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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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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有

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

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

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

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

244条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

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1

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7.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据为已有的意思占有(享有所有权+无所有权)

他主占有: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占有(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区分意义:《物权法》242条占有物的磨损、折旧;《物权法》244条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现在利益以外的损失。①恶意占有人全部赔偿;②善意他主占有人,仅赔偿因超越假想占有权限(手机钉钉子)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8.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区分意义:①内部关系。共同占有人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相互请求占有保护;②外部关系。外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向全部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占有状态的变更

9.“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⑴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

⑵此外不需以下三种情况:①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变更为自主占有);②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③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权人,占有人知道的,需要同时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权人表示,方可变更为自主占有;不知道的,只需向使其占有之人表示即可变更为自主占有。

10.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⑴出现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⑵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具有溯及力)变为恶意占有人

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占有的权利推定

11. 占有状态的推定:①通过购买、接受赠与、互易等法律关系取得动产占有的,推定为自主占有。占有人不负有证明买卖、赠与有效的证明责任;在买卖、赠与无效时,占有人不负有证明自已对无效不知情的证明责任,对方证明。

②无权占有推定为善意。要推翻须对方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③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两个时间点占有某物,则推定在两个时间点之间继续占有该物。

12. 占有的权利推定:①推定自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占有之动产的所有权。

②推定(质押、留置等法律关系中)的他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占有之动产的他物权。

占有的权利推定不适用债权。即不能基于占有人取得动产的占有事实而推定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相应的债权。

13. “基于动产占有的所有权推定”规则:

⑴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有利于现占有人的推定)。动产的自主占有人,推2

3

定其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例外,因不能善意取得)

⑵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有利于先前占有人的推定)。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的推定的前提下,推定前一个占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并且该所在权一直存在。

14.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⑴《物权法》第242条规范内容。因使用造成的损害分三种情况赔偿。 ⑵《物权法》第243条规范内容。①善意和恶意均负有返还原物与孳息(天然孳与法定孳息: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能)的义务。②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其维持占有物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对权利人成立不当得利)。恶意占有人则无。

必要费用VS 有益费用VS 奢侈费用:必要费用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必须支出的费用。有益费用为因利用或者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奢侈费用为并非管理或者保存占有物必须支出的,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构成强迫得利,排除善意占有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⑶《物权法》第244条规范内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两个层次:①返还存在利益(不当得利);②以外的损失,分三种情况。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5.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三个特征:①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②仅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侵夺、妨害、有妨害之虞),不要求占有受有损失;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16.债权请求权的三个特征: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②不要求占有受有损失;③适用诉讼时效。

17.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⑴占有被侵占(侵夺);被盗、夺、抢等方式夺取(意志不自由程度达到暴力取得)。但拾得、借用、租用后拒绝返还,因转移占有时意志自由,不算侵夺。欺诈、胁迫等交付型移转占有不算侵夺。

⑵请求权人为被侵夺占有的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⑶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现实占有)。

占有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①概括继受人( 基于继承、企业合并

⑷需在自侵夺之日起1

功能: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物权和债权。②保护物的归属秩序维护社会和平。

18.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构成要件有四:

使占有回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⑴占有被妨害;⑵请求权人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人,被请求人为对妨害去除具有支配力的人(妨害可被去除);⑶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⑷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⑴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

⑵相对人需对妨害的去除(危险要能消除)具有支配力的人;

20.侵夺有权占有。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赔偿;侵夺无权占有。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21.

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物的重要成分:在一个物的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改变其性质,不能分享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为“整体物”所吸收,使其丧失在客体制度上的独立性。

2、物的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组成部分。如活动门窗、汽车音响、发动机、轮胎等。

3、区分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重要成分不能在观念上“超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相同的物权法命运。非重要成分在例外情形下则可。

4、物的成分于分享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分享后为独立的物。

5.物的成分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⑴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116条。约定→用益物权→所有权。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⑵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证动产。

6.主物与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之物。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如衣服上的扣子,为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②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的结合关系。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独立的厨房、猪圈、厕所,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地下室等不动产也可为从物。

区分意义: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随同转移。《物权法》第115条。

⑵《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①在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主物之从物,同为抵押权的客体。在设立后取得所有权之从物不为抵押权客体。

②主物上设立质权时,从物一同交付质权人占有的,从物同为质权客体;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的,不为质权客体。

③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的,同为留置权客体。从物未留置不为留置权客体。

7.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①需从原物上分离,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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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奖金(射幸孳息)——原本已付出去。股票所获股息非法定孳息,因原本(股权、股票)仍归购股人使用,同理向公司出资所获分红也非法定孳息(使用本金——本金还在)。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并且有权用收取的孳息充抵债务,才取得孳息所有权。并非直接取得所有权。

8.《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出卖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出卖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163条属于特别法(仅适用买卖合同),《物权法》116条属于一般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法》163条。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

若将自然增值认定为投资取得的收益,则后法优于前法,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物权的优先效力

1.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例外: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上,先来后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⑴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9条)。

①不动产:先登记后登记(同一天登记的相同)

②动产:先登记后登记(同一天登记的相同)→未登记(均未登记相同)

③《物权法》187条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未设立。

④《物权法》188条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为对抗要件,非成立要件。

⑵动产担保物权的况合规则:两个层次:

后设立留置权先设立抵押权、质权(《物权法》239条)。

①先设立留置权所有权人设立抵押权、质权。

先设立留置权留置权人设立抵押权、质权。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质权

《担保法解释》79

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失去效力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未设立。但后法《物权法》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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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所有动产上设立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前法失效。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权能的物权

(抵押权无占有权能)被无权占有 物权请求权 ⑵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遭受损害 《物权法》 ⑶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有遭受损害之虞 第35条 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返还原物及孳息)

⑴占有权能的物权(抵押权无占有权能)被无权占有;

⑵被请求人为现实的无权占有人。占有还存在未消灭;标的物未灭失。

,基于未登记物权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排除妨害请求权:

⑴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含抵押权)。妨害可由行为或物件造成 ⑵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⑶请求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⑷被请求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妨害可排除):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状态妨害人即物件造成妨害,对物件具有支配力的人。

排除妨害的费用承担:①原则上由妨害人承担,被妨害人以其费用排除的,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妨害人追偿;②不法妨害因自然力造成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⑴请求权人包括抵押权人;

⑵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⑶请求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⑷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去除具有支配力的人。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⑴种类法定;⑵内容法定(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规定);

⑶效力法定。⑷公示方式法定(物权变动规则法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效力,可产生合同效力。

2.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

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一般为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担保债务的履行。

我国法律未规定让与担保,但民间借贷中广泛通过约定让与担保的方式来担保借款债务,因此我国具有认可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的习惯法,《民法总则》规定,习惯法为民法的法源。

后让与担保:当事人约定订立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债务履行,到期不履行债务,债务人需履行合同义务以代物清偿方式抵偿借款债务。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24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可主张返还(借款人)或补偿(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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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24条属清算型(非流质型)和处分型(非归属型:代物清偿)。

三、特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㈠概述

1.物权变动的原因:①法律行为;②事件和事实行为;③公法上的行为。

2.物权变动的类型: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107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非基于法律行 4.法定继承《物权法》第29条

为的物权变动 5.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6.无主动产的先占

7.添附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1.单方法律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法律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①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规则判断;②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则判断;③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物权法》第15、23、187、212条

㈡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公示(登记)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物权法》第127条)。未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物权法》第129条)。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物权法》第158条)。

㈢基于法律行为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法律行为有效+有处分权+公示:交付(转移占有或放弃占有)→基于法律行为动产物权变动

2.注意: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②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立质权)

③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98条。

④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99条。

3.例外:⑴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电子仓单)设立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物权法》第224条)

(办理出质登记)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设立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6条)

③以知识产权出质。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出质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以商标权出质的,在国家商标局办

基于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 物权 变动 例外:

理出质登记。(《物权法》第227条)

④以应收帐款设立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

⑵无须公示,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物权变动

①动产抵押权设立(《物权法》第188条)。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物权法》第189条。未登记,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

⑶特殊动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物权法解释(一)》第6

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⑴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3条

4.交付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

⑵观念交付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

拟制交付: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如提单、仓单),交付或者背书该权利凭证,即导致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权设立。《合同法》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起仓储物的权利”。

⑴现实交付:①直接交付;②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③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又称“缩短给付”(甲卖车给乙,乙转售丙,乙指令甲向丙交付)。④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甲将车在丙处维修期间转让乙,乙又出租丁。甲应乙要求通知丙将车交付丁时完成现时交付(此时车为丁占有)。

⑵简易交付:动产物权受让人已经在事先占有该动产。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⑶指示交付:甲动产为丙直接占有,甲向乙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一个合意),甲乙约定甲将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交付完成时丙不在占有。指示交付物权变动时点:通说观点。完成两个约定时,物权变动。同时类推适用《合同法》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让与人应当对直接占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⑷占有改定: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是让与人还直接占有动产,受让人通过“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取得间接占有。从而完成交付。让与人是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对占有改定的完成不影响。占有改定的两个限制:

①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以占有改定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②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交付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协商→《合同法》61条→《合同法》114条:

无需运输(未约定托运):存放地或营业地;需运输(约定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

:交付→过户登记→合同成立在先《合同法解释》10条

:交付→先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合同法解释》9条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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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判决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效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不包括给付判决(债)和确认判决(特权变动在先)。

①行使离婚请求权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书、调解书;

②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书、调解书; ③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形成的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变动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④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物权法》解释(一) 第7条);

⑤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

2.《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或交付,继承人、受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物权。

两以上的共同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对遗产成立共同共有。 《继承法》第33条:①概括继承。继承人应一并继承积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消极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义务);②限定继承。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义务,以其继承的积极遗产之价值为限。

《继承法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的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法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3.《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封顶)、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①已经依照《物权》第28-30条取得物权,无须登记或交付;

②已经依照《物权》第28-30条取得物权,未办理宣告登记(移转登记、初始登记),物权人“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③已经依照《物权》第28-30条取得物权,未办理宣告登记(移转登记、初始登记),物权人“不得处分”,物权的其他权能不受影响,遭受侵害的可主张保护请求权;

④已经依照《物权》第28-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未办理宣告登记(移转登记、初始登记),致使不动产权利归属发生登记错误,该错误具有公信力,登记名义人实施无权处分,且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善意取得该不动产,真实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害。

5.添附(附合、混合、加工):事实行为

⑴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属于不同的人所有的,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改变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或分离成本过大)。

物权效果:动产因附合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⑵动产与动产附合: 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动产相结合,一动产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改变其性质不能分离,或分离成本过大)。附合的二物外观上尚能辩认。

物权效果: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被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⑶混合:属不同之人的动产混合,混合后不能识别不能分离,或识别分离所需成本过大。

物权效果: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混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被混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的价值发生了较大或巨额的增加。

物权效果:①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②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

③前述规则不适用加工承揽合同,(因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

⑸添附之原物物权变动系强制规则,当事人不可约定之,但添附物之物权属任意规则,可约定。

⑹添附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动产所有权因添附而消灭的,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亦随同消灭,但该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不随同消灭《担保法》62条:

①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加工使抵押物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②抵押物所有权为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

③抵押物所有人与第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6.先占(事实行为)

业权,享有该水面的水产动物独占的捕捞权,不可先占)相冲突。

㈤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善意取得所有权)、预告登记(善意取得预告登记-期待权)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

在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失效。产的,仍可申请办理移转登记或设立登记,异议登记对于真正的有权处分是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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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力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

2.预告登记的效力:⑴不得处分不动产,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

⑵根据说理通说:①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保障的作用;②债务人破产时,预告登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破产保障作用。

预告登记失效:①能够申请不动产本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②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③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已经消灭的。(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物权法解释(一)第5条)

四、所有权

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专有权(专有部分);2.共有权(共有部分),业主不得请求分割;3.管理权。行使管理权的组织:①业主大会;②业主委员会。

㈡共有:Array

1.

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的特征:①按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②共有物的份额抽象地(非具体)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第一部分;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抵押其份额。

3.份额确认:①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条。

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物权法》104条。

4.共同共有的特征:①需要有夫妻、家庭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

5.共同共有的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抽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15条

6.共有物的处分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原则:①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需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②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外: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

7.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①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超出其份额的,对其他人构成不当得利。

②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8.共有物的保存:保存行为:①共有物收回户内等事实行为;②对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赎权等法律行为;③简易修缮;④易腐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予以变卖;

⑤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共有的保存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单独为之’。

9.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⑴对外效力:①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②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⑵对内效力:有约定从约定→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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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共有物的分割:

⑴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法》99条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例外: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请求分割。重大理由有:①共有人破产;②法院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③符合共有物的处分规则:按份共有绝大多数决,共同共有一致决;④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物权法》99条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离婚、撤销婚姻、分家等)或者有重大理由(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侵害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⑵分割方式:《物权法》100条第一款规定,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共同协商确定;②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③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⑶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物权法》100条第2款规定,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之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⑴下列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①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解释一》13条;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人除外)《物权法解释一》9条。

⑵优先购买权成立条件:①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②同等条件购买(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12条);③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物权法解释一》11条规定,除斥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⑶《物权法解释一》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⑷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救济,规则如下:

①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物权法解释一》12条第二款第二项)

②转让未通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在15日或六个月除斥期间内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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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之时,已经超过《物权法解释一》11条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再享有有效购买权,但有权对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

⑸《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⑹另一种优先购买权:曾经的共同共有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优先购买权,为的是物尽其用。《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因次承租人更急需房屋) 五、善意取得(《物权法》106-108条)

1.股权可善意取得。《公司法解释三》28条规定,无权处分股权的参照《物权法》106条规定处理。

2.票据权利,通说观点可善意取得。但其受让须符合《票据法》规定且符合《物权法》106条规定。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⑵有权利外观: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动产占有委托物(登记之公信力,占有之公信力) ⑶登记或交付之时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 ⑷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①无权处分; ②权利外观(登记错误);

③善意无过失;④抵押登记。

5.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①无权处分;②权利外观(占有委托物);③善意无过失

6.动产质权善意取得:

①无权处分;②权利外观(占有委托物);③善意无过失;

④交付(不可占有改定)

7.留置权善意取得:①债务人无动产所有权;②有权利外观(占有);③善意无过失;④其他留置权成立要件具备。

8.留置权成立要件:①未履行到期债务(紧急留置权例外);②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③动产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④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风俗;⑤无约定不得留置;⑥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9.商事留置权:①双方都为企业;②债权人基于营业关系而占有对方动产;③留置的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0.用益物权善取得:

⑴建设用地使用权善意取得: ①无权处分; ②权利外观(登记错误);

③善意无过失;④合理价格转让;⑤设立登记。

⑵地役权善意取得:①无权处分; ②权利外观(登记错误);

③善意无过失;④合理价格转让;登记是对抗要件

⑶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取得:①无权处分; ②权利外观(登记错误);③善意无过失;④合理价格转让;登记是转移的对抗要件(未登记可对抗设立)

11.善意取得的排除情形:⑴违反《合同法》52条法定无效事由被认定无效; ⑵法律行为因法定撤销事由被撤销。主张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占有委托物(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之动产);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卷;禁止流通物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六)善意取得另一个例外: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7条)(善意取得的特殊限制:回复请求权两年的除斥期间)

1.《物权法》第107条是《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规定,适用《物权法》第107 条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⑴第一个前提:须为“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⑵第二个前提:须占有脱离物之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如出卖、互易、出资、质押等)。《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自然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⑶第三个前提:须无权处分之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于交付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若受让人为“恶意受让人”,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

2.物权法》第107条规范内容为“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具体而言,包括下列内容:

⑴占有脱离物之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并交付的,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该权利被称为“回复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原则上,连环交易中的每一善意受让人均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仍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现占有该动产之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⑵“回复请求权”,依权利人须否对善意受让人予以相应补偿,分为两种:

①有偿回复。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②无偿回复。除前述情形外,权利人无须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⑶若权利人未在前述2年期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并且,除标的物为占有脱离物这一点之外,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2年期间届满之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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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 ~ 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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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拾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①通说观点认为,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②另外,若权利人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假设已经支付必要费用)。因为,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遗失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拾得人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56条)

1.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同时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地役权人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

(3)内容的意定性。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4)客体亦具广泛性。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舭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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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的设立。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须说明者有三:

(1)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根据《物权法》第161条,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根据《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地役权合同一经解除,地役权消灭:(1)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的;(2)地役权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与法定负担。《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见例1与例2)

【例1】甲村有一养鸡场通行不便,便在乙村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后,甲村将该养鸡场承包给丙。①根据《物权法》第162条,丙法定取得地役权,有权继续在乙村的土地上通行。②该地役权是否登记,对丙法定取得地役权不生影响。

【例2】甲村在乙村的一个水库上设立取水地役权,约定每年取水1万吨,甲村每年支付乙村20000元。此后,乙村经村民表决,将该水库承包给丁。①根据《物权法》第162条,丁法定负担甲村的取水地役权。②若地役权没有登记,则善意的丁就不负担该地役权。这和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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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

③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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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不可分性

对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物权法》未设明文。《担保法解释》第71条和第7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其实,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不可分性。从债权和担保物两方面均具有不可分性。

1.从债权的角度观察:

①担保物担保债权的全部。

②债权部分消灭的,剩余债权仍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③债权部分转让的,保留部分和转让部分债权均对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

2.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①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②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增加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③担保期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的,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④担保期间,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部分担保物均担保债权。

二、流质(押)契约之禁止

1.流质(押)契约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流质(押)契约,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抵债。流质(押)契约的特点是:(1)约定的时间点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2)约定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不经“清算程序”以物抵债。

2.例外。根据民法理论。当铺质权(又称营业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在当铺质权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时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

(1)《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须注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的存续不受影响。

(2)《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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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的,称为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何规则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

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

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

保法解释》第38条也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

实现债权的顺序和份额:

约定→甲担保物→丙、丁(连带):176条

约定→丙、丁(连带,无顺序限制)

未对甲物保实现债权,丙、丁可主张甲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176条),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二款和第218条,若乙“放弃”对甲的汽车抵押权,丙、丁有权主张“在乙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因丙、丁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所以,假设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理由:连带责任的法理。

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学理上有两种观点。通说持“无顺序限制说”,认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须向债务人追偿,即可直接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第三人追偿”。相反,“有顺序限制说”则认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须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第三人追偿”。

五、共同抵押

同一债权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1)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全部债权的特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2)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考核作业指导二.

2013年秋季法学本科物权法第一次考核 试卷总分:100 一、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 ),二是其他原因,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 A. 私法上的原因 B. 所有权变化 C. 生活行为 D. 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该依照法律规定()。 A. 支配 B. 登记 C. 交付 D. 处理 参考答案:C 3.一物一权原则主要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A. 支配权 B. 物权 C. 所有权 D. 配置 参考答案:C

4.物权法定的第一个内容,是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因此,被称为()。 A. “法”的柔化 B. 类型强制 C. 物权的拘束力 D. 一物一权 参考答案:B 5.()有三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第二是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登记,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的存在。 A. 公示 B. 诚信 C. 其他 D. 信任 参考答案:A 6.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是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 A. 物权设立原则 B. 物权登记原则 C. 物权交付原则 D. 物权公信原则 参考答案:D 7.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A. 顺位请求权 B. 逆位请求权 C. 变更 D. 公示 参考答案:A 8.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B. 动产物权和不动物权 C. 自物权和他物权 D. 所有权和他物权 参考答案:B 9.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 A. 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 承担经济补偿 C. 承担经济责任 D. 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10.物权变动的(),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A. 区分原则

18春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 (单选题) 1: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A: 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 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C: 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 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2007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父亲,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A: 应归王伟所有 B: 应归国家所有 C: 应归李里所有 D: 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一 (一)填空题 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 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 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 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 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 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 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 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 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

[vip专享]《物权法》在线作业一

物权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A. 必要费用求偿权 B. 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 C. 留置物必要的使用 D. 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2. 甲将大衣卖给乙后,与乙订立租约,租赁使用该大衣,该行为属于 A. 占有改定 B. 简易交付 C. 指示交付 D. 现实交付 3.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内,乙在房屋内堆放了成批烟花,准备将此房做烟花仓库,甲可对 乙行使 A.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C.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D. 正当防卫权 4. 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A. 使用权 B. 占有权 C. 处分权 D. 所有权 5. 以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畜牧或养殖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 A. 农地使用权

B. 基地使用权 C. 地上权 D. 地役权 6. A公司向B银行借款,双方约定将A公司的一栋房产作抵押,双方可以约定 A. 不能还款时,房产归银行所有 B. 银行可以将对A公司债权转让,而将抵押权保留 C. A公司得在借款期内将该栋房产出租 D. 双方不必登记,而书面承认抵押权绝对生效 7. 土地使用人可以对邻地拥有的法定权利中 A. 相邻管线安装权 B. 必要通行权 C. 邻地租赁权 D. 排水权 8.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后,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走,甲可对乙行使 A.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C.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D. 正当防卫权 9. 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 付款后提货。该案应 A. 电脑应归丙所有 B. 电脑应归乙所有 C. 乙、丙二人共有 D. 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 10. 当事人之间订立假登记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转移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所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0001

、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C按份共有人将 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

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B林地C荒地D.草地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xx优先得到实现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 xx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9.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 A. 典权和抵押权 B.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 C.地上权和地役权 D.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物权法期末作业

第1题 (12.0) 分 张某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请回答问题:1)如果某银行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某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抵押担保?为什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2题 (12.0) 分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3题 (12.0) 分 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请问如何处理本案? 打开可视化编辑器输入内容 第4题 (12.0) 分 村民刘某1985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由刘某承包本村的荒地5公顷用以种植果树,承包期限为1985年4月至2010年4月,该合同由村长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承包土地后,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自1998年起则年年盈利,刘某每年按合同规定上交提留款。 2005年3月刘某所在镇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刘某停止种植,将其承包的土地交本村村民种植水稻。刘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定本人承包合同有效,要求继续承包土地,同时要求被诉方承担请求仲裁的一切费用。请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本案?

2020年电大期末考试物权法机考题库

物权法题库 物权法题库 判断题1、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林地的最高承包期限高于草地和耕地(×) 2、我国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 3、我国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为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乃至地下分别设立。(√) 5、小张工作回家后看到一排种植在土地上的树木,这些树木也是物权的客体。(×) 6、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从随主”为原则。(√) 7、埋藏物属于天然孳息。(×) 8、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立两个以上的物权。(×) 9、土地上若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再设定地役权。(×) 10、一个标的物上仅能存在一个抵押权。(×) 11 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其成立但已经登记的抵押权。(√)12海商法上的海事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13买卖不破租赁突破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 14 甲将物借用于乙,被乙的债权人丙认为是乙的财产而扣押,此时甲可以对丙主张所有权。(√) 15抵押权人并无物权请求权。(×) 16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之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 17 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 18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19 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称为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称为原始取得。(×) 20 物权的排他性与物权公示原则无关。(×)

21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2 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3 即使根据公示生效主义,在履行公示方法之前,物权也可以发生变动。(×) 24 占有不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5 简易交付是一种现实交付。(×) 26 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作为交付对象。(√) 27 债权让与是物权行为。(×) 28 物权行为可以如下区分: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行为和动产物权行为。(√) 29 土地在物理形式上并非独立物而不可成立物权。(×) 30 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1 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个人的所有权-社会所有权-个人与社会向调和的所有权。(√) 3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要大于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3《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34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有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35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应以交付为准,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6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主要有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37 占有人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 38 占有时效的中断的原因包括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侵夺而不能回复,但不包括占有性质的变更。(×)

东财20秋《物权法》单元作业一_22559答案

(单选题)1: 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A: 处分权 B: 质押权 C: 抵押权 D: 留置权 正确答案: B (单选题)2: 下列担保方式中,既属于物的担保,又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 B: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C: 留置、抵押、质押 D: 抵押、质押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3: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承租权 D: 海域使用权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4: 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 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 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 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 正确答案: C (单选题)5: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 A: 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 B: 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 C: 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 D: 丁帮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 正确答案: D (单选题)6: 甲向银行借款10万元开设酒吧,以其所有的一辆依兰特轿车、一辆奇瑞QQ汽车作抵押,甲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依约放款,但是还未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甲为了购买音响设备又将依兰特轿车卖给了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不知甲己经将汽车抵押。另查,在抵押之前,甲已将奇瑞QQ轿车租给了丙使用。则()。 A: 甲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 B: 银行对两辆轿车的抵押权不成立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2016年物权法第四次作业及答案

题目1 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 选择一项: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质权 题目2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选择一项: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B.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C. 在建房屋 D. 某大学的教学楼 题目3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 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题目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 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C. 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D. 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题目5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B.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C.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题目6 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典权 C. 权利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题目7 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 选择一项: A. 返还留置人 B. 上交国家 C. 归留置权人 D. 留置权人和留置人均分 题目8 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 A.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属于价值权

华南师范大学物权法最新在线作业答案

华南师范大学物权法最新在线作业答案 1.第1题 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2.第2题 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为() A.权利确定之日 B.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C.合同签定之日 D.债务不能履行之日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3.第3题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宅基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4.第4题 国《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居住权 D.海域使用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5.第5题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 D.物权是支配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6.第6题 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 C.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 D.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均为30年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7.第7题 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8.第8题 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 A.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 B.认定抵押关系中止 C.认定抵押关系解除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甲B乙 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

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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