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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

契税政策
契税政策

综合

1、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剔除。(财税字[1998]96号)

2、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3、对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浙财农[1998]190号)

4、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5、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不属免税范围。(浙财农[2000]7号)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的,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56号)

8、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由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9、对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消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3]141号)

10、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11、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12、(1)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3)凡经县级以上(含)政府建设规范部门批准的土地、房屋征用、占用项目,不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涉及的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均属契税征管范畴意义上的“征用、占用”,按以下规定实行契税征管:①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②超出土地、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统一按1.5%税率征收契税。

(4)为促进流通,经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征收契税。

(5)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以实际成交价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相应的税率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12、(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财税[2004]126号)

13、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14、土地、房屋权属分析时,不论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将产权全部分给其中一人所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与其原所占有份额不同,都属于土地、房屋分析。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4]23号)

15、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16、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征免契税问题。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农便函[2006]28号)

17、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并在的,要区别情况,只对其中属于赠与性质的部分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6]14号)

18、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方面的要素:(1)土地基准地价;(2)房屋拆迁补偿价;(3)房屋拍卖价;(4)商品房的市场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记录等。

各地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高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除下列情况外征管机关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1)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经征收机关核实,按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

价格为计税价格;(3)税收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浙财农税字[2007]12号)

19、根据《条例》的规定,执行回转涉及重新承爱房屋、土地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8]20号)

房产

1、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2、房屋权属转移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的全额,不应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剔除。(浙财农[1998]190号)

3、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字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浙财农[1998]423号)

4、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国税函[1998]829号)

5、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国税函[1999]737号)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465号)

8、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9、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构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财税函[2000]468号)

10、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财税[2000]130本规定从发文之日(2000年11月29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号)

11、某局为解决酝酿单位职工住房问题,采取由单位提供土地、向购房职工收取建房资金的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并向职工个人出售,属于《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按照《细则》和《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凡2000年11月29日以前已签订协议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照章征收契税;2000年11月29日以后签订购房协议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167号)

12、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国税函[2001]803号)

13、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

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且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给予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1]1号)

14、由村民集资、村集体统一受让土地兴建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属集资联建房,系契税征收范围,应按村民实际出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1]19号)

15、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国税函[2002]622号)

16、普通住房的认定按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仍减按1.5%执行。

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浙财发电[2005]2号)

17、绍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4倍以下。(绍政办发[2005]78号)

18、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浙财农税字[2005]1号)

19、居民生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敬老院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供养协议,居民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该居民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精神,上述情况属于赠与范围,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20、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征收机关对其已缴纳契税应予以退税。

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期房、现房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已办理了产权证的退房,征收机关对其已缴契税则不予退税。但法院判定的房屋交易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而引起的退房,已缴契税则予以退税。(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21、(1)个人购买住房,不论是小区房、非小区房和其他类型的住房,其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及契税税率的确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电[2005]90号)的规定执行。凡其中一条标准不符合达不到普通住房标准的,则认定为非普通住房,按相应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安居房)等涉及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的判定,同样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3)对原来只持有一本房产证的个人自建幢房,经分割为若干套住房对外转让的,其转让房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的判定,按房管部门认定的发权证面积进行确定。

(4)如房屋和阁楼同发一本房产证的,则按一套房屋的面积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如房屋和阁楼分别办理房产证的,则分别面积区分是否属于普通住房。(浙财农税字[2005]25号)

22、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

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粮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农便函[2006]28号)

23、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24、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2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国税函[2007]606号)

26、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消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2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面积在普通住宅标准内的,减按1.5%征收契税;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按3%征收契税。

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多征税款退还纳税人。原浙财农税字[2006]16号停止执行。(浙财农税字[2008]3号)

28、在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地方政府采取变卖债务人房屋用于归还债务,对买受人通过购买债务人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对其照章征收契税,不得减免。(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29、对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阁楼,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契税征管:如阁楼与房屋系同一本房产证的,则阁楼与房屋作为同属一套住宅计征契税,并按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产权认定条件确定的阁楼面积与房屋面积之和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如阁楼与房屋分别办理房产证的,对受赠的阁楼按产权面积和核定的市场价以3%税率征收赠与契税。(浙财农税字[2008]12号)

30、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条例》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3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8]137号)

土地

1、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承受者实际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土地出(转)让金、补偿费、安置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各级征收机关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剔除。(浙财农[1998]190号)

2、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财税字

[2000]26号)

3、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转移,根据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财税[2000]14号)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引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国税函[2002]1094号)

5、预备役部队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国税函[2002]956号)

6、(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a、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B、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7、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8、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原企业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前已缴纳的契税不予再退还。(浙财农税字[2005]2号)

9、根据《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国税函[2005]436号)

10、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因企业原因没有能力继续开发、要求政府收回土地的,对该企业已缴纳的契税不予退还。(浙财农税字[2006]2号)

11、对企业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缴纳了契税的土地,因企业无法开发而被政府收回土地的,(浙财农税字[2006]9号)

12、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1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14、因企业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违约而被解除合同,虽已缴纳了契税但未办理使用权证的情况,根据《条例》和省政府100号令第11条的规定,准予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契税。(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15、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条例》和省政府100号令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16、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国税函[2008]662号)

改制

1、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转制过程中引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浙财农[1998]190号)

2、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撤并后新设立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1272号)

3、(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

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以上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财税[2003]184号)

4、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6]41号)

5、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税函[2006]844号)

6、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和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有关契税政策。在新政策未实施之前,各地应按现行政策执行。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免征契税。(农便函[2006]28号)

7、关于国有银行改制相关契税政策问题。根据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原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承受原银行及其全资下属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但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

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农便函[2006]28号)

8、关于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政策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农便函[2006]28号)

9、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5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6]142号)

10、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除企业清算发生该自然人重新承受权属外,其他都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契税。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无偿划转行为,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财农税字[2006]37号)

11、两个以上的买受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能分别以其中各个买受人为纳税主体,按照其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人数比例来判断是否享受财税[2003]184号中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土地、房屋契税优惠政策。两个以上买受人安置的原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不得合并计算。(浙财农税字[2007]5号)

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5号精神,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其改制前拥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免征契税。(浙财农税字[2007]9号)

13、根据《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3]184号。(财税[2008]129号)

14、根据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15、根据财税[2003]184号和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514号)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产权人应为契税的纳税人。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同于法律,不用做产权登记,即可确认权属的合法有效,同时也是房地产交易完成的樗,征收机关可据此征收契税。(实用手册45)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补征契税。(实用手册55)

原划拨土地改出让要征收契税。(实用手册56)

根据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征收契税。(实用手册64)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实用手册65)

将个人房地产投入夫妻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契税(实用手册67)

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征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实用手册88)

根据《细则》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实用手册101)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占地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实用手册101)

根据《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集资建房中,如符合《财政部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中有关“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且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给予免征契税;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部分,须照章征收契税。(实用手册105)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未申报的不属于追征问题,不按此规定办理。其中: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错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实用手册123)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

日期;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次日为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日期。(实用手册128)

享受社会力量办学的范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教育机构;3、办学者可以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4、享受契税减免的对象为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实用手册134)对国家机关免征契税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途是否符合《细则》的规定;2、资金来源是否是财政拨款;3、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实用手册97)

对事业单位免征契税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途是否符合《细则》的规定;2、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3、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有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4、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纳入“收支两条线”;5、该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制度及有关帐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手册99)

对社会团体免征契税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途是否符合《细则》的规定;2、社会团体的组织证明。(实用手册100)

房改契税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职工第一次购买,是指职工家庭共有成员的第一次购买。夫妻一方享受,另一方不应再享受。(政策与法规)

1992年,A大学独资兴办了华海制药厂。2001年,该制药厂改制为有限公司,在新设公司的章程中规定,B公司、A大学分别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上述过程有二次土地、房屋权属名称的变更,一是在1992年,A大学将土地、房产投入华海制药厂,按照当时的契税政策,不征收契税;二是在2001年,华海制药厂的土地、房产转移至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的行为,应征收契税。(政策与法规)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高院[2000]法民字第4号)

为促进市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对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购买用于安置该建设项目拆迁所需的商品住房,原则上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的公寓式办公楼,如商品房预售证或其他文件注明为普通住房的,原则上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对单位或个人购买的车位,免征契税。

房屋被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如原房屋为普通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为商业用房或非普通商品住房,则只能抵扣按普通住房1.5%税率计算征收的契税,且不再享受减免契税的照顾。

根据《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人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建筑面积36平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该安置用房和被拆迁人房屋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的有关规定,对所安置住房的价格可参照现行同类地段安置房价格;新安置住房价值超过原被拆迁房屋价值部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契税。

随商业用房一起出售的搁楼等附房,应按商业用房3%税率计算征收契税。(绍市财农税[2003]4号)

因土地、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不论被拆迁的是单位或个人,也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并已办理了契证(尚未办房产证)的退房,原则上不予办理退税。但因非买受人原因且符合退房条件引起的退税,经审核批准后准予退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并已办理了产权证的退房,则不予退税。但法院判定的房屋交易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合同而引起的退房,已缴契税则予以退税。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房屋和阁楼同发一本房产证(指在房产证正页上分别注明)的,按一套房屋的面积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如房屋和阁楼分别办理房产证的,则分别区分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绍市财农税[2005]5号)

凡签订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另行购买的房屋附属设施,虽单独计价但合同明确不单独领取房屋权证的(但可在权证上附注),对所购买的房屋附属设施可按该房屋相同税率计征契税(但不单独核发契证,只在契证上附注,下同);如房屋附属设施先行开具购房发票,暂不缴纳契税,待所购买房屋开具购房发票时,按该房屋相同税率计征契税。如该房屋附属设施面积不能在权证上附注,则不征契税。(便函2005.9.13)

房屋的继承、分家析产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属于房屋赠与的,受赠人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并存的,要区别情况,只对其中属于赠与性质的部分征收契税。

新《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1997年10月1日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促进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费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1997]财农48号)也同时停止执行,但对以原有房改房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换购进的住房仍然办理房改房产权证的,契税征管按以下原则处理:购进的经济适用房中等同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换购房面积的部分,以相应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全额(不作任何扣除)计征契税。(绍市财农税[2006]4号)

1、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2、分析是指共有财产的分割和明确权属的行为。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不论受

让人受让份额多少,均不征契税。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在共有人之间转让,不属于分析,属分割和转让行为,如受让人受让超过其原所占份额,则超过部分应征收契税。

3、对个人因拆迁实物安置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再单独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阁楼或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不含汽车库),且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考虑其实际情况,同意按房屋适用税率计征契税。(绍市财农税[2007]3号)

1、对国土部门出让土地时标注容积率的,因标注容积率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已包含在相应房屋价值内,故只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对国土部门出让土地时不标注容积率的,其容积率按:住宅1.3,办公用地1.5,商业用地1.5,工业用地0.5,其他用地1.5掌握。

3、对混合用地按从紧原则掌握,如住商用地按商业用地对待。(绍市财农税[2007]4号)

凡经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不论是实物安置还是贷币安置,既可按安置面积差额计算征收契税,也可按贷币补偿金额差额计算征收契税。(绍市财农税[2007]5号)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同一本房产证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幢室号,则原则上认定为有二套或二套以上住房,并按每一幢室号所属面积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但如实际为一套住房,虽然有二个及以上幢室号的(如阁楼),如有确切的证明(以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为准)则仍认定为一套住房,并按一套住房面积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绍市财农税便[2008]1号)

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即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二手房为签订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交易鉴证的当天。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以后的,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仍暂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则按3%税率征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地税[2005]会议纪要)

2、对个人购买住房附着顶层阁楼的,如阁楼可办产权证的,或在产权证正页上标注的,应计入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如仅在产权证中作附注的,则不计入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其他如汽车库、储藏室及附房等,均不计入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内。

3、在住房产权证中单列的公摊面积,也应计入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市农税局[2005]会议纪要)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仅组织形式发生改变;二是不涉及职工身份置换。

对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对他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投入的部分,不在该文件规定的减免范围;两家或两家以上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投资组建的新公司,如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低于50%的,对这些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投入的部分,新组建公司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买受人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新注册的企业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减征或免征契税。但对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对买受人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在符合规定安置要求的前提下,安置者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非买受人。市农税局[2003]会议纪要)

对目前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且分属不同时期契税税率的应税未税项目,要严格按照省

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文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房屋3%(其中普通住宅1.5%)执行。各县(市)在具体计算征收时,可在以下二种不同方法中选择一种:1、按原购房发票填开的金额计算征收,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对所申报纳税房产由契税征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契税征收机关承担),根据评估值按适用税率计征契税,不再加收滞纳金;或根据契税征收机关确定的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的计税价格按适用税率计征契税,不再加收滞纳金。(市财政局[2004]1号会议纪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本级实际,除下列情况外的房地产交易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基准价征税:(1)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出具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经征收机关核实,按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除关联交易外,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农业处、地税二分局[2005]会议纪要)

1、鉴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带征土地面积不计入土地使用权证确权面积,故对带征土地不计入计税面积,地税部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

2、原车库与主房办在同一本房产证上的,现纳税人随房一并转让车库的,车库性质按主房确定,其面积不计入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原单独办理车库房产证,现随房一并转让的,车库一律按非住宅征税;

3、凡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鉴证申请书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均应按新修订的《绍兴市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执行。

4、计税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原计税价格,包括原予以免征或不征税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5、车库、阁楼等附属物的最低计税价格,以原购置价为底限,参照交易主房的增幅进行确定。如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车库、阁楼等附属物原购置价的,住宅小区配套汽车库单价为住宅小区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1.0倍,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m2,阁楼单价为住宅小区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1/2。

6、房屋拆迁,在签订拆迁合同后被拆迁人死亡的,在办理拆迁房契证时如直接办在继承人名下的,在契证上应注明是继承或赠与。(农业处、地税二分局[2005]会议纪要)土地、房屋被市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安置的土地、房屋面积相等的,免征契税,超出规定面积的,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但凡安置到市郊新开发区的拆迁户,人均增加使用面积在2平方米内,市政府规定免缴房价款或有偿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凡1997年9月30日前开具购房发票或虽未开具购房发票,但已按购房合同规定结清房款,按原政策规定征免契税。否则按新政策规定计征契税。(绍市财农[1998]163号)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汽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指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含在权证上附注),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但如承受的土地、房屋总价中包含了无权属的附属设施,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而不能区分的,应按土地、房屋总价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指房屋附属设施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发票),统一按3%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该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绍市财农[2004]32号)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1]

目录 第一部分 契税概述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2,特殊征税范围 第三部分 基本政策分类汇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 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 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 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 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 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 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 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 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 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

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 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房屋赠与 2,房屋交换 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 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 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 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 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 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 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第一部分: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对财产承受人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契税征税范围 1,基本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财法字[1997]52号》 2,特殊征税范围: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受财税[2012]年82号文的提醒,大致整理了一下当前我国契税的有关条文,对其中涉及减免的条款整理如下: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

规章制度 2020房屋契税新政策

2020房屋契税新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9〕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契税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契税政策

综合 1、计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剔除。(财税字[1998]96号) 2、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3、对在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浙财农[1998]190号) 4、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5、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征收契税,不属免税范围。(浙财农[2000]7号) 7、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的,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税[2001]156号) 8、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由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动,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2]21号) 9、对被撤消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消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消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消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消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消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税[2003]141号) 10、对购房人交纳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作为契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征收契税。(浙财农税字[2003]10号) 11、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12、(1)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2020年最新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首套房契税的计算方法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 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 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 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 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 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_规章制度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_规章制度 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 发布时间:2020-05-10小编整理了济南契税新政策,欢迎阅读!房产税收新政契税和营业税双双下调,通过新政可以看到,老百姓得到的真金白银的实惠还真是不少,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今天是新政实施第二天,和优惠同时存在的一些疑问也慢慢浮出水面。一市民向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的记者询问,“我和我老公去年买了150平米的房子,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今年3月能办理,但是现在我心里还有个疑惑,就是是按照去年的3%来收契税,还是今年的1.5%来收税呢?像这样的疑问,很多市民都存在,去年买房,今年实施新政,正好跨越了新旧政策交替的时间段,这税应该怎么交呢?济南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新政策,最近的二手房交易,只要没有过户,都可以执行新税率,而对于期房,不论是否网签,则要以缴税日期为依据,决定是否采用新政。根据济南的目前楼市交易情况,现在库存量比较大的是有两种,一种是90平左右的小两室,第二种是144平以上的大户型。济南新政实施对于144平以上的改善性住宅销售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据了解,此次税收改革是楼市去库存的重要政策,省城济南的楼市也会因此“一呼百应”。与此同时,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销售也将得到大幅提升。今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指出,去库存是2019年五大经济任务之一,同时放开二孩政策带来的大户型住房的刚性需求加大,在这种背景下,省政协委员、金融经济学家陈华认为,今年还将将迎来去库存政策潮,对住房市场持续增长和去库存产生积极影响。济南契税新政策2020 相关内容:长沙契税新政策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购房者应先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再缴纳剩余税额。退税的手续非常复杂,而且办理了契税减免手续后,购房者可在市内长沙银行或交通银行营业点自主缴纳剩余契税,十分方便。... 杭州契税新政策2020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3号),根据《通知》要求,杭州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 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中国经济重大利好 3月7日,在今年两会中,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景点、自驾车营地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解读探亲假福利“僵尸”政策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福利,然而在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变成僵尸政策;外企私企员工则因不在适用人员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同等福利。当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每周2.5天休假时,却忽略了一项几十年前已经写入法规的超级大假探亲假。... 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依法休假理念

2017契税最新规定

2017契税最新规定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17契税新政策是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下是与大家分享的2017契税的最新规定,新政策下的契税是怎样实施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契税的最新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 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 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 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 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 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 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2020年最新房产契税新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首套房契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房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税率 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二)衡量标准 一般情况而言有下面几个分类: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如果是二套房或是三套房这不会享有优惠政策,而且首套房的契税税率一般是在3%~5%的调整幅度内变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征收。 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房契税新政策20xx年.doc

篇一:《财税〔2016 〕2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 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5% 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 的

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 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 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契税新政策

江苏房产契税个税新政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需要。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 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8、什么是房屋买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9、什么是房屋赠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的叫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叫受赠人。房屋赠与必须是产权无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自愿。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江苏省最新契税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苏省契税"两表情" 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 严厉“省版”契税新标准 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 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3%;90到144平方米的为1.5%;90平方米以下的为1% 温情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一手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商品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政策1 契税 原文:该《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权威说法:这一契税征收标准与之前江宁公布的,以及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标准完全一致。稍有不同的是,更加明确了地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比如“江宁版”中只是说“其它按3%征收”,这个“其他”如何定义,在此次省文件中被明确为:“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解读:按照南京目前的房价标准,河西一套120平方米新房的总价至少在200万以上,依过去政策,即便是二套房也只要交1%的契税,即2万元;而按现有政策,二套房必须按3%缴纳契税即6万元,凭空多出了4万元。 政策2 认定时间 原文:《通知》中指出,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契税新政策的计算公式

契税新政策的计算公式 契税新政策2016的计算公式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一、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房屋契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 3.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 4.对商业用房,别墅和单价超过9324元/平米的房子收3%。

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7.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二手房契税计算方法 契税的计税依据有4种: 1.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 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

契税新政策2020

契税新政策2020 本文是关于契税新政策2020,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年契税最新政策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本周三(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通知,称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为1.5%)执行。 宁波需交多少契税? 有网友在第一时间向新浪乐居提出疑问,宁波目前首套房契税不是“90平下只要0.5%,90平以上140平下只要0.75%”吗,新政出台后反而升了? 事实上,网友们将宁波契税征收与补贴政策混为一谈了。据20xx年7月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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