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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申请审批表

XX有限公司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申请审批表

XX有限公司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申请审批表编号:

申请人所在部门计算机密级

设备编号计算机型号硬盘序列号

去往单位申请使用

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带出前设备状态 开放光驱□全盘杀毒□存储涉密文件 未开放打印端口□升级病毒库□有效身份认证□更新系统补丁□增加开放服务

携带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类型□未携带

□光盘(编号:密级:)

□ USB介质

(介质型号:密级:保密编号:)

电子

涉密文档

详细情况

文件名称密级文件类型用途

携带外出

事由

申请人签字:

课题组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所在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签

字、盖章)

年月日

保密办

审批意见

年月日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德信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企业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一、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二、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高于其标识密级的涉密设备上使用;禁止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 四、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五、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六、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移动储存介质按涉密级别可以份为机密级、秘密级等。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借用或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使用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级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州数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核对表》(附件2)。 第四章维修及销毁 第二十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工作由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需作数据恢复的,应由各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必须送外部作数据恢复的,应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具有保密资质的单

位进行数据恢复,须填写《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单》(附件3)。 第二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管理部门销毁。 第二十三条如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不慎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报本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密,如有泄密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应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 表格编号:

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XXX公司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公司各部门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程序,经过申报、登记、审批,并在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备案的计算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人员。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确定及变更 第四条公司涉密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审批制度。 凡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审批。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与涉密机实行物理隔离,不得连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设备。 第五条申报登记审批的涉密计算机,由计算机的责任人填

写《XXX公司涉密计算机密级界定审批表》(附件l),经所在部门审核,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的密级由其处理和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要标明密级,应在计算机主机显着位置上粘贴密级标识,标明责任人、密级、保密编号、部门等,密级标识须不易脱漏,不易损毁,标识标签由保密办统一制作和管理。公司保密办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登记、编号和粘贴密级标识。 第八条低密级计算机变更为高密级计算机时,由计算机的责任人填写《XXX公司涉密计算机变更审批表》(附件2),经公司保密办审定合格后重新进行编号,纳入高密级计算机进行管理。 高密级计算机一般不得变更为低密级计算机,如确需变更时,报公司保密办审定同意后,更换新硬盘,原硬盘卸下交公司保密办统一处理。涉密计算机未进行非密化处理(更换硬盘)前,不得转为非密普通计算机使用。 涉密计算机变更相关信息时(含更换使用人、变更位置等),使用人须填写《XXX公司涉密计算机变更审批表》(附件2),经审批通过后,由保密办办理变更手续。涉密计算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更换房间或将终端挪作它用。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职责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是指通过专用注册工具对普通的移动存储介质(主要为移动硬盘、U盘)内数据经过高强度算法加密,并根据安全控制策略的需要进行数据区划分,使其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3—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交换、保存、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章配发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用于存储工作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存放在保密区,不得使用普通存储介质存储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 —4—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区政协办公室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计算机外存储器,是指可移动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器,包括计算机的软盘、U盘、光盘等。 (二)处理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外存储器,必须定密。其定密的法定程序与纸介质的秘密文件资料定密方法相同。其密级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标志。 (三)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存储于外存储器上重要的涉密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备份盘与正式盘同样定密同等管理。 (四)存储秘密信息的外存储器,应在显眼位置贴上或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相应密级的记号,并标明“严禁拷贝”字样,按相应的密级文件加强管理。 (五)存储过秘密信息的外存储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外存储器混用。 (六)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外存储器或使用外来外存储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杀病毒处理。 (七)涉密的外存储器应统一登记编号,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平时应放在电脑密码文件柜内,不得随意乱放。

(八)重要的涉密信息存储采用磁盘信息加密技术。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可分为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加密等,具体应用可视磁盘信息的保密强度要求而定。 (九)涉密的外存储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某些文件、资料时,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外借使用专用的外借盘,外借盘要标明“严禁拷贝”字样,借阅的文件、资料内容由负责保管的保密员拷贝到外借盘上。归还的外借盘除办理归还手续外,还要及时清除盘内的文件、资料,并对磁盘进行杀病毒处理。 (十)涉密磁盘信息清除采用交流消磁法。可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制的磁盘消磁设备消磁,以防涉密信息泄漏。 (十一)涉密的外存储器销毁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进行注销登记,可采用软盘、光盘粉碎机碾碎或敲烂后丢进焚化炉熔化。如果本单位没有条件进行处理,应集中交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外存储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016华为便携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便携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便携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便携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用、部门公用、调测用和发货用的便携机。 三、便携机资产管理 1、便携机的申购要严格按流程审核。 2、便携机的管理实行“自管”制度,资产挂个人帐户。 3、对于个人用便携机,使用者要对其安全负责任。 4、对于部门公用、调测用的便携机,由相应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妥善保管、认真交接,并对资产的安全负责。借用人对借用期间的资产安全负责。 5、因使用人岗位调换不再需要的便携机要及时做资产转移和清退。 6、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拆换便携机的固定资产编号。 四、“便携机个人卡”的管理 1、原则 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带机出入公司办公场所的人员,可申请配发“便携机个人卡”,申请人和部门审批人要签署书面承诺。

2、卡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便携机个人卡”的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确认后,向知识产权部提出,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 安全管理部负责卡的制作,并根据知识产权部的审批发放。 3、卡的使用 “便携机个人卡”只限本人使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并佩带在便携机袋的醒目位置,以便于保安员检查。 严禁私自涂改"便携机个人卡"或将卡借给他人使用。 五、便携机的出入管理 1、办公地点在深圳的员工配发的便携机原则上尽量不带出公司,办事处、用服配备的便携机原则上尽量不带入公司在深圳的办公场所。 2、发货用便携机出门按发货流程走。 3、配备“便携机个人卡”的个人用便携机,可凭卡出门。使用人出门时应向安全岗值班员主动出示“便携机个人卡”,接受安全岗值班员的检查,卡、机必须相符。对于与卡不符的便携机,安全岗值班员有权予以扣留,并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和工号,以便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4、无“便携机个人卡”的便携机出门按携物出门流程走,凭携物出门单放行。 5、非生产发货用便携机出门必须有固定资产编号,否则安全岗值班员有权扣留,交相关计划部门或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计算机管理使用办法

文件编号:威奥特综字[2003]第1号 计算机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更好的、合理的利用资源,树立爱护公司财物的意识,现将公司计算机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1、 公司购买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属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2、 公司各部门按计划和需求提出使用申请,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填写;如需购买由综合办公室报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计算机领用见流程图。 3、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商务部负责。 4、 计算机的使用申请、采购、验机、入库、付款必须按操作流程办理,操作流程如下: 员、开发部人员配备台式机;市场部、场部各大区可根据情况配一台笔记本计算机)。 6、 各部门内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计算机调配,调配后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公司计算机的统一调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在需要整体调配时,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的工作。

8、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开发部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9、如发现计算机损坏应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其损坏程度和是否需要外修,由开发部维修人员确定;如需外修,在综合办公室填写维修申请表按相应程序办理。 10、使用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并妥善保管。对计算机在使用或携带中的任何损坏和丢失盗抢,使用人负有直接责任,并将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 11、因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盗抢情况的,使用人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据证明及使用人写明情况汇报;如不能破案返还的,使用人将按该计算机折旧价格赔偿,折旧价格由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出据;如返还后出现损坏的,按人为损坏处理。 12、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致使计算机损坏,视情节分人为损坏和使用中损坏。凡人为损坏的(如磕、碰、摔和非规范操作),使用人按维修费赔偿。凡使用中损坏的可分为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保修期内损坏的公司以教育为主,不做赔偿处理;保修期外损坏的,按计算机购买年限进行赔偿。购买一年以内的(减去保修期、含一年),按维修费的50%赔偿;购买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两年),按维修费的40%赔偿;购买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三年),按维修费的30%赔偿;购买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五年),按维修费的20%赔偿;购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十年),按维修费的15%赔偿。 13、员工离职或调离原部门时,原使用人按交还程序办理。 领用流程为: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经过专用注册工具对普通的移动存储介质(主要为移动硬盘、U盘)内数据经过高强度算法加密,并根据安全控制策略的需要进行数据区划分,使其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3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交换、保存、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章配发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使用 4

计算机管理使用办法

计算机管理使用办法 1、公司购买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属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2、公司各部门按计划和需求提出使用申请,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填写;如需购买由综合办公室报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部门计算机领用见流程图。 3、公司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商务部负责。 4、计算机的使用申请、采购、验机、入库、付款必须按操作流程办理,操作流程如下:批准综合办公室申请商务部采购行政副总经理不批准技术开发部验机综合办公室入库财务部付款 5、公司各职能部门人员、开发部人员配备台式机;市场部、工程部配备相应的便携机或台式机(市场部各大区可根据情况配一台笔记本计算机)。 6、各部门内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计算机调配,调配后必须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公司计算机的统一调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在需要整体调配时,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综合办公室的工作。 8、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开发部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9、如发现计算机损坏应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其损坏程度和是否需要外修,由开发部维修人员确定;如需外修,在综合办公室填写维修申请表按相应程序办理。 10、使用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并妥善保管。对计算机在使用或携带中的任何损坏和丢失盗抢,使用人负有直接责任,并将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1 1、因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盗抢情况的,使用人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据证明及使用人写明情况汇报;如不能破案返还的,使用人将按该计算机折旧价格赔偿,折旧价格由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出据;如返还后出现损坏的,按人为损坏处理。 12、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致使计算机损坏,视情节分人为损坏和使用中损坏。凡人为损坏的(如磕、碰、摔和非规范操作),使用人按维修费赔偿。凡使用中损坏的可分为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保修期内损坏的公司以教育为主,不做赔偿处理;保修期外损坏的,按计算机购买年限进行赔偿。购买一年以内的(减去保修期、含一年),按维修费的50%赔偿;购买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两年),按维修费的40%赔偿;购买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三年),按维修费的30%赔偿;购买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五年),按维修费的20%赔偿;购买五年以上年以下的(减去保修期、含年),按维修费的15%赔偿。

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将计算机品牌、型号、标识、硬盘序列号、使用系统等登记在册,并贴上涉密标志。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任何非涉密网络。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使用有无线功能的计算机、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设备、无线键盘和鼠标等无线外围设备。 四、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非涉密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五、涉密计算机因工作确需使用互联网上下载的资料及其它非涉密计算机上的资料,必须将需要的资料刻入光盘,然后将该光盘用于涉密计算机上,在刻写光盘前必须做好安全处理,确保无病毒和木马程序。 六、涉密计算机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输出时,接受输出信息的载体均要按照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使用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得与普通通信线路连接。 七、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应严格按照“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八、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在符合防雷、防静电、防辐射、防盗等安全要求的机房内使用。 九、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一、非涉密计算机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将计算机品牌、型号、标识、硬盘序列号、使用系统等登记在册。 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与涉密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以任何形式接入涉密网络。 三、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四、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维修一般在本单位内进行,并全程有工作人员陪同。维修时必须完善登记审批手续,要标明维修时间、批准人、经手人、维修单位及维修人员。 二、涉密计算机需要外出维修时必须进行脱密处理,将涉密设备卸下后方可送修,同时完善登记审批手续,要标明维修原因、送修时间、送修地点、返回时间、批准人、经手人。 三、涉密计算机的更换、报废必须进行脱密处理。需更换和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介质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涉密计算机必须到县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单位和地点销毁。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并标明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统一存放,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进行记载。 三、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必须经领导审批方可带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下载使用)

×××公司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专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配发与安装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各所属单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本单位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购置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配发前,需在显眼位置粘贴红色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密级加五角星(如机密★、秘密★)、编号、部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要素,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简称“三合一”系统),并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备案。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由保密办负责统一安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需要安装时应由保密办负责安装软件,并逐一进行登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和木马查杀软件,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修补。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安装时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包括与电话线、传真机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所在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密提示,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便携式电脑管理制度

便携式电脑管理制度 一、总则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发展,为适应职员高效工作,规范便携式电脑的申购、维护以及费用承担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合联产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职员。 三、配备范围 因工作需要配备便携式电脑的公司职员。 四、具体规定 (一)、购买申请人为公司职员,购买的便携电脑须用于本人工作且仅限一台。 (二)、不可转交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三)、该便携式电脑归职员个人所有,但因公需要调用该便携式电脑时,职员应服从安排。 (四)、需要购买便携式电脑的职员须填写《便携式电脑申购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综合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个人自行购买;若电脑金额在1万元以上,则还需要总经理批准后由个人购买。购买后,职员须将发票原件及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申购单》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在意见栏加签补贴标准后,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留存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申购单》及发票复印件,发票原件退还个人。 (五)自带便携式电脑职员,须填写《便携式电脑补贴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人评估补贴价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核实补贴起止日期、并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综合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职员将签批完成的《便携式电脑补贴申请单》交至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及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五、补贴办法 (一)、新购便携式电脑及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职员转正后均可享受公司补贴,但仅享受以

下补贴办法的其中一项。 1、对新购买便携式电脑的职员,公司根据其所购电脑的价格按照残值率10%、三年直线折旧法自该电脑购买次月按月进行补贴,即:每月补贴金额=核定原值标准(不含外设*0.9/36)。补贴期为3年(即36个月),补贴款随每月工资发放,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被补贴人承担。 注:原值标准为普通职员、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7000元,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15000 元,未超过标准按发票实际价格计算,超过标准按最高限额计算。 2、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职员,按电脑新旧程度,由财务部评估后,可享受36个月,且每 月不高于100元、总价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二)、对于购买或自带便携式电脑的试用期职员,从转正之月起开始享受上述补贴。 享受补贴月数为36个月,每月补贴标准仍按补贴办法的1、2条执行。 (三)、该便携式电脑在职员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其自行带走,从离职次月开始,公司不再支付电脑补贴以及其它任何费用。但电脑内的工作文件和资料属公司无形资产,应予以交接。 (四)、其它事项 1、如职员在使用中造成便携式电脑损坏的,修理费用均由职员自行承担。 2、如使用中造成便携式电脑遗失的,由该职员自行承担损失。在补贴期内遗失的, 如重新购买便携式电脑,仍按前述补贴办法执行,补贴期限为:36个月减去遗失电脑已补贴的时间;如该职员不再重新购买,则公司从电脑遗失次月起,不再对其进行补贴。 3、公司高层和外出工作较多的岗位职员可配备无线上网卡,但总费用(含卡及使 用服务费)不得超过1500元/年。费用到期后,如该职员还在本岗位,由所在公司继续续费,若该职员离职或转到不需要使用无线网卡的岗位,则停止续费,并将无线网卡交还行政主管部门。 4、便携式电脑的所有人有义务确保电脑中涉及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文件、资料 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外泄密。 5、凡依照本办法购买了便携式电脑的职员,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台式电脑。 六、附则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 介质保密管理系统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1.概况: 违规外联与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是造成网络失泄密案件的最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网络泄密窃密案件追踪溯源,均与违规外联和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密切相关。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是为切实消除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及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而带来的泄密隐患和漏洞而开发的。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是在深入研究网络互联阻断技术、移动存储介质读写控制技术和光单向传输技术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系统包括用户软件、管理软件、多功能导入装置和涉密U盘。用户软件安装在内部的涉密计算机上,具有对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实施阻断并报警、涉密U盘读写控制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接入等功能。 管理软件安装在保密管理人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具有对内部涉密网计算机违规外联报警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对涉密U盘的注册、认证和管理等功能。 多功能导入装置用于涉密人员向涉密计算机导入外部信息,同时负责涉密U盘的接入使用,既能在物理上切断涉密信息向外传输的渠道,又能实现外部信息安全完整地单向导入,满足涉密网内正常的信息交换需求。

涉密U盘是具有统一外观、统一标识、专用接插件和一系列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的专用移动存储介质,用于存储涉密信息并在涉密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交换。 2.功能特点: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是一款功能强大的管理系统。 2.1.违规外联监控 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涉密计算机试图违规连接互联网的行为,同时阻断该行为,并向监控中心报警。系统由服务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两部分组成。 (1).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报警系统客户端软件 客户端软件部署在所有涉密计算机中,缺省状态就能够禁止MODEM/ISDN/ADSL拨号和WLAN/GPRS/CDMA无线上网等功能。对试图发生外联的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完全阻断。本系统考虑外联途径多样性和操作系统的复杂性,采取多种阻断方式,确保行为阻断的可靠性; ●及时告警。发现违规连接互联网的行为,立即向服务端(监控中心)告警,并记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违规外联涉密计算机的配置信息、使用人、所属单位等。 (2).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报警系统服务端软件 根据需求,服务端软件将在互联网上部署。当监控到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联行为时,进行如下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防范外带移动存储介质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因使用移动存储造成我行内部网络感染病毒、商业机密外泄等意外情况,确保各项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软盘、各类存储卡、光盘等可以移动携带的电子介质。 第三条根据存储信息涉密与否,移动存储介质可分为非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行的所有部门、人员。 第二章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管。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U盘、移动硬盘类别、编号进行标识。 第六条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已获得许可的计算机上只能使用指定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不得将手机或移动通讯卡与接入我行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进行连接。 第八条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或与外部计算机发生连接的移动存储介质与行内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经过专用U盘中转完

成。 第九条未经我行保密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工具清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痕迹。 第十条我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移动存储介质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 第三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为我行统一配置、专门用于临时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包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非我行统一配置的移动存储介质,一律不得用于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和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十三条各部门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配置。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编号、密码设定、初始化处理及领取、退还登记等负责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密级确定密级,并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部对各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计算机管理制度

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办公室负责本镇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管区、管区不得擅自在本镇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XX为分管领导,XX为专管人员。 第二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网络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科室、管区、管区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

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各科室、管区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便携式计算机日常管理制度 1、单位便携式计算机使用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2、便携式计算机在使用时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3、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须按照单位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单位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4、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各单位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便携式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5、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BMB17一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规定,设置开机密码。处理秘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身份鉴别措施,口令长度不少于12位,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6、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能存储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应直接在移动存储介质中处理,按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存;严禁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7、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与涉密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要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处理或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

某公司便携式计算机管理规定.doc

附件 某公司便携式计算机管理规定 一、目的 1.1 满足市场开拓工作需求; 1.2 方便员工的移动办公; 1.3 降低固定资产运营成本; 1.4 简化计算机管理。 二、范围 2.1 本规定仅适用于某公司便携式计算机的管理; 2.2 适用人员: 1)市场开拓(售前)人员; 2)职能部门人员(因岗位原因必须使用台式计算机的 除外); 3)其他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 三、管理规定 3.1 管理原则: 1)申购便携机原则上一人一机,凡已有计算机且使用年 限未满6年,不允许申购新计算机。 2)个人自购便携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3)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由个人自行购 买,公司给予补贴。 4)新员工入司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营销类岗位新员

工统一以个人自购便携机的形式配备办公用便携机。 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使用台式计算机的,须由各部门提出另行购置台式计算机的申请。 3.2 所有权:个人购买的便携机所有权属于个人,服务 于工作需要;购机人必须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安全、网络管理等计算机管理规定,并在便携机上粘贴公司相关固定资产标牌。 3.3 补贴申请及报销: 1)拟购机人员在详细填写《便携式计算机补贴申请表》 (见附表一),并完成表内审批流程后可自行购买便携机。 2)购机人员凭由公司总经理批示的《便携式计算机补 贴申请表》(见附表一)、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须写明购买日期和电脑的机型配置,发票“客户名称”栏,须填写公司全称(安徽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由科研保障部开具的《设备验收单》向财务部领取第一笔补贴款。 3)第二笔补贴款在购机一年后由各部门提出领取补贴 申请,科研保障部根据购机时间和实际购买金额统一向公司财务部申请补贴,并由各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或购机人自行领取(见附表二)。 3.4 补贴及返还费用计算 1)个人购置便携机由公司分两年补贴给购机人,补贴 上限为4000元,超过4000元部分,由个人承担,不足4000元,按实际采购价格补贴。 2)个人购置便携机使用年限需满6年,个人名下已有 公司计算机或个人申请购置的便携式计算机使用年限不足6年且使用状况正常的,不予更新。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 用管理规定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

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保密员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大学对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软盘、光盘以下简称存储介质)的管理,根据《xxx保密资格标准》以及xxx有关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为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购买的在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四条便携式计算机日常管理制度 1、学校便携式计算机使用部门为直接责任部门,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2、学校各单位负责与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人员签订《xx大学便携式计算机使用管理保密责任书》。 3、便携式计算机在使用时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4、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须按照学校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学校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5、学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各单位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凡未进行

申报登记的便携式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申报登记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由便携式涉密计算机的主要使用人填写《xx大学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审批表》,经所在院(系)、部、处审核,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保密处审定。 6、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应按国家保密局发布的BMZ1一2000《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规定,设置密码,处理秘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位,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2位,采取一次性口令。 口令一般应是大小写与英文字母、数字和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7、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能存储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应直接在移动存储介质中处理,按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存;严禁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8、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与涉密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要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处理或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学校涉密信息网。

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文件 密字[2020]021号 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电脑谁使用,保密谁负责”的原则,便携式计算机的直接使用人是安全保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接受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承担安全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是便携式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使用人是便携式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章相关职责 第三条计算机室 一、计算机室为便携式计算机的主管部门。 二、负责便携式计算机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便携式计算机台帐。根据申请用机单位处理信息是否涉密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负责便携式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便携式计算机的维修。 五、协助保密办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检查、考核。 第四条保密办

一、保密办为便携式计算机管理部门的保密措施监督部门。 二、负责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三、负责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是否准确定密进行审核。 四、负责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领用、外出、维修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信息管理部 依据《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办法》负责便携式计算机的采购。 第六条便携式计算机使用单位 一、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对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初步确认。若用于处理涉密信息,则申请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否则,申请使用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 二、使用人负责便携式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章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在一天内,且在公司内使用的,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在计算机室办理《便携式计算机使用申请表》,当日必须归还;使用时间超过一天的,且在公司内使用的,在计算机室办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审批表》并经保密办批准后使用;使用时间超过1天且在15天内的,且在公司外使用的,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办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审批表》、《便携式计算机出门证》并经保密办批准后使用,借用时间在15天以上的,还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长期配各便携式计算机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在计算机室办理《购置、领用计算机存贮设各审批表》并经保密办批准后使用。 第九条便携式计算机严禁存储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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