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

日期:

发布人:

2008年09月26日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24号)要求,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均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材料上报时间为双数年的4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设区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85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6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原件);(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件);

(八)编制部门关于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原件);(九)县级市(县)经设区城市建设(市政)、经贸部门初审同意,联合向省推荐的文件(原件)。

五、考核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基本材料审查合格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场上流通的节水器具的检测、认证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市场不少于1个,按照1:1.4~2的比例提供备选);(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六、命名管理

现场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城市,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复查材料。建设厅和省经贸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场复查。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参加国家组织的复查。

(一)复查程序:节水型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复查材料:复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复查材料包括: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城市节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三)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独立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

(二)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三)在城市范围内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开展了节水器具检测、认证和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用水器具的改造。

(四)积极开展中水利用,设区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4座以上,总建设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并正常运行的中水设施(不含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设施)2座以上,总建设规模1000立方米/日以上。

(五)大力开展关停自备水源工作,市区自备水的取水量不得高于公共供水量的15%。

(六)广泛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一户一表改造率达到城市居民用水户的40%以上。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二)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三)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八)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

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

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

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山东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暂定)》的指标。

(十三)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必须按照CJ 164-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进行检测、认证。

(十四)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十七)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十八)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十九)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区人口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

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

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创建节水型学校自评报告

创建节水型学校自评报告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小学近年来,柳堡镇中心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和完善,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相继创建成为“江苏省实验小学”、“江苏省优美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绿色学校”等。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更好地推进我校节约用水工作,把我校建成节水型学校,提升学校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学校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降低办学成本,全面培养学生节水意识。现将我校创建“节水型学校”工作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主攻生活节水,控制生活耗水,规范学校用水,提高全校师生节水意识,建立学校调控、全校师生参与的节水型机制,形成节约用水的消费模式,强化节水宣传教育,提高节水自觉意识,加大节水设施改造力度,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和先进节水器具,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项指标,争创节水型学校。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节水型学校创建活动顺利推进、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学校成立由胥福年校长任组长,郑社文副校长任副组长,纪开勇、刘武通、解启兵、曹增力、姜咏阳、赵久海、周久和等为成员的节水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由解启兵等同志担任节水管理员,负责巡回检查及学校节水管理日常工作。节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节水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节水型学校创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处理学校有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校日常节水工作进行指导、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节水型社会建设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实效。 三、具体措施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在课堂教学、办公、公共服务、基建及后勤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深入推进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建立以严格、科学、

国家节水城市企业节水报表填报详解

国家节水城市申报之企业节水报表详解 有气质的猪 根据国家节水城市考核评分标准细则等相关文件及通知,企业节水报表每月需填写两张(见附表1、2)。 首先根据表格所示内容填好相应月份、企业法人代码、企业详细名称等内容。 表一: 主要是按照用水性质和取水来源填写。 纵向看,企业用水分成两大类,工业取水和其他用途取水。两个大类之下又细分合计7个小类。企业当月用水总量就是这个7个小类的合计。 横向看,各类用水又按照取水来源分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等4类,据实填写。 重复利用水量填写的是当月重复利用水量,这个值与当月取水总量没有关系,甚至可能大于当月取水总量,分4个小类填写。值得强调的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水量合计/(重复利用水量合计+工业取水量合计)*100% 表2: 横向看,表2按照取水来源划分,用水量数据应与表1对应,

不能有误差 纵向看,表2需填写本月计划取水量或者定额取水量。因此,请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查找《关于印发工业及城市生活与公共用水定额的通知》,如果有相关定额规定,则填写E列到P列,I列取水定额根据查表所得,J列定额取水量是通过取水定额和产品产量计算得出,节超水量L是等额取水量J减掉实际取水量K,本月产品(值)取水量=K/G。 其次如果在通知中没有查到相关定额规定,则填写B—G ,M—P。B列本月计划取水量由发改委水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下发企业。 附件如下

江苏省城市(县、镇)工业企业月用水情况(一) 表号:IND01 企业法人代码企业详细名称行业大类代码行业大类名称年月制表机关: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批准机关:江苏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苏统法(1996)5号 报出时间:月后10日前

节水考核指标汇总及说明

民联寄宿制小学节水考核指标汇总材料 一、定量考核指标 1. 用水器具漏水率:用水器具总件数392个,其中节水水箱12个,节水龙头380个。漏水件数0,用水器具漏水率为0。 2. 节水器具普及率:节水器具占总用水器具的比例100%节水器具普及率为100% 3. 人均日用水量:学校总人数566人,人均日用水量20升, 大大低于考核指标“小学人均日用新水量小于30升”的标准。 4. 计算公式: (1)年用水总量4131800升 (2)学校总人数566人 (3)人均日用水量=年用水总量4131800升+(学校总人数566人X 365天)=20升/ (人.日) 5. 参与度: 全校师生全员参与节水型校园建设工作,先由全体教师开教师 大会,明确节水型校园的建设工作,再分解到位,各班举行形式多样的节水活动,进一步深化师生对节水的深刻认识,创建浓厚的校园节水气氛,使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 1. 组织及制度落实:学校成立了校园节水领导小组和节水督查小组,将节水型学校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查小组严格按照节水制度查看、管理学校的各个用水点,教学楼、宿舍楼每层有专人负责学校的节水事宜,各管理岗位责任明确,会议记录、节水工作日志齐全。 2. 学校公共用水部分:学校公共用水部分无违章现象。学校各楼层设有节能饮水机,宿舍、办公用水无跑冒滴漏现象。

3. 经常开展节水宣传教育:为宣传节水力度,提高师生节水意 识,学校政教处、团委充分发挥校报、校园广播、网络、宣传标牌等多种宣传阵地的作用,开展了以“节约珍惜每一滴水,建设节水新校园”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知识和开展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此外在卫生间、洗手处张贴节约用水提示用语和宣传画,营造节水型单位的良好氛围。组织学生观看有关节约用水的宣传片和展览, 积极参加节约用水的相关活动, 增强全校师生的节约用水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节水常识,倡导节水风尚。 由学校团委向全校学生发出“创建节水型校园” 倡议书,组织 学生创办了以“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手抄报300多份;政教处要求各班组织召开以《节约用》和《珍惜水资源建设美好校园》为主题的班会,进行节水专项宣传教育,要求每班展示20多 份以节水为主题的漫画,不少于5份的节水征文张贴在校园 宣传栏,课余时间总有络绎不绝的学生观看欣赏并学习;学校信息中心精心制作,在校园网站上增加了节水教育专题;各班安排开展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知识讲座,通过各种节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我校师生节约用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养成了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良好习惯。 三、节水设施: 各部门完善节水管理,制定节水相关制度,制定用水定额,落实 计划用水管理,科学制定节水指标,建立节水责任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供水管网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水龙头、管道阀门、冲水阀等排、给水器具,防止跑冒滴漏,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XX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总结

XX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总结 苏州位于长江下游,太湖之滨,境内河网密布、湖泊众多,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水面积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网密布,物产丰富,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市区下辖吴中、相城、新区、园区、沧浪、平江、金阊七个行政区。XX年全市gdp达到6700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669亿元,其中市区gdp为2718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69亿元。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群,荣获“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提高节约用水水平,有效解决城市水污染,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从xx年起,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城市节水管理的实际,提出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几年来我市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重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为载体,加强节约用水和集约取水管理,推进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水产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提倡循环用水、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增加雨水资源供应渠道,鼓励“中水”回用,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把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作为重要的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创建机构,加大节水投入,严格规范管理,广泛深入发动,扎实有效地推进城市水务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成立了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地下水资源等城市节水管理工作。x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专门成立了由阎立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水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人事局、法制办、各区政府等32个区、局主要领导组成的“苏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9月27日市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动员大会,阎立市长作了动员报告,全面启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会议,听取创建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部署和安排年度创建任务。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拟定下发了“苏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并与各区、局责任单位签定“节水型城市创建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把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榆林市节水型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开展节水型单位(包括:企业、校园、社区,以下简称“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按照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创建活动。 第四条节水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创建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按照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单位,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节水创建验收活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条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实行现场考核,基本程序如下: (一)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8月21日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8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5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容及评价考核方法。本办法基于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综合地考核评价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过程中的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更加深入的开展和长久机制的形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用于综合考核评价我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参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能耗水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办法》等导则而制定。 第二章考核评价容

第四条全面评价学校在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方面的工作,重点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规划设计、节能环保技术应用、节能节水管理、节约育人等多方面进行考核。 (一)组织及制度建设的考核指标 校园建设应按《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技术导则(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 重点考核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方面的组织、机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校园规划设计的考核指标 针对新校园建设及既有校园改造,参照我国已有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结合校园特点考核校园规划中的能源及环境规划专篇容。其他项目不作为本办法考核容。 (三)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考核评价在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中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成果,围覆盖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重点考核评价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节能照明技术、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的节能技术、热回收技术、水资源节约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舒适环境控制技术等。 (四)校园建筑设施节能监管 本办法规定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程是考核评价的重要容。着力推进我国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导则》、《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 准 日期: 发布人: 2008年09月26日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24号)要求,省建设厅、省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均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材料上报时间为双数年的4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上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城市直接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 (二)设区城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85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6份,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原件);(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件); (八)编制部门关于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原件);(九)县级市(县)经设区城市建设(市政)、经贸部门初审同意,联合向省推荐的文件(原件)。 五、考核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公共机构节能

附表1 中央国家机关节水型单位评价标准 一、技术标准(65分)序号 指标 计算方法 评分规则 分值 1人均用水量 机关平均人数 机关年取水量该项指标得分=12×26.4/人均用水量。其中,26.4为《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5部分:机关》(DB11/554.5-2010)中机关人 均取水定额值,单位m 3 /人?年。若《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五部分:机关》有修订,该值按修订版执行。该项指标满分20分(合格标准为12分),如计算结果超过20分,按满分20分计。 20 2办公楼人均用水量 办公楼平均用水人数 办公楼年用水量该项指标得分=6×18/办公楼人均用水量。其中,18为《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2001年)中办公楼取水定额值,单位m 3 /人?年。若《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有修订,该值按修订版执行(下同)。该项指标满分10分(合格标准为6分),如计算结果超过10分,按满分10分计。 10 3食堂人均用水量 平均用餐人数 食堂年用水量该项指标得分=3×6/食堂人均用水量。其中,6为《北京市主要行业用水定额》中食堂取水定额值,单位m 3/人?年。该项指标满分5分(合格标准为3分),如计算结果超过5分,按满分5分计。 5 4绿化平均用水量 绿化灌溉面积 绿化年用水量该项指标得分=3×1/绿化平均用水量。其中,1为《北京市主 要行业用水定额》中绿化灌溉取水定额值,单位m 3/m 2 ?年。该项指标满分5分(合格标准为3分),如计算结果超过5分,按满分5分计。 5

序号指标计算方法评分规则 分值 5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比例 100% 总量 所有用水器具和设备的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数量 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比例在90%(含)以上的,得10分;85%(含)-90%的,得9分;80%(含)-85%的,得8分;70%(含)-80%的,得7分;60%(含)-70%的,得6分;60%以下的,不得分。节水器具和设备包括: 1.节水型龙头:加气节水龙头、陶瓷阀芯水龙头、停水自动关闭水龙头等; 2.节水型便器:压力流防臭、压力流冲击式6L 直排便器、3L/6L 两挡节水型虹吸式排水坐便器及6L 以下直排式节水型坐便器或感应式节水型坐便器;3.其他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10 6节水技术应用统计应用的节水技术的项数每应用一项节水技术得2分,总分不超过10分。例如:1.建立用水管理系统,或能耗监管平台涵盖了用水系统;2.用水分项计量; 3.节水绿化灌溉技术,如喷灌、滴灌等; 4.用水智能控制,如红外控制,感应控制等;5.办公区铺设透水地面或其他透水材料;6.工勤人员浴室采用IC 卡管理等;7.食堂采用节水型洗菜机、洗碗机等;8.节水洗车技术;9.其他节水技术。 10 7非常规水源应用 统计已建成或已论证过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数 已经建成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或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正常运行并取得效果的,每完成一项得1.5分,总计不超过3分。开展过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或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论证的,每开展一项得1分,总计不超过2分。 5

深圳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模板)

xxxx项目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xxxx有限公司 xx深圳设计院 报告编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xxx 技术负责人:xxx 报告编制负责人: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目录 第一章总论-------------------------------------------------- - 2 - 1.1任务来源、目的和意义------------------------------------- -2- 1.2编制依据-------------------------------------------------- -3- 1.2.1国家相关法规及规范------------------------------------- - 3 - 1.2.2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 - 4 - 1.2.3建设项目的工程综合资料和设计文件----------------------- - 5 - 1.3编制范围-------------------------------------------------- -5- 1.4节水目标-------------------------------------------------- -5- 第二章项目概况---------------------------------------------- - 5 - 2.1项目名称------------------------------------------------- -6- 2.2地理位置------------------------------------------------- -6- 2.3项目规模------------------------------------------------- -6- 2.4项目性质和功能------------------------------------------- -7- 2.5项目投资------------------------------------------------- -7- 第三章项目用水情况------------------------------------------ - 8 - 3.1用水量--------------------------------------------------- -8- 3.2给排水系统---------------------------------------------- -9- 3.2.1 给水系统--------------------------------------------- - 9 - 3.2.2 排水系统(包括污、废水、雨水) ------------------------ - 10 - 3.2.3 消防给水系统---------------------------------------- - 12 - 3.3项目可利用的水资源------------------------------------- -13- 第四章节水措施及效益分析------------------------------------ - 14 - 4.1节水措施------------------------------------------------ -14- 4.2节水效益分析-------------------------------------------- -15- 4.2.1 环境效益--------------------------------------------- - 15 - 4.2.2 经济效益--------------------------------------------- - 16 - 4.2.3 社会效益--------------------------------------------- - 16 - 五、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自评估----------------------------------- - 17 - 附件:------------------------------------------------------- - 17 -

国家节水型城考核标准

附件2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上述五项基本条件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必备条件。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

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八)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九)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十)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一)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二)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

节水型企业(单位)报告书

节水型企业(单位)报告书 申报企业(单位)名称: 申报日期: - 1 -

目录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表……………………………………………… 二、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 三、创建工作总结……………………………………………………………… 四、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基本要求说明…………………………………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评分表……………………………… 六、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评分表………………………… 七、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自查逐项说明…… 八、节水型企业(单位)审核表……………………………………………… 九、附件…………………………………………………………………………- 2 -

节水型企业申报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印制 - 3 -

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组名单 1、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 4 -

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总结 总结应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企业(单位)基本概况--规模、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及用水情况 2、企业(单位)节水具体措施 3、企业(单位)主要节水成效 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 5 -

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说明 一、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情况 “三同时”—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 “四到位”—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制度,生活用水没有包费制 三、按规定开采地下水 四、水的重复使用情况 包括蒸汽冷凝水、间接冷却水、直接冷却水、中水、工艺水等; 五、水计量装置完备,并开展水平衡测试 六、污水达标排放 七、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 6 -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用水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应遵循地下水的开采与补充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并注重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城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规划、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城市的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目标及相应措施,并保证实施。 第六条城市用水单位必须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定的期限内,申报用水计划,办理用水计划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七条城市工业企业必须安装用水计量总表、车间用水计里分表和用水设备计量水表,将用水量纳入耗能范围定期统计、考核,建立健全用水记录、统计台帐和节约用水档案,并定期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第八条城市居民住宅,必须安装分户计计量县水表,实行计量收费。 第九条城市用水单位应当增加节约用水项目在技术改造中的投资比例、采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器具,并逐步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条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与工程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以上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 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建供水设施。

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 建城[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贯彻两个转变的方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年,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这对促进和指导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城市节水管理的总体水平,创建节水型城市,发展节水型经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是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基础,为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工业节水管理水平,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根据《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国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将《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深化工业节水工作,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企业(单位),为实现节水型城市目标创造条件。各地在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一、为促进企业合理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制定本目标导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应当遵守本目标导则。 三、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建城[1996]593号),建设部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等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四、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见附表一,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表二。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其中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2、4、5、8项的最低标准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3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6、7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5%。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标准水平的都具有否决权。 六、节水型企业(单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50分。节水型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6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

北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办法

附件1: 北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加大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力度,尽早把北京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节水办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节水型创建活动)。市节水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区县节水管理部门进行节水型单位验收工作;市、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初审、验收工作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市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凡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的单位均简称为创建单位)。 月平均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市级节水型考核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单位可按照区(县)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 三、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型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按照市或区县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企业(单位),均可填报节水型单位考评报告书,并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市或区县组织的节水型创建验收活动。

凡申请参加区县级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应将考评报告书直接送到所在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所在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节水办。 凡申请参加市级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应将考评报告书报送到所属节水管理部门,所属节水管理部门应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安排市级验收小组验收。 五、节水型单位考评报告书由市水务局统一印制。 六、市级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和成员由市节水办从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各局、总公司节水管理人员中指定。验收组成员必须参加市水务局组织的培训,并经测验取得合格证书。 区(县)级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工作由本区(县)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在每年年底前将创建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七、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将由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抽查创建单位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结果。 八、市级节水型单位创建验收合格的,经市水务局审定合格后命名为节水型单位(企业)。 九、凡在当年用水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单位。 (1)二级水表计量率小于90%;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条,是国家节水型城市所应具有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格。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一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六)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七)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八)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九)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十)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一)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节水型学校标准

节水型学校标准 一、组织落实 1.有节水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专(兼)职的节水管理人员,建立专项节水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节水管理网络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3.经常进行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节水意识。 二、管理细则 1.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完整规范,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 2.用水情况清楚,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评估); 4.有年度节水工作计划、用水考核制度。 三、计量达标 1.用水定额目标,100升/人.日(有住宿生),50升/人.日(有午餐),40升/人.日(无午餐),按实际住宿就餐学生数和教职工人数计算; 2.使用节水型产品率=100%,其水嘴(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沐浴器符合现有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公用设施必须使用节水型产品); ①节水型水嘴(水龙头):具有手动或自动启闭和控制出水口水流量功能,使用中能实现节水效果的阀类产品(非螺旋式水嘴); ②节水型便器一次性冲洗水量不大于6L的便器; ③节水型便器冲洗阀:具有延时冲洗、自动关闭和流量控制功能的便器用阀类产品; ④节水型淋浴器,采用接触或非接触控制方式启闭,并有水温调节和流量限制功能的淋浴器; ⑤其它用水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水表计量率,二级水表计量率= ×100%≥95% 一级水表:用以计量用水单位从水源取水量的水表(总计量表) 二级水表:用以计量用水单位内部用于各部门及不同建筑物或区域新水量的水表; 4.用水器具漏水率≤2% 用水器具漏水率= ×100% 5.用水设施损失率(包括自备供水)≤4% 用水设施损失率:(供水总量-有效供水量)×100% 供水总量 (供水总量:取用的新水总量,即一级表水量; 有效供水量:部门等分水表的水量之和,即二级表水量之和。) 此项指标也可以用(一级表计量率)-(二级表计量率)来计算,其差就是设施损失率;6.学校内绿化、景观、生活杂用水不得大水漫灌,采用节水灌溉措施,有条件的要尽量利用非常规水(海水、雨水、微咸水、河水等)替代。 附件2 湖北省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八条,是节水型单位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附件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1-

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2-

-3-

注释 [1]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计划实施面积是指计划实施的总面积。 [5]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6]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7]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8]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9]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4-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