式: 1、商标权(trademark)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得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在中国为10年。10年到期时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权利人愿意,商标注册可以永远存在下去。 2、著作权(copyright)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是指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目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3、专利权(patent)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设计的内容为前提,由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发明人是以公开换保护,而且是法定期限内的保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4、商业秘密(tradesecret) 商业秘密是指机密的商业信息,包括产品配方、过程、装置、技术秘密、计算机源代码、处方或客户名单、供货清单等。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保持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措施来保守机密。 上文列举了4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式,分别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机密。企业和个人应该从这几方面入手保护知识产权,国家也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发展做贡献。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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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贴牌”生产 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较少,大多数产品定位在初级产品,普遍存在着“贴牌”生产的情况,这势必给某些恶意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有些企业想有自己的产品,但是市场难以预测,于是就想用贴牌产品来检验市场;销售贴牌产品的企业的经营主动权操于他人之手,往往在发展势头正好之时与合作方产生纠纷,不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还会由于失去了主打产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以及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逐渐丧失,制约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三)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五成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兼职,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四)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知识产权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也明显表现出不够充分。以防御商标为例,一般而言,较多的大型企业具有防御意识,也有足够的财力来注册防御商标,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从眼前的需要出发申请注册商标,只有较少的中小企业为防止抢注与日后业务扩展而使用保护性注册。 (五)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由于国内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国集团专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国专利法律漏洞,假借专利侵权之名,掠夺专利科技成果,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扼杀我国创新成长型企业。因此,尽管恶意侵权诉讼蕴藏着风险,假专利侵权与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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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考申论热点预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国家战略。胡锦涛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基于此,保护知识产权很有可能成为2010年国考申论命题热点之一,这里京佳老师给出备考“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背景知识,以供广大有志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参考。 一、背景知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a。存在问题:

浅谈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浅谈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时间:2014-12-18来源:关键字:知识产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已从传统工业模式下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廉 价劳动力,转向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优势,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战略资源。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 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目前中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与机制创新、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近年来 政府制定了很多政策以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包括降低专利费、建构国家专利技术展销交易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商业化、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计划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走出国门建立专项基金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相继出台。 但作为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的中小企业因其实力较弱、发展规模较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够,中小企业的知识产品保护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中小企业知识产

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意见和 建议。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认识误区 误区一:重技术、重质量却轻视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中小企业舍得投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但却对自己的研发成果缺乏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 的成果。 误区二: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由于规模较小、受经济条件等很多因素的制约,多数中小企业对自身所应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没有申请法律的保护,直到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了才有所认识。 误区三: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深。一方面表现在由于信息的匮乏,企业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浑然不知。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侵权不会被别人发现。 误区四: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很少采取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误区五: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足轻重,只要有技术,企业的发展便可以高枕无忧。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精选版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浅论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作为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方面的能力有目共睹。那么,腾讯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这些创新成果呢频频被质疑抄袭,却又极少被认定为侵权,腾讯又是如何做到的呢不得不说,是日臻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得憨态可掬的企鹅异常凶猛。 一、动因: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 痛过才能懂,用这句话用来形容中国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再恰当不过,腾讯也不例外。可以说,腾讯的知识产权管理始于大洋彼岸寄过来的一封律师函(美国在线诉腾讯侵犯其“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80329.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80329.html,”域名权)。 从腾讯与美国在线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80329.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80329.html,”域名之争的落败,到同奇瑞汽车的“QQ”商标之争的折戟,再到其“微信”商标的短期失控,可以说,腾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可谓是吃尽了苦头。痛定思痛,腾讯在企业发展战略中导入知识产权管理,并逐步摸索出了一套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方法。 二、现状:腾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架构 (一)管理机构 腾讯有一个多达120人的庞大的法务团队,法务团队的配置也极高,由一个专职的副总裁来专门管理。法务团队可细分为法务综合部、合规交易部、知识产权部。目前,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由知识产权部来承担,法务综合部、合规交易部以及公共战略研究部等其他部门也承担了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的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图可知,腾讯的知识产权部下设专利管理中心、综合知识产权管理中心、综合事务组。其中,专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专利挖掘、专利预警、竞争对手专利跟踪、国内和国际专利布局、专利保护等专利相关工作。综合知识产权管理中心和综合事务组主要负责版权、商标、域名等非技术类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法务综合部下设的平台法务中心则直接与公司几大事业群相对接,与产品部门、业务部门深入沟通,在产品设计、业务规划初期即介入,进行法律风险提示;诉讼法务中心主要提供诉讼方面的支持,着名的彩虹QQ侵犯着作权案、

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 问题 国际投资项目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过程也是广泛的社会协作过程,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因此,如何确保各方的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使投资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国际投资项目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项目的法律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是指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投资,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本国投资,而为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担保和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保护、国际法律保护两类: 国内法律保护形式 (1)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国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受到的政治风险而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如有的国家(主要是美、日、德国)实行对外投资保险(保证)制度。被保险的对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本国保险机构,按契约条款予以补偿。 (2)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如外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有的也通过宪法、税法、外汇法等其他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有的通过政府间商定的某方面特许协议等来体现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律保护形式 (1)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旨在把国内投资保护上升到政府间的共同保证,使国内法获得国际法的效应。 (2)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公约是在国际范围内为保护国际投资所确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外国公司、企业、个人投资相互给予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独家归纳)

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内容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二、知识产品保护发展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谈一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引言 通过上“知识产权”这门公共课,我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入的学习,我查阅了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书籍和网上的资料,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篇一: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七十。如何利用、保护和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侧重点在于出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

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

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浅谈企业专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180329.html, 浅谈企业专利管理 作者:陈泽峰卢少琼 来源:《佛山陶瓷》2019年第07期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专利管理的内容,围绕这个主题介绍了从事专利工作的必备知 识,同时简述了现有企业专利管理的几种主要模式。 关键词:专利管理;知识;模式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品牌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企业也开始越来越注重自主创新,寻找自己的优势,走差异化线路。有创新必然有专利,如何做好企业专利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专利管理工作经验来论述企业专利管理工作。 2 从事专利工作的必备知识 做这项工作,最简单的要清楚专利和专利权的基本概念,专利的分类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三种类型,每种专利类型的保护要点分别是什么;其次应该熟悉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可以通过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来检验自己所掌握理专利论知识的程度。其次就是法律知识,专利的最大作用在于保护和运营,因此要深层次的运用专利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参加司法考试在检验自己所掌握法律知识的全面性。 3 专利管理的主要内容 3.1 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专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把专利管理的工作比喻为建一栋房子,那专利申请的工作相当于是给房子打地基,所以本专利申请工作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个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申请工作又包括专利布局、专利撰写、专利提交、OA答复。 专利布局属方向和战略层面事情,需要根据项目的创新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和项目所属行业类型以及市场和法律等因素,对专利进行的有机结合,必须涵盖企业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和产品多个维度,构建严密有效的专利保护网,最终形成对企业有利格局的专利组合。进行专利布局通常要涉及以下四个相关职能的工作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公司管理层、市场营销部和产品研发和技术部门,其中,知识产权管理部在整个专利布局中起着主导和推动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江岸区社区志愿服务培训教材 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一、基本概念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

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臵、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虽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 二、历史 五千年前,中国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鱼尾纹盆,而且有了生产者的名字,旨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今天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与保护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一、知识产权及其重要性的概述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将是知识的而不仅是有形资产的集合。竞争的焦点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多少而不是固定资产的多少。未来世纪的经济将主要靠知识的投入,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可以作为资本投入,使经济得以持续增长与发展,因此,搜集和利用知识的效率将成为一个国家和企业经济成功的决定因素。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 对现代企业来说,知识作为一种资产,其作用超过劳动力、货币、资产、原材料和能源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长期增长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最关键要素。对于这一重要的资源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企业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来保证新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利用,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知识经济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不仅是以知识为基础,而且是以知识的不断创新为其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知识生产的激励机制,而且是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所以说我们企业都应该特别重视其知识产权的管理,把保护和运用好知识产权视为企业自己的生命线。因此,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内容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保密、运用、反侵权、纠纷处理以及员工教育等方面。由

于各企业情况不同,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在企业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灵活的自主创新。 企业应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从战略的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并将其作为关系企业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企业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实力,明确企业所处的产业特点和经济环境,然后通过综合分析得出适合企业未来几年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既要高层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参与,又要明确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创新方式,还要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手段,是一项综合性的战略制定工作。从内容上划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知识产权开发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经营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等。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战略一旦制定,在执行层面上就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战略的推进。大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往往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独到之处,他们通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机构人员由研发人员、法律事务专家、营销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并可根据知识产权内容或地域划分为不同的二级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方面,跨国公司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制度、知识产权控制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制度等。 3)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 知识产权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第一层次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员:XXX 学号: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浅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行业专利技术发展动向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 目前我国出版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年度索引等。 (2)侵权可能性分析。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与他人产品有相近之处,则需要进行专利分析。分析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他人侵犯自己专利的可能性;二是判断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性。 (3)商标扩张可能性分析。 (4)保护方式可能性分析。 (5)衍生专利分析。 (6)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 (7)品牌文化分析。 (8)交叉许可的可能性分析。 (9)技术成果的专利性分析。 (10)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 在制定知识产权规划并组织实施的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的反馈和监控系统,设计相关指标,以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系统 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制度,是企业强化其 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既 适应我国国情和企业 发展规律,又符合国 际惯例的企业知识产 权管理制度,主要有: (1)制定知识产 权战略决策与发展规 划的有关制度; (2)有关知识产 权管理的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职权范围划定 制度; (3)研究开发人员工作变动时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 (4)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职务与非职务知识产权界定管理制度; (6)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及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7)知识产权转让(转让、许可等)及其合同管理制度; (8)各种形式合作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 (9)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10)有关知识产权的奖励制度; (11)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的保密制度。 企业应将上述制度引入企业管理活动中,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乃至所有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3.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拥有的知识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它能够为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在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通过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策略研究;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负责企业员工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等,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职能。要使企业 ^^^^占!囱}n'捆‘z::^工!I壮二八上l^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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