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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委托合同

保险经纪业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目录

第1条委托事项 (3)

第2条甲方的承诺 (4)

第3条乙方的承诺 (4)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

第6条报酬与费用 (6)

第7条保密 (6)

第8条函件 (6)

第9条协议的解除与变更 (7)

第10条违约责任 (7)

第11条争议的解决 (7)

第12条附则 (7)

保险经纪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项目的保险经纪人,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提供下列保险经纪服务:

1.1保险方案设计

根据甲方委托项目的风险特点,分析相关合同资料,了解甲方保险需求,提供保险建议,设计保险方案。

1.2保险安排

采用科学合理的保险采购方式,协助甲方选择资信良好、服务优良的保险公司,通过商务谈判确定合理的保险条件,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手续,审核相关合同文件,并协助签署保险合同。

1.3协助索赔

协助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包括协助甲方准备、审核索赔资料,参与重大赔案的索赔谈判,必要时前往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等工作。

1.4保险合同维护

针对乙方已获知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或保

险内容变化(如资产增加、在建项目完工、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及时提醒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保险批改手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

1.5保险培训

前往现场为甲方相关人员举办风险管理、保险知识、投保险种、保险索赔流程等方面的讲解,提高保险管理成效。

第2条甲方的承诺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不再就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聘请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

第3条乙方的承诺

为有效保障甲方利益,乙方可组织专家队伍或聘请其他机构为甲方服务,但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4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权利

4.1.1依法享有乙方依照本协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基于甲方保险业务项下的利益;

4.1.2对乙方执行受托业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4.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权利。

4.2义务

4.2.1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向乙方提供与上述服务有关的项目、资产、人员信息和资料;

4.2.2 在乙方为甲方开展现场服务期间,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便利;

4.2.3甲方应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按期足额缴付保险费;

4.2.4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保险标的风险或保险合同相关要素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4.2.5当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应尽快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及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以利于索赔工作的有效进行;

4.2.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5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权利

5.1.1乙方依法享有依照本协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包括获得与上述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和甲方必要的协助;

5.1.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取得合理的报酬;

5.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权利。

5.2义务

5.2.1按照本协议约定认真执行受托业务,及时向甲方报告执行受托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2.2根据甲方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建立完整的受托业务档案,向甲方提交受托业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5.2.3审核保险合同和各种与受托业务有关的往来文书,提供保险合同日常维护,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专业的意见或建议;

5.2.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6条报酬与费用

甲方将应付保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乙方按照本协议委托事项向保险公司收取经纪佣金。

第7条保密

7.1乙方应该将甲方或其代表提供的所有商业信息视同机密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应法律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7.2乙方只能在执行本协议有关工作的过程中,使用甲方或其代表提供的商业信息,包括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核保核赔告知,向外聘专家进行相关咨询等;

7.3甲方应该将乙方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乙方商业、专业文件资料、信息视同机密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7.4甲、乙双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协议中止而结束,除非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机构要求而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第8条函件

采取邮寄方式的,函件寄出方应在寄出之日通知对方,函件在寄出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对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的,在传真、电子邮件传送并经对方确认后视为送达。

重要函件应当面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

第9条协议的解除与变更

9.1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解除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9.1.1违反本协议条款,给对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9.1.2破产或由于财务状况不良而无法正常经营;

9.2除前款规定情形和其他法定情形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事先同意,签署补充协议后生效。

第10条违约责任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选择的解决方式为:

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2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协议

第1条委托事项约定的保险工作结束时终止。

12.2本协议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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