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
——兼议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制的取消
佚名个体经济是“草根经济”,是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形态,完全是由公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资于社会生活生产最为紧密的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重视个体经济的发展,出台了许多政策。在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加入世贸组织的新的历史时期,有必要分析探讨个体工商户的法治环境,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
当前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的法规主要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在公民(自然人)一章单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节创设了个体工商户这一法律概念,并对个体工商户作了一般性规定;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1998年)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
依照上述法规,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取字号,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其民事权利稍大于公民。个体工商户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方可得到国家承认。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经营情况,可以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
个体工商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未经开业登记经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等行为违法,面临着行政处罚。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允许的经营范围里、在内地全境申办个体工商户,以及《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规定,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无需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反思
一项行政许可并非一成不变,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看其是否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是否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评价其必要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二十多年了,有必要进行反思。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个体工商户主体不属于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本质上不是确立其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许可的法律依据不足。
2、公民只有依法经核准登记才属于个体工商户,否则国家不予认可,这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现实中不可能每一户都办理了登记,如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取缔无照个体户40.77万件。在一些地方有的是整个行业都未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如个体医疗诊所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公民从事了个体经营,因没有登记,无法以个体工商户对待。二是有的公民不从事经营,但因其他原因申请登记,工商部门实行形式审查而颁发执照。三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之后歇业、停业很随意,而到工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手续的却很少。四是因数量庞大,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对于业主和登记机关都是很大的负担,社会资源耗费巨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效率的低下。因此,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实际产生很大脱节,登记没有实际意义。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和中央文件已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作了突破性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的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因上述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实务中大多作有益于农民、商贩的解释。由此可以进一步设想对于所有的个体工商户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费,亦不是不可能。
4、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已没有本质区别。实践中既存在经营规模小、雇佣人数少的私营企业,也存在经营规模大、雇佣人数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关于人数的规定,其颁布实施后,
以雇工人数进行登记的做法已被摒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所提交的材料主要为身份证件及经营场所证明;出资采取申报制,无需验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些都与个体工商户没有本质区别(《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向申请人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个体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条件和程序、出资、债务承担大致无二。而区别只是反映在营业执照上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可以设立分支构。
三、个体工商户地位的尴尬
1986年的《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个体工商户这一法律概念,在当时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身份,以区别于普通的公民。如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实质上是对公民经营资格的法律确认。两者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1、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属于公民的范畴,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了确认。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主体的表述为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关系中同样如此,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表述。
2、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个体工商户作为“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分别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我国家庭观念较为浓厚,个人、夫妻、父子、兄弟姐妹共同经营大量存在,而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并非一成不变,是个人还是家庭经营,实践中难以认定,以个人或家庭经营来确定债务的承担亦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43条的具体规定使债务的承担更加复杂化。虽然营业执照上区分个人或家庭经营,实践中与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的人很少有看执照,而且登记机关依公民申请予以登记,亦无法真实认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个体工商户按照公民承担民事义务,同样不具有操作性。
3、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不具合理性。
WTO要求对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国民待遇,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而不应还有其他的额外义务。个体工商户虽然数量众多,在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中却是弱势群体,对个体工商户而不对其他经营主体征收管理费明显具有歧视性。况且,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和主要管理机关的基层工商部门,征收管理费在工作中占相当大比重,占据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是“重收费,轻管理”的根本原因,极大影响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4、个体工商户权利仍然受到很大限制。
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取字号,享有名称权,却无相应法律予以保护,其名称登记管理只能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执行,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没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能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有的保护性法规仅是宣示性的,不能落到实处。相反,对公民在经营上的限制已越来越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1年修订后,废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允许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四、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构想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法律专门对个体工商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个体经济的繁荣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但我国已加入WTO、初步建立并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规制有余而保护不足,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和改革的深入。因而笔者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并进而取消对其的法律规制,对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不再使用个体工商户这一法律概念。这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1、公民从事普通经营无需登记。
公民从事的经营无需在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特别许可审批,而是一般许可审批的或者无需许可审批的,不需要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工商部门可以对从事经营的公民进行备案,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其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的作用在于统计数字、方便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材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2、部分个体工商户转化为企业。
公民从事经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特别许可审批的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先取得许可审批证件,并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个人或家庭经营的,归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个人合伙经营的则归入合伙企业进行登记管理,需要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法设立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修改《个人独资企业法》,允许港澳居民可以在同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登记而自愿申办企业的,或者需要字号名称的,公民也可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规范行政收费。
实务中,行政机关的收费与其公开的标准存在极大的差异,乱收费行为远未得到根治,创业环境得不到净化。许可登记的收费往往成为公民选择经营组成形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相悖。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以不收取许可费用为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为例外,杜绝乱收费,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强化鼓励、支持和引导职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4、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改革。
公民从事经营无需办理执照的,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按照我国现有税法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因此,在此基础上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办法,可以对个人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规定统一的扣除额、税率,实现税收实质上的公平。
五、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积极意义
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为数众多的普通经营无需政府登记,政府强化了特种行业经营的监管,着眼市场经济的全局,更符合实际,意义重大。
1、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几部重大法律得到认可,是民事主体。以所有制区分市场主体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将市场主体分为个体、私营、外资、集体、国有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出资者形态和责任、组成形式区分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我国的几种企业组成形态,符合现代企业发展潮流。公民个人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经营首先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有较多的规制。
2、有利于调动公民创业积极性。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无需政府部门的登记许可,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改革开放初期对个体工商户的专门规定是对我国个人发展经济的一次促进,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也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空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取消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的民生工程。
3、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制度。
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如:公司有清算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公民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其对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4、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政府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掌握的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其能力也是相对有限的。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现有的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不必办理营业执照,不影响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相反的,政府可以强化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腾出精力,从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收费型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对社会主义统一大
市场的监管,这必将大力促进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 门职权范围的
2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3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 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德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印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名称 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注销原因 备注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其他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2.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2.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三、税务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1c2039250.html,)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和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所需资料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
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 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92)价费字414号标准:登记费:20元、副本费3元(四)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类 1.4(共2页)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4(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020年5月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个体工商注册: 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注册步骤: 个体工商注册,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
申请类1.3(共3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申请类 1.3(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申请类 1.3(第3页)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
2017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下面YJBYS小编为 大家带来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中打√。 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注: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其中: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第3页)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经营者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照片粘贴处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民族职业状况 名称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1. 2.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 的家庭成 员身份证 号码 参加经营 的家庭成 员姓名 组成形式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从业人数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 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 社区)______号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人)资金数额(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 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工具/原料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步骤/方法 1. 1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2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3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注册 流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7年西安市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资料: 目前最省时省事的办法是先在上提交公司注册流程,按照提示步骤填写公司相关信息,最后直接点击提交(注:填写信息过程中不需要上传任何附件)。然后携带下面资料直接去辖区工商所或工商局办理,即可。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租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模版可在工商网站上下载); 备注: 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房合同及产权协议。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费用: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 备注:刻章和税务登记可以并行办理,互相不影响。税务登记,必须要先办理国税登记,然后才能办理地税登记。 2.刻章:
直接联系刻章单位,提供下述资料(可以微信照片提供),即可办理,可以议价。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防伪印章刻制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价格,除椭圆型发票印章外均为铜材价格,其他章材统一下浮20﹪,即:圆型章280元/枚、方型章220元/枚。用户一次性刻制三枚以上印章可适当优惠。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1.5 3、办理国税登记证(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经营者 姓名姓名 性别 照片粘贴处 性别 照片粘贴处民族民族 政治面貌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职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名称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口家庭经营口个人经营口家庭经营口家庭成 员姓名 家庭成 员身份 证号码 家庭 成员 姓名 家庭成 员身份 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地址 ______ 省(市/自治区) ______ 市(地区/盟/自治州) ______ 县(自治县/ 旗/自治旗/市/区) ______ 乡(民族乡/镇/ 街道) ______ 村(路/社 区) ______ 号_______ 地址 ______ 省(市/自治区) ______ 市(地区/盟/自治州) ______ 县(自治县/旗 /自治旗/市/区) ________ 乡 (民族乡/镇/街道) ______ 村(路/社区) ______ 号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人)(人) 资金数额(万元)(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 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 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
新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申请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个体户经营范围变更都需要怎样办理 1、变更登记内容、资料: 2、办理变更程序:(1)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2)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3、变更登记收费:登记费,每户每次收十元。在5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 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民也在越来越多的投入到市场经济经营中来了。那个体户也就越来越多了,相应的个体户也在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那个体户经营范围变更都需要怎样办理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个体经营范围变更的办理 1、变更登记内容、资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办理变更程序:
(1)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通知书) (2)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通知书) 3、变更登记收费: 登记费,每户每次收十元。在5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毕。 ▲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补充规定的内容如下: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350200×××××××××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4.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 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注:填写出资人名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厦门市湖里区××服装店(商事主体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商事主体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注:由出资人盖公章) 201X年X月X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