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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2: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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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1.锅炉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收费标准

2.锅炉水处理检验收费标准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固定式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2.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罐式集装箱)检验收费标准

3.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三)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

(四)电梯检验收费标准

(五)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六)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七)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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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标准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按定率计算

(二)按定额计算

1、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三、特种设备进出口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

五、专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安全阀校验收费标准

(二)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三)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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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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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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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罐式集装箱)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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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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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重机械检验收费标准

(六)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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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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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标准

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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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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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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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2008终稿)

目录 总则............................................................................................................................. - 1 - 一、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单价:元) ................................................................ - 2 - 二、集料试验项目 ......................................................................................................... - 5 - 三、水质分析试验项目.................................................................................................. - 7 - 四、岩石试验项目 ......................................................................................................... - 7 - 五、水泥及粉煤灰试验项目.......................................................................................... - 8 - 六、水泥混凝土试验项目.............................................................................................. - 9 - 七、钢材试验项目 ....................................................................................................... - 12 - 八、钢结构无损检测 ................................................................................................... - 14 - 九、无机结合料稳定土试验........................................................................................ - 14 - 十、土工试验项目 ....................................................................................................... - 15 - 十一、交通安全设施试验项目 .................................................................................... - 17 - 十二、通信管道试验项目............................................................................................ - 20 - 十三、其它材料试验项目............................................................................................ - 20 - 十四、路基、路面构造物检测 .................................................................................... - 22 - 十五、桥涵检测 ........................................................................................................... - 25 - 十六、桥梁静、动载试验............................................................................................ - 26 - 十七、混凝土构件检测................................................................................................ - 27 - 十八、桩基检测 ........................................................................................................... - 28 - 十九、隧道工程检测 ................................................................................................... - 29 - 二十、防护工程检测 ................................................................................................... - 30 - 二十一、其它项目 ....................................................................................................... - 30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二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包括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安装工程施工费; (2)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30%; (3)单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其工程总造价的3%收取。 注: (1)锅炉修理、改造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工程施工费; (2)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总造价为工程施工费。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最新整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do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 )第1号修改单 (对 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

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 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工作。 3.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职责 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审批岗责任人负责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批、发证的管理。 4.2评审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4.3处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材料和报告的审核。 4.4局分管领导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申请许可的最后审批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发证。

5.申请条件 5.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5.2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6.实施机关 6.1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6.1.1高级检验师; 6.1.2检验师(初试); 6.1.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6.1.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6.2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6.2.1检验师(复试); 6.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doc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①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②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 (60×104Kcal/h )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 2折算为1吨/时。 ③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④进出口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1.2%收费。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①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出厂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0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300元。 ③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④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⑤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⑥进出口压力容器按其出厂价的1.2%收费。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出厂价的0.8%收费。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①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造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②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①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②压力管道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且没有工作平台的,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③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 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 846 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为加强北京市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收费管理,规范试验检测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2002]181号)和《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指导价》(2011版),结合北京市道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北京市凡取得相关工程试验检测资格,并符合道路桥梁工程试验检测国家标准的机构,可按本标准收取相关试验检测费用。 二、桥梁试验检测费用根据桥梁规模、难易程度以及试验检测人员投入确定费用。梁桥以外形式桥梁检测费用按试验检测实际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检测项目单次收费不足最低收费标准时,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当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最低收费标准时,可按发生的机械设备候班等实际费用收取;当同一工程项目单次检测同时发生超过两项时,不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1)道路、桩基础项目检测单次最低收费标准2000元; (2)构造物、桥梁项目检测单次最低收费标准3000元; (3)交通工程现场检测单次最低收费标准5000元; (4)隧道周边位移、烟雾浓度、照度、噪声等总价不足5000元,按5000元最低收费计取;(5)隧道衬砌厚度及缺陷检测总长不足1000延米时,按1000延米计取最低费用; (6)互通立交区、养护管理区、服务区绿化工程现场检测收费按面积计取,每3000平米收取3000元,不足3000平米时,按3000平米收取。 四、本收费标准中不包含各项试验检测时需委托方配合产生的现场配合、辅助设备、安全保障和交通疏导等措施费。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docx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11<D≤6D> 6 收费标准 ( 元/ 台) 1.0%0.9%0.7% ( 按产品出厂价 ) 注:( 1)表中 D 为锅炉容量 (t/h); (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 1t/h计算; (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11<D≤66<D≤1515<D≤20D>20收费标准 ( 元/ 台 ) 1.0%0.9%0.8%0.7%0.6% (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 装工程施工费 ) 注:( 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 11≤D< 22≤D< 44≤D< 66≤D< 10D≥10内部检验(元 / 台)31040044050067090D 外部检验(元 / 台)20024028036046060D 水压试验 31040049058067090D (元 / 台)

注:( 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1.25MPa 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 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 2)强度校核收费,200 元 / 台( D≤6)、 300 元/ 台( D> 6); ( 3)每四台模块锅炉 ( D ≤0.2) 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 1 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 元的按 260 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D≤410D> 410收费标准(元 / 台)( 按锅炉本体 0.5% 0.4%0.3%0.2% 出厂价格 ) 注:( 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 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 <D≤410D>410收费标准 ( 元 / 台 ) 0.8%0.6%0.4%0.2% ( 按工程施工费 )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 (t/h)D≤3535<D≤130130 <D≤410D>410内部检验(元 / 台)230D200D150D120D 外部检验(元 / 台)50D40D40D30D

第三方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试验检测收费标准 序号名称试验项目 单位收费标 准 (元) 备注 一水泥l、密度组25 2、比表面积组35 3、细度组30负压筛 4、标准稠度用水量组20 5、凝结时间组55 6、安定性组55 7、胶砂强度组180 8、胶砂流动度组100 9、水泥水化热组620 10、胀缩试验组140 1l、氧化镁组110 12、三氧化硫组55 13、碱含量组300 14、烧失量组50 二砂l、颗粒级配组45 2、表观密度组45 3、吸水率组30 4、密度(含振实、堆积)及孔隙率项30 5、人工砂饱和面干吸水率组55 6、含水率(表面含水率)组25 7、含泥量组40 8、人工砂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 验) 组80 9、泥块含量组35 10、有机物含量组55 11、云母含量组45 12、硫酸盐、硫化物含量组100 13、轻物质含量组65 14、坚固性组200 15、氯离子含量组90

单位 (元) 16、碱活性检验组2000 三石子l、颗粒级配组55 2、表观密度及吸水率项40 3、饱和面干比重及吸水率项40 4、表面含水率组30 5、(振实)堆积密度及孔隙率项35 6、含泥量组35 7、泥块含量组25 8、有机物含量组50 9、针片状含量组30 10、超逊颗粒含量组25 11、软弱颗粒含量组40 12、压碎指标组100 13、坚固性组200 14、水溶性硫化物组100 15、碱活性检验组2000 16、抑制骨料碱活性性能试验组3000 四混凝土l、普通砼配合比设计个500试配 2、立方体 抗压强度 边长l0cm组40 边长15cm组50 边长20cm组60 3、轴心抗压强度组50边长≤20cm 4、劈裂抗拉强度组65 5、抗折强度组60 6、静力弹 性模量 向变法个120 支架法个120Φ150×300mm 7、动力弹 性模量 敲击法个110 共振法个110150×150×450mm 8、收缩值组430 9、抗渗(Φ150×150)组600 ≤P6(W6),以后每提 高一个等级加100元10、抗冻组40一次循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目录 表一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2) 表二低温绝热(超高压)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2) 表三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 表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检验及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 表五电梯 (4) (一)电梯类定期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4)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5) (三)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5) 表六起重机 (7) (一)起重机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7) (二)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7) (三)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8) (四)起重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9) 表七游乐设施 (13) (一)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13) (二)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20) (三)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4) (四)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4) 表八液压(气动)系统检验收费标准 (24) 表九无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25) 表十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26)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27) 表一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项 收费目 标准 蒸发量 D(吨/时)内部检 验(元/ 台) 水压试 验(元/ 台) 外部检验 (元/台) 安装质量 监检 (出厂 价%) 产品制造 监检 (出厂价%) 设计文 件鉴定 (套) (出厂 价%) 进出口 锅炉检 验(销售 价%) 锅炉工艺 图纸审查 (套) (安装 费%) 强度 计算 (元/ 项) 水处理 设备检 验 (元/ 台) D≤130 200D 35D 70D 0.9 0.8 0.2 1 0.5 500 20D 130<D≤220 150D 25D 50D 0.8 0.7 0.2 1 0.4 700 20D 220<D≤480 150D 25D 50D 0.7 0.6 0.2 1 0.3 700 20D 480<D≤1050 120D 20D 40D 0.65 0.5 0.1 1 0.2 1000 20D D>1050 120D 20D 40D 0.6 0.4 0.1 1 0.1 1000 20D 1.检验依据: ①《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 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4 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 ⑤《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1985 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3 2.本表同时适用于热电(汽电)联产锅炉检验; 3.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 费; 4.额定蒸汽压力P≥9.8MPa、P≥13.7MPa、P≥22MPa的电站锅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检验费 分别按表列标准的1.6倍、2倍和2.2倍收取; 5.产品制造监检费和设计文件鉴定中锅炉出厂价系指包括锅炉本体(含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 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安装质量监检费中锅炉出厂价还包括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 表二低温绝热(超高压)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容器类别类型原始资料 审查 (元/台) 外部检验 (元/台) 内外部检 验 (元/台) 液压 试验 (元/台) 气密性 试验 (元/台) 强度校 核计算 (元/项) 产品出厂 监检 (出厂价%) 进出口压力 容器检验 (销售价%)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容器容积≤5m3400 1200 2000 -- 400 400 1.20 1.0 气瓶40 80 320 -- 200 80 1.20 1.0 超高压容器100≤P<200 400 800 2400 1280 -- 400 1.20 1.0 200≤P<500 640 1600 3600 1760 -- 800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 注:1 2、热水锅炉以每0.7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注:1 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1.5%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 3%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1.5%收取。 (三)压力管道 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5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按2 %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四)气瓶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 a 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0.7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4、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 b

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A、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规格及收费单位:元 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D、氧舱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按本文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在用压力管道 1、根据压力管道等级划分,按以下标准收取检验费。 2、长输管道一级和工业管道一级检验按10元/米。 3、长输管道二级和工业管道二级以及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按8元/米。 4、公用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三级检验按6元/米。 5、其它检测项目如测厚、理化、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按本文件相应标准收取费 用。 2、更换角阀等,按原材料、零配件另计。 3、对焊接、无缝钢瓶盛装有毒、易燃介质,按其标准另增收50%。 4、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如为128立升(即50公斤)以上,按上列标准增收50%。 5、焊接钢瓶收费标准为40立升,如>40~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50%。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标准

16-3 烧失量、三氧化硫每项100 16-4 含水率、密度每项60 16-5 需水量比项160 17-1 砌块抗压强度 组 150 17-2 体积、密度100 17-3 吸水率150 序号检测名 称 检测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 备注 18-1 烧结粘土砖抗折、抗压强度(含加工) 项 300 18-2 吸水率60 19-1 砼配合比设计等级:C10~C45 个500 超过C45的,每增加一级,加收10% 20-1 砂浆配合比设计个300 21-1 掺外加剂砼性能指标减水率项200 21-2 泌水率项300 21-3 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对钢筋锈蚀作用 每项500 21-4 收缩率比、抗碳化每项800 22-1 匀质性指标含固量或含水量、密度、PH值、硫 酸钠 每项 100 22-2 CL离子含量、水泥净浆流动度、砂 浆减水率、总碱量 300 23-1 铝合金建筑型材化学成分(8元素)每个200 23-2 力学性能(3项)每项150 23-3 膜厚(2项)每项100 23-4 失重、落沙试验每项250 23-5 滴碱试验项100 23-6 盐雾试验每小时50 24-1 建筑防水浸涂材料含固量、可溶物含量、粘结性、 永久变形、尺寸变化率、抗穿孔、粒度、 恢复率、脆性温度、低温柔性、柔度、 低温弯折、耐热性、抗裂性、热老化 每项 200 24-2 拉伸、硬度、直角形撕裂强度、不透水 性、吸水性、加热伸缩率、剪切状态下 的粘合性、粘结强度、紫外线臭氧老化 260 24-3 卷重、外观、面积、规格尺寸、偏差50 25-1 陶瓷表面质量 项 100 25-2 尺寸偏差100 25-3 变形120 25-4 吸水率120 25-5 破坏强度、白度、小色差、镜面光泽度、 弯曲强度、耐磨性 每项 200 25-6 抗釉裂性、抗热震性、耐污染性、耐化 学性 250 26-1 建筑涂料在容器中状态、施工性、涂膜外观每项60 26-2 干燥时间、对比率、耐水性、耐碱性、 细度、遮盖力、粘度、耐冲击性 每项200 26-3 固体含量、耐洗刷性、涂料耐冻融性、 涂层耐温变性、涂层耐沾污性、低温稳 定性、初期干爆抗裂性、透水性、粘结 强度、漆膜附着力、制板 每项25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标准版)

附件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管理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 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的内容包括: 执业单位、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其能力所限定的执业范围或项目、执业注册期限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条件: (一)取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执业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其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检验机构。 (三)执业人承诺恪守行规和职业道德准则,遵纪守法,能够承担、遵守各项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法规规定的岗位职责。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 厅 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样本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 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 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不得累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 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周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缩短检验检测周期, 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 不得再增加其它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并收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持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特种设备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93号) 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及有关问题的函》( 黑财函[ ]48号) 规定缴入同级国库或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六、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 ]21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技术规程和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增加检验检测频次、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 11月1日起执行至 10月31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 ]78号) 同时废止。 附件: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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