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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课空管基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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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中国民航工作总方针(十八字方针)“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2、空通管理(ATM)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通安全,维护空通秩序,保障空通畅通。包括:

空通服务,空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空通服务(ATS)是指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业务,包括空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通管制服务(ATC)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防止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速空通有秩序地流通。

飞行情报服务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益于安全、能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

报的服务。其围是:重要气象情报;使用的导航设备的变化情况;机场和有关设备的变动情况(包括机场活动区的雪、冰或者有相当深度积水的情况);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告警服务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

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3、空通管制是根据航空运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发展与通信、导航和监视新技术的应用密

不可分。

4、管制方法分为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

5、空域管理:空军统一领导下的军民各自负责实施。空域的管辖权归中央军委、国务

院。

6、我国空管体制:空军统一实施管制,由各航空部门分别实施指挥。

7、空通管制工作基本要求:(理解空管和飞行安全的关系。)

(1)周密计划,准备充分,作好飞行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2)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和不间断地工作、防止飞机之间在空中和在机场地面活动中相幢;

(3)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合理地控制空通流量;

(4)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为飞行提供保障安全的情报、措施和建议;

(5)保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和提供遇险飞机的情况。

第二章

1、了解我国民航行政机构的设置情况

我国民航管理目前分三级机构管理形式,分别是: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省、市安全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七个地区管理局:华北管理局()、东北管理局()、华东管理局

()、西南管理局()、西北管理局()、中南管理局()、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

每个地区管理局下面又分别设有若干个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2、中国民用航空局设机构有: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等。

3、中国民航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空通管理局等。

六大空通管制单位:机场塔台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区域管制单位,空通服

务报告室,民航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单位,民航局空通管理局运行管理单位。

4、中国民用航空局空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通服务、民用航空

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

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通服务体系。

5、熟悉塔台、进近、区域各管制室的职责和管制围。

(1)塔台管制单位:负责对本塔台管辖围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

动飞行的管制工作。管制围:D 类空域。

(2)进近管制单位: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管制围:C 类空

域。

(3)空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4)区域管制单位:负责向本管制区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通管制服务,受理本管制

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航线由民航保障的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管制围:A、B 类空域。

6、简述我国管制员分类情况

管制工作分为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两种

按照管制的技术水平和分工,管制员又可以分为主任程序(雷达)管制员、程序(雷达)管制员和助理程序〔雷达)管制员。

按工作岗位又可分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和区域管制员。

7、空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8、空管执勤规定:

(1)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员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h;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h,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30min;

(2)空通管制岗位应当安排2 人(含2 人)以上值勤;

(3)管制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h 和处于在麻醉或其他对值勤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第三章

1、航空器是指凡是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等。飞机是由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固定翼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的标志包括: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4、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 B 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

5、民用航空局外表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固定冀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6、航空器分类:

(一)按尾流的强弱划分

最大起飞重量≥136t 为重型机,用 H 表示,常见机型有:B747、B767、B777、MD11、

A300、

A310、A330、A340、A380。

最大起飞重量在 7t ~136t 之间为中型机,用 M 表示;常见机型有:B737、B757、MD82、

MD90、A318、A319、A320、ATR72、CRJ200/700、ERJ145/190、MA60、Dash-8。

最大起飞重量≤7t 为轻型机,用 L 表示,常见机型有:Y-5、Y-12、TB20/200。

(二)按进近的性能划分

根据航空器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的着陆形态着陆入口速度,(着陆入口速度:航空器在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的 1.3 倍)ICAO 将航空器分为五类:

.A 类指示空速小于 169Km/h;

.B 类指示空速为 169Km/h 或以上,但小于 224km/h;

.C 类指示空速为 224Km/h 或以上,但小于 261km/h;

.D 类指示空速为 261Km/h 或以上.但小于 307Km/h;

.E 类指示空速为 307Km/h 或以上,但小于 491KM/h。

(三)按巡航的性能划分

按照航空器的巡航速度、上升率、下降率、升限、有无增压舱和氧气设备等航线综合性能,按空军 1 号规定)中将航空器分为 A、B、C、D、E 五类,鉴于 C 类飞机较多.性能差异较大,又将 C 类飞机由小到大分为 c4、c3、c2 和 c1。

7、巡航高度层配备:(熟悉航线飞行高度层规定)

(1)直航线角在 0 度~179 度围,高度由 900~8100m,每隔 600m 为一个高度层;8900~12500m,每隔 600m 为一个高度层;12500m 以上,隔 1200m;12500m(含)以下满足东单的原则.

(2)直航线角在 180 度~359 度围,高度为 600~8400m,每隔 600m 为一个高度层;

9200~12200m 每隔 600m 为一个高度层;13100 以上隔 1200m 为一个高度层;12200m(含)以下满足西双原则;

(3)巡航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的海平面计算,直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

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规定。

8、非巡航高度层配备(熟悉航空站高度层规定)

(1)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瞥制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垂直间隔在 12500m 以下不得小于 300m.

从 600~8400 m(含)以下,每隔 300 m 为一个高度层;

8400m~8900m,间隔 500m 为一个高度层;

8900~12500m,每隔 300m 为一个高度层;

12500m 以上,每隔 600m 为一个高度层。

(2)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 600m 开始.每隔 300m 为一个高度层。最低等待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于 600 m.距离仪表进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m。

(3)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9、熟悉 RVSM 巡航高度层规定

在 RVSM(缩小垂直间隔)中采用公制单位,指在飞行高度层 8900(含)~12500m (含)之间航空器最小垂直间隔由原来的 600m 缩减到 300m

RVSM 空域是指飞行高度层 29000ft(8850m)至飞行高度 41000ft(12500m)之间的空域。

10、飞行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11. 简述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

(一)航线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安全高度指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路两侧各 25KM 以的最高标高 600m;在其他地

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 25km 以的最高标高 400m。

(二)本场区域仪表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以机场归航台为中心,在半径 55km 围,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地区不得少于 300m,丘陵和山区不得少于 600m。

航空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进近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三)航线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在 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

巡航表速在 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

行。如果低于最低安全高度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 5km 地带最好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

区不得低于 100m,山区不得低于 300m。

(四)机场区域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在 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

执行。

巡航表速在 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低于 100m。

12、飞行分类

1)按照昼夜时间划分为昼间飞行、夜间飞行、黄昏飞行和拂晓飞行。

.昼间飞行是指从日出到日落之间的飞行。.夜间飞行

是指从日落到日出之间的飞行。

.拂晓飞行是指从天亮到日出这段时间的飞行,其性质属夜间飞行:

.黄昏飞行是指日落到天黑这段时间的飞行,其性质属夜间飞行。

2)按照驾驶、领航技术可分为目视飞行和仪表.

目视飞行: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目视判明航空器的飞行状态和方位的飞

行。

仪表飞行:完全或部分地按照驾驶仪表的指示,测定和判断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

3)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

按照自然地理条件可分为平原地区飞行、丘陵地区飞行、高原山区飞行、海上飞行和沙漠

地区飞行。

.平原地区飞行是指在地势平坦且标高差没有超过 100 m 的显著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

飞行。

.丘陵地区飞行是指在标高差没有超过 500 m 的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飞行。

.山区飞行是指在地势超过 500 m 的显著上升、下降的起伏地带的飞行。

.高原飞行是指在海拔 l 500 m 以上的地区的飞行。

.海上飞行是指离开海岸线在海域上空的飞行。海上飞行的特点是天气变化不易掌握,备

降机场和导航设备少。

.沙漠地区飞行在沙漠地区上空的飞行,其特点是:气象资料来源缺乏,地标稀少。

第五章空域

1、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空域分类的相关标准,将空通服务空域分为 A、B、C、D、E、F、G 七类基本类型。

2、空通服务空域包括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

机场塔台管制区,航路和航线。(根据所需提供的空通服务类型)

3、我国的管制空域分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

4、特殊空域包括禁航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5、我国 A、B、C、D 四类空域都属于管制空域;目前没有非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是一个划定围的空域,在此空域可按照空域的类型,对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和目视

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空通管制服务。

A类空域(高空管制空域)(仅仪表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在我国是指标准大气压高度 6000 m(不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区,在此空间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接受空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仪表和目视)在我国境标准大气高度 6000m(含)以下、

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可

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由机长申请,经过中低空管制室

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空通管制单位的管制,取得

放行许可及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间隔配备。

C类空域(进近管制空域)垂直围通常在标准气压高度 6000 m(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围通常是半径 50km 或走廊进出口以、机场塔台管制围以外的空间。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进近管制空的管制。

D类空域(塔台管制空域) 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以后以及第一等待高度层以下、地球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活动区,即管制地带。但所有飞行必须接受塔台管制室的管制。

6、我国的管制空域根据围不同科分为管制区和管制地带。

管制区:是在地球表面上空从某一规定界限向上延伸的管制空域。

管制地带:是从地球表面向上延伸到规定上限的管制空域。

7、飞行情报区(FIR):是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设的空间。

8、我国十一个飞行情报区:,,,,,,,乌鲁木齐,台北,和。

9、航线:航空器在空中飞行的预定路线,沿线须有为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的设施。

航路:以空中航道形式建立,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对沿该航道飞行的航空器存在导航

要求的管制区域或者管制区的一部分。

空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 20KM,其中心线两侧各 10KM;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时间限制,可以

减少高度,但不得小于 8KM。

代号组成。A、B、G、R:用于地区航路网组成中的空通服务航路和航线,其中区域导

航航路除外。

10、特殊空域: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禁航区:区域性质代码为 P。限制区:区域性质

代码为 R。危险区:区域性质代码为 D。

管制扇区的代码

TM-终端管制扇区,AP-进近管制扇区,AR-区域管制扇区;如 ZSSSAR03 表示区域

03 号管制扇区;ZUUUAP01 表示进近 01 号扇区。

第七章

1、目视飞行的定义:目视飞行是在可见天地线和地标的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2、仪表飞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驾驶仪表,判定航空器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

3、目视飞行条件: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昼间,飞行高度在 6000m 以下,巡航表速在 250km/h

以下的航空器,云下飞行,低云量不超过 3/8,并且符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VMC)时,方可按照目视飞行的最低安全间隔和高度的规定飞行。

4、目视飞行气象条件的规定: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00m,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300m,高度 3000m(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 8km,高度 3000m 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 5km。

5、目视飞行安全间隔的规定:

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飞行时:

(1)巡航表速 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0 m。

(2)巡航表这 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00 m。

(3)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时,应当从其右侧,保持 500 m 以上的间隔超越。不同高度飞行的

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300 m。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机长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机长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距离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6、目视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避让并调整间隔的规定

(1)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 500 m 以上间隔。

(2)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 l 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3)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对称面夹角 70。)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 500 m 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7、在下列条件下,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飞行:

(1)在仪表气象条件(IMC)[低于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

(2)在云层、云上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

(3)夜间飞行时;

(4)高度在 6000 m 以上的飞行时。

8、最低安全高度:是保证飞行中的航空器不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9、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着陆备降机场。

10、备降机场的确定:

(一)起飞备降机场

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应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对于双发航空器,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航空器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 1h 的距离。

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航空器,备降机场与起飞航空器机场的距离不大于航空器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 2h 的距离。

(二)着陆备降机场

对每个目的地机场都应指定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或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航空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 1h 的时间段,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航空器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之上 450

m(1500ft ),或在机场标高之上 600m(2000ft),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 4800 m(3 mile),或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 3200 m(2 mile)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11、航行备用油量就是指航空器在预定着陆机场不能落地而采取备降(或返航)措施时,所需

保证飞行安全的燃油量。

12、机长按仪表进近程序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时。如果发现云高或者水平能见

度低于自己的最低天气标准,则必须按照规定的复飞程序上升到安全高度,同时向塔台管制员报告,并且按照其指令行动。

13、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在航空器进入着陆航迹后,应及时对仪表进近的航空器进行雷达监

视,当航空器偏离着陆航迹或者下滑航迹时,必须立即将航空器偏离情况通知机长。14、仪表进入机场区域的航空器,不能立即进入着陆时,应当在导航台上空的等待空域飞

行,但每架航空器在等待空域飞行和进人着陆的时间,通常不应当超过30 min。

15、以直角航线为例,简述优先着陆的飞行方法。

首先,在原等待高度层上以着陆航向飞越远台后,保持此航向平飞一段时间(按各机场使用细则规定,一般为 1mln),然后以大于正常下降的下降率下降到(原等待飞行高度+仪表进近起始高)/2,再作 180 度平飞转弯.转至出航航迹后,以与前段相同的下降率下降至仪表进近的起始高,到达起始位置后(已切远台)开始按仪表进近程序进近着陆。

16、辅助指挥联络信号。

17、II 类机场对航空器的飞行间隔的规定

(1)进离场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航空器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进近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10km;

(2)进近航空器应当在距接地点 19km 以上切人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3)对进近中的航空器,应当在其距接地点 4km 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4)跟进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间,应当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脱离跑道时后机距着陆点的距离不少于 10Km。

第八章

1、管制员在同一管制空战同时管制航空器的数量规定

(一)程序管制

根据我国民航目前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程序管制员在同一管制空域同时管制的航空器数量为:塔台管制不多于 4 架;进近管制不多于 6 架;塔台和进近合并管制时,不多于 8 架;区域管制不多于 8 架。

(二)雷达管制

雷达管制员在同一扇区同时管制的航空器的数量为:区域管制区不多于 12 架;进近管

制区不多于 8 架。

2、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量管理。

实施空通流量管理的原则是:以先期流量管理和飞行前流量管理为主,实时流量管理为辅。

第九章

1、一般情况下,航站自动情报服务通播应在一个单独的甚高频频率上进行。

2、要求:

(1)通播的情报应仅限一个机场;

(2)通播应有持续性和重复性;

(3)通播情报应随重大变化的出现而立即更新;

(4)空通服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发布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电文;

(6)航站自动情报服务应按拼读字母的形式予以识别,连续性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电文的代码应按字母表的顺序依次排序;

(7)航空器应在与提供进近和机场管制的单位建立起始联络时,确认已收到的通播。3、规定飞行中遇到严重威胁航空器和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机长应当立即发出规

定的遇险信号(报用“SOS”,话用“MAYDAY”),同时打开识别器的遇险信号开关。装有应答

机的航空器,应将其位置设定为“A7700”。还应当用搜寻救援频率121.5MHz 或243MHz 报告航空器的位置、遇险性质和所需要的救援。

4、判断处于哪个阶段

(一)情况不明阶段

(1)航空器超过预计飞越某一位置报告点时间 30min 没有收到任何报告或者从第 1 次与航空器联络起,30min 没有再取得联络;

(2)航空器最后报告的或者管制单位计算的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 30min 仍未到达。

(二)告警阶段

(1)航空器发出紧急信号;

(2)对情况不明的航空器经过通信搜寻服务 30min 后仍无消息;

(3)航空器已取得着陆许可,超过预计着陆时间 5min 尚未着陆,又无通信联络;

(4)航空器有通信联络,但飞行能力受到损害尚未导致迫降。

(三)遇险阶段

(1)航空器发出遇险信号;

(2)告警阶段之后,进一步进行扩大通信搜寻服务 1h 后,仍无航空器的消息;

(3)航空器燃油已耗尽而又没有着陆的消息;

(4)接到机长报告,决定选择场地迫降或者航空器有迫降的可能时。

5、航空器表示明白地面信号:

昼间:摇摆机翼。

夜间:开关着陆灯 2 次,如果无着陆灯设备,则开关航行灯 2 次。

6、航班协调会每年召开 2 次,夏秋季航班(4 月 1 日--10 月 31 日)协调会定于每年 11 月初

召开、冬春季航班(11 月 1 日--3 月 31 日)协调会定于每年 6 月初召开。

7、禁止放行航空器的规定

飞行签派员或签派代理人在做好放行航空器工作的同时,凡遇有下列情况,禁止放行航空器:

(1)机组中的飞行人员定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2)空勤人员没有进行飞行前准备工作,没有防劫持措施或者准备质量不合格;

(3)机组未核对该次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

(4)机组没有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飞行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执照、飞行手册、航行手册及其他必需的各类飞行文件;

(5)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该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单的规定,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没有除净;

(6)少于规定数量的航行备用燃油;

(7)装载超重或者装载不符合规定;

(8)起飞机场低于机长或者航空器的最低天气标准,航线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不能绕越的危险天气;

(9)航线或机场的地面保障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飞行安全;

(10)在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间。

8、报告室的工作与飞行、签派工作一样,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准备阶段、直接准备阶段、实

施阶段和讲评阶段 4 个阶段的程序进行。

9、机场关闭不超过 24h,由机场所在地的航务管理中心(站)的值班领导决定,并报民航地

区管理局和民航局备案,机场关闭 24h 以上,必须报民航局批准。

第十二章

1、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

速度不得超过 15km/h。

2 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

2、起飞尾流间隔标准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标准为:

(1)同一跑道,2min;

(2)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小于 760m,2min;

(3)交叉跑道,且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 300m 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min;

(4)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760m,但是,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 300m 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min;

(5)后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时,3min;

(6)后航空器在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 760m 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3min。

3、在无夜航设施的机场进行起飞和降落的时限。

起飞时限:最早在平原地区不早于日出前 20min,在山区不早于日出前 15min;最晚不论在山区还是平原,不得晚于日落时刻。

降落时限:最晚在平原地区不得晚于日落前 10min,在山区不晚于日落前 20min。

4、起飞许可的有效时间为 1min,

着陆尾流间隔规定如下:

(1)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 2min。

(2)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

为 3min;

(3)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

5、机场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规定:

昼间:

起落航线上飞行的高度通常为 300~500m,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 120m,航空器起飞后开始

第一转弯及着陆前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 100m,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 50m。

在起落航线上飞行的各航空器之间发距离:A 类航空器之间不得小于 1.5km;B 类航空器之间不得小于 3km;C、D 类航空器之间不得小于 4km。

架次限制:从塔台或者起飞线塔台能看见起落航线上的全部航空器时,不得超过 4 架;看

不见起落航线某些航段上的航空器时,不得超过 3 架;C、D 类航空器或者低空小航线飞行时,

不得超过 2 架。

夜间:

起落航线上飞行的高度通常为 300~500m。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及着陆前结束第四转弯的高

度不得低于 150m。

间隔标准。在起落航线飞行中,后方航空器不得超越前方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 4km。

架次限制。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不得超过 2 架。

第十四章

1、雷达尾流间隔标准

(1)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 8km;

(2)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 10km;(3)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下于 12km;

(4)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 10km。

2、无线电通信失效,雷达显示器上出现 7600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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