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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

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特点:(1)依法性和有效性相结合(2)当事人的主动性和人民法院的决

定性相结合(3)活动的阶段性和连结性结合

3、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家指定的,规范法院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调整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两便性(便利当事人、人民法院)

(2)调解法院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念: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有在于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2、特点:(一)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与结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

3、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

(2)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3)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诉讼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双方权利对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其一,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一是双方当事人有一些相同的诉讼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有一些不同但又相对的诉讼权利;其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一是双方当事人有一些相同的诉讼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得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二)辩论原则

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主要内容:(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论权;(2)辩论权的行使是灵活多样的;(3)辩论的内容,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4)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把辩论原则混同于法庭辩论

(三)处分原则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予以支配。

主要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2)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3)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四)诉讼调解原则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志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解决。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五)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几个阶段或者在民事诉

讼的某个重要方面其重要作用的制度。

(一)合议制

1.概念: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理制度。三人以上

单数审判员组成。

2.形式:合议庭。二审民事案件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只有审判员,陪审

员不参加。

3.适用:合议庭对内是法院的审判组织,受人民法院领导,业务上受审判委

员会指导和监督,实行集体负责、民主集中的原则。一审原则上适用,二审再审一律适用。

(二)回避制度

1.概念:指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有法定情况,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

得参与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2.法定回避情况:(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办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4.法定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被

申请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收到申请之日3日内作出结论。

5.不服的救济:不服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被申请人员不停止工作。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终审决定,不得再复议或上诉。

(三)公开审判制度

1.概念: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审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2.例外:(1)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情况: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

1.概念: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适用:适用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使用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

再审。

第四节主管和管辖

一、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的范围和权限

主管的范围有三类案件:

1.由民法调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2.广大民事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二、特殊管辖(多选)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案件——准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和与仲裁有关的)

2.特殊地域管辖:(1)由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3)由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铁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运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节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

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特征:(1)本质特征是与案件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形式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诉讼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条件

四、共同诉讼人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2.特殊运用:(1)因赡养纠纷引起诉讼:共同赡养人权利义务来确定;虽已确定但由于某些原因,需变化。

(2)因遗产继承纠纷引起诉讼。

3.内部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若该行为得不到其他诉讼人的承认,则不对其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其合并审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2.条件:(1)构成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各诉必须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须经当事人同意

(3)还需经法院的首肯

第六节诉与诉权

一、诉的种类:依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否认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分为:种类的给付之诉、特定物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单独的不存在执行问题

第七节证据

概念:由于案件事实在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在民事诉讼中,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借助能够证明当时情况的事实根据。

诉讼证据的特征:(一)客观性

(二)关联性

它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的,它要解决的是客观事实可以作为证据的内在根据问题。

1.证据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2. 证据事实必须能据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情况。

(三)合法性

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它是从证据的外部特征是否合法的角度来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的。

二、证明手段(一)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它是在诉讼以外形成的。往往有一定的物质载体

2.书证的信息载体是文字或某种能为他人所知晓的符号、图画等。

3.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

(二)物证: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证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体和痕迹

特点:1.客观性较强,容易查实。

2.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

3.证明范围的狭窄性。

(三)视听资料特点: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片、雷达扫描材料

特点: 1.生成和显示过程对高科技设备和材料的依赖性。

2.客观性强。

3.易毁灭和删改,且不留痕迹。

4.具有形象、生动、连续和逼真的特点。

(四)证人证言:是指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作证的人,其向法院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特点 1.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感知的陈述,不是他对事实的分

析判断意见。

2.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受证

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客观条件的限制。

(五)当事人的陈述: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

自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六)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法院的指派或聘请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特点 1.客观性较强

2.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

3.对于专门性的问题,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

4.鉴定结论并非科学的判决,鉴定人也并非科学的法官

(七) 勘验笔录: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就与案件中相关的物品、场

所进行勘探、查验所作的相关客观记录。

③证据学三种理论上的分类

?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作用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对待证事实具有积极和肯定意义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真实的证据。

反证:对待证事实具有消极和否定意义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证明待证事实,需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规则:1.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

2.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

3.间接证据应该是两个以上,并且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逻辑或者经验判断上的矛盾。

4.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而得来的证据。

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方面而来的证据。

④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证据规定》中指出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是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失权原则设置了两项例外:

1.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125条之规定仍然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包括:①当事人在举证期满后发现的证据。②当事人却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

2.即使逾期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质证的,法院仍组织质证,也即通过当事人自由意思表达,“弥补”了逾期证据的期限。举证时间限制仅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法官指定举证期限的通常少于30天。

举证期限确定的分类标准: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对其指定新的举证期限,以确保新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同时,该新增举证时限同样适用于既有当事人。

3.二审发回重申的案件,需根据发挥重审的事由来确定举证期限与否。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八节法院调解

一、强制措施

二、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和协调下,各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协商的行为,或指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

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指诉讼中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的。

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给予排除的规则。

②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③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最直接的和最有说明力的依据。

3.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的程序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1.概念:对财产进行保护,它指当涉讼财产或虽未涉讼但已处于争议状态

的财产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2.条件:(1)必须是给付之诉

(2)有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情况

3.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1)依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

(2)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保全

1.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1)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三、三条件,五强制

第十节一审

一、起诉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起诉的核心内容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条件

起诉的形式条件主要是指起诉的方式。

法律在规定以书面起诉为原则的情况下,做了例外规定,可以口头起诉。

二、撤诉条件

1.申请撤诉必须自愿。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他人包括审判人员在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原告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合法。

主体合法: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撤诉。

时间合法:法院宣判前提出。

实体上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害国家、集合或他人的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反诉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庭提起。

2.反诉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反诉需在证据交换结束之前提出,二审中的反诉请求,法院不能审理,只能调解。

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和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方式简便、灵活。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灵活地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送达地址由当事人确认。

4.部分案件设立调解前置程序。

①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②劳务合同纠纷。

③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④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⑤合伙协议纠纷。

⑥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5.审判组织适用独任制。

6.审理时间的灵活性。

7.庭审程序的简化和非阶段性.

8.某些情形下判决书和调解书的简化。(必须要开庭)

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②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③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④涉及个人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⑤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9.当庭宣判。原则上都这样,特殊择期审判。

10.审理期限简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十一节二审

一、上诉条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①如果一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都向上诉审法院提出上诉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同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②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只要其中一个人上诉,并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成为共同诉讼人。

2.上诉对家。调解书不能上诉,判决裁定可上诉。

3.上诉期间。

①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为裁判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好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4.上诉状。(不允许口头上诉)

二、裁判种类

三、判决

第十二节再审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应当是诉讼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应当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①当事人只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有法定事由。

①新的证据。

②基本事实。

③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证据未经质证。

⑤法院应该申请收集的证据。

⑥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⑦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错误。

⑧审判组织不合法。

⑨一楼诉讼当事人。

⑩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1缺席判决。

12原判决裁定超出或遗漏。

13原判决裁定、法律文书被撤销。

4.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②如果在2年的申请期间届满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依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与程序。

①当事人可以向原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再审申请人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三节执行

一、执行与审判的关系

联系1.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有相同之处。

2.目的相同

3.两程序相互交叉

区别1.两程序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操作技巧不同

4.职能分工不同

二、执行根据

三、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教案(按田平安教材)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课时:3 教学目的: 使学生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重点及突破方法: 重点:1、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突破方法:1、对于民事争议处理机制这一重点内容主要采取对比法和案例分析法使学生了解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的优劣及它们之间的衔接;2、对于法学体系这一内容主要采取图表演示法,使学生有直观的认知。 难点及突破方法: 难点:1、民事诉讼的目的。 突破方法:1、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演变,进行概念分析和学说对比,树立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 参考书目: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月第一版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1月第二版 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 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产生的催化剂。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冲突的救济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民事诉讼。 思考题: 1、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何有缺点?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八课教案

〔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依照程序维权 教学目标 了解非诉讼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准备 教师课前制作好多媒体课件;学生课前搜集有关法院审判的程序的资料等。 教学时数 1课时。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学过程】 探究活动: 1.你或家人有遇到类似这种情况吗?如果有,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2.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归纳:类似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利用合法途径和程序,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维权有哪些合法途径和程序呢?我们却不是太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全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有关内容,请看《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

引导学生思考:这个案例反映了什么问题? 教师归纳:事实上,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之所以没有依法加以保护,除一部分人不懂法、不会用法之外,相当一部分人是出于顾虑打官司的“成本”。如果依法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用于法律处理需支出的费用等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经济、精神损失,人们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因此宁愿选择“私了”,或“自认倒霉”。 其实,发生纠纷,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也可以通过不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相比打官司,通过这些方式来,具有程序简易,节省时间,成本低等优点。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些方式。

(一)诉讼的含义及种类 1.诉讼的含义 教师讲解: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诉讼它的本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由于任何纠纷主体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所以在解决纠纷,权利救济方面,诉讼具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诉讼与其它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规范性。 (2)多重保障性。 (3)国家强制性。 因此从理论上讲,诉讼成为解决纠纷和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 板书:2.诉讼的种类 教师讲解: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民事诉讼。 展示材料: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7页活动框提供的材料。思考: 1.秋菊已经原谅了村长,不再打官司了,村长为什么还被拘留了? 2.为什么法院准许张某撤诉? 教师点拨: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自诉案件是由法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民事纠纷解决与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与具体形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主要非讼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接 概念 权利保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 私法秩序维持说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学说 纠纷解决说 程序保障说 目的多元说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的理念 追求程序正义 追求发现真实 讲究诉讼效率 特别程序 附随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争议 1.概念 民事争议,是指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特点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 (2)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 (3)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3.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二、民事诉讼的含义 1.广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在我国是指作为国家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 2.较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包括通过强制方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执行程序。 3.最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的程序。不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对非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程序,如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要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2225299.html,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 戴鹏老师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法律地位; 3、程序法——内容;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4、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一、诉的要素
诉的基本理论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真题示例 (2011年卷三37题)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 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 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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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 A、理论法学 B、审判法学 C、程序法学 D、应用法学 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是()。 A、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B、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C、诉讼法与审判法的关系 D、诉讼法与司法法的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属于民事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 B、人民法院组织法 C、公证法 D、仲裁法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区别是()。 A、实行的原则不同 B、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C、裁判的执行不同 D、具体任务不同 3、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方法包括()。 A、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 B、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C、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D、中外比较的方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一位美国游客和一位法国游客在中国杭州旅游时因购买旅游纪念品发生争议。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杭州某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 C、应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 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能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能是外国民事诉讼法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 A、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B、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 C、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整理】民诉法关于日期的总结

《民诉法》关于日期的总结(依据新法):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期间耽误和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条【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公平正义的守护》 省优质课一等奖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教案【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中的第二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学习了公平正义的含义,而本框更是对上节课的延伸,引导学生认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让学生明白维护社会公平,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制度保障,追求正义不开个人的努力,守护正义更需要司法的守护。从而实现课标中对学生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的要求。 【学情分析】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对公平正义有了大致的了解,对公平正义有了初步的理解和判断,但对公平的重要性等问题缺乏理性的思考,不利于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再加上社会阅历、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因素的制约,当遭遇不公平、不正义的时不能正确、客观的处理,因此进行公平、正义的教育非常有必要。 【课程标准】本节课对应的课程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在集体中成长”,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

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民事诉讼法概论复习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概论 一、判断对错(在括号内写“对”或“错”):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共29章270条。()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实体权利或者义务人。() 3.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4.在执行程序中不应适用调解制度。() 5.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6.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7.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诉的种类存在。 ( ) 8.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 ) 9.民事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 ) 10.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 11.针对民事裁定的上诉只能用裁定来结案。 ( ) 1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 ) 13.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并通知有关公民。() 14.宣告公民失踪应当向利害关系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 ) 1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使用。 ( ) 16.当事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 17.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实就是一种刑罚。 ( ) 18.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 ) 19.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的必要组成部分。 ( ) 20.海事特别程序也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 ( ) 21. 在借款之诉讼中,被告提出借款合同系原告伪造,这属于反诉的情形。() 22.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23.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4. 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25.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同于刑法中的拘役。 ( ) 2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一般的裁定书不能上诉,因为其一般不涉及实体问题。 ( ) 27. 公示催告程序,不得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28.凡是合并审理的诉讼,都是共同诉讼。() 29. 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全部暂时停止。() 30.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 ( ) 31.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 ) 32.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可。 ( ) 3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检察监督只包括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4.民事诉讼的主管即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不同分工。() 35. 人民法院对追索不当得利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

民事诉讼法期末试卷(附答案)

内蒙古大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2011 —— 2012学年第1学期) 开卷、考试时长120分钟 说明:1、学生应在答题纸上正确填写课程名称、学号、姓名、年级和班级重修学生在相应方框内画“V”。 2、答案须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无效。 3、学生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时,要写清楚大题和小题的题号。 一、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二个以上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 们的标号写在答题纸上。错选或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30分)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BD ) A. 离婚案件 B. 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甲诉乙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C ) A. 审判长,审判长 B. 合议庭,审判长 C. 院长、审判长 D. 审判委员会,院长 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 A.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常年居住在丫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丫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丫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8年,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 费,但王乙拒绝。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 A. Y 省 A 县法院

公平正义的守护 公开课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教学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2.制度保障公平、正义。 【教学难点】 1.个人守护正义的方法、策略。 2.制度保障公平、司法维护正义。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的情景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 【教学过程】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视同仁的警卫》 一家外资企业有一项规定:当有外籍员工经过各警点时,警卫都要立正敬礼,对中方员

工则没有这个必要。 公司新来一位警卫,他值勤时,不论是外籍员工还是中方员工经过时,他都会“啪”地端端正正地敬个礼。中方员工开始以为他搞错了,负责警卫事务的中方总务人员还专门给他做了约一个小时的解释。他默默地点点头,但第二天仍是如此做,当主管行政的外籍经理特地找这位警卫谈话时,他说:“中方员工也是公司的一员,与您一样,他们也在为公司工作,我必须也要向他们敬礼——这也是我的工作。”他的话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公司,转述这话的和听到这话的中方员工脸上的表情都一样凝重。不久有传言,公司要辞退这位警卫。然而,一份抗议书也摆到了外籍总经理的办公桌上,所有的中方干部都在上面签了名。这位警卫终于留了下来。 教师总结:生活中不公平的事例还有很多,人们总是渴望公平的阳光普照,但公平的社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二、问题导读,新知探讨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公平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对社会而言,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那么,我们该怎样坚守公平呢? (一)坚守公平 1.个人维护公平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2.制度保障公平 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摘自西南政法大学精品课程网站) 原告甲在某商亭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甲的手炸伤。为此,甲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商亭和生产啤酒的厂家赔偿损失。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起诉?(2)甲应向何地法院起诉?(3)甲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答:甲应以生产啤酒的厂家和销售啤酒的商亭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可以选择啤酒制造地、啤酒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中的一个法院起诉;甲应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该商亭购买的事实;啤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甲的手的事实;甲因手被炸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事实。 夏某与周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01年8月4日作出判决,并同日送达。判决宣判时,夏某当场表示不上诉,但8月18日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周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王某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而是在8月18日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8月24日收到王某的上诉状。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夏某、周某和王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夏某提出了上诉。虽然夏某在判决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他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此,夏某提出了上诉。 周某未提出上诉。周某在判决宣判时口头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根据《适用意见》第178条,视为周某未提出上诉。 王某提出了上诉。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王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通过邮局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虽然法院在超过法定上诉期后才收到其上诉状,不影响其提出上诉行为的成立。 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答: 1.不正确;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甲和乙经调解达成协议,乙仍可向法院起诉,只要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民诉案例

1.甲与乙由于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0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到庭。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自己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巳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一致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

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2.2011年2月,甲区建设公司需水泥400吨,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400元。同年3月,贸易公司同丙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400吨,约定货到付款。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汽车队将3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注销。这时丁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则甲区建设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设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设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水泥厂无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1)基本概念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基本知识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 第二,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 民事纠纷 (一)概念界定: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而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 容。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二者有所不同,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用自认。(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延伸。(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自由行使) 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解决民 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方法,共同构成一定社会形态下所适行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一)非讼救济:自决与和解|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 1、自决与和解 界定:纠纷主体在无第三方主体介入的情况下,运用自身力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自力;无第三方参与;无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无法律强制力。 Eg:古罗马(杀戮、分尸、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力措施);现代(留置权的行使)。 2、自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 界定: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纠纷冲突等级及解决方式 1、破坏国家和社会统治秩序→刑事纠纷 2、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 3、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 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不具有处分性,所以不能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1、私力救济(非诉) 2、社会救济(非诉)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提交给双方都信任地第三方或都崇拜地某一种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Eg:(1)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巫师裁判、神明裁判) (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仲裁 3、公民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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