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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

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 保护原则

7.1 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 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街巷网络与尺度、空间布局、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3 可持续原则

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运用多种保护、利用和更新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7.4 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不同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8. 保护对象

8.1 建筑

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历史形成的传统宅院、里弄等住宅建筑及其群体布局,保护宗教建筑、商业街市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具有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物。包括空间布局、外观式样、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以及其他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建筑元素。

8.2 空间

保护整体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形成的街道与巷弄系统,保护重要街道、巷弄的尺度、位置、线形与街道界面特征。

保护各类公园、街头绿地、院落,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8.3 肌理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巷弄和建筑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4 环境

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保护所有的古树名木,并保护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和地面铺装等其它环境要素。

8.5 其它

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以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遗址、宗教场所、传统街道以及历史形成的街道、巷弄的名称等。

9. 重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4.1 、4.2) 。关于

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以市政府正式批准的名录及保护技术规定为准。

2. 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 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 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详见本文本“11.4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文保单位及优秀历

史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9.2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

1. 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49 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本次规划将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单以外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定为保留历史建筑。

2.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3.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 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4. 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 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 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应当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8. 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保留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历史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49 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49 年以前的历史建筑。

2. 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3. 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9.4 对应当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应当拆除建筑包括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

2. 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

进行建设。

9.5 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大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该类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3. 该类建筑的外立面修缮应当与周边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10. 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10.1 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道路指风貌区内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

拓宽) 、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的风貌特征和采取的规划措施,风貌保护道路分为以下四类:

(1)一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分布集中,风貌特色十分明显,道路保持着历史

宽度,且基本维持原有的空间尺度,是风貌保护道路中最为精华的部分。该类风貌保护道路不得拓宽,并

应严格保护好沿线的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尺度和风格与周边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基本协调的一般

历史建筑也应以保留、整治、修缮为主,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古树名木、有特色的围墙、路面铺装、街道家俱、行道树等,严格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形式、面宽、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各项规划指标,与周边的历史建筑和道路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二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其中也分布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建筑和开发地块,风貌物色略逊于一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一般保持着历史宽度和原有的尺度,也包括在1949 以后进行过拓宽的道路。该类风貌保护道路沿线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规划应予以保留,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在高度、体量、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应当与周边历史建筑相协调。

(3)三类风貌保护道路:道路沿线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但沿线或单侧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所占的比便较小,同时交通矛盾较为突出。该类风貌保护道路可根据原规划红线宽度、沿街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位置、行道树、绿化等因素适当进行拓宽,包括对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少的单侧拓宽、按照原规划红线拓宽,适当调整道路线型和宽度拓宽等方法,少量与道路拓宽有矛盾的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视建筑保护要求可采取位移、局部拆除、开设骑楼等处理方法。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原有街道比例,适当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风格、形式、面宽、后退距离、间距等方面以彼此间相互协调为原则。

(4)四类风貌保护道路:沿线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分布较少,但道路的路网格局、尺度、线形有一定特色的道路。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人民路一一中华路1 条风貌保护道路,现状红线宽度12-20 米,规划红线宽度24-50 米,为三类风貌保护道路。1. 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2. 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风貌保护道路,应根据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

10.2 对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34 条风貌保护街巷,分别为:大境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西段(人民路一河南南路)、青莲街(大境路—昼锦路)、露香园路(人民路—方浜中路)、梦花街(中华路一庄家街)、老道前街(梦花街一文庙路)、学宫街(梦花街一文庙路)、学前街(文庙路一蓬莱路)、文庙路(中华路—庄家街)、西仓桥街(庄家街—河南南路)、先棉祠街(迎勋北路一河南南路)、沉香阁路(侯家路一旧校场路)、豫园老路(旧校场路一安仁街)、方浜中路东段(安仁街一人民路)、安仁街(福佑路一方浜中路)、梧桐路(安仁路一人民路)、丹凤路(福佑路—方浜中路)、四牌楼路(方浜中路一复兴东路)、东街(昼锦路一复兴东路)、望云路(复兴东路一蓬莱路)、凝和路(蓬莱路一黄家路)、乔家路(也是园弄一永泰街)、药局弄(乔家路一巡道街)、巡道街(复兴东路一药局弄)万竹街(露香园路-人民路)、阜春街(狮子街-露香园路)、金家坊(松雪街—中华路)、西马街(方浜中路-孔家弄)、大夫坊(复兴东路-东梅家街)、天灯弄(大夫坊-蓬莱路)、吾园街(河南南路一也是园弄)、光启路(昼锦路一方浜中路)、东梅家街(梅家街一天灯弄)、引线弄(天灯弄一巡道街)。

1. 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街巷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要求控制

2. 应维持风貌保护街巷两侧的沿街建筑的高度和景观特征。

表1 :风貌保护街巷一览表

10.3 其他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除风貌保护街巷外,本风貌区内的现有其他街巷在进行地块或街坊再开发时,街巷名和走向均应予以保留。

11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规划将本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范围。

11.1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确定

1. 本风貌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是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风貌特征明显,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范围。

2. 风貌区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54.25 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27% ;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

145.47 公顷,占本风貌区总面积的73% 。(详见附图: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11.2 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的街巷网络和空间格局。

2.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取消道路和街巷,对现有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街巷格局、尺度和景观特征。

3.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本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4. 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量。

5.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 米。

11.3 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3.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11.4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2.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3. 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12. 规划变更

12.1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2.2 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12.3 在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但若与风貌保护冲突较大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建设项目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

12.4 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13.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3.1 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13.2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参加人员总数不得

少于7 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13.3 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3.4 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用书面“会议纪要” 的形式明确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上海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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