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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

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三章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

(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

(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

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减部分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对于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以及黄金等质物,扣减后不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

对于保证,扣减金额为保证金额,扣减部分计入对保证人的风险暴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章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二)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

(三)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支持关联客户识别;

(二)准确计量风险暴露;

(三)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情况;

(四)大额风险暴露接近内部限额时,进行预警提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系统建设、限额遵守、风险管控等,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

(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

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二)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三)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六)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大额风险暴露、报告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虚假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大额风险暴露突破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办法。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六条对于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置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一、集团客户识别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

(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

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

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

(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

(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

(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

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客户之间不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可以不认定为经济依存客户。

三、客户信息收集与维护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作为识别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重要依据。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及时提交更新后的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主要合作伙伴信息以及业务往来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照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对重点内容、存在疑问的内容和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掌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

特定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交易对手的确定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

1.对于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2.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

券化产品,计入某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

二、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一、债券和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

二、对于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互换、期货、远期等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基础工具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入基础工具发行人的风险暴露。

三、对于信用参考实体为债券、股票的信用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相关信用参考实体的本金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

入信用参考实体发行人的风险暴露。对于信用保护卖方,如果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价值大于0,则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参考实体的风险暴露为信用参考实体的市场价值减去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同时,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相应增加,数值等于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对于信用联系票据,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还包括持有买方发行的票据产生的风险暴露,并按照购买票据支付的本金计算。

四、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抵消

(一)同一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基础工具或信用参考实体的发行人、票面利率、货币、期限等全部相同,则可认为是同一工具。对于同一工具,可将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该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

(二)不同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对于同一发行人的不同工具,只有在多头头寸优先级不低于空头头寸的情况下才可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相应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对于头寸的优先级,可按照宽泛类别进行划分和认定,例如按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先债、次级债、权益类证券。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划分优先级过于复杂,可选择不进行抵消。

如果商业银行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对某一头寸进行套期保值,并且该头寸对应的基础工具或信用参考实体的优先级不低于用于套期保值的信用衍生工具对应信用参考实体的优先级,则该套期保值具有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应从该头寸的风险暴露中扣除被缓释部分,同时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相应增加。如果用于套期保值的信用衍生工具为信用违约互换,并且信用保护提供者和信用参考实体发行人均为非同业客户,则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增加额为对信用保护提供者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其他情况下,信用保护提供者的风险暴露增加额为原头寸风险暴露扣除金额。

(三)其他事项

交易账簿空头头寸与银行账簿多头头寸不得抵消,交易账簿多头头寸与银行账簿空头头寸不得抵消。

对于不进行抵消的空头头寸,风险暴露为0。

五、对于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期权,应根据期权类型计算基础工具的风险暴露。对于买入看涨期权,风险暴露为其市场价值。对于卖出看跌期权,风险暴露为行权价格减去其市场价值。对于卖出看涨期权,风险暴露为负值,绝对值为其市场价值。对于买入看跌期权,风险暴露为负值,绝对值为行权价格减去其市场价值。同一基础工具对应的上述风险暴露需加总计算,如果加总后为负值,则设为0。基础工具的风险暴露应计入基础工具发行人的风险暴露。

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说明: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2.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以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4.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材料特制)

附件3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条文解读 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1、非同业单一客户的定义: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 2、此次新规首次提及了对于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类产品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穿透识别产品背后的底层资产,对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产品设置“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进行管理(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1、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办法》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此前14年同业127 号文的要求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 50%”。相比之下,此次对账面同业风险暴露占比要求提升,但此前对同业风险暴露的确认允许扣减质押物,因此由变动带来的口径变化会低于25个百分点。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十一条(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对某些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知识自测题

操作风险管理知识自测题 一、单选题: 1. 根据新协议和银监会指引,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对操作风险的定义? A. 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B. 包括法律风险 C. 包括声誉风险 D. 不包括策略风险 答案:C 2. 根据银监会指引,以下不属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 A. 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B. 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 C. 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 D. 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 答案:D 3. 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涉及到银行风险管控的“四道防线”,具体指: A.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 B.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 C.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D.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答案:D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是: A. 因内部操作失误,业务人员丢失客户资料造成损失 B. 因黑客攻击导致银行系统瘫痪,造成损失 C. 因贷款客户违约导致银行损失 D. 因大规模停电使银行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 答案:C 5. 在新协议规定的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中,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依照量化条件的复杂程度由易到难排列,正确的顺序是: A. c/a/b B. c/b/a C. a/b/c D. a/c/b 答案:C 6. 根据银监会指引,下列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采用以下哪种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A. 标准法 B. 替代标准法 C. 基本指标法 D. 高级计量法 答案:C 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流程重要环节的是: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大额贷款突发风险,降低贷款突发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中大额贷款是指授信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预案中突发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或内部的原因,导致本行贷款风险突然暴露,致使资产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状况。 第四条本预案中大额贷款突发风险的种类有: (一)外部风险:指客户信用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行业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担保物价值降低、客户信誉度下降等原因导致总行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指员工操作风险,由于内部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对原则:一旦发生突发风险,总行和各级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二)汇报原则:支行负责风险应急处置的机构和人员应将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汇报。 (三)协作原则:在风险处置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相互协作,紧密配合。

(四)保密原则:在风险处置工作中,总行和各支行知情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违背本行利益,对外透露风险及处置情况。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组织体系 (一)总行成立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总行行长担任组长,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三)各支行(部)成立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支行行长为组长,并为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总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总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置预案; 4、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调配各类应急处置资源; 6、决定向系统内上级机构报告突发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7、审定应急处置信息披露事项; 8、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 9、决定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协会等系统外职能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相关事项;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 查看巴塞尔专栏 一、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管理系统简述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管理系统是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部ICAAP要求,识别、测量、管理整个银行的各种风险,计算抵御风险所需的经济资本,生成符合银监会监督检查要求的ICAAP报表、报告及附件的风险控制系统。其主要功能为银行带来稳健的资本规划,确保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满足其在标准和风险从重压力下对经济资本的需求,并能响应银监会各种监管措施所确定的监管标准。 二、系统构成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管理系统主要由以下系统或模块构成:1. 现状诊断评估系统(包括总体评估模块、治理结构评估模块、风险评估模块、资本规划模块等); 2. 风险评估标准系统(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评估模块、估值和薪酬模块、信用风险评估模块、市场风险评估模块、操作风险评估模块、其他风险评估模块等); 3. 现状诊断报告系统; 4. 风险偏好管理系统(包括风险偏好合规性指标、预期性指标、远景指标模块、风险偏好参数模块、风险偏好报告模块等); 5. 实质性风险识别系统; 6. 压力测试系统;

7. 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8. 经济资本管理系统; 9. 资本管理系统。 三、现状诊断评估系统简述 1. 总体评估重点 (1) 银行是否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2) 银行是否资本水平与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 银行是否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4) 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是否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5) 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是否满足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要求,并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 (6) 银行是否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是否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7) 银行是否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银行是否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解读 ? 1.课程学习 ? 2.课程评估 ? 3.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71.43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 1、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 额()的风险暴露。(14.29 分) ? A ? 2% ? ? B ? 2.5% ? C ? 3.5% ? D ? 4.5% ?

正确答案:B ? ? 2、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 (14.29 分) ? A ? 15% ? B ? 20% ? ? C ? 25% ? D ? 30% ? 正确答案:C ? ? 3、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交易对 手方为()(14.29 分) ?

? 产品本身 ? B ? 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 ? ? C ? 匿名客户 ? D ? 以上都不对 ? 正确答案:A ? 多选题? ? A ? 非同业单一客户 ?

? 非同业关联客户 ? C ? 同业客户 ? D ? 其他 ? 正确答案:A B C ? ? 2、附加风险暴露,是指哪些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14.29 分) ? A ? 发起人 ? B ? 管理人 ?

? 流动性提供者 ? D ? 信用保护提供者 ? 正确答案:A B C D ? 判断题 ? 1、即使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仍需要 计算附加风险暴露。(14.29 分) ? A ? 正确 ?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

2018年上半年中国商业银行业信用风险回顾与展望

2018年上半年中国商业银行业信用风险回顾与展望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主要观点: ●2018年上半年商业银行仍主要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进行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规模亦有所 上升;受市场资金面趋紧的影响,债券、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有所增加,银行债券发行品种以短期为主,主体评级较高主体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仍存在较大优势。 ●2018年上半年,银行业发债主体信用质量处于向好趋势,49家商业银行主体级别上调,9家 商业银行主体级别被下调。 ●上调主体级别商业银行以城商行为主,区域竞争力较强,整体资产质量较好,净利润有所上 升。下调主体级别以农商行为主,主要系其所在区域环境较差,信用风险持续暴露,资产质量较差造成不良率攀升,整体农商行拨备覆盖率接近预警红线。 ●截至2018年6月末,商业银行资产增速属城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增长趋势较大;商业银行 资产质量改善趋势未变、不良率继续抬升,但整体拨备覆盖率保持较好水平,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裕。 ●商业银行负债端压力有所缓解,2018年2季度商业银行净息差有所回升,资本充足性整体小 幅下降,农商行受资产质量恶化影响,资本充足率明显下降。 ●银保监会的建立使得金融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同时为防止监管套利奠定基础;各项监管政策 的下发使商业银行业务更加规范化,同时弱化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依赖,降低市场风险。 ●2018年下半年预计银行业资产增速稳定,盈利增长速度与之一致,下半年银行间市场狭义流 动性宽松,商业银行净息差将呈稳中趋升态势,但农商行、城商行受区域信用风险影响加剧将导致不良率继续攀升。 行业展望: 稳定 1

一、中国商业银行2018年上半年信用风险回顾 2018年上半年商业银行仍主要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进行融资,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规模亦有所上升。 2018年1~6月,30家商业银行发行了36只金融债券,募集资金1,052.0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同比减少48.61%;28家商业银行发行了28只二级资本债,募集资金928.20亿元,募集资金总额同比减少44.56%。在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发行规模明显下滑的情况下,同业存单发行量同比增长14.37%至108,752.60亿元,特别在3月、5月和6月发行量较大,主要由于临近季末/半年末,银行考核压力较大,倾向于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融资,发行主体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占比分别为41.98%和40.20%,占比较2017年上半年变化不大,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发行量占比由2017年上半年的1.09%提高至8.02%。2018年上半年,商业银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规模亦有大幅增长,募集资金3,129.43亿元,同比增长92.14%,但发行主体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5家至19家,发行主体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建设银行发行占比42.44%。2018年上半年,有3家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分别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30.00亿元、20.00亿元和30.00亿元。 2018年1~6月,发债银行(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和可转债)的主体评级主要分布在A+~AAA区间,其中,A+占比最高,为19.42%,AA-、AA和AA+分别占比16.80%、17.85%和16.01%,AAA占比16.54%;相较于上年同期,发债银行主体整体信用状况向上迁移,AAA主体占比提高6.46个百分点,AA+主体占比提高2.06个百分点,AA主体占比下降2.05个百分点,AA-及以下主体占比下降6.47个百分点。 图1 2018年上半年发债商业银行主体级别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Wind,联合评级整理 2018年上半年受市场影响,市场资金面趋紧,债券、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有所增加,银行债券发行品种以短期为主,主体评级较高主体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仍存在较大优势。 从发行利率来看,由于今年上半年市场资金面趋紧,除期限为1个月的同业存单外,2018年上半年商业银行各期限发债平均利率水平均较2017年上半年有所提高。2018年上半年,期限为1个月的同业存单平均发行利率4.29%(同比下降14bp),3个月的同业存单平均发行利率4.62%(同比提高2bp),6个月的同业存单平均发行利率4.73%(同比提高11bp),9个月的同业存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

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中金固收·资产证券化】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20180507 专题讨论.一文读懂ABS如何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文件相关要求。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于ABS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要求有了明显的放松,核心是:(1)绝大部分ABS产品将不占用匿名账户额度;(2)高分散的ABS品种将免于穿透计算大额风险暴露。 但ABS品种(特别是企业ABS)中涉及各种各样的资产和复杂的交易结构,均可能对大额风险暴露计量产生影响。 本期周报中,我们将讨论各类型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量方案,并分析正式稿对于ABS需求的影响,供投资者参考。 1、正式稿下ABS的大额风险暴露如何计量?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银行投资单个ABS产品的大额风险暴露计算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判断交易对手方; 2)计算交易对手方对应的基础资产大额风险暴露金额;

3)考虑是否存在附加风险暴露。 ?判断交易对手方 正式稿在判断ABS交易对手方时向巴塞尔协议靠拢,增加了规模相关的判断条件,同时增加了产品本身作为新的交易对手方。 具体而言,在征求意见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只有两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和匿名客户。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则将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则将匿名客户作为交易对手方。 在正式稿中,投资ABS的特定风险暴露有三个交易对手方: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产品本身、匿名客户。判断方法为: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可以穿透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大于投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采用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方;如不能穿透且投资金额大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计入匿名客户。 下图展示了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交易对手方判断对比。其中“限额”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0.15%;“基础资产规模”是指银行投资的比例*该基础资产在产品中的规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五条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 第六条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第二章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在本指引框架下,银行可自行细化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分类。银行内部政策和

大额风险暴露的七个业务纠结点问答

【金融监管】大额风险暴露的七个业务纠结点问答(1)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 (2)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 (3)“穿透计量”是否等同于“穿透授信”? (4)如何理解“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5)如何证明“单笔基础资产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 (6)部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超出“一级资本净额的0.15%”怎么办? (7)各家银行投资资管产品和ABS的额度有多少? 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此前已经就《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发布点评报告《小额分散,无需穿透—银保监会大额风险暴露正式发文简评》[1],本文主要就近期市场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尝试解答。 一、大额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是什么?是否“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就不用计量? 对于“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对于“大额风险暴露”,根据《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可以看出,“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包括了银行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内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业务。对于某一个交易对手方,银行需要计量与这个交易对手之间的、所有承担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暴露(无论大额小额),加总计算之后,再进行判断,和这个交易对手方是否构成“大额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只有“大额风险暴露”和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才需要定期上报。 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计量有何差异? “风险暴露值”(exposurevalue)概念不区分信用风险水平的高低,仅衡量风险暴露的会计价值(accounting value)。在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中,针对不同交易对手的同类资产,账面价值相同,则风险暴露相同,例如发放给A企业的100万贷款和B企业的100万贷款,“风险暴露”同为100万,不体现二者的信用水平差异;与之相对,在资本监管中,风险加权资产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 (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对识别为符合统一授信管理条件的集团客户,适用一致的授信政策,核定整体的授信额度,建立

大额风险暴露、不良处置管理办法(知识点

一、填空或单选: 1. 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2.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3.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4.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5. 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6.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7.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8.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9.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10.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

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1.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12.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13.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14. 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15.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16.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7. 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 18.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

银行重大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重大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市场风险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减少市场风险暴露及其造成的损害,规范应急处理流程,根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主要交易对手破产或违约,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突发不利因素,导致x银行出现重大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重大市场风险应急管理的对象为承担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的金融市场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应急管理,是指承担市场风险的部门(分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按部门(分行)和业务条线,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体系,对可能面临的潜在重大市场风险进行动态预警,或在发生重大市场风险事件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具体恢复步骤、行动和措施,以降低风险损失,保障业务连续运行。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还包括重大市场风险识别、业务影响分析、应急预案的规划和编制、预案演练和维护,以及相关的报告、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内的应变准备。 第五条市场风险应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先行原则。应优先针对主要、关键业务类型,重点防控潜在的严重市场风险突发事件。 (二)综合防治原则。应覆盖事前防范和预警、事中处置和恢复、事后总结和问责的完整流程。 (三)持续优化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和优化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变能力。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境内外分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重大市场风险应急管理办法及应急处置方案; (二)推进重大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设; (三)保障应急管理所需政策、资金、人力、资源; (四)审阅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报告、预警报告和重要材料。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承担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的总体工作; (二)监督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开展重大市场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预警; (四)修订和完善重大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办法。 第九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和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重大市场风险的监测、控制和报告; (二)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金融市场相关的交易、投资、货币市场等业务重大市场风险的监测、控制和报告; (三)负责研究制定所辖重大市场风险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四)对需要延伸检查或现场核实的风险线索以及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安排足够的业务骨干人员从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收集和识别日常业务中的风险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风险信号和风险级别进行风险预警; (七)响应风险预警信号及应急预案执行指令; (八)向高级管理层提交预警报告和应急预案执行处置情况;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

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一、集团客户识别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 (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 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 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

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 (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 (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 (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 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大额风险暴露)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 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符合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

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非同业单一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非同业关联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同业客户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同业客户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

金融严监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329347.html, 金融严监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作者:陈宁 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27期 摘要:2017年起,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管、银行、公募、保险等出台一系列金融 监管政策,标志着以金融自由化、影子银行、资管繁荣为特征的五年金融扩张周期迎来分水岭,金融周期由繁荣迈入收缩时代。新的格局,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哪些影响,商业银行又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梳理重要金融监管政策着手,简要分析其对银行产生的影响、及银行应采取的发展措施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商業银行;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1.59;F832.3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18)27 -0091-02 一、近期重要金融监管政策 1.重要会议精神 (1)中央政治局会议。2017年4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大事,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等六大任务;2017年7月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整治金融乱象”;同年12月分析研究2018年经济工作,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得以控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 (2)金融工作会议。2017年7月,五年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设立最高层面的协调监管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问责,强调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 (3)十九大。对金融发展重新定位,由“创新和发展”转变为“稳”,焦点在于服务实体、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今后三年要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金融防风险居首。 2.人民银行政策 (1)2017年一季度起,将银行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考核,防止银行通过表内与表外资产腾挪规避监管。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34号(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大额贷款突发风险,降低贷款突发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中大额贷款是指授信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本预案中突发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或内部的原因,导致本行贷款风险突然暴露,致使资产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状况。 第四条本预案中大额贷款突发风险的种类有: (一)外部风险:指客户信用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行业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担保物价值降低、客户信誉度下降等原因导致总行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指员工操作风险,由于内部员工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当操作致使贷款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对原则:一旦发生突发风险,总行和各级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二)汇报原则:支行负责风险应急处置的机构和人员应将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汇报。 (三)协作原则:在风险处置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应当相互协作,紧密配合。 (四)保密原则:在风险处置工作中,总行和各支行知情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违背本行利益,对外透露风险及处置情况。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组织体系 (一)总行成立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总行行长担任组长,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三)各支行(部)成立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支行行长为组长,并为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总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总行大额贷款突发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3、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置预案; 4、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调配各类应急处置资源; 6、决定向系统内上级机构报告突发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7、审定应急处置信息披露事项; 8、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 9、决定向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银行业协会等系统外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金融风险管理

第八章金融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1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被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即()。[ 2018年5月真题] A.持有风险与再投资风险 B.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 C.收入风险与损失风险 D.自身风险与外部风险 【答案】B 【解析】按照风险是否可以被分散,金融风险可以被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无法通过分散投资组合规避的风险;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的风险。 2运用组合投资策略,可以降低、甚至消除()。[2014年3月真题] A.市场风险 B.非系统风险 C.系统风险 D.政策风险 【答案】B 【解析】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的风险。由于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是随机的,一般而言可以采取分散投资,让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在整个资产组合中相互抵消,因此,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也被称为可分散风险。 3()是指可能单独或共同引发风险的内在要素。 A.风险源 B.风险敞口 C.风险事件 D.风险损失

【答案】A 【解析】风险源是指可能单独或共同引发风险的内在要素。理论上说,一切不确定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均有可能引发特定的金融风险,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政府监管规定、行业或产业运行状况、企业经营状况、金融市场参与者行为等等。 4按照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4月24日公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暴露管理办法》,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而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风险暴露。 A.1% B.3% C.2.5% D.5% 【答案】C 【解析】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而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5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存在金融风险的部位以及受金融风险影响的程度。 A.风险源 B.风险敞口 C.风险事件 D.风险损失 【答案】B 【解析】风险敞口也被称为风险暴露,一般指未被对冲或未加保护的风险。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风险敞口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存在金融风险的部位以及受金融风险影响的程度。 6()也被称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它是指对特定金融资产而言,如果二级市场深度不足,交易不活跃,或者因特殊原因转让无法进行,则持有该资产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变现的局面,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资产而遭受较大损失。 A.资产流动性风险 B.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防控方案

**银行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银监局: 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号),我行信用风险防控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思想,以及我行“控风险”的工作目标,我行通过按逐月开展不良资产排查;制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建立大额风险监测体系;建立专业的不良资产清收队伍;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等工作。在信用风险防控领域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使信用风险防控在行动上与全行战略决策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 根据信用风险防控工作的需要,我行成立“**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面统筹、指导、推动此项信用风险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协调推动本方案的实施。 秘书长:* 秘书:*

三、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此项工作的要求,我行信用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良贷款排查和清收 我行风险管理部已对我行信贷领域业务逐月报送风险月报,逐月报送不良资产排查情况,计算不良资产增速和增量,全面监控不良资产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建立了专业的不良资产清收队伍,组织专业人才,整合运用现金清收、以物抵债、资产重组等方式化解不良贷款;组织公司银行部等部门按户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采用“一户一策”的方式落实到位。 (二)建立大额风险监测机制 按照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要求,我行制定了《**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同时建立了大额风险监测台账,每月动态监控潜在风险隐患。 (三)底层资产排查、 我行已逐步开展投融资业务和理财业务底层资产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中,坚持穿透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进行逐户排查,做到提前发现风险,及时处理风险隐患。 (四)严格执行贷款分类标准 我行资产监控部严格执行贷款分类标准,对新增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存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计入不良,资产监控部严格监控。禁止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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