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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

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至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具、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

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

2、3、6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一次或者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

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

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者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者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

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阻碍、拒绝学校、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者违反考场纪律的,按《XXX 大学XXX学院关于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

2、替考事件中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4、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

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

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晶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陈述和申辩。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院相关部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3、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

4、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可以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

5、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6、向学生送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XXX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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