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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豫高法[2011]294号,2011年7月25日

为了统一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标准,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促进仲裁更加公正、便捷、灵活、高效。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切实发挥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一)当事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其效力的;

(二)当事入l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财产保全的;

(三)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证据保全的;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五)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国外仲裁裁决的。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七)对于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司法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入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送达仲裁裁决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调解书副本、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债权人根据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及调解协议原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起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申请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入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入的特别授权。

申请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手续。

第五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出具公函,并附上仲裁申请书,以及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财产和证据保全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无需到场。

第六条当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一)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除外;

(二)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欺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三)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九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列已经司法审查的案件:

(一)当事入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四)当事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五)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的;

(六)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

第十条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民商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末作答复前,暂不予受理。

第三章移送调解

第十一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经双方当事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其认为适当的民商事案件委托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撇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仲裁确认。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结束后,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第四章管辖

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由该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涉外仲裁过程中,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含仲裁调解书和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债权人根据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当事入未达成仲裁协议,但申请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调解协议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确认,也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当事人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的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移送调解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委托仲裁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定一个民事审判庭集中办理仲裁审查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各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国内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金。

第五章仲裁保全

第二十条对仲裁机构提交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对仲裁机构提交的有关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

第六章调解协议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诉讼程序应中止。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制作决定书。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恢复审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本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仲裁协议应以书面方式达成,并具备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第二十六条以下列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一)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援引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

(三)承运人签发的含有租船合同和仲裁条款的海运提单。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可以约定的仲裁事项包括以下几类:

(一)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争议纠纷,包括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

(二)如当事人约定了仲裁事项为“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则仲裁事项还包括基于该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基于该合同引起的还款协议纠纷;

(三)其他民事、经济立法中规定的合同纠纷和有关财产权益纠纷,如著作权纠纷、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

(四)合同关系以外具有财产内容的侵权纠纷,包括海事侵权纠纷、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以及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可仲裁的事项: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

(一)仲裁协议对仲栽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但能够从文字和逻辑上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

(二)仲裁协议约定纠纷适用某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按照该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

(三)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协议选择向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或者书面审理时在首次答辩期间届满前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

(四)仲裁协议中约定在我省某省辖市仲裁,包括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而“甲方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该省辖市的。

第三十条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五)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

(六)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或者书面审理时在首次答辩期间届满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条款独立存在,下列情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二)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

(三)合同未成立,但当事人对该合同纠纷提交仲裁进行了约定。

第三十二条除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撤销仲裁裁决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请撤销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经审查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第三十五条当事入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仲裁机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仲裁机构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可要求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在指定期间内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九章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中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入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未被仲裁机构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的,不构成不予执行的事由。

第四十三条当事入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章其他程序问题

第四十六条仲裁机构办理仲裁案件需要通知和送达当事人有关法律文书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当通知仲裁机构,查明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过异议,或者查明仲裁机构是否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过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在15日内送达仲裁机构。

第四十七条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公函,要求仲裁机构就案情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文中所称仲裁,均指民商事仲裁。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有关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有关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有关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xxx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 960.*****。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

金额为240,*****的ADSL终端设备。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03年11 月20日支付了64,*****,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 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有关于民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豫高法[2011]294号,2011年7月25日 为了统一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标准,建立健全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促进仲裁更加公正、便捷、灵活、高效。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切实发挥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一)当事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其效力的; (二)当事入l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财产保全的; (三)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证据保全的;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五)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国外仲裁裁决的。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七)对于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司法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入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副本、送达仲裁裁决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调解书副本、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五)债权人根据仲裁机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及调解协议原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起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申请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进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入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入的特别授权。 申请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手续。 第五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出具公函,并附上仲裁申请书,以及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财产和证据保全时,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无需到场。 第六条当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涉及仲裁的案件:

关于商事仲裁不可不知的七个问题

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主体间贸易纠纷的常用途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间常通过仲裁这一较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详情点击进入官网在线咨询) 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主体间贸易纠纷的常用途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间常通过仲裁这一较经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文将仲裁前企业应当了解的七大问题作了具体归纳。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

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哪些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国外仲裁机构路程较远,来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时间上也较难掌握;其次,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费用高昂,许多国家的仲裁员按时间收取仲裁员酬金;另外,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而法律上的陈述又不能有半点含糊,故交流难度也较大,必须专门聘请外语翻译,支付昂贵的翻译费。相对而言,中国的仲裁机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不但已经有充分的能力处理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且在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当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国内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简述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简述仲裁司法监督制度 篇一:仲裁的司法监督 摘要:关于仲裁的司法监督历来是一个热点问题,在理论上也是百家争鸣。本文主要论述仲裁的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且在介绍有关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浅议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在监督模式及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在监督模式上,采用内外有别的标准,在内容上对于国内仲裁给予实体监督,这均存在一些问题;而在监督方式上,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监督方式重叠,以及重新仲裁规定得太过笼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即实行单轨制,进行程序监督,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重新仲裁的规定。 关键词:仲裁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 仲裁的司法监督可以理解为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一般而言,学者们较为普遍地采取广义的角度来解释此概念: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以及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或者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进行司法监督,以决定对仲裁是否支持或干预的行为。在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中,监督的模式和方式均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旨在论述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完善上。 一、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仲裁权需要制约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力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作某行为的职权。可见,权利表现为一种资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与义务相辅,相互依存,并且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权利均由权利主体自主决定。而权力表现为一种控制他人的强制力,与责任相对应,也可以理解为责任的法律化,权力要求为一定行为时要依法进行,不可以随便运用跟放弃。 仲裁权具有权力所具备的特征,而非权利。仲裁权是以当事人的授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正如孟德斯鸠所论,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和法律的代表,对仲裁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能防止仲裁权的滥用,另一方面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仲裁法律特征隐含的缺陷要求司法监督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民间性的古老方式,因为其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经济性和秘密性等特点,而使和调解、和解、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无法与之相媲美,这使得仲裁迅速发展成为诉讼之外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然而,凡事均具有两面性,仲裁制度的一些优点中也隐含着一些缺陷,使得其要接受法院的必要监督和控制。 1、自主性。自主性是仲裁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仲裁制度上即为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实体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下面是关于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了解。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性不民族出生年月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深仲裁(案)字[2006]第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差不多生效 仲裁裁决自仲裁庭作出之日起即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宅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级不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不管辖的规定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被申请人住宅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住宅地,关于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紧营业地或者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是指执行对象。 3.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 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假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申请执行人是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当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可成为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能够成为申请人。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内容提要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本文在分析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仲裁证据的种类、仲裁举证程序、质证程序及认证程序规则,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边沁所说:“证据为正义之基础”。[2]事实上,整个仲裁活动无非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因此,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分别对仲裁证据的举证、鉴定、质证和保全作出了规定,对仲裁证据的未尽事宜,《仲裁法》同时在第15条第3 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仲裁暂行规则。”实践中,我国各仲裁机构也都参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证据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样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等,可以借鉴使用,但由于仲裁和诉讼又存在着诸多不同,“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4]这就决定了仲裁证据制度又必然有许多源于自身的独特之处,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本文将在认识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仲裁证据制度做系统阐述,并将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性 1.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各国相关法律通常都对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显现出严格的法定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严格的限制。反观仲裁领域,立法鲜少对仲裁庭的审查和采证做出硬性规定,其中,尤以国际商事仲裁为典型,国际商事仲裁一向缺乏成形的或可界定的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交和评估大都取决于仲裁员的“证据理念”,并依此判断当事各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可信”。作为一般原则, 仲裁机构, 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可比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大为灵活、自由。事实上,仲裁机构几乎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并对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实质性进行评估。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决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1987年条例中赋予仲裁员有权去“接受或者采纳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不管这些证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因此,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而不象诉讼证据制度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仲裁证据制度呈现出意思自治性。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而司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由于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产生,必然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绝对前提,因此,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较自由地处理案件,仲裁员也不受法定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4条就规定,“在不违背当事人有权商定任何事项的前提下,仲裁庭得决定所有程序及证据事项”,证据事项包括“当事人就事实或意见的任何事项所提交的材料(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可采性、相关性或重要性是否适用严格证据规则(或其他规则),此类材料相互交换和出示的时间、方式和形式”。因此,与法官必须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不同,仲裁员对于证据事项的处理要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并在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依自己对公正价值的理解作出适当处理。 3.仲裁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其证据制度体现出开放性和快捷性。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5]但是效率对于仲裁而言,具有比公正更为迫切的意义。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怎样写?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吧。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怎样写 撤销商事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15)

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我国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

我国国内仲裁的司法监督

石,失去了独立性便意味着仲裁制度的名存实亡。而在司法对仲裁进行实质性监督的情形下,很难保证仲裁独立性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尤其是大部分商事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而言,法官和仲裁员难免会产生差异。赋予法官对仲裁员以压倒性的实质监督权力,甚至在司法对仲裁裁决作出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吗《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任何相对应的权利,这便难免导致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根本上对仲裁机制的独立性造成挑战乃至破坏。正如有学者所言:“承认对仲裁的是非曲直进行复审,无异于使仲裁程序从属于法院程序,同仲裁程序的终局性相抵触。” 3.就目前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环境来看,仲裁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一般要高于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目前在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比仲裁员的任职资格相对要低,而法官不了解仲裁实务、不了解仲裁相关法律亦是十分的普遍,再加上在案源上的此消彼长而导致的微妙经济利益关系的冲突,就更加使得法官在应否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和否决的问题上持肯定的态度。由此看来,将仲裁裁决的审查权交给法院,从法理和情理来看,都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且,从我国目前仲裁法关于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审查权之相关规定来看,其未必明确级别管辖,即应有哪一集法院的合议庭来对仲裁协议的执行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缺乏办案经验的年轻审判员对由法律专家组成的仲裁员的仲裁裁决进行定夺生死的证据及法律适用的审查。此外,这种规定也会给某些恶意逃避民事处罚的当事人以串通法官规避法律的机会。[3] 4.只对仲裁进行程序性监督,也是由国际上对仲裁司法监督的发展趋势决定的。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仲裁制度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仲裁的司法监督也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着显著地变化,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对仲裁持一种信任态度,对其尽量减少法院的司法监督,特别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对仲裁实体上的干预和监督,而仅仅局限于程序上的监督,也即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正呈弱化的趋势。不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的国内立法,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仲裁进行监督的问题上均倾向于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而只对其程序性问题进

2021民商事仲裁申请书

编号:YK-HT-037531 民商事仲裁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civil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民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

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________年开始________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上海仲裁委员会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提要: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二种主要方式。但监督的范围过宽,不符合世界潮流。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重新仲裁存在缺陷,需要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仲裁裁决不能预先排除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二种监督方式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在立法上应当进行修改。 一。引言 国内民商事仲裁(以下简称种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者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国家的诉讼制度和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自仲裁与诉讼接轨以来,如何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始终是民事诉讼理论和仲裁理论、司法实务中的重大课题。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实质就是仲裁与司法权的关系,或者说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是指司法(或者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关系。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其一是开庭前的监督,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审查与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该监督又可具体分为二种制度,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本文以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司法监督方式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指出该二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冲突,并提出自己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以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申请时间、级别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文书适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于撤销裁决审查的范围,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与实体之争 对仲裁决法第58条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往往称为程序审查。现以该条的规定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58条第一、二、六项,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上述规定,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程序内容,因为上述审查内容必须依据有关仲裁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从而牵涉到有关裁决的实体因素,又有别于实体内容,因为它并没有对当事人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直接的判断,而是另辟蹊径,从间接的角度否定裁决的合法性;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显而易见属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第四、五项,即

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好民商事仲裁协议书?下面就由给大家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商事仲裁因十分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而受到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青睐,而民商事仲裁协议则是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载体。仲裁协议是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民商事主体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前提。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即为仲裁庭的审理范围,该协议相当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一次概括或具体授权,而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只能在该协议范围内审理当事人的纠纷。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可以指引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以让当事人深度参与仲裁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顺利地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意愿。订立一份完美的仲裁协议对于民商事主体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备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事项,即将什么争议内容提交仲裁解决,也就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范围的授权;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授权给具体哪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2、仲裁协议否定性条款。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出现以下情形,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即约定的仲裁事项只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要求真实,不应受胁迫。 在上述情形下推荐的标准仲裁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凡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现行有效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创新订立仲裁协议 进入仲裁程序后,根据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用、仲裁程序的选用、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选择、仲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均可自由约定。在法律和仲裁规则有明确授权给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地行使自由约定的权利。 1、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规则是仲裁庭处理争议时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其功能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关系密切,也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故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仲裁规则的选用,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双方均认可的仲裁规则。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考试试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1.0分,共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在仲裁中,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 )。 A 裁决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 B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C 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 D 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 A 2年 B 1年 C 6个月 D 3个月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 A 必须签名 B 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C 在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签名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D 在首席仲裁员同意下可以小签名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下列纠纷中可以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 婚姻纠纷 B 收养纠纷 C 合同纠纷 D 继承纠纷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下列关于申请仲裁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有仲裁协议 B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D 仲裁委员会同意受理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二、多选题(本大题6小题.每题2.0分,共1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A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熟悉本案当事人、代理人

商事仲裁申请书

商事仲裁申请书 商事仲裁申请书 商事一: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2.支付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XXXXX 万元的起重吊装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________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元(大写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计算,共计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六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致 XX市仲裁委员会 *****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商事仲裁申请书二:商事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Co. 一家XX国的公司(见附件第1至第2页,在XXXXX注册登记的官方文件) 住所(注册登记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见附件第3至第5页,公司授权及护照) 申请人代理律师:(见附件第6至8页,授权委托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话:传真: 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见附件第9至10页,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住所: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小区xx幢x号xxx室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依据 申请人XxxxxxxCo.与被申请人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X 年8月20日签订的0010-1786号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而产生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x,xxx,xxx美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发生的律师费及申请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和理由: 202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见附件第11页),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漂白精和焦亚硫酸钠,总价款为x,xxx,xxx美元,付款方式为T/T。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全额付款(见附件第12至16页)。然而被申请人却没有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把货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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