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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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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2009〕3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根据2007年我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规定,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时需及时建立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1、附件2)。现就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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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一印制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对目前尚未严格执行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建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4月底之前必须将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分发到各建设单位(或业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分发到各施工企业;对于新开工项目,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领取记工考勤卡、劳动合同文本,并分发到各施工企业。所需费用可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产生的利息中开支或向各施工企业收取成本费用。

二、施工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

记工考勤卡由施工企业具体负责填写、发放、记工管理等工作。施工企业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上,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农民工出勤记录由项目部记工员签字,经过项目部确认,作为农民工结算工资的重要凭据。施工企业对记工考勤卡的发放、记录等情况应建立台账备查。

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

三、建设单位(或业主)对本项目的记工考勤卡和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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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建设单位(或业主))应督促项目部组织对新进工地的农民工进行相关培训,使农民工了解应有的相关权利;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记工考勤卡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记工考勤卡等制度的施工企业,将计入该企业信用台帐,在年度信用评价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建设单位(或业主)落实记工考勤卡等制度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整改。

我厅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全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把落实记工考勤卡、签订劳动合同等制度作为2009年度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重点,切实维护我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农民工记工考勤卡

2. 劳动合同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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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建设农民工△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各有关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2009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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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 1、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水运工程: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范围 ^)公路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 91、代号 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沥青:代号851?853; 油料: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各种厂拌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了冗八806-02-2007〉附录四表。 ^水运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匕) 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 ⑴钢材、沥青、油料,1二±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复[2009]1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8.12 【实施日期】2009.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浙交复〔2009〕113号) 台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组织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台交〔2009〕56号)悉。根据我厅《关于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的批复》(浙交复〔2009〕13号)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总投资和工期,并结合施工图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路线走向及工程规模 同意本项目起点为81省道K31+166处,终点为81省道K32+054处,路线全长888米,其中扩建车石隧道788米/1座。

二、技术标准 同意本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13米,路幅布置为:行车道宽2×3.5米+硬路肩宽2×2.5米+土路肩宽2×0.5米,车石隧道宽13米,净高5米。 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三、路基、路面及排水 (一)基本同意设计采用的路基横断面形式、组成尺寸和一般设计原则。 (二)隧道进出口仰坡防护,同意采用框格植物的防护措施。 (三)同意路面面层采用24厘米厚水泥砼路面,基层采用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 四、隧道工程 同意路面面层采用24厘米厚水泥砼路面,基层采用20厘米水泥稳定碎石。 五、其余原则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 六、经初步审核,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为4175.0189万元(附件)。 七、该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附件: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核定表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81省道林石线车石隧道改建工程预算核定表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范本指南_secret

第一章编制依据 编制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涉及到许多方面,其法律、法规文件较多。公路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方面的资料均应有序地编入竣工文件中,竣工文件的归档、移交又将涉及到档案方面的问题。因此,编制依据较多,以下为截止至2000年7月的现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5、国家标准GB/T11821-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6、交通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厅工字67号) 7、交通部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厅档案字[1992]21号) 8、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9日交办发[1992]89号) 9、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9日交办发[1992]120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表格式样的通知(交办发[1992]121号) 11、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81号) 12、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998年2月11日交公路发[1998]61号)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 1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0] 207号) 15、xx省交通厅关于发布《xx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3]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30 【实施日期】198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闽交人【2009】6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意见 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精神和厅党组的要求,为提升交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的要求,坚持以

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先导,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三大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接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用几年时间培养若干名博士研究生和一定数量硕士研究生。充分发挥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一支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学术造诣、有活力、有创新能力的科技攻关人才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打造一支由科研高层人才、中层管理技术骨干和大量熟悉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组成的学用一致的梯级交通人才队伍,从而优化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队伍的整体水平,为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持。 三、具体措施 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鼓励有条件的在职人员积极报考与交通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习的,由个人申请(申请表附后),所在单位推荐,经厅人事处审核后,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录取后报厅科教处备案。 上述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是指经国家统考或全国联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GCT)正式录取的,并完成全部课程和通过论文答辩,获得相应学位或毕业的。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507912.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 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厅质监局: 为适应当前公路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根据近年来公路工程档案编制的实际需要,应各有关单位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编制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竣工文件编制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邮件送厅档案室朱力平。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竣工文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设计文件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文件和竣工图表、竣(交)工验收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审核。 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的完整、准确情况。 第十条重点工程档案按照交通部、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厅一贯的行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定额站,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勘察设计院、省港航工程设计院: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和本补充规定。 二、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取43.35元/工日。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四、其它工程费、间接费(规费除外)的费率、利润和税金取费标准均暂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执行。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公路发[1996]611号文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91号)

福建省交通厅文件 闽交建[2008]91 号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漳州开发区交通局, 省高指, 省公路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最新颁布执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含调整概预算和设计变更)编制均应执行新编制办法和新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可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下表标准执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修订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公路竣工文件编制统一、规范、系统、完整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指公路工程在“预可”、立项、“工可”、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全过程中所形成的反映项目真实面貌、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竣工文件是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必须始终重视资料的积累与管理,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竣工文件必须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编制,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第五条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的指导。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填报国家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抄送厅档案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和签订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当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约定有关方面提交竣工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质量要求,以及对竣工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第七条编制单位应将竣工文件编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之中,建立竣工文件编制及管理领导人责任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或档案人员负责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竣工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质量符合归档要求。编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竣工文件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积累与整理,工程竣工时竣工文件也应编制完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项目竣工文件。 第九条竣工文件编制遵循“谁形成,谁编制”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以施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分别编制竣工文件,具体分工见附件1。 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及竣(交)工验收文件、科研文件。建设单位要对工程档案进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皖交人教(2006)6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0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称评审条件通知 安徽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 9日印发 打字:聂薇薇校对:朱皖萍份数:150份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团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春运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回家、顺利返岗,我省在2015年春运期间联合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现将《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

满旅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保障旅客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顺畅、更温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团委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春运组织保障工作中,以“七心”服务为导向,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安全、有序、顺畅、优良”的总目标,切实提高对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确保春运工作便民利民、安全有序,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春运“情满旅途”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保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陈岳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盛、省总工会副主席高榕、共青团福建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甘肃省交通厅文件 甘交体法【2009】3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70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壹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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