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证明办事流程资料

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证明办事流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二)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领证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4、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已生育子女的需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5、户口本;

6、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者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交社区工作站。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已怀孕人员需进行孕期检查和办理生育保险的。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并根据情况提供:

1、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资料;

4、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三)办理部门

拟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拟生

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证明,女方深户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三、子女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二)办理材料

办理出生入户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进行过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未进行过生育登记或审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夫妻随迁或子女随迁入户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医院怀孕证明或母子保健手册。

4、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

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5、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五年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子女入学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的非深户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女方为深户的在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女方为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子女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

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六、生育一孩人员积分入户计划生育

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市外积分入户、录(聘)用手续及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已怀孕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办理市外积分入户、录(聘)用手续及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医院怀孕证明或母子保健手册。

4、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七、生育二孩人员积分入户计划生育

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市外积分入户、录(聘)用手续及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怀孕的提供医院怀孕证明或母子保健手册。

4、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

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5、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五年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计生部门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八、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计划生育

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拟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部门

女方为深户的在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女方为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深圳户籍离异男性在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