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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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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rb 来源:日期:2010-08-19 浏览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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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10〕1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文件印发)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

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市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四条市金融发展局是全市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企业性质的担保机构,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设立事业性质的担保机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企业性质运作的,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事业单位性质运作的,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担保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跨省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参照省政府金融办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外资除外)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担保机构的设立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金融发展局上报省政府金融办。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后,投资者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和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担保机构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批并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审批条件按照本办法关于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门相关要求提交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担保机构应当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持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外商投资担保机构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应全部到位,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市金融发展局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性质的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所需材料参照企业性质担保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市金融发展局应自收到设立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自完成省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金融发展局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省(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自完成省(市)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市金融发展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监管部门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外资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除符合企业性质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要求外,还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六)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所在地监管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二)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市金融发展局应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担保机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非融资性的担保机构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须符合企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件,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非融资性的担保机构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用记录报告;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发展局应自收到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市金融发展局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

(五)调整业务经营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权或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市金融发展局审核通过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地变更;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机构注销、合并;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市金融发展局在15天内完成变更申请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批准后,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散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程序;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担保机构被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解散或被撤销的,市金融发展局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财产或从担保机构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二条担保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担保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十五条担保机构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担保机构可以办理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2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担保费率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一般水平的,担保机构应向市金融发展局说明。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二条担保机构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三条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六条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十七条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八条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四十九条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与被担保人相关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金融发展局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机构设立的审核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审核,对不具备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条件的不予审核。

第五十三条市金融发展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担保机构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公司担保业务年度发展情况,并上报市金融发展局。

第五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每半年向市金融发展局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担保机构报送

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担保机构应按季度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告资本金运用、财务状况、中介服务、投资业务的开展情况。

市金融发展局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条市金融发展局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市金融发展局认为必要时,可向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七条市金融发展局根据监管需要,可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担保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或是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告。

第五十九条担保机构应及时向市金融发展局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条市金融发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一条市金融发展局在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本市担保机构进行年检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检合格的担保机构予以公开公示;对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第六十二条建立担保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制度。

第六十三条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新进入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第六十四条建立监管部门联系机制,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情况、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监测的有关信息通报大连银监局,便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六十五条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

职责。担保机构、协作银行、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担保协会。

第六十六条市金融发展局是担保协会的主管部门。担保协会在市金融发展局的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服务标准制定、情况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相关事务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市金融发展局从事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由市金融发展局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事业性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管比照企业性质担保机构执行。鼓励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转为企业性质担保机构。

第七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包括信用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予以规范,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要求的担保机构,方可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核准确认。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包括信用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办理2010年度工商年检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和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区级联考】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2020-2021学年八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数学试题

【区级联考】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2020-2021学年八年级第 一学期期末数学试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下列四个交通标志图中,是轴对称图形的是( ) A . B . C . D . 2.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 .a 2+a 3=a 5 B .(a 2)3=a 6 C .a 6÷a 2=a 3 D .2a ×3a =6a 3.如图,某同学把一块三角形的玻璃打破成了三块,现要到玻璃店去配一块大小、形状完全相同的玻璃,那么他可以( ) A .带①去 B .带②去 C .带③去 D .带①和②去 4.世界上最小的鸟是生活在古巴的吸蜜蜂鸟,它的质量约为0.056盎司.将0.056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A .5.6×10﹣1 B .5.6×10﹣2 C .5.6×10﹣3 D .0.56×10﹣1 5.如图,AC 与BD 交于O 点,若OA OD =,用“SAS ”证明AOB ≌DOC ,还需 ( ) A .A B D C = B .OB OC = C .A D ∠=∠ D .AOB DOC ∠=∠ 6.下列各式由左边到右边的变形中,是分解因式的为( ) A .()a x y ax ay +=+ B .()2 x 4x 4x x 44-+=-+ C .()2 10x 5x 5x 2x 1-=- D .()()2 x 163x x 4x 43x -+=-++

7.若把分式 2x x y +中的x 和y 同时扩大为原来的10倍,则分式的值( ) A .扩大10倍 B .缩小10倍 C .缩小100倍 D .保持不变 8.若等腰三角形底角为72,则顶角为( ) A .108 B .72 C .54 D .36 9.甲车行驶30千米与乙车行驶40千米所用时间相同,已知乙车每小时比甲车多行驶15千米,设甲车的速度为x 千米/小时,依据题意列方程正确的是( ) A . 3040 15 x x = - B . 3040 15x x = - C . 3040 15 x x = + D . 3040 15x x = + 10.如图(图在第二页)所示是一株美丽的勾股树,其中所有的四边形都是正方形,所有的三角形都是直角三角形.若正方形A 、B 、C 、D 的边长分别是3、5、2、3,则最大正方形E 的面积是 A .13 B .26 C .47 D .94 二、填空题 11.若等腰三角形的两边长分别为3cm 和6cm ,则它的周长为____. 12.当x ≠______时,分式 1 3 x -有意义. 13.因式分解:a 2-9= . 14.如图,在Rt ABC 中,90B ∠=,CD 是ACB ∠的平分线,若2BD =,则D 到AC 的距离为______. 15.如果实数a ,b 满足a +b =6,ab =8,那么a 2+b 2=_____.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庄政办发[2009]49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 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大连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困难企业认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初审工作于6月10日前报大连市认定办,大连市复审工作截止6月30日。为做好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庄河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孙喜莲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刘绪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兆安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成员:赵迎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同义市财政局国资科科长

周玉坤市发改局工交科科长 候殿军市国税局综合业务科科长 李明霞市地税局监控科科长 孙连成市经发局运行科科长 郭仕军市环保局综合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刘绪东(兼),办公室电话:89725667。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劳发…2009?43号 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发)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37

2020大连市中山区七年级(下)语文期末试卷及答案

2019—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质量检测 七年级语文2020.07 注意事项: 1.请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2.本试卷共四大题,19小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请用正楷字将下面的汉字抄写在田字格里,要求书写规范、端正、整洁。(2分) 振翅高飞梦想成真 2.下列加点字的注音和字形都正确的一组是()(2分) A.卓.越(zhuó)校.对(xiào)惊心动魄.(pò)言外之义.(yì) B.概率.(lǜ)凛冽.(liè) 千钧重负.(fù)诲.人不倦(huì) C.胸脯.(pǔ)修葺.(qì)海市蜃.楼(shèn)悲天闵.人(mǐn) D.譬.如(bì)缈.小(xiǎo)血气方刚.(gāng)五脏六腑.(fǔ) 3.默写填空。(6分) (1)黄梅时节家家雨,青草池塘处处蛙。,。 (赵世秀《约客》)(2),。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木兰诗》) (3)忧郁的日子里须要镇静:,。 (普希金《假如生活欺骗了你》)(4)予独爱,,中通外直,不蔓不枝,…… (周敦颐《爱莲说》(5)《陋室铭》中,含有对比的意味,突出室主人超尘绝俗的胸襟的句子是:,。(6)古代诗人常常登高远眺,引发无限情思。岑参重阳节登高,有了“遥怜故园菊,应傍战场开”的渴望;陈子昂幽州台登高,有了“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孤寂; 王安石飞来峰登高,有了“,”的抱负。

4.按要求完成文后各题。(5分) ①人们常说,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②其实,风景从来不只是在远方,更在眼前的生活和日常。③家门口的蜿蜒小路,或许名不见经传,但它在岁月洗礼中为生活刻写下诗意篇章,老街巷的青石板路,或许不如名胜古迹,但它为城市增添了历史的厚重和底蕴……④许多不曾留意的地方就有风景,许多经常看到,觉得很平常的建筑就饱含历史。⑤探索未知的远方,自然能提高阅历,但重新发现“身边的美”,何尝不是另一种开阔眼界的方式? (1)第③句有一处标点使用有误,你的修改建议是。(1分) (2)若用一个四字成语替换第④句中的画线部分,这个成语应是: 。(2分)(3)第⑤句有语病,你的修改建议是: 。(2分) 5.名著阅读。(4分) (1)依据《红岩》的内容,下列表述有误 ..的一项是()(2分) A.主要讲述了新中国成立前夕,重庆地区地下党人的英勇斗争故事。 B.许云峰曾果断撤销联络站、为掩护战友被捕、保护水源被打、宴会上识破奸计。 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消息让女牢的同志们激动不已,江姐带领大家绣五星红旗。 D.不仅着力塑造英雄群像,还塑造了凶残的大特务徐鹏飞、怕死的叛徒甫志高等反面人物形象。 二、古诗文阅读(19分) (一)河中石兽 一老河兵闻之.,又笑曰:“凡河中失石,当求之于上流。盖石性坚重,沙性松浮,水不能冲石,其反激之力,必于石下迎水处啮沙为坎穴,渐激渐深,至石之半,石必倒掷坎穴中。如是再啮,石又再转,转转不已.,遂.反溯流逆上矣。求之下流,固颠;求之地中,不更颠乎?”如其言,果得于数里外。然则天下之事,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多矣,可据理臆断欤? 6.解释文中加点的词。(3分) (1)一老河兵闻之. (2)转转不已. (3)遂.反溯流逆上矣 7.用现代汉语翻译文中画线句子。(3分) 8.老河兵为什么能提出正确的看法呢?(2分)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2018-2019学年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年级(下)期末数学试卷

2018-2019学年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年级(下)期末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大题共有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西1.(3分)下列标志既是轴对称图形又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A.B.C.D. 2.(3分)一次函数y=2x﹣2的图象不经过的象限是() A.第一象限B.第二象限C.第三象限D.第四象限 3.(3分)在?ABCD中,∠A=50°,则∠C为() A.40°B.50°C.130°D.无法确定 4.(3分)直角三角形的两直角边长分别为6和8,则斜边上的中线长是() A.10B.2.5C.5D.8 5.(3分)汽车开始行使时,油箱内有油40升,如果每小时耗油5升,则油箱内剩余油量Q(升)与行驶时间t(时)的关系式为() A.Q=5t B.Q=5t+40 C.Q=40﹣5t(0≤t≤8)D.以上答案都不对 6.(3分)点M(1,3)在反比例函数y=的图象上,则k的值为() A.﹣1B.3C.﹣3D. 7.(3分)方程x2﹣3x﹣6=0的根的情况是() A.由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B.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 C.没有实数根D.无法确定 8.(3分)若(﹣4,y1),(﹣2,y2)两点都在直线y=2x+b上,则y1与y2的大小关系是()A.y1>y2B.y1=y2C.y1<y2D.无法确定 9.(3分)矩形、菱形、正方形都具有的性质是() A.对角线相等B.对角线互相平分 C.对角线互相垂直D.对角线平分对角 10.(3分)某单位要组织一次篮球联赛,赛制为单循环形式(每两队之间都赛一场),计划安排21场比赛,则参加

比赛的球队应有() A.7队B.6队C.5队D.4队 二、填空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1.(3分)函数中,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是. 12.(3分)将正比例函数y=﹣2x象向上平移2个单位则平移后所得图象的解析式是. 13.(3分)一元二次方程x2﹣x=0的根是. 14.(3分)如图,边长为5的菱形ABCD中,对角线AC长为6,菱形的面积为. 15.(3分)某公司10月份生产100件产品,要使12月份的产品产量达到121万件,设平均每月增长的百分率是x,则可列方程:. 16.(3分)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xOy中,函数y=(其中k<0,x<0)的图象经过△AOC的顶点A,函数y= (其中x>0)的图象经过顶点C,AC∥x轴,△AOC的面积为,则k的值为. 三、解答题(本題共4小題,17题7分、18题14分、19题9分、20题9分,共39分) 17.(7分)计算;(+1)()﹣+()﹣1. 18.(14分)用适当的方法解方程 (1)4(x+1)2﹣8=0; (2)2x2﹣1=5x. 19.(9分)如图所示,点E,F是平行四边形ABCD对角线BD上的点,BF=DE,求证:AE=CF.

大连市规划17号令

觅法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辽宁省> 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规名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规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6-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2020年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孔子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思想家,留下了许多名言警句。下列孔子的名言中不属于谈理政的是()。 A、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B、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 C、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D、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答案】C 【解析】A项的意思是“不担心分的少,而是担心分配的不均匀;不担心人民生活贫困,而担心其生活不安定”。这是谈理政的名言。B项的意思是“他在没有得到官位时,总担心得不到。已经得到了,又害怕失去它。如果他担心失掉官职,那他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了”。这也是谈理政的语句。C项的意思是“人如果没有长远的考虑,就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表示看事、做事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和周密的考虑。这是谈追求的语句。D 项的意思是“名分上用词不当,言语就不能顺理成章;言语不顺当合理,那么事情就办不成”。这句话也是谈理政的。C项当选。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列哪一机关或者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A、所属事业单位 B、其他行政机关 C、其他国家机关 D、其他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事物的()。 A、矛盾的斗争性决定 B、矛盾的同一性决定 C、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2020-2021学年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2020-2021学年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2分)6-的倒数是( ) A .16- B .16 C .6- D .6 2.(2分)2020年12月17日凌晨,嫦娥5号返回器携带月球样本成功着陆!已知地球到月球的平均距离约为380000千米.数据380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A .50.3810? B .63.810? C .53.810? D .43810? 3.(2分)物体的形状如图所示,则从上面看此物体得到的平面图形是( ) A . B . C . D . 4.(2分)把一条弯曲的公路改成直道,可以缩短路程,这其中蕴含的数学道理是( ) A .两点之间线段最短 B .两点确定一条直线 C .垂线段最短 D .两点之间直线最短 5.(2分)下列去括号正确的是( ) A .(2)2a b c a b c --=-- B .2(23)46a b c a b c +-=-- C .(3)3a b c a b c +-=-+ D .3(23)69a b c a b c --=-+ 6.(2分)下列各等式的变形中,等式的性质运用正确的是( ) A .由02x =,得2x = B .由14x -=,得5x = C .由23a =,得2 3a = D .由a b =,得a b c c = 7.(2分)若2x =是方程260x m +-=的解,则m 的值是( )

A .2- B .4- C .2 D .4 8.(2分)如图,点A 在点O 的北偏西50?的方向上,点B 在点O 的南偏东20?的方向上,那么AOB ∠的大小为( ) A .130? B .140? C .150? D .160? 9.(2分)苹果的单价为a 元/千克,香蕉的单价为b 元/千克,买3千克苹果和2千克香蕉共需( ) A .()a b +元 B .(32)a b +元 C .(23)a b +元 D .5()a b +元 10.(2分)实数a ,b 在数轴上对应的点的位置如图所示,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 A .a b > B .a b -< C .a b >- D .a b -> 二、填空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12分) 11.(2分)比较大小:5- 3-(填“<”、“ >”、“ =” ) 12.(2分)若单项式233x y 与单项式212n x y +-是同类项,则n 的值是 . 13.(2分)若54α∠=?,则α∠的余角为 ?. 14.(2分)已知||3a =,2b =,且a b >,则2a b -的值为 . 15.(2分)如图:由一些点组成形如三角形的图形,每条边(包括两个顶点)有(1)n n >个顶点,第n 个图形总的点数S 是 (用含n 的代数表示) 16.(2分)如图,点D 是线段AB 的中点,C 是线段AD 的中点,若4AB cm =,则线段CD = cm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大政发[1995]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 (一)海岸工程; (二)海水增养殖; (三)滨海旅游;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 (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大政发〔2003〕62号文件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新城区是指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卫星城是指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区;小城镇是指建制镇经批准的规划中心区。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我市主城区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包括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空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的人员)。 (二)50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三)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专项技术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教师,其中特级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获得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5 【实施日期】201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全面推进大连市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明确公文办理的公开属性。 各地区、各部门拟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政府的发文请示件中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将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和密级等标识。 (二)明确会议公开的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提交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必须在决策前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作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没有履行公众意见征集的,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不得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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