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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管理)》首次从总承包商视角对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中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设计、施工和采购整合中的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问题,技术方案和商务谈判的互相协调问题,指定分包和直营分包的管理机制问题等等。作者认为,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集成管理优势,需要总承包商强大的融资和资金实力、深化设计能力、成熟的采购网络,以及争取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的资源支持和有效监控等

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0年03月17日

王育

国家建设部早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重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上海市委、市政府也多次提出,要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大力发展总承包商、总集成商。但在实际运作中,我国建筑市场采取国际上流行的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非常有限,即便有,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参与承建和实施中,还是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现行法规、政策和体制等不配套的制约。

一、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面临的主要障碍

1、总承包项目的实际运作名不副实。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承建的总承包一般

是指“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方式。此类工程项目目前很少,承建单位一般难以争取,即便争取到了,勘察、设计单位(或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中标后,要么IC卡拉不出,不能拿到中标通知书;要么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仍然是沿用原有的分离模式,即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中标通知书仍然分别发出。这种割裂状态违背了总承包模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运作原则。

2、有关主体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GB/T50358-2005)中相关条文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可以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该分包单位亦可按照施工总承包要求再依法分包或专业分包”。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却要求“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不能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使承包商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项目执法检查时的主要做法是,对

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提出异议或处以罚单。

3、对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的要求不明确。由于总承包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对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该与施工总承包有所不同。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咨询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施工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而政府的建设、质检、监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工程总承包运作时,均按照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提出要求,即“项目经理必须有注册建造师担当”。但是,对照《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又不能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登记注册。

4、安全质量责任不明晰。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我国由建设、质检、监理等职能部门按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看似形成了网络化和系统化管理,但实际上却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环节多、效果差等问题,建设安全质量事故仍然高发。按照国际惯例,取得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按合同对业主和社会负责,企业主要是按合同中明确的安全质量目标履职;实施EPC总承包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再聘请监理单位参与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质量负总责。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迟,企业资金压力巨大。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上仍主要沿用实物工作量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需经审计后结算的付款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沿用这种方式,对总承包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尤其是采购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按照国际惯例,EPC总承包一般应采用闭口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对于非政府投资或非公益性的重大项目,只要总承包企业合法经营并按投标承诺完成进度节点,业主即应按合同付款。另外,由于先前招投标是市场行为,政府可不必再安排人力对总承包项目另行审计。

二、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几点建议

1、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牵头实施EPC总承包,加强企业间“强强联手”,利于进行合法分包选择,建议总承包单位不可以将主业分包,但允许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时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单位,也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2、适应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特点明确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提请国家建设部,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规定另行发文,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施工经理必须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3.改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对采用总承包管理的建设项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推行建设单位招投标时言明采用闭口总价包干、过程风险由总承包企业自负、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则实施。

4、进一步完善推进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市场环境。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现有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管理软件,并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满足市场对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需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建议国内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切实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健康蓬勃发展。

(九三学社市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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