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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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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管理、设备、电仪、工艺等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环保科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到安全环保科领取作业票后填写相关内容签字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硫磺堆场、硫磺库房、硫酸车间熔硫系统、油库周边20米范围内、氨站、氨管线周边10米范围内、凉水塔、硫酸储罐及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3.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3.10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动火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1.5.3监火人

5.1.5.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

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

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

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

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6.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

6.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

6.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5.1.

6.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1.

6.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5.1.

6.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1.

6.2.5《作业证》一式二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人和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1.

6.3《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

6.3.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5.1.

6.3.1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1.

6.3.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及高空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2 安全隔绝

5.2.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5.2.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拆除动力线并加挂警示牌。

5.2.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2.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5.2.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2.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2.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2.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5.2.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

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

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

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

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 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

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2.11.4《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搭设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

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

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4.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4.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4.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4.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4.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4.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4.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4.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4.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5.4.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4.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5.4.4.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设备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5.4.4.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科审核后,报安全科审批。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6.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6.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6.1.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6.1.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6.1.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6.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6.1.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6.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5.6.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6.1.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6.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6.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6.1.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6.1.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6.1.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6.1.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5.6.1.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6.1.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6.1.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6.1.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6.1.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

品。

5.6.1.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6.1.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6.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6.1.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6.1.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6.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6.2.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6.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6.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6.2.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2.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6.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6.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6.3.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6.3.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6.3.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现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单位作业安全管理、明晰安全作业要求,确保项目施工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HSE管理制度和项目建设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发生。 二、作业准备: (一)危害告知:施工作业之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让作业人员熟知岗位风险。 (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项目组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分项工程作业特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作业人员掌握控制措施和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三)作业培训和作业票证培训:施工作业前,对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相关作业的票证使用进行培训。 (四)现场标准化和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项目部在工程现场入口处设置体现公司形象的标志及“五牌一图"。 2、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3、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施工总图管理的要求进行布局,放齐,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施工现场的沟、坑槽设围栏、盖板,现场的孔洞、建筑物、临边、高空作业区、吊装作业区、射线作业区等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所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HSE,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三、分项作业安全规定 (一)一般风险作业: 挖掘作业(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登高作业(两米以下)等要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要时有监护人员,并做好警示标志。 (二)、较大风险作业: 1、无损检测 (1)探伤工作前应申请放射许可。 (2)做好放射线的安全防护工作,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安全线,挂上安全防护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以示危险,并有专人看管。 (3)工作许可的复印件应贴在现场进口的告示栏中,以告知其他人员。 2、有限空间作业 (1)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现场。 (3)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5)受限空间内可能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许可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临时作业活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A类:适用项目:受限空间及密闭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适用范围:检修部。 B类:适用项目:外委单位临时用电作业,适用范围:需要临时用电的外委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为许可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作业的审批、存档等。 第六条许可作业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许可证填写,落实措施,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第三章许可作业管理内容 第七条术语和定义 一、申请人 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 二、批准人 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A类批准人为当班检修班长,B类批准人为生产技术部经理,检修部负责人同时签字。

四、危害识别 作业前要进行危害识别,并根据识别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作业申请 作业前申请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 二、作业审批 收到作业申请人的作业申请后,批准人应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确认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符合现场作业内容、作业人员资质等。 确认后,对作业进行签字审批。 审查未通过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申请。 三、作业实施 作业实施前,作业实施人应进行技术交底。 作业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实施。 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的,不得延期。 当作业内容或环境发生变化的,作业许可应取消,停止作业。许可证一旦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上签

高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高处作业的人员坠落受到伤害,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根据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三)权责: 1.管理处:负责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2.工厂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高处作业的安全监护。 (四)内容 1.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 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1)对高处作业范围内的工作从技术上进行分析和细化,能在地面完成的工作不去 高处做,尽可能的减少高处作业的时间和人员;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3)对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的或年老休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类后人员等, 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禁忌病症有:癫痫病、精神病、高血压、贫血病、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和其它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病症; (4)高处作业应设立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切实负 起监护责任。 3.高处作业安全事项 (1)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登高平台或作业 面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作业人员必须作好上岗前的一切准备,检查登高平台和所用的工具、设施、安 全用具等,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准备好安全带,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 光滑底、硬底鞋; (4)登上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登高平台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 (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上下垂直作业面的工作应错开时间分别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91519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相关文件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全办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公司《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制造部、机修组和水电组负责协助安全办建立公司《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规范各分公司安全作业管理,控制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减少或避免各种灾害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各项目工程建设及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 3.0 职责 3.1 动火执行人 3.1.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3.1.2动火执行人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报告。 3.1.3动火人执行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1.4动火作业结束后,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监护人及监督人 3.2.1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3.2.2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3.2.3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3.2.4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报告。 3.2.5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确认。 3.2.6监督人(当值保安人员),监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完整性及监护人在场情况。3.3动火单位负责人 3.3.1动火单位课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向作业人员交代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3.3.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3.3在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确认后关闭动火作业。 3.3.4遇特殊情况,现场确认不具备条件或无法进行动火作业的,提出取消动火作业。 3.4工程项目负责人 3.4.1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9208

山东德川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 2015年12月10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公司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 公司安环科负责各类作业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动火、高处、受限空间、抽堵盲板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吊装作业的票证办理工作。 3.2 作业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程序和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 各类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手续,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1.2 当在同一作业点有多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4.1.3 作业中焊接、电工、登高架设、带压堵漏等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资格。 4.2作业管理 4.2.1 动火作业按《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2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3 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4 抽堵盲板作业按《抽堵盲板安全规范》执行。 4.2.5 动土作业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6 断路作业按《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7 受限空间作业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2.8临时用电作业按《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4.3作业人员管理 4.3.1 作业负责人 作业负责人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3.2作业人 作业人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4.3.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3.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监督办理作业相关票证,并检查相关作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分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3.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作业的各级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并通过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判断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2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5.3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4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M-ZD-55231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 职责 3.1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监部、设备部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安监部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3.3 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3.4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5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6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7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作业人员

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 一、登高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的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1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目的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各部门的各类安全检查。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3.3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由班组长负责监督、检

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车间级安全自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4.1.1公司级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各部门主管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进行。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汇总,分别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1.2部门级安全自查 由设备动力部长负责组织保卫部、行政人事部、保卫部以及各车间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许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934-19 许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分厂。 2.2 下列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后方可作业: 2.2.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火炉、电炉、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塔釜、罐、仓、池(泡菜)、槽车、

管道、烟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等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2.2.3 高处作业:凡在离坠落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设备上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4 大型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即大型吊装作业。 2.2.5 预热器清堵作业。 2.2.6 篦冷机打大块、清雪人作业。 2.2.7 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2.2.8 交叉作业 2.2.9 高温作业 2.2.10 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委托41所开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以下几类: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d)单位内部特种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 f)压力容器作业。 1、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报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 2 未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3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放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 单位在购买、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6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的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7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应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9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10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作业许可范围 (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工作,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八条炼化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了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0 职责 3.1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高空作业证的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3.2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高空作业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0 细则 4.1高处作业定义: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4.3.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4.4.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4.2高空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3进行高空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空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2.4车间安排高空作业时,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4.2.5车间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空作业时,应开具《高空作业证》。 4.2.6《高空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对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7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2.8高空作业前,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2.9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等。作业前由监护人员进行检查。 4.2.10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及工作光线暗袋处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2.11供高空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加油站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加油站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 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站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站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 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 职责与基本要求 加油站经理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票证的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加油站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的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部门。 目的:为加强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优化,对生产现场应持续不断地进行维持与改善,做到人流、物流畅通有序,目视管理良好,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发生,达到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作业环境: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它包括生产工艺、设备、材料、工位器具、操作空间、操作体位、操作程序、劳动组织、气象条件等。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现场中的人、物、场所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六不走:1、不切断电源,熄灭火种不走;2、环境未清扫整洁不走;3、设备未清扫干净不走;4、工件未码放整齐不走;5、交接班和原始记录未填写好不走;6、工、卡、量具未清点不走。 三、职责 (一)运营监督管理部: 负责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生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1、负责生产作业现场日常巡查,对生产作业现场中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负责督察生产作业现场的工装设施、物料、产品的定置管理。 3、负责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设备及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管理。 四、过程及要求 (一)对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1、按定置管理原则、方法及要求,合理设计定置图,搞好生产作业现场物品定置。 2、生产现场固定物品都要绘制定置图,若需变更,应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 3、生产现场物品严格按定置图的要求摆放,区域明确,标识清楚,物品摆放整齐,清除无关物品。 4、对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和污染环境的物品及重要场所、消防设施等实行特殊定置。对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定置停放。 (二)对生产现场物品堆放管理 1、生产现场各类物品应分类标识并且堆放整齐。 2、各种设备、工装、工位器具、工具箱应摆放合理有序。 3、对垃圾、废品回收点定置,生产现场无废弃杂物。半成品、成品不直接与地面接触。 4、安全通道应畅通无物,严禁占道作业。 (三)对生产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编号:SY-AQ-0630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Safety work permit management system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作业行为管理 4.2.1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

建筑施工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施工人员的人 身安全,防止高工作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管理范围内所有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安全职责 生产经理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高处作业施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建立有效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员负责所管区域的高处作业工作,并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员负责督促。 4、作业管理要求 4.1 、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 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 制度。 4.2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4.3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闪电、打雷、暴雨; (2)六级以上大风;

(3)钢管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4 、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 4.5 、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 工具,均 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4.6 、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4.7 、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 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4.8 、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 确实无处挂安全带, 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4.9 、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 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4.10 、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 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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