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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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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作者:郭晓峰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一词开始为我们所熟知。我国商业秘密的

法律保护还是刚刚起步,一些相关法律原则、制度和措施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也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存在诸多疑问和漏洞,从而成为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纠纷的一大难题。因此,如何对商业秘密侵权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便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

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29-01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目前,许多国家都承认并接受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对其内涵与外延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正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所说,“欲为商业秘密定出确切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之事”。即便如此,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有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理解,依然是研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以下定义: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类

一方面,从行为的外部表现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分为三种:非法使用商业秘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三种形式。

第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最常见的一种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或是为了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损失,采用利诱、盗窃、胁迫、欺骗等各种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种:一是公司内部员工,二是公司外部人员。事实上,不正当手段是数不胜数的,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还需要对个案进行分析,只要侵权人不是以正当手段获得,就可以认定为其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第二、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即没有合法的根据,而以各种非法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或公开的行为。它包含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主体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二是担负保密义务的公司内部员工或者合同当事人,没有遵守保密义务而将商业秘密告知第三人或者向他人公开;三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仍对其进行公开或泄露。非法泄露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作为形式,还包括不作为形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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