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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共同体视域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村庄共同体视域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村庄共同体视域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2010年 第7期兰 州 学 刊No.07 2010 总第202期Lan zhou xue kan General.No.202 

村庄共同体视域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万江红 朱良瑛

(华中农业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 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倡导市场竞争的效率机制,另一方面以计划协调为主导的合作社一体化组织模式却备受推崇,而且被公认为最佳的组织形式,代表着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演进的方向。文章从内嵌村庄文化规则的村庄共同体角度解读合作社一体化模式,认为该模式获得了村庄场域中的身份合法性、制度合法性和文化合法性,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有效地实现了合作社、公司和农民三大利益主体的有机整合,获得了村庄共同体内的合法性。

[关键词]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村庄共同体;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0)07-0102-04 [收稿日期] 2010-02-25 [作者简介]万江红,女,教授,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农村发展;朱良瑛,女,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建国六十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研究”(09ASH004)和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培植计划和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转型时期,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中出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倡导市场竞争的效率机制,另一方面以计划作为主要协调方式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却备受推崇,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并且合作社一体化模式还受到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的一致认可,被确认为“制度设计上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周立群,曹立群,2001),“代表着农业产业化演进的趋势和方向”(生秀东,2007)。

现有研究主要是经济学者对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效率机制进行解释,但却很少从制度层面对该组织模式另一重要机制———合法性机制,进行阐释。因此,本文从内嵌村庄文化规则的村庄共同体角度分析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组织合法性,综合考察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得以运作的社会、文化、制度基础。

一、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制度内涵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指由农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企业实体,再由企业实体加工、销售合作社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加、销与贸、工、农的一体化经营;主要出现在中国东部和沿海地区。该模式具有四个显著的制度特征(郭晓鸣等,2007)。

组织结构上,企业与合作社被整合成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组织,企业作为一级独立法人,但在产权上归属于合作社。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内部运用了科层管理结构替代产品交易市场,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市场交易成本随之转化为内部管理成本。在这种模式下,耕地的规划、农资的购买、技术的服务和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与销售全部由合作社统一管理。如此一来,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都归属同一主体进行管理,有效地克服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

目标一致性上,合作社的开放性特征为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利益一致性提供了基础。一则合作社中的社员参与自愿、退出自由,如有利益发生冲突,社员可以选择退出合作社。二则社员均属于农村社区内的成员,大部分来自半熟人社会,彼此了解对方信息,其博弈能力相当,不会出现“一边倒”的趋势。三则合作社与企业之间属于股东和经营者关系,在内部的利益协调和均衡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产权关系上,企业、合作社和内部成员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首先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其内部成员在合作社中有明晰的股份;其次企业归属于合作社,合作社是企业的股东也是管理者。当然,合作社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之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不能直接干涉或侵犯企业的产权。因此,资本的集聚建立在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基础上,从而实现了劳动者对资本的支配和劳动对资本的雇佣。

分配机制上,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将公司、农户和合作社三者进行协调,实现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主要采取股金分红和返利等形式进行分配。这样,保障了农户的利益,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和潜能。

二、合法性与村庄共同体

(一)合法性的多重维度

马克斯?韦伯(W eber,Max,1968)最早对组织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科层制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三种形式:“传统习俗或规范、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和理性的规则、制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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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里所说的“法”并非仅仅只指法律,包括了更广阔的社会规范。另一位社会学家帕森斯(Parsons,Talcott,1960)在提出他的文化制度视角时,拓宽了合法性所指范畴,包括了除权力系统之外的其他属性。他认为,正如较大的社会结构下的专门化子系统,为了能够合法获得稀缺资源,所追求的目标应该与更大的社会价值保持一致。组织的价值体系“必须依据其为上级系统的目标达成获得功能重要性而获得合法性”,即强调组织目标与社会功能一致而获得合法性。

随着新制度主义兴起,理论家们又开始重视认知信念体系的重要性,强调从认知信念体系与文化模型或规则的一致性角度评价组织。萨奇曼(Suchman,1995)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论述,“合法性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解或者假定:即一个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及定义体系内是合意的、正当的、恰当的”。

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将组织合法性综合成一个多维体系,即认知系统的表意合法性、文化系统的规范合法性和强制系统的制度合法性。这是西方组织理论关于组织合法性的解释维度,背后的基本假设都是基于现代性社会或后工业社会。而中国农村还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这个特殊背景下的组织合法性解读,还必须考虑组织所处的村庄这个特殊场域。

(二)村庄共同体

村庄是传统乡土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落,内嵌着该地域内人民的共同价值传统和行为准则,具有“共同体”意义。因此,胡必亮等人在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时提出了“村庄共同体”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农村的基本分析单位(胡必亮,2005)。

村庄共同体形成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村庄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村庄是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单元而存在,因而承载和满足了村民的多方面需求,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社会声望的等等。村庄成为了生活于其中的个人乃至家族延续的基础。其次,村庄是一种意义共同体,因为居于其中的人们在历史和现实的共同交往中形成了相互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且依靠成员之间的“闲言碎语”机制来维持这种群体秩序,调节其成员的行为;如果谁违背和践踏了这套价值体系,就会遭到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唾弃和鄙视(王曙光,2007)。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建立在村庄这一承载着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地域之内的组织形式,村庄内的居民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特定的人际交往形式、相互认同的行为准则、价值体系以及完备的监督机制。合作社一体化能够很好地在村庄中得以发展,应该说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上嵌入了村庄共同体。因此,村庄共同体对于考察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组织合法性是一个十分契合本土化实际的概念。

(三)村庄共同体视角下组织合法性内涵

在村庄共同体的视角下界定组织合法性这一多维体系的概念,表意合法性,即符合村民的认知信念习惯,组织成员之间的交往符合村庄共同体的关系交往原则,也即费孝通先生所述的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伦理的“差序格局”;文化合法性,即组织目标与村庄社会文化的一致性,包括历史流传下来至今仍为民信奉的各种哲学思潮、价值理念等,以及村民内化城市文化形成的价值原则、信任标准等;制度合法性,即组织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政府政策以及农村的习惯法等一系列具有强制性的规则。

三、村庄共同体视域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村庄共同体中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作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就必须考虑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和传统乡土社会的组织原则,建立将各利益主体有机整合的联结机制。那么,在村庄共同体的视角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如何实现表意合法性、文化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与村庄共同体规则以及市场原则的耦合呢?

(一)关系共同体:合作社一体化的身份合法性

合作社一体化将公司与农户都纳入到一个组织框架范围之内,按照统一的计划行事,实质是将公司、合作社、农户同置一个关系共同体中,这些利益主体都变成了“圈内人”。合同关系变成了一种圈内人关系,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关系亲疏的差序格局中逐步向内圈接近。

费孝通认为关系共同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地域中形成,依赖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等条件;第二,关系共同体将人们的人际交往范围根据关系的亲属分割成具有等级的圈层,就像石头投到水中由中心向外推开的圈层一样,距离中心越近、关系越亲密,距中心越远、关系越疏远,人们的交往也存在着“差序格局”;第三,处于关系共同体中的成员,因内化了历史文化积淀下来的社区规则和社会规范,形成了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具有了共同认定的社会秩序作为其行动的意义背景。处于关系共同体中的成员具有较强的“圈内人”的身份意识(费孝通,1998)。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本村村民组建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成立公司,公司的管理也是由村民中的精英承担,村民与公司同时因合作社纳入了同一组织体系之内,即纳入了同一关系共同体之中。相比于“公司+农户”模式,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下的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内生的“圈内人”关系,在文化和社会心理上共享了村庄共同体所建立起来的价值规范和社会秩序作为行动的意义背景,而且交往方式上也是基于大家共同熟悉的交际原则。如此一来,基于理性的合同关系有着更深层次的关系共同体的交往原则作为基础,合同关系变成了“圈内人”关系,合同的风险会降低。而“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则是作为一个外来成员与农户建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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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公司按照理性的原则与农户互动,而农户则按照长期以来积淀下来关系共同体的价值原则和以乡土知识为背景的交往原则与公司交往,正是因为身份上将公司置于圈子之外,所以才会造成交往原则上的分疏,在公司的理性原则下合同关系遭遇乡村社会中以价值为基础的交往原则后难以收到在市场原则下的效果,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是,关系共同体的存在是具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的。然而,王曙光等学者研究指出,在中国文化中“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可以依赖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打破一定的条件而存在。人们可以根据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形成相应的共同体,但同时也可以突破这些关系纽带形成新的关系网络,可以预见,当突破一定限度时,关系共同体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就很难维系,关系共同体崩溃的风险将增加(王曙光,2007)。正因为关系共同体的范围存在一定的边界,所以不得不考虑当新的社会联结形式介入村庄关系共同体中时,必须考虑新的规则加以规范,仅仅依赖原有的关系共同体的价值规则是难以维系的。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下,如果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引进新的人才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就必须考虑在关系共同体交往原则基础上,形成新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共同认可的规则来规范内部成员。

(二)信任共同体:合作社一体化的文化合法性

村庄作为一种信任共同体对于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成效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村庄信任成为了合作社一体化模式的稳定与和谐运转的重要条件。村庄信任是指“在村庄共同体框架下,村庄里的每一个个体通过一定的与当地文化紧密相联系的社会规范与社区规则嵌入(embedded)到村庄系统之中,并因此互相之间产生对于彼此的积极预期的一种社区秩序”(胡必亮,2005)。

农民自发组织合作社,并进一步形成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并不是偶然的,是当地村庄文化传统的产物。在中国哲学和社会思想史上,有一个很有特色的学派,即浙江东部功利主义学派。其核心思想在于“极力主张功利主义和经世实用,反对儒家学说重义不讲利,尤其是反对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学。该学派主张自由经济思想,反对政府干预民间经济活动,呼吁政府允许并且保护个人根据其‘好利’之心而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叶适,1961)。所以,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无疑是受到了浙江东部功利主义传统文化的滋养。

长期以来,浙东的民间经济活动基于村庄这个关系共同体形成了村庄信任。“由于其信息的对称性和完备性、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的有效性,村庄信任的维系成本极低”(胡必亮,2005)。处于关系共同体中的成员通过历史久远的相互交往和重复博弈,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而且这种合作关系是通过直接的人际互动予以传播和维持,因而,村庄共同体是一个熟人社会,成员彼此熟知,信息比较对称,加之治理结构的非正式性,从而使得村庄信任关系比较容易维持(胡必亮,2005)。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其参与成员的信息是对称的和充分的。因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组建过程和实际运转中,来自成员违约的道德风险是比较少见的。另一方面,村庄共同体通过闲言碎语的舆论机制和道德惩罚机制维系村庄信任。如果谁违背了这些交往规则不仅会殃及自身和家庭;这些规则千百年来一直发挥作用。因此,考虑到自身行为的长远影响和波及范围,村庄共同体成员通常会着眼于整个家庭的长远利益,珍惜自己的信誉和声望,遵守在村庄共同体中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和交往规则。正是这种日常的群体道德监督,对合作社一体化的正常运作,起到了非常好的风险防范作用,保证了合作社一体化中的合同违约率通常都是被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内。

(三)利益共同体:合作社一体化的制度合法性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利益目标和利益分配上实现了农民、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整合,促成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形成,从而获得了制度合法性。

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发形成的互助合作组织,承载着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等重要的社会期望。作为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在满足农民的首要目标和社会期待上,实现了合作社与农民在利益上的高度一致。合作社在组织边界上保持了开放性,社员如果认为与合作社存在利益冲突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合作社,这样实现了合作社与内部成员高度的利益目标一致性。另外,合作社与公司的利益目标一致性主要是通过合作社与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来实现的。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属于合作社的下属机构,相当于将公司内化成自身的子部门,因而在整体目标上公司服从并服务于合作社的目标,合作社的目标又是契合农民的期待与利益的,因而实现了合作社、公司与农户高度的利益目标一致性。

在利益分配上,该模式主要是通过产权结构和分配结构来实现的。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中具有明晰的股份,并按照规定的方案分红。企业作为一级独立法人也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合作社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之下对企业进行控制,而不能直接侵犯企业的产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农户与公司达成一致的利益分配方案是否维持了公平?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民作为单个的主体缺乏与公司抗衡、博弈的地位和能力,因而,在利益分配上难免会向公司“一边倒”,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中农民因为合作社作为代言人而具备了与公司抗衡的能力,而且因为合作社在信息方面的及时更新,对农民在法律、合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再社会化,使得农民的信息上逐步消除了不对称性。更重要的是,虽然合作社大多由经济实力较强的生产大户或政治权威较高的基层干部发起并担任主要职务,但是,合作社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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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这种博弈能力的过分悬殊。从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二者属于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因而,在利益的分配标准上,公司、农户、合作社实现公平博弈的可能性较大。

四、结论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不仅为制度经济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理论园地,而且为组织社会学的本土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社会事实。从内嵌村庄文化规则的村庄共同体角度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嵌入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特殊的社会、文化和制度背景,从而具备了组织合法性。

第一,从身份合法性角度看,合作社一体化将公司与农户都纳入到一个组织框架范围之内,按照统一的计划协调方式行事,实质是将公司、合作社、农户同置一个关系共同体中,这些利益主体都变成了“圈内人”。合同关系变成了一种圈内人关系,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关系亲属的差序格局中逐步向内圈接近。第二,从文化合法性角度看,合作社一体化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功利主义的自由经济思想和村庄文化有着关联。该模式是农民自发创造的成果,各利益主体共同置于内嵌着与当地村庄文化紧密相连的社会规则和社区规范的村庄共同体中,村庄信任是维持合同关系的文化根基,与道德相联系的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合同的违约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从制度合法性角度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通过公司与合作社之间一体化的组织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关系在利益目标、利益分配上实现了三大利益主体的整合,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一种重要的农业现代化组织形式,契合传统农村在转型期的社会、文化、制度规则,应该予以大力发展。但在发展中应该注意这样一些条件:第一,村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并且村庄在变迁中形成的村庄信任还是维系村民社会关系的主要原则,合作社一体化才具备组织基础和道德基础;第二,该模式中由农民精英成长起来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当的公司治理能力和经营能力,这是目前合作社一体化面临的最严峻的一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尤其是职业培训方面的再社会化;第三,合作社一体化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环节上需要与政府、科研机构进行合作,才能保证具备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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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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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学校发展共同体活动实施方案

范文 2020年最新学校发展共同体活动实施方案 1/ 11

最新学校发展共同体活动实施方案 01 为加快农村薄弱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学校的人才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信息优势,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同步发展,根据临渭区教育局《关于推进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实施教育精准扶贫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小学校情及三张镇、孝义镇 13 所学校的现状与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区局文件精神,发挥核心校实验小学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以优化课堂教学过程为载体,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优质办学为目的,整合城乡教育资源,在共同体内实行共享管理经验、助推教师成长、探索考核评价等新机制。 通过理念更新、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特色创建、轮岗任教等方式,实现“理念共享、资源共享、方法共享、成果共享”,构建均衡优质和谐的临渭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二、组织机构总负责:组长:副组长:领导机构下设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3/ 11

三、主要目标 1.互相融合,完善学校管理体系。 帮助孝义镇中心校和三张镇中心校确立明确的办学思路、科学学校制度,改善教师培训方式、更新教师教学理念,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2.任务驱动,落实城乡帮扶责任。 主要通过“四会”即开展联席会、组织专题会、召开现场会、举行汇报会来明确责任。 3.依托活动,开展相关帮扶工作。 以“课标研读”为主线,举行集中教研活动、科研知识讲座、课题指导、师徒结对、业务竞赛等活动,形成“学习、研究、实践”为一体的研修氛围。 4.积极探索,遵循“五共五联”原则。 即示范榜样共引、教育管理共济,教育资源共享,教育问题共研,教育发展共进;城乡学校联谊、教学研究联动、教学质量联抓、教师培训联办、亮色孵化联手,真正打造成均衡联动发展共同体,互补短板,互长优势,共生共长,共同发展。 四、具体活动安排

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二

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 ——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之二) 李国庆 2012-10-8 9:13:32 来源:《社会学研究》(京)2005年06期第194~213页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当今的中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阶层分化之中,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常常处于对立状态。要搞清出现这些问题的历史根源,需要深刻认识中国村落的社会结合性质究竟是建立在合理打算基础之上的结社,还是受共有的社会规范制约的、作为命运共同体的村落共同体。围绕这一根本问题,日本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学者基于20世纪40年代初期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资料,展开了一场被称为“戒能-平野论战”的大辩论。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村落是以完成特定功能为目的的结社,村落由于阶层分化和宗族组织而缺少凝聚力,村干部并非村民利益的代表因而缺少绝对权威。村民之间的互助行为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经过合理计算的交换行为,村落仅仅是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共同体”。基于这种认识,今天中国农村在推进向以功能组织为主导的村落类型转变的过程中,亟需加强村落的共同体性质,强化村民对村落的认同感,修复村落的过度分化,促进村落社会的整合与稳定。 【关键词】村落共同体/结社/生活共同体/阶层分化/消极的互助 (1)福武直论华中地区缺乏村落共同体特性

在1946年出版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一书中,福武直首先论述了中国华南地区农村社会的特点。他指出,按照一般规律,农村地区社会集团的统一性强,农村地区居民的连带意识比城市居民更强大,具有自给自足性,甚至表现出孤立性、封闭性和排外性。但是对华中地区考察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华中地区的村落已经不再是一个小王国,也不是孤立的环节社会,村落已经丧失了共同体特质。 福武直指出,华中地区农村的一般类型是,村落中的近邻是结合程度很强的地缘集团,但是村落不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自我满足的统一体。在华中的村落中,村落之下的村社是具有显著统一性的组织,而村落应该视为范围极广的社会生活组织。村落虽然是建立宗教组织“会”的最大地缘范围,但是这些村落并不举办特定的集体活动。“会”的成员不是村落的全体成员,只有一部分村民参加会的活动。在这些村落中,看不到为了共同防卫而实施的打更即夜间警备行动,也极少有村落组织的看青活动和共同灌溉等活动。村落中看不到由各户出资或提供劳动力修路或疏浚河道的活动,更没有由村落共同设立的私塾学校。除了一个聚落构成一个村落的事例之外,集团意义大都产生于村社即自然村。但无论是作为村社的自然村还是作为村落的自然村,集体性行动都很贫乏(福武直, 1976a:248)。 此外,从村落管理看,华中农村没有像集团性较强的宗族村落那样制定的村规民约,对于违反农村生活规范者的制裁也很少在村内进行。领袖的选举不是按照宗族势力的强弱或家庭地位的高低,最终是以能力和财力为标准的,由于他们与一般村民之间的差距很小,不具有高度的权威。村民对村落的认同意识低,自律性的自治十分消极。在华中地区,村落的统治是一种任其自然的状态。同样可以说,在这样的村庄中,由于没有举办积极的集团活动,不需要对村庄的统治,因而也就没有产生专制的条件。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 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三、现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由理性建构主义 转向经验主义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

文化哲学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1685302.html, 文化哲学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 作者:邹广文刘文嘉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年第12期 【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走向世界的中国围绕事关人类前途命运重大问题所提出的中国方案。从文化哲学角度看,这一重大理念是人类普遍交往形成的价值共识,是依托中国文化、面向世界文明的文化哲学,也是具有自律性和非强制性的价值范导。它一方面在“共同体”视野下提炼了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原则,另一方面也正将中国故事升华为“共同体”层面的人类经验。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普遍交往中国道路民族性时代性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1685302.html,ki.rmltxsqy.2017.12.003 随着全球交往的深入拓展,世界政治格局中主体国家的主权观念空前强化,世界各民族间的文化冲突与融合日趋加剧。如何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趋势中确立民族发展的精神向度,如何在基于对人类命运深刻思考的前提下形成一种健康的未来发展意识,这是中国和世界都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首次向世界传递了对人类文明未 来走向的中国判断:“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此后,从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的主旨演讲,到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从2015年在联合国《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到2016年G20杭州峰会开幕式上“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习近平主席数次在国内国际多种场合表达、强调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理念,呼吁全世界各国面向人类未来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 如果将这些分别针对不同问题、切合不同场合、着重不同阐述角度的讲话组合起来,便形成了一个论述体系,全面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意义、价值目标与实现方式。一方面深刻呈现了“中国梦”与“世界梦”的辩证关系,在“共同体”视野下提炼了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原则;一方面拓展和延伸了“中国梦”的内涵,正将中国故事升华为“共同体”层面的人类经验。 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几个维度 近代以来,伴随着“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①的进程,基于不同理解、不同文化的各种全球性观念也应运而生。以往的全球观,都是以某一种文化形态为本位框定全球关系,但人类命运共同体则试图超越民族国家与意识形态的叙事层面,寻求每个民族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和人类文明整体上的安全和进步。这个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支撑。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学习共同体

学校课堂教学改革的新课——创建学习共同体 1、何谓学习共同体? 张建伟博士认为,学习共同体(1earningcommunity)是指一个由学习者及其助学者(包括教师、专家、辅导者等)共同构成的团体,他们彼此之间经常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各种学习资源,共同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因而在成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人际联系。也就是说学习共同体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而构成的一个团体,在这个团体内部,大家拥有共同的目的、期望、知识、志趣和情感,并因这些共同的精神因素而将团体内的成员凝聚在一起,大家彼此相互依赖,平等相待,荣辱与共,最大程度地共享利益。 学习共同体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社会强化功能,二是信息交流功能。学习共同体的社会强化功能是指建立学习共同体能够满足学习者的自尊和归属的需要。在学习共同体中,学习者感到自己和其他学习者同属于一个团体,在进行共同的学习活动,遵守共同的规则,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和偏好。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以及从其他成员身上所得到的尊重感有利于增强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参与程度,维持他们持续、努力的学习活动。学习共同体的信息交流功能是指学习者与辅导者进行交流,同时又与同伴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建构知识、分享知识。在沟通交流中,学习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信息,看到理解问题的不同角度,而这又会促使他们进一步反思自己的想法,重新组织自己的理解和思路。 2.学校的课堂应该是一个学习共同体 众所周知,当今的学校教育正处于历史的转折点,所有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实验。在亚洲,日本学者佐藤学教授通过自己二十多年的行动研究,在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指出了“学校改革的中心在于课堂”,唯有从课堂教学层面的改革开始,才有可能取得学校改革的丰硕成果。他认为课堂改革的最重要的课题在于建构以“学习”为中心的课堂文化。 课堂是一个微型社会。如果从课堂的人际关系出发考察的话,课堂这个微型社会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原始共同体社会、群集性社会、学习共同体。不同的课堂社会形态构成不同的课堂文化。第一种形态即原始共同体社会,是由对班集体的直接性归属意识与对课堂规范的无意识承认结合而形成的,其特征在于“集团内部的情绪性的强烈的一体感与对集团外部的排他性排斥意识。”第二种形态即群集性社会,是由课堂中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与制度性的角色关系构成的,其特征是集团内部每一个个人形成着走向自由的私的世界,而人与人的关系被地位、约束、角色所消解,共同体的性质被剥夺了。第三种形态是意识到上述两种人际关系并在加以变革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学习共同体,是以知识与伦理的共同拥有为纽带所结成的自觉化的共同体,其特征是集团内部每一个个体在各自自主的个人世界中生活,同时也通过同他人的社会亲和,在课堂的共同体世界中生活。也就是说,在这种课堂中,不仅每一个学生的个人世界在同伙伴的人际关系中层现,而且通过这种人际关系,在自己的内部世界中体验伙伴们生活的世界。 我们追求构建的是第三种形态的课堂社会——学习共同体。因为在这种社会形态的课堂里,随着教学过程的展开,推进着个人的活动与合作性活动的统一,寻求个性认识的交流与共享的共同知识的形成。在人际关系上,通过自我探索与社会性联合,寻求主体性与共同体的形成。在这种课堂中,教师是教育的专家,同时又是学习者,既是教室里建设学习共同体的指导者,自身又是这个共同体的一员。值得指出的是,在这种课堂里的人际关系是共同体

推进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

推进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 促进东夏教育均衡发展 为推进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促进东夏教育均衡发展,东夏教管办落实市教育局提出的“关于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校优质资源作用,实现教育均衡化为目的的共同体建设,进一步推动城乡学校互助共同体工作的深入开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2010年东夏初中与职工子弟初中、东夏小学与职工子弟小学结对,2011年东夏初中与北关初中结对,东夏小学与西苑小学结对,今年东夏初中与开发区初中,苏屯初中与满族初中,东夏小学、苏埠屯小学与西苑小学结对,东夏小学副校长到店子小学兼任副校长,建立了东夏镇小学共同体。 自校际间共同体建立以来,由于校际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且活动组织灵活方便,便于进行深度交流。我镇从学校和教师的需要出发,以改进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为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校校联动、共同参与的合作管理机制,加强固定合作研讨项目的深入开展,促进区域学校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夏镇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发展共同体学校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共同体建设工作。学校有关科室切实加强共同体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重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主要点问题。

二是强化考核评价。学校制定学校发展共同体考核评价方案,对共同体学校实行全方位、捆绑式的一体化联动考核,实现共同体各成员学校“利益共享、荣辱共担、校兴共荣、校衰共耻”。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对各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的进展情况分别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奖励共同体的依据。对于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典型经验,教管办将适时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将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情况纳入创先争优等评选范畴。 三是狠抓过程管理。双方学校将加强对各发展共同体的过程性指导和监管,同时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指导小组,对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半年中期评估和年底终期评估等。 四是加强人文关怀。我镇对来我们东夏支教的指导教师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对到结对学校学习的教师给予每月200元的补助,在重大节日期间对支教教师和外出学习教师进行走访,在考核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评优树先向外出学习教师倾斜。 五是东夏初中和苏屯初中互派副校长进行交流学习;并成立了东夏镇小学教科研一体化,派出副校长李广华到店子小学兼任副校长,定期在全镇小学范围内召开研讨会和选派骨干教师到共同体学校进行教研教改活动。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促进了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共同体各方切实履行职责,毫无保留地将本校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策略和管理措施提供给对方,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切实担负起帮助、指导、促进对方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责任和义务。利用暑假教育系统人事调整契机,从主体学校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到对方学校担任学校管理工作。双方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对方学校交流教学经验,确立了“全力打造均衡优质和谐的教育品牌,创建青州最亮丽学校”的办学目标,实行统

最新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

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 " [摘要]村落共同体问题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都有重要意义。二次大战以后,日本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围绕着地主佃户关系、国家编民关系和共同体论展开了论争;关于华北是否也与南方同样存在村落共同体,也是日本史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中国史上村落共同体的研究,不应仅以西欧或日本的共同体诸表象作为讨论问题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中国史;农村;村落共同体 在关乎人类生存的问题中,最重大的事情是什么?那应该就是以食、衣、住为首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了。人类以一己之力是不能生产那些东西的,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实现的可能。在这样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基本生产关系的样式决定了那个社会的特质,并据此区别这一社会与其他社会。这里就产生出区分时代的问题。 不言而喻,宋元社会是农业社会,上述的生活资料全都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类集团从事这些生产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村落”的概念。姑且不论汉代的“里共同体”,至少在魏晋以降,“村落”的叫法已经可以普遍见到。这样的“村落”,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总不会一点意义都没有罢。一般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果真没有实际存在过?抑或对社会的再生产承担过固有的作用呢? 沿着这样的思路,农村史对于

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循着前人学说的轨迹,对宋元时代的农村史,尤其是关于村落共同体的问题,试作一个考察。 一围绕宋元社会历史特点的学说史反思 这里,我们试将战后关于区分宋元乃至明清时代的论争分为三期,以期把握其问题所在。 第一期围绕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论战时期(战后至50年代) 最先不遗余力揭明宋元时代地主佃户制的是周藤吉之。①他指出,中国的庄园,从汉代直到唐代,是别业的意思,唐末以降至宋代,“庄”才指田园的含义。庄园的所有者,从汉代到唐代中期,是宫廷与贵族,唐代中期以后到五代则是节度使与武人。然而,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均田农民的分化,其上层农民拥有庄园的情况也已出现。他们接受节度使的保护而成为官僚,入宋以后,则作为官户、形势户而成为庄园的所有者。宋代的庄园,有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在各地的两种形式,前者之中有囊括数村的情况。然而,没有不纳赋税的特权,唯有官僚的庄园可以免除劳役。庄园内部设有管理者,是由地主从佃户中指定的。耕种者在唐末是奴仆与庄客,庄客也近乎于奴隶。虽然在宋代,奴仆耕作并不是重要的成分,佃户的耕作已成为主导性的,但他们之中近乎奴隶的占大多数。宋代的庄客一般称为佃户,也叫做客户、佃客、租户、地客、火客、隶农。他们从他乡移来,向地主递上租契,租借土地、住房、耕牛、农具等,缴纳五到六成的租课与附加租,还被役使做各种杂役。地主与佃户的法律地位有主仆之分与上下之分,

学习共同体的构建

学习共同体的构建 1、何谓学习共同体? 张建伟博士认为,学习共同体(1earningcommunity)是指一个由学习者及其助学者(包括教师、专家、辅导者等)共同构成的团体,他们彼此之间经常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各种学习资源,共同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因而在成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人际联系。也就是说学习共同体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而构成的一个团体,在这个团体内部,大家拥有共同的目的、期望、知识、志趣和情感,并因这些共同的精神因素而将团体内的成员凝聚在一起,大家彼此相互依赖,平等相待,荣辱与共,最大程度地共享利益。 学习共同体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社会强化功能,二是信息交流功能。学习共同体的社会强化功能是指建立学习共同体能够满足学习者的自尊和归属的需要。在学习共同体中,学习者感到自己和其他学习者同属于一个团体,在进行共同的学习活动,遵守共同的规则,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和偏好。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以及从其他成员身上所得到的尊重感有利于增强学习者对共同体的参与程度,维持他们持续、努力的学习活动。学习共同体的信息交流功能是指学习者与辅导者进行交流,同时又与同伴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建构知识、分享知识。在沟通交流中,学习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信息,看到理解问题的不同角度,而这又会促使他们进一步反思自己的想法,重新组织自己的理解和思路。 2.学校的课堂应该是一个学习共同体 众所周知,当今的学校教育正处于历史的转折点,所有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实验。在亚洲,日本学者佐藤学教授通过自己二十多年的行动研究,在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指出了“学校改革的中心在于课堂”,唯有从课堂教学层面的改革开始,才有可能取得学校改革的丰硕成果。他认为课堂改革的最重要的课题在于建构以“学习”为中心的课堂文化。 课堂是一个微型社会。如果从课堂的人际关系出发考察的话,课堂这个微型社会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原始共同体社会、群集性社会、学习共同体。不同的课堂社会形态构成不同的课堂文化。第一种形态即原始共同体社会,是由对班集体的直接性归属意识与对课堂规范的无意识承认结合而形成的,其特征在于“集团内部的情绪性的强烈的一体感与对集团外部的排他性排斥意识。”第二种形态即群集性社会,是由课堂中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与制度性的角色关系构成的,其特征是集团内部每一个个人形成着走向自由的私的世界,而人与人的关系被地位、约束、角色所消解,共同体的性质被剥夺了。第三种形态是意识到上述两种人际关系并在加以变革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学习共同体,是以知识与伦理的共同拥有为纽带所结成的自觉化的共同体,其特征是集团内部每一个个体在各自自主的个人

发展共同体计划

七沟中心小学 落实《“学校发展共同体”学区方案》工作 计划草案 为有效落实《平泉市城区中心校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的实施方案》,推进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成立“学校发展共同体”工作小组。 学区联络领导:王建中武洪英 组长:李春国(校长,负责计划制定、沟通联系、协调)副组长:蔡成(副校长,具体负责活动的开展、组织) 成员:韩振武、王晓丹、张文利、杨磊、刘永中(主任、副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报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负责分管工作活动的开展与服务) 二、工作内容与合作方式(预设) 根据学区中心校关于“学校发展共同体”的实施方案要求,“共同体”将进行以下内容合作与建设: 1.召开“共同体”成立大会,明确各校职责、合作方式、工作内容,建立统一的“学校发展共同体”协调领导组织机构。 2.建立学校班子成员联席会议制度,由各成员校轮流承办,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可听取各校意见,对“共同体”工作做出年度计划,计划与总结由承办校负责执笔,复印给各校;也可进行某一方面的主题交流或论坛;还可对承办校进行综合诊断,提出合理建议等。 3.组建“共同体”名师团队,充分利用各校的名师骨干资源,让“共同体”互补分享,并有计划的开展名师送课、名师讲堂、

名师帮扶等活动。 4.分学科建立“共同体”教师微信交流群,突破时空局限性,加强教师实时沟通与交流与资源共享。 5.定期开展“共同体”文化交流活动。开展领导、教师、学生等多层面,教学、养成、少先队等多内容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使交流与合作经常化、常态化。 6.建立“大教育”观,各成员校要不断增强促进和发展“共同体”意识,以提高“共同体”办学质量和效益为己任,努力实现“共同体”成员的教学管理、教学资源、教学方法、教学活动等最大程度的共享。 三、“共同体”交流活动安排(预设) (2017—2018年度,承办校:城东小学) (一方建议,不一定切合实际,敬请提出批评指正。) 七沟中心小学 2017年10月26日

村庄边界的多元化

一、研究的问题和村庄 谈到中国村庄的功能和农民生活的基本范围,有三位学者的研究是不能不提及的,这就是费孝通先生和黄宗智先生对村庄共同体的研究,以及施坚雅先生(Skinner,G.William,1964—1965)关于基层市场共同体的研究。费和黄视村庄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功能单位、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都属功能完整的单位(费孝通,1939; 黄宗智,1986);施坚雅则断定,中国农民生活最基本的功能单位不是村庄而是包括数个村庄在内的市场共同体。两种研究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了中国农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范围和组织,施氏的研究走出了村庄,关注到基层市场对农民生活的重要性,涉及了村庄经济和社会生活开放的一面,令人耳目一新,但其否定村庄对中国农民生活的基本意义却有待商榷。费和黄的研究则重视外来力量与村庄内在的经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动力具有同等重要性,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研究中国村庄的基本的出发点。但是,以上两种研究各自概括的都只是中国农民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生活的一部分事实,而目前在乡村工业化过程中涌现出的相当数量的超级村庄,则为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村庄边界的概念和村庄边界多元化的分析框架,对超级村庄中出现的经济边界开放与社会边界封闭同时存在,二者既相互冲突、又共生共荣的现象进行讨论,进而探讨中国基层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 本文是从如下两个意义上使用村庄边界这个概念的:一是村庄与外界之间的疆域性界线,如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地域共同体的范围,以土地所属为依据的村界,以及行政关系制约下的村组织行政的界限等;二是村庄主要事物和活动的非疆域性边缘,如村庄的经济组织、市场经济网络、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生活圈子所涉及的范围等。边界的多元化,则指村庄是由多种独立的、不完全互相依存的边界构成,它们反映出村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范围分化的程度。采取这种分析方法,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在不同定义的边界内,村庄代表着不同的事物(Feuchtwang,Stephan,1995),根据不同的目的执行着不同的任务,并且受到不同社会规范的制约。在进行分析时,本文将说明市场环境、村社区文化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并提供事实的例子。这些村庄的资料是笔者在1993年和1995年经过实地调查取得的。调查主要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通过收集档案资料(村史、经济统计报表、工作总结、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制度章程等)、实地观察和访问完成。访谈的对象有村组织和村企业负责人、会计、文秘、村民和外来人等。作为观察者深入其中的个案研究,本文所提供的资料对定性的理论研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能够成为推论超级村庄总体的依据。在言及超级村庄总体时,还应注意到中国区域和发展模式之间的巨大差异,特别是注意到中部和西部,虽然乡镇企业并不发达,但是也造就了数量不多却实力强大的超级村庄的事实;注意到一些经济发达地方的村庄,虽然企业私营化和分散经营的程度很高,但是村庄作为整体仍然有可能聚集村财,发展村政事业,成为超级村庄的事实。 二、村社会的再组织与村庄边界的分化

邹广文、刘文嘉《文化哲学视域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以往的全球观都是以某一种文化形态为本位框定全球关系,但人类命运共同体则试图超越民族国家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寻求人类文明整体上的安全和进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人类整体性困境也同时出现,其解决必须有赖于一个整体性的方案,更需要各民族国家求同存异。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着眼于未来人类和平与发展所做出的时代新诠释。 从本质上看,它是超越了种族中心主义的全球观。其实,种族中心主义的观念和行为亘古有之,这种观念以自身文化的价值和理念为标准来评判其它文化的优劣,并试图将自身价值强加于对方。历史上它曾间接或直接导致了近代之后世界纷争和冲突。之后,种族中心主义不断被反省,和平共处和有序竞争成为了国际秩序的主流,维护人类共同价值已成为文明发展的诉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超越、对种族中心主义的超越,是应时顺势而生的全球观。 从特征上看,它是依托中国文化面向世界文明的哲学表达。形成人类命运的理论需要深厚的文化渊源和长久的历史经验做支撑。中国数千年文明虽经百折而犹向前,始终保持着统一、和平发展的主基调。维持这种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凝聚力,来自中国哲学中“天人一体”的宇宙观、“天下一家”的世界观、“民胞物与”的人类观、“和而不同”的中庸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在充分吸收、提炼中国文化价值精神的基础上,面向世界文明提出的。 从实践上看,它是具有自律性和非强制性的价值范导。基于中国文化精神的特征,这决定了它要依靠自律、反省、互相监督等软性方法来维系,而不是靠硬性手段贯彻执行。全球交往的历史证明,一旦用强制性手段推广“普遍性”的价值,就等于向一些强势文化提供了执行者和法官的角色,使得霸权主义有可乘之机。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量的伙伴关系,促进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文明交流……这些都要靠各民族国家的协商、交流和自律来完成。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 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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