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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

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

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

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当即送建设单位安质部,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期为5天。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

天。

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xxx1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xxx1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能重复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

各类稽查、审计或xxx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九条xxx1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xxx1。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1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3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4 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6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

条 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7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8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 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9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10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doc

附件1: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序 号 企业名称 一、优秀等级6家 1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良好等级138家 1 大庆福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4 大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 大庆鸿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 大庆世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6 肇州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 大庆市强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37 大庆市庆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5 大庆龙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8 肇源县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 大庆新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9 肇湖县隆盛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7 大庆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40 大庆万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8 大庆奥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1 大庆市肇源县房产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 大庆石化仪表安装有限公司42 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0 黑龙江宝创股份有限公司43 林甸县天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金桥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4 林甸县三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 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大庆市建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6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大庆市龙凤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7 杜尔伯特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 15 大庆市龙凤区华驰建筑有限公司48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6 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9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7 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 大庆市力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 大庆中油红祥寓电子工程有限公司51 大庆市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 大庆市新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 大庆富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大庆市大同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3 大庆市百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 大庆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54 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22 大庆市文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5 大庆华联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3 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6 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4 大庆市大同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7 黑龙江百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5 大庆市首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8 大庆市五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6 大庆市鼎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59 黑龙江泓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大庆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 大庆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8 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1 大庆市滨海拆除有限公司 29 肇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62 大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0 肇州县筑路工程公司63 大庆市墨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1 肇州县预制构件厂64 大庆市瑞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32 肇州县腾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 大庆市美林照明装饰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

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

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协会与资质优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技术研究部门、工作机构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度的拟定等工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 (1)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数据真实,实事求是。 (2)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公正、公开,采集数据合法,不弄虚作假。 (3)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全面,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及时,注重数据的时效性。 (5)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有监督机制,信管委审议后最终确定。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释义说明: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如下表),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 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页脚内容1

注:AAA和C级等级符号外,其他等级可以用“+”或“-”进行调整。例如:AA﹢、AA-对AA级别进行微调, AA﹢高于AA级,AA-低于AA级。 各级别定义如下: A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前景很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 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A: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B: 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但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会对其经营与发 页脚内容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为顺利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2017年、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现将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信用监管行为按照市建设局最新发布的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3.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三)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 满分15分(不包括奖励分)、满分30分和满分55分。 三、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标准值及奖励设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序 号 子序 号 项 目 评价内容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1 1-1 企 业 市 场 行 为 加 分 企业在珠海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 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加20分, 分支机构加10分 1年 证明材料(证 件、合同、营 业执照、参保 证明等)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 配合1-2 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少于 200㎡,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 加5分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加5分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加10分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加5分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1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 市场科、 各区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 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 同时加分) 加10分1年 1-8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0.2分,上限5 分 1年 社保证明 市场科、 市建筑 业协会1-9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 守合同单位 加10分证书1-10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 所得税)总额每满100万元加1分,不足 100万的部分按100万计 不设上限 1年(从 统一调 整时间 开始计 算) 市、区税务部 门出具的税 票或税务年 度审计报告 2 2-1 工 程 获 奖 国 家 级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加5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1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 证书(企业承 接的珠海市 工程项目或 本市企业在 市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同 一事项各等 级奖项得分 可以累加。评 价标准未列 入的项目经 市场科、 建筑业 协会、市 建筑安 全协会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 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加4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8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 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30分(参建单位或 非主办的联合体成员 加6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 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表

1.未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和管理网络的,每项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2分。 2.。企业内部及项目部各部门,各岗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每项扣3分。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4.未按规定于管理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扣3分 5.未参加建筑业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人,每起扣3分,参会人员未按要求的每人,每起扣2分 6.企业行政许可,年检时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7.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每次扣10分 10.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11.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每次扣10分 12.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4.不按规定,擅自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次扣3分 1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投诉的,扣5--10分 16.未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扣5分 17.发生偷窃,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18.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的扣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19.未完成标化工地创建考核目标的扣10分 20.外地进义企业管理人员未到岗的每人扣3分 21.企业对项目部管理部到位,未建立检查台帐或每月对项目部检查次数少于4次的扣5分 22.不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 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 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表-合同履约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 1 -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5.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随机询问现场农民工,了解人员进出场登记情况,并与农民工花名册核对。 (3)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应拍照留存)。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7.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 - 2 -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 2.财务结构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所有者权益/(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期末票据贴现余额+期末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净额+期末贸易融资净额)*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本固定化比率=非流动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00% 3.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100%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合计*100% 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担保比率=期末未清担保余额/所有者权益*100%

4.经营能力 营业收入现金率=营业活动现金流入/营业收入*100%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期初应收票据余额+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 存货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总资产周转速度=营业(总)收入/[(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商品销售率=(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 出租比率=全年实际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全年可供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100% 5.经营效益 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收入(或营业总收入)*100%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期初净资产余额+期末净资产余额)/2]*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约+期末总资产余额)/2]*100%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1)评级对象。凡向我公司申请担保授信的客户,如已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均应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评级的企业类型。我司考虑到不同行业评价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标准不同,主要参考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分类方法,将评级对象分为工业、商贸、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综合等五种类型,分别设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用事业企业、综合类企业等类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3)评级指标体系。我司信用评级指标按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共五个方面设置。根据评级对象所属行业的差异及其资金运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特点,按上述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分别设置若干量化或非量化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评级采用百分制。见下表。

遍存在着在不良比率高、财务报表真实性差、经营波动性大、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客户信用评级中还按不同评级企业类型设立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利润增长率、履约指标、客户规模指标、同业竞争力及报表真实性等6项。见下表。 表6-10 我司对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4)信用等级的设置和评级标准。 参照国际惯例,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10个等级。评级对象所获评级总分与信用等级和信用度的关系见下表。 (5)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针对客户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不利变动情况,我司必须对客户进行动态跟踪。如发生重大变动因素,须酌情调整有关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这些不利因素可包括: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导致评级分数降低10分或10分以上。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客户在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客户弄虚作假提供有关评级材料。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 1 -

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 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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