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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

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冶金行业类】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国务院令第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 第壹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壹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壹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之上行政区域的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同上壹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

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04月0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提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征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百分之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矿产品销售之日起1天、5天、10天、15天内缴纳,或者按固定的1个月、3个月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7月31日前缴清,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具体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办法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统称地市)和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资格经省地质矿产厅认定后,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 第四条对于不具备征收资格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由其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行征收职能。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待履行采矿补登记手续的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厅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和费率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由管辖的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征收时该矿产品的产地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与征收机关对矿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计算等发生争议,由所在县或地市物价部门负责裁定。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 篇一: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 泸州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规范补偿协调程序,保障全市建设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等有关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牵头协调的主体,负责搭建平台,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补偿的处理和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调工作。第五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间自行协商,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

偿协议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双方协商有争议的,由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双方在区、县人民政府协调下共同委托具有矿山设计或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偿协调的依据。 第七条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对压覆矿山资源及生产的影响,包括垂直安全评价、矿区范围及井巷工程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加固方式及费用测算;不能继续使用原井巷工程须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的费用测算;压覆采空区安全评估,补救措施及费用测算。 (三)建设项目工程对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外不能开采开拓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压覆的;因安全等方面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须关闭矿山的;建设项目工程垂直压覆投影范围内井巷工程不能加固,因区域地质条件又不能另凿井巷形成生产系统须关闭矿山的,应开展资源和资产评估。资源评估指剩余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包括:井下资产、地面资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建设单位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区、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介入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一致的,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

第16卷第4期 2007年4月 中 国 矿 业 C HINA MINING MA GAZINE V o l.16,N o.4 A pril 2007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 * 程琳琳 胡振琪 宋 蕾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 100083) 摘 要:本文在总结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政策设计。提出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法规和专门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管理部门;设立 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 ,实行生态补偿费征收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实 开采许可证 内涵,严格实行开采许可证制度;改革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将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用纳入矿山企业成本。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补偿机制 政策设计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4051(2007)04-0011-03 THE POLICY DESIGN ON THE ECO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MINERAL RESOURC ES IN C HINA Cheng L inlin H u Zhenqi So ng L ei (China U niver sity of M ining T echnolog y in Beijing Beijing 100083) Abstract:T his paper designs the po licy of eco compensatio n mechanism of mineral resources o n the ba sis o f the status in our count ry and the for eig n experience.T he policy designs ar e as fo llow s:set up t he eco com pensat ion mechanism law and special envir onment al har ness depar tment;set up the abando ned mines ecolog ical co mpensation fund and implement the eco co mpensatio n fee co llect ion system;establish the per for mance bo nds sy stem;implement the mining permit system st rictly;bring t he eco compensatio n and recla matio n fee into the mining ent erprise cost. Key words:M iner al r eso urces Eco co mpensat ion mechanism P olicy design *国家863计划课题(2006AA06Z355),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课题组子课题: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及其政策设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NC ET 04 0484)收稿日期:2006-11-11 作者简介:程琳琳(1977-) 女 山东泰安人 讲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博士研究生 从事土地资源管理及生态经济方面的研究 1 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政策设计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重要的矿产资源大国和矿业大国。 我国95%以上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均来源于矿业 1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坏大量的土地和产生环境污染,由此造成原有环境景观的严重破坏,并引发一系列难以避免的环境问题。例如,平原变成高低不平的塌陷区,肥沃的农田变成沼泽 地;粉尘飞扬,废水、废气渗溢;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水体消失,使井、泉干涸;山体滑坡、土地沙漠化加剧和水资源与土壤污染等等 2 。因此,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量大面广。 在当前资源环境问题演变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硬约束的形势下,如何调整生态损害与保护的关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就成为我国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也强调指出,要健全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符合我国的实践需求和政策需求。 本文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从政策层面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设计。 2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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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以下矿种费率均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 、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 石、 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 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 、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 、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饰面用灰岩) 、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 、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半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 、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 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 、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 、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 、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 、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 、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临时性、季节性采挖、销售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购买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扣缴,交征收管理部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办法: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算;采矿权人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算。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20%计算。采矿权人自行加工使用原矿的,按原矿计算销售收入;经选矿后加工使用的,按精矿计算销售收入。原矿、精矿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资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已核定开采回采率并可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上述公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者难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加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数确定为1。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包括代缴人,下同)向管辖的征收部门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8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 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采掘后直接销售的,以销售矿产品的收入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其消耗矿产品的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时,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征收(附:国务院《矿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障和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以及其他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和费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分级征收。 (一)省内中央直属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省、市(地)属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军队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矿区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采矿及其他类型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矿区范围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未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或由其指定机构代收。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式计征。对下列具体情况,可区别采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数据: (一)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环节而自行加工利用的,按照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及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二)选矿厂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石,由选矿厂按照实际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及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三)地质勘探单位在勘查工作过程中回收的矿石,按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自行加工利用的,比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四)有自备矿山的水泥厂,每生产1吨熟料,按1.3吨灰岩、0.30吨配料(黄土等)计算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五)用粘土生产砖、瓦,按每立方米粘土0.10元计算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六)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5计算。 第七条本办法实行之前待履行采矿补登记手续的在建和生产矿山,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登记,征收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矿产品未销售的,先按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年终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规定 矿种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 钼、汞、锑、镁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 钬、铒、铥、镱、镥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以下矿种费率均为2%)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 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 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 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 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 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 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 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 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 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 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 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 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 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 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 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 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 砂岩、水泥配半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 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 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 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

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 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 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 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 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 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 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 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 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 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 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 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 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 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 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 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 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 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 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 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 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 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 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 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 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探讨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探讨 资源不可再生带来的日益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和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所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从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标签:矿产资源;价值;耗竭性;外部性 中圈分类号:X1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19-02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资源短缺和大规模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近些年,世界各国都纷纷致力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所谓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生态资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业城市的发展机会受限制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一般说来,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 1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 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是以地租理论为基础。作为一个古老的经济学范畴,地租最初被看成是农产品价格超过成本和正常理论的余额。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为了解释这一余额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垄断地租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认为,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即土地级差,是地租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等自然条件的差别,投入等量的劳动和成本,会产生等量不同的农产品。因此,不同的土地会因自然条件的差别导致的成本差别而形成不同的地租。 马克思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平均利润理论以及生产价格理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了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并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两种基本形式。绝对地租,是指无论土地优劣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级差地租,是指租用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土地经營上的垄断是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可以看出,与李嘉图的观点不同的是,马克思认为,土地级差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而不是原因,而垄断才是地租产生的原因。因为在工业领域里,尽管许多相同的产品也存在着由于劳动技能、劳动强度、管理和技术水平等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成本差别,但这种成本差别会随着市场的竞争而经常产生或消失。相反,由于有限的优中等土地具有“不能被再生产和复制”的特征,因而在优中等土地上

请求减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

关于请求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 国土资源局: 经贵局对我公司2010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核查,依2010年度的精矿销售收入乘2%费率计算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70.125万元,已缴55万元,还应补缴15.125万元。我公司提出减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求,理由如下: 1、直接以加工后的产成品65%精矿的市场销售收入乘2%费率作为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基础不合理,我公司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从原矿石到精矿投入了大量的人工、物料、设备等加工成本, 2010年发生直接人工298万元、间接人工196万元、设备折旧费用431万元,共计925万元。如果把这些间接投入也并入计费基数征收资补费的话就不是很合理。目前国内比较大型的矿山企业征收资补费时,就是将销售收入剔除中间成本后,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 2、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尾砂回收及低品位的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不计算征收资补费范围。我公司2011年尾砂回收折算65%钨6.5吨、钼金属量1.5吨、铜金属量14.6吨。这些产品符合减免征收补偿费的条件。 3、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武宁钨矿开发利用方案核定我矿开采回采率为90%,经核查,我公司实际开采回采率为95%,因此,计算出开采回采系数为0.9474。 4、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勘探力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2010年我公司投入1.5亿元进行探矿,2011年又将投入1.5亿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鉴于上述理由,请贵局给予重新考量,我们申请减免资补费15.125万元,也希望贵局为我公司核定以公司间接投入的人工、折旧等间接成本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剔除后再计算资源补偿费,作为今后的计算原则。 现再次恳请国土资源部门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帮扶企业发展,减免2010年度欠交的资源补偿费15.125万元,我公司衷心感谢国土资源部门对我们企业的关怀和厚爱。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全面)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乙方拟进行_________高速工程项目建设,该工程项目与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存在重叠。为推进_______高速工程项目的建设,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友好协商,就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依法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启动压覆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工作,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压覆的探矿权价值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以该评估价值为基础对甲方依法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就所压覆资源储量的已缴纳的资源价款。 2、甲方就所压覆的矿产资源的勘查投入、已建的生产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3、甲方因矿产压覆,办理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须在评估报告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补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还

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安全生产。若在压覆的探矿权范围内因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引发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 法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508 【实施日期】 19940401 1994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 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开采矿产资源,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采掘后直接销售的,以销售矿产品的收入计征;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其消耗矿产品的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时,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国务院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征收(附:国务院《矿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应当核定而未核定或者未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为2;按照规定不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三率”指标监督,定期检查和抽查实际开采回采率。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 旗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其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征收。 矿区范围跨旗县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由于行政区划界线不明确而有争议地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征收。 第八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应持有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办理缴库和会计核算,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票据稽查。 第九条有固定开采矿区的采矿权人按月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临时性、季节性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后随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应于7月31日前结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自治区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60%用于地质勘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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