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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110米栏解说词

刘翔110米栏解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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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110米栏解说词

冲刺!冲刺!冲刺!刘翔冲刺了!刘翔冲刺了!不要给阿诺德任何的机会!

伟大的中国跨栏选手!他继承了中国的光荣的传统。神行太保戴宗、孙悟空、马俊仁在这一刻灵魂附体,刘翔一个人,他代表了中国田径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在这一刻他不是

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

刘翔,面对终点线。他面对的是全中国刘翔迷的目光和期待。

科林-杰克逊93年曾经在德国斯图加特创下12.91的世界纪录,刘翔应该深知这一点,他还能够微笑着面对他面前的这个世界纪录吗?0.01秒钟以后他会是怎样的表情?

破记录了!比赛结束了!刘翔破记录了,击败了阿诺德、击败了杜库里、击败了科林

-杰克逊!他没有再一次倒在科林-杰克逊的世界纪录面前,伟大的中国!伟大的中国的跨栏选手!刘翔生日快乐!中国万岁!

这次破记录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破记录。没有超风速,尿检正常!刘翔拥有了自己的世界记录!

这个胜利属于中国,属于刘翔,属于孙海平,属于马俊仁,属于冯树勇,属于所有热

爱中国田径的人!

杜库里也许会后悔的,他和阿诺德、特拉梅尔在群狼战术下跑得太保守、太沉稳了,

他失去了自己在世锦赛上的那种勇气,面对中国悠久的历史,他失去了他在世锦赛中那种猛扑猛打的作风,他终于自食其果。杜库里、阿诺德、特拉梅尔该回家了,他们不用回遥远

的法国、美国,因为他们大多数人都在欧洲生活,再见!

“刘翔是一个战士,在这个可能是他生涯最后的一枪的比赛里,结果和过程有些惨烈,让我们心理上接受不了。”杨健已经无法抑制住自己的眼泪,“但这是事实,是竞技体育的残酷性。”

“他是个战士,在明知道不可能跑到终点的时候,他飞了起来。”杨健继续说,“这一飞让我们想到04年,刘翔29岁该歇歇了,感谢刘翔带给我们的荣耀。这是我在今天来到伦敦碗能想到的最坏的结果,但有时候事情就是这样。明知道跑不到终点的时候,他依然咬紧牙关朝着终点线冲去。几乎是拥抱着最好的伙伴栏架一起摔倒在地,太难了。一个运动员如果脚不能跑,就像一个战士手里没了枪,用身躯去冲击敌人堡垒。刘翔再见,永远记忆的金色

画面,只是今天这一下,太惨烈了!”

“刘翔是一个战士,他让中国在这个项目里辉煌了10年。刘翔用他的拼搏,在10年里补强了田径这个中国体育的短板,提起中国田径就会提起刘翔的名字。”

附录(刘翔的运动生涯)

★ 1996年,一次市100米跑比赛的机会,被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市体校简称二少体)田径队二线队教练方水泉看中,随后进入开始练习跨栏。1996年获得上海市少年田径锦标赛乙组(13—14岁)冠军。这是刘翔记忆中获得的第一个跨栏冠军。

★ 1997年刘翔又一次获得上海市少年田径锦标赛乙组(13—14岁)冠军。随后转入普陀区重点中学、上海市田径传统学校——宜川中学,一边读书,一边训练。

★ 1998年8月初,江苏徐州举行全国青少年分龄赛田径比赛中,刘翔带伤打着封闭获得了全能项目的全国第二名(注:打封闭即指打封闭针可以起到消炎止痛,解除痉挛等作用)。

★ 1999年3月,在孙海平的全力争取下,刘翔回到了二少体校练习跨栏,并进入一线队伍。从此刘翔与师傅孙海平结缘,最终创造了12秒91的神话。在随后的1999年4月,全国田径大奖赛在上海莘庄举行,刘翔14秒19取得第四名,冠军被刘翔当时的师兄曹靖获得;1999年5月,参加河南少年锦标赛,以14秒56夺冠。

★ 2001年4月,广东中山13秒70夺得亚军;5月,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田径锦标赛暨系列大奖赛上,刘翔以13秒32的成绩获得了第一名。在这次新老跨栏王“争霸赛”上,刘翔战胜了他心目中的第一个跨栏对手陈雁浩。也是从这一次开始,刘翔完成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心理超越。2001年5月28日,刘翔获得了第一个世界冠军头衔——世界大学

刘翔在赛场生运动会110米栏冠军。2001年刘翔获得全运会、东亚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男子110米栏冠军。

★ 2002年7月,瑞士国际田联大奖赛,刘翔跑出13秒12的成绩,打破男子110米栏亚洲纪录,并打破了13秒23的世界青年纪录,刷新了保持长达24年之久的110米栏世界青年纪录。

★2003年3 月16日,英国伯明翰第9届国际室内田径锦标赛男子60米栏,第三名,7秒52,打破亚洲室内纪录,成为参加本次比赛唯一获得奖牌的亚洲选手,实现中国男选手在该项赛事18年来奖牌“零”的突破。

★ 2004年5月8日,在日本大阪举行的国际田联大奖赛上,刘翔以13秒06的成绩夺得冠军并创造了当时个人最佳战绩,战胜了美国跨栏王阿兰·约翰逊的13秒12。

★ 2004年7月2日,国际田联大奖赛罗马站上,刘翔以13秒11,比阿兰·约翰逊慢千分之一秒的速度屈居亚军。

★ 2004年8月28日,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决赛上,刘翔以12秒91,平了由英国选手科林·杰克逊创造的世界纪录,夺得了金牌,成为中国田径项目上的第一个男子奥运冠军,创造了中国人在男子110米栏项目上的神话!

★ 2005年8月12日,在第十届世界田径锦标赛上,刘翔成绩是13秒08屈居亚军,以0.01秒的微弱劣势遗憾错失集奥运会和世锦赛冠军于一身的宝贵机会,但创造了中国男选手在世锦赛历史上的最好成绩。

★ 2005年9月17日,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刘翔以13秒05夺冠,并创造了当时个人运动生涯第二好成绩。

★ 2006年7月11日,刘翔以12秒88的成绩获得瑞士洛桑田径超级大奖赛金牌,并打破沉睡13年之久由英国名将科林·杰克逊创造的12秒91的世界纪录。这也是亚洲男子110米栏的选手迄今为止唯一一次打破世界纪录。回国时穿上了耐克公司赶制的带有1288标志的衣服。

★2006年9月9日,在德国斯图加特举行的国际田联田径大奖赛总决赛,男子110米栏决赛中,中国飞人刘翔以12秒93夺得冠军并打破赛会纪录,这也是中国选手第一次夺得国际田联总决赛冠军。(古巴新秀罗伯斯排名第二,取得13秒的当时个人职业生涯最好成绩;美国名将阿兰·约翰逊排第三,13秒01是他该赛季的最好成绩)。

★ 2007年2月,在德国田径室内赛上,刘翔以7秒42打破了60米栏亚洲纪录。

刘翔★ 2007年6月2日,纽约锐步大奖赛冠军,成绩12秒92。(获得第二名的美国名将特拉梅尔跑出了12秒95的个人最好成绩)。

★ 2007年8月31日,在日本大阪的第11届世界田径锦标赛男子110米栏决赛上,刘翔创造了第九道奇迹,以12秒95获得冠军,成为集奥运会冠军、世锦赛冠军和世界纪录保持者于一身的男子110米栏大满贯得主。

★2008年3月,在西班牙瓦伦西亚室内世界锦标赛上,以7秒46获得60米栏冠军

★2009年9月12日下午,上海黄金大奖赛组委会对外正式宣布了刘翔参加9月20日的上海黄金大奖赛的消息。这意味着刘翔在伤退13个月之后在家乡的跑道上复出。

★2009年9月20日,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上,刘翔跑出和冠军特拉梅尔同样的13秒15的成绩屈居亚军。(原因是特拉梅尔有效部位先撞线,刘翔可能比他慢千分之几秒。)这是刘翔在北京奥运会退赛后首次参加比赛。

★2009年10月24日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中,以13秒75小组第二的身份顺利晋级决赛。

★2009年10月25日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34获得冠军。成为全运会史上第一位男子110米栏项目上的三连冠!

★2009年11月11日亚洲田径锦标赛,男子110米栏预赛中,以13秒82小组第一的身份顺利晋

★2009年11月12日亚洲田径锦标赛,男子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50顺利夺冠,实现该项目亚锦赛上的三连冠!

★2009年12月11日,东亚运动会以13秒66夺冠。

★2010年3月12日多哈室内田径锦标赛预赛以7秒79获小组第三晋级半决赛。

2010年3月14日多哈室内田径锦标赛半决赛中7秒68小组第二晋级决赛。

在3月14日的多哈室内田径世锦赛60米栏决赛中,获得第七名,7秒65也刷新了个人赛季最好成绩。但创下参加四届室内世锦赛的最差战绩。

★2010年5月23日的钻石联赛上海大奖赛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40获得第三名。

★2010年11月24日广州亚运会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09获得冠军。

★2011年2月12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国际室内田径赛男子60米栏决赛中,以7秒60拿到第三名。

★2011年2月14日,德国卡尔斯鲁厄国际室内田径赛男子60米栏决赛中,以7秒55拿到第三名。

★2011年5月15日晚21:50分,刘翔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上海站男子110米栏的比赛中7步上栏,最终以13秒07成功夺冠。

刘翔★2011年6月5日凌晨,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尤金站,刘翔13秒00摘银,跑出了13秒的成绩,这也是他2008年以来的最好成绩。

★2011年7月10日在13时20分亚锦赛刘翔13秒22破赛会纪录缔造四冠王传奇。

★2011年8月29日晚男子110米栏决赛结束,中国飞人刘翔两次与罗伯斯碰撞,最后遗憾获得银牌,收获个人的第四块世锦赛奖牌。

★2012年2月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的室内田径赛男子60米栏比赛中,中国选手刘翔因抢跑被取消比赛资格。

★2012年5月19日,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上海站以12秒97获金牌。

★2012年6月3日,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尤金站110米栏比赛中以12秒87的成绩摘得冠军。以超风速在比赛中“称霸”美国尤金。

★2012年6月世界110米栏排名第一,刘翔时隔五年后重登榜首。

★2012年7月13日凌晨,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英国伦敦站110米栏比赛中以13秒27小组赛第一名的成绩进入决赛,因背部伤病退出决赛。

★2012年8月7日下午,在2012伦敦奥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中,刘翔在攻第一个栏时直接打栏摔倒在地,最终单腿跳过终点无缘晋级。

★2015年4月7日下午,刘翔在新浪微博发布微博,宣布正式退役。“从今天起,我将结束我的职业运动生涯,正式退役。”

2015年04月16日,开始退役生活的刘翔,终于有机会继续自己的学业,现身华东师范大学读博破例延读体育管理,顺利毕业后,刘翔将是一名体育管理学博士。

2015年5月17日,中国田径协会在上海为刘翔举办退役仪式。

2015年11月8日,刘翔参加上海马拉松“10公里”比赛,50多分钟跑完全程。

附录2----------关于刘翔伤势

退出比赛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8月18日上午11点举行的男子110米栏预赛第一轮第6组比赛中,刘翔由于右脚跟腱伤复发,遗憾地在首轮就退出了比赛。

伤势状况

2008年10月29日,刘翔在师傅孙海平等人的陪同下,踏上前往美国的班机,开始求医问诊之旅。

2008年12月5日晚,刘翔在美国休斯顿赫曼纪念医院进行脚部手术,这是中国飞人第一次被推上手术台。手术取得顺利成功。当地时间6日中午11时(北京时间7日凌晨),刘翔出院。

2009年3月7日19时,刘翔正式结束为期三个多月的美国疗伤,一行六人出现在休斯敦国际机场,提前踏上回国的航班。3月8日晚上,刘翔一行人飞抵上海浦东机场。

伤愈复出

为了给刘翔创造一个良好的训练环境,2010年12月27日上午9点,刘翔与师傅孙海平一起飞往洛杉矶进行为期两周的魔鬼训练。在“翔之队”看来,冬训就意味着刘翔正式踏上了备战伦敦奥运会的起跑线,刘翔自己也坦言要好好“折磨”自己,把重返巅峰的基础打好。

这是刘翔第三次赴美训练,与之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刘翔的重心放在了训练上。在“翔之队”看来,美国不但有着先进的康复治疗手段,此外那边的训练环境和条件更有利于刘翔提高竞技水平。尽管莘庄室内训练场有着暖气,但是上海阴冷的天气还是容易让进行高强负荷训练的运动员受伤。

更重要的是,赴美训练能够给刘翔创造一个相对封闭的训练环境,让他全身心投入高强度的魔鬼训练中。

退役谣言

刘翔2010年07月22日,刘翔宣布放弃9月在克罗地亚举办的田径世界杯,一时间激起了千层浪。关于刘翔放弃的原因,外界有着诸多猜测:是脚伤未愈,还是缺少训练,是临战怯场,还是行退役?21日下午,向田管中心求证,后者证实刘翔放弃世界杯的原因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医生给出的建议。“医生认为刘翔目前还不适宜去参加如此高水平的大赛,担心会引发负面作用,所以建议放弃世界杯。”田管中心某官员表示。

官方解释

对于这次放弃参赛,田管中心也表示感到非常遗憾和无奈。“现在的情况下,首先要确保刘翔的伤病不再出现反复,其次要保证高质量的训练。伤病对于任何运动员来说都是很残酷的一件事情,但也都是必须面对的一件事,刘翔现在的确处在困难时期,他现在受到伤病的困扰。但可贵的是,刘翔一直在坚持,他没有退缩过,退役这种说法也不知道从何谈起。他还要参加2012年伦敦奥运会,现在谈退役还为时过早。奥利弗最近成绩是很不错,我们也祝贺他,他总算是摆脱伤病的困扰了,但是刘翔从来没有因为对手怎样而动摇过,一直以来都有股信念在支撑着刘翔,这点很不容易,他一定会坚持到伦敦奥运会。”

再次受伤

2012年8月7日,伦敦奥运会田径男子110米栏预赛第一轮第6小组展开争夺,中国选手刘翔意外摔倒受伤退赛。

此次伦敦奥运会刘翔再次意外摔倒受伤退赛,北京奥运会的悲剧再度上演,刘翔无缘2012伦敦奥运奖牌。

刘翔脚伤刘翔在英国时间7日上午的伦敦奥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中受伤,经医生诊断,确认右脚跟腱断裂。

治疗情况

北京时间8月10日消息,在2012伦敦奥运会110米栏预赛中摔倒而跟腱断裂的刘翔,已经在英国完成跟腱手术,他在住院两天之后返回上海。而他的运动生涯也会继续下去。

整个手术时间长达1小时19分钟,手术结束之后,上海体育局局长向媒体宣布:“手术历时1小时19分钟,刘翔的手术非常成功,他住院两天之后返回上海,刘翔今后还能继续运动生涯!”虽然具体恢复的时间和重回赛场的时间都未定,但医务官陈世益依然带来了刘翔对于自己将来职业生涯想法的一点踪迹:“刘翔表示希望自己能够出现在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奥运会上”。

康复之旅

2012年10月4日从上海启程赴美,开始这段漫长的康复之旅,2013年8月29日晚,刘翔结束在美国康复之旅返回上海。至此,一段长达近11个月的美国康复训练之旅终于告一段落。

附录三(刘翔荣誉)

2000年

刘翔10月20日智利,圣地亚哥,第八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第四名,13秒87

11月,法国里昂室内田径大奖赛,第三名

2001年

5 月

6 日上海,全国田径锦标赛暨系列大奖赛,第一名,13秒32

5 月24日日本大阪东亚运动会,第一名,13秒42

8 月28日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冠军,13秒33,大运会中国首枚田径金牌,刘翔本人所拿到的第一个世界冠军

11月19日第九届全运会,冠军,13秒36

2002年

2 月6 日斯德哥尔摩国际室内田径赛,60米栏,第二名,7秒61

6 月10日全国田径锦标赛暨亚运会选拔赛,第一名,13秒76

7 月2 日瑞士洛桑国际田联大奖赛,第二名,13秒12,刷新了保持了24年之久的110米栏世界青年纪录,同时打破亚洲纪录

8 月第14届亚洲田径锦标赛,冠军,13秒56

10月全国田径大奖赛总决赛,冠军,13秒27

10月全国冠军赛,冠军,13秒50

10月9日釜山亚运会,冠军,13秒27

2003年

3 月16日英国伯明翰第9届国际室内田径锦标赛男子60米栏,第三名,7秒52,打破亚洲室内纪录,成为参加本次比赛唯一获得奖牌的亚洲选手,实现中国男选手在该项赛事18年来奖牌“零”的突破

刘翔6月底奥斯陆,国际田联黄金联赛,第五名,13秒51

7 月4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巴黎站,第七名,13秒45

7 月7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萨格勒布站,第二名,13秒22

7 月11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罗马站,第二名,13秒20

7 月14日英国,国际田联超级大奖赛,第六名,13秒75

8 月30日巴黎世界田径锦标赛,第三名,13秒23

9 月5 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布鲁塞尔站,第二名,13秒19

9 月13日蒙特卡洛国际田联大奖赛总决赛,第四名,13秒27

10月长沙,第五届全国城运会,冠军,13秒31

2004年

2 月14日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60米栏,冠军,7秒51,平亚洲纪录

2 月28日法国,国际室内田径赛60米栏,第一名,7秒51

3 月6 日布达佩斯,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60米栏,亚军,7秒43,破该项目亚

4 月南宁大奖赛,冠军,13秒20

5 月8 日大阪,田径大奖赛,冠军,13秒06,击败世锦赛三冠王阿兰·约翰逊,打破2002年创造的13秒12的亚洲纪录

5 月23日石家庄,全国田径锦标赛暨奥运会选拔赛,第一名,13秒40

6月26日,法国里尔,国际田联大奖赛,13秒41,冠军

6 月29日国际田联大奖赛萨格勒布站,第一名,13秒25

7 月2 日国际田联大奖赛罗马站,第二名,13秒11

8 月1 日天津,全国田径赛,第一名,13秒06

8 月24日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13秒27,小组第一

8 月25日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小组决赛,13秒26,小组第一

8 月26日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半决赛,13秒18,小组第二

8 月27日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决赛,冠军,12秒91,平由英国选手科林·杰克逊1993年创造的世界纪录,打破12秒95的奥运会纪录。这枚金牌是中国男选手在奥运会上夺得的第一枚田径金牌。

2005年

刘翔3月1日,天津,亚洲田径公开赛暨中日田径对抗赛天津,7秒50,冠军

3 月2 日天津,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男子60米栏,7秒81,冠军

4 月16日江西宜春,全国田径特许赛,男子110米栏,13秒59,冠军

4 月24日广东中山,全国田径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23,冠军

5 月7 日日本大阪,国际田联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12,冠军

6 月5 日美国,普雷方丹田径精英赛,男子110米栏,13秒06,冠军

刘翔在比赛中6 月12日美国,锐步田径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11,第三

6 月20日石家庄,十运会预赛,男子110米栏,13秒21,冠军

7 月1 日法国,黄金联赛巴黎站,男子110米栏,13秒06,第三

7 月5 日瑞士洛桑,国际田联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05,冠军

7 月8 日罗马,国际田联黄金联赛第二站男子110米栏,13秒24,亚军

8 月12日芬兰赫尔辛基,世锦赛,男子110米栏,13秒08,亚军,创造了中国男选手在田径世锦赛历史上的最好成绩8 月19日黄金联赛苏黎世站,男子110米栏,13秒12,亚军

9月2日,韩国仁川,第16届亚洲田径锦标赛,13秒30,夺冠。

9 月17日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05,冠军

9 月19日国际田联横滨全明星赛,男子110米栏,13秒08,冠军

10月20日十运会比赛决赛,男子110米栏,13秒10,冠军

10月22日十运会比赛决赛,男子4×100米接力,上海队跑出了39秒65的成绩,亚军

11月2 日东亚运动会,男子110米栏,13秒21,冠军

2006年

5 月

6 日日本,国际田联大阪田径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3秒22,冠军

5 月29日美国,尤金田径精英赛,男子110米栏,13秒21,冠军

7 月9 日法国巴黎,国际田联黄金联赛,男子110米栏,13秒19,第四

7 月12日瑞士洛桑,瑞士洛桑田径超级大奖赛,男子110米栏,12秒88,冠军,打

刘翔比赛中照片破沉睡13年之久、由英国名将科林·杰克逊创造的12秒91的世界纪录(北京时间2008年6月13日凌晨消息,21岁的古巴小将罗伯斯在捷克俄斯特拉发田径大奖赛男子110米栏的比赛中跑出了12秒87,打破了刘翔2年前创造的12秒88原世界纪录,刘翔原世界纪录是2006年在瑞士洛桑大奖赛创造的。)

8 月7 日2006年全国田径锦标赛男子110米栏决赛,男子110米栏,13秒30,冠军

9 月9 日,斯图加特,第四届国际田联世界田径总决赛,12秒93,冠军

9 月17日雅典,第10届国际田联世界杯,13秒03,亚军

9 月23日中国上海,田径黄金大奖赛,13秒07,冠军

9月28日,在韩国大邱国际明星赛中,中国飞人刘翔以13秒14夺得冠军。

12月12日卡塔尔多哈,第15届亚运会,13秒15,冠军(破亚运会纪录)

2007年

刘翔2 月3 日斯图加特国际室内赛7.45秒亚军德国斯图加特

2 月6 日杜塞尔多夫国际室内赛7.53秒冠军德国杜塞尔多夫

2 月11日卡尔斯鲁厄国际室内赛7.42秒冠军德国卡尔斯鲁厄

5 月5 日大阪国际田联大奖赛13.14秒冠军日本大阪

6 月2 日纽约锐步大奖赛12.92秒冠军美国纽约

6 月10日尤金国际田联大奖赛13.23秒冠军美国尤金

7 月6 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13秒15 第三名巴黎

7 月11日国际田联田径大奖赛13秒01 冠军洛桑

7 月16日国际田联田径大奖赛13秒23 冠军谢菲尔德

8 月29日日本大坂世锦赛男子110米栏预赛13秒36小组第一

8 月30日日本大坂世锦赛男子110米栏半决赛13秒25小组第二

8 月31日日本大坂世锦赛男子110米栏决赛12秒95冠军成为集世界纪录、奥运会冠军、世锦赛冠军于一身的男子110米栏大满贯得主

9月29日上海国际田联黄金大奖赛,在松江大学城运动场。以13.21得第三名

10月3日下午4点16分,2007年韩国大邱国际田径赛结束了男子110米栏的争夺,中国选手刘翔以的13秒20成绩获得冠军,并结束了他所有的正式比赛。

2008年

3月9日西班牙瓦伦西亚第12届室内世界田径锦标赛60米栏决赛,刘翔以7秒46夺得冠军。

5月10日,大阪国际田径大奖赛男子110米栏在长居体育场进行。中国飞人刘翔以13秒19的成绩如愿摘金,在大阪大奖赛上夺得五连冠,同时7次在日本出战继续保持全胜的傲人纪录。5月24日,“好运北京”2008中国田径公开赛中在男子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18的成绩获得金牌。

8月18日上午,北京奥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右脚跟腱伤复发中途退出奥运会比赛。

2009年

9月20日晚22时,上海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结束了男子110米栏决赛,美国选手特拉梅尔以13秒15获得冠军,中国选手刘翔也跑出了13秒15,但通过电子仪器辨别,特拉梅尔有效部位先过终点,刘翔屈居亚军。

10月25日晚20时,第十一届全运会男子110米栏决赛,刘翔以13秒34的成绩轻松卫冕,从而成为在全运会历史上男子110米栏比赛中完成三连冠的第一人。

11月12日22:00左右,在第十八届亚洲锦标赛(110米栏)决赛。在经过两枪后,成功在第三枪起跑。最终中国选手刘翔以13:50的成绩位居冠军。成为亚锦赛史上第一位三冠王。

12月11日下午3时22分,2009年东亚运动会,中国选手刘翔轻松地以的13秒66的成绩获得第一,实现三连冠。

2010年

3月14日23点25分,2010年室内世锦赛60米栏决赛刘翔以7秒65的成绩名列第7

5月23日21点40分,2010年钻石联赛上海大奖赛110米栏决赛中,以13秒40获得第三名。11月24日20点,第16届亚运会上以13秒09夺冠。

2011年

2月12日5点,2011年欧洲田联室内许可赛系列站-杜塞尔多夫站,刘翔以7秒60的成绩斩获季军

2月14日1点,2011年欧洲田联室内许可赛系列站-卡尔斯鲁厄站男子60米栏决赛中,以7秒55取得季军。

5月15日22点,上海田径黄金联赛男子110米跨栏,以13秒07取得冠军。

6月5日凌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尤金站,刘翔以13秒00的个人历史第六高成绩获得亚军。

7月10日在北京时间13时20分亚锦赛刘翔13秒22破赛会纪录缔造四冠王传奇

8月29日在北京时间18:00 世锦赛刘翔以13秒31闯进决赛,与罗伯斯、奥利弗将有一场激战!

8月29日在京时间8月29日20:25,2011大邱世锦赛上,刘翔被古巴选手罗伯斯“一拉两拽”致身体失去平衡,与注定的金牌失之交臂,最终取得银牌。

2012年

2月18日的伯明翰室内田径赛60米栏决赛中,刘翔以7秒41的个人最好成绩击败古巴名将罗伯斯获得冠军。也由此刷新了由他保持的亚洲纪录。

3月11日在伊斯坦布尔室内田径锦标赛男子60米栏决赛中,刘翔以7秒49的成绩不敌美国著名选手阿里斯·梅里特,获得男子60米栏银牌。不过,1金2银1铜的成绩也让刘翔成为室内世锦赛60米栏现役最佳选手。

5月6日下午,在2012年国际田联世界挑战赛系列赛日本川琦站男子110米决赛中,“飞人”刘翔开始了新赛季的第一次室外赛征战,并最终以13秒09的成绩轻松夺冠。

5月19日,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上海站以12秒97获金牌。

6月3日,国际田径联钻石联赛第四站尤金站以12秒87的成绩在尤金站夺冠。

交手记录

刘翔※附:刘翔与阿兰·约翰逊交手全记录2002年7月瑞士洛桑国际田径大奖赛

刘翔:13秒12,阿兰·约翰逊:13秒17

2003年3月17日第9届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男子60米栏

刘翔:7秒52,阿兰·约翰逊:7秒47

2003年7月4日国际田径大奖赛巴黎站

刘翔:13秒45,阿兰·约翰逊:12秒97

2003年7月12日国际田径大奖赛罗马站

刘翔:13秒20,阿兰·约翰逊:13秒08

2003年7月14日英国国际田联超级大奖赛

刘翔:13秒75,阿兰·约翰逊:13秒37

2003年7月国际田联大奖赛布鲁塞尔站

刘翔:13秒19,阿兰·约翰逊:13秒16

2003年8月30日巴黎第九届世界田径锦标赛

刘翔:13秒23,阿兰·约翰逊:13秒12

2003年9月13日蒙特卡洛国际田联大奖赛年终总决赛

刘翔:13秒27,阿兰·约翰逊:13秒11

2004年3月6日,布达佩斯世界室内田径锦标赛60米栏

刘翔:7秒43,阿兰·约翰逊:7秒36

2004年5月8日国际田联大奖赛日本站

刘翔:13秒06,阿兰·约翰逊:13秒13

2004年7月3日国际田联大奖赛罗马站

刘翔与参赛者刘翔:13秒11,阿兰·约翰逊:13秒11(快千分之一秒) 2004年雅典奥运会

刘翔:12秒91,阿兰·约翰逊:被淘汰于次赛

2004年9月23日日本横滨国际田联全明星赛

刘翔:13秒31,阿兰·约翰逊:13秒41

2005年6月5日美国普雷方丹精英赛

刘翔:13秒06冠军,阿兰·约翰逊抢跑出局

2005年6月12日,美国锐步田径大奖赛

刘翔:13秒11第三,阿兰·约翰逊13秒03冠军

2005年7月1日,国际田联黄金联赛巴黎站

刘翔:13秒06第三,阿兰·约翰逊13秒04亚军

2005年7月5日国际田联大奖赛洛桑站

刘翔:13秒05冠军,阿兰·约翰逊因伤中途退出

2005年7月8日,黄金联赛罗马站

刘翔:13秒24亚军,阿兰·约翰逊因伤缺席2005年8月12日,世界田径锦标赛

刘翔13秒08亚军,阿兰·约翰逊13秒10季军2005年8月19日,黄金联赛苏黎世站

刘翔13秒12亚军,阿兰·约翰逊第四

2005年9月17日,上海国际田联黄金大奖赛刘翔13秒05冠军,阿兰·约翰逊13秒20亚军2009年9月20日,上海国际田联黄金大奖赛刘翔13秒15亚军,阿兰·约翰逊13秒47第四※附:刘翔与罗伯斯交手全记录

2006年7月6日法国巴黎

刘翔13秒19 罗伯斯13秒11

2006年7月11日瑞士洛桑

刘翔12秒88 罗伯斯13秒04

2006年9月9日德国斯图加特

刘翔12秒93 罗伯斯13秒00

2006年9月16日希腊雅典

刘翔13秒03 罗伯斯13秒06

2007年2月3日德国斯图加特(60米栏)

刘翔7秒45 罗伯斯7秒38

广告法案例

广告法律法规作业 广告一班董璐09132122 案例一 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讲 什么是法律 ?法律概念:统治阶级制定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征: ?法律的创制性 ?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主导作用:1,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2,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1,政治斗争原则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3,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权与法 ?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 ?权力行使要有法律根据。 法律的层次和效力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二讲 法律的本质 ?平等公平正义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没有法 ?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法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法院判决和结果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蒋韬未提起上诉。 中国乙肝第一案 ?2003年6月,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体检报告显示其属乙肝患者,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2013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 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 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 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 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 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 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 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 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 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 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 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 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 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 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 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 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 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 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 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 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肖像权能否继承

肖像权能否继承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由于它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使得一些商人为牟取暴利把目光投向了已故名人的肖像上。周海婴老先生的一场维护鲁迅肖像权的诉讼,让人们更多地关心和思考:如何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肖像权的物质利益以及——— 肖像权能否继承 案例一死者有肖像权吗?其亲属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电局制作、发行了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为由,在国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鲁迅虽已去世六十余年,但鲁迅的精神影响了几代人,并且还将持续下去。鲁迅肖像的物质利益虽不是其肖像利益的主要部分,但在市场经济中,借用鲁迅肖像牟利者不乏其人。鲁迅去世后,其肖像使用专有权应由其继承人享有。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金银邮票珍藏折,侵犯了原告对鲁迅肖像享有的权利。|

被告在答辩中称,他们对鲁迅一直怀有深厚感情,制作发行珍藏折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名人的尊敬。制作发行珍藏折已获得原邮电部批准,使用的鲁迅肖像图案是《鲁迅诞辰一百周年》邮票的翻版,其版权归原邮电部所有。肖像权是一种在世权,只有公民本人才能享有,不具有继承性。最终,原被告就发行珍藏折是为了纪念鲁迅这一点达成共识,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而握手言和。| 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由于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第二起鲁迅肖像权案例 周海婴获赔两千元 与前一个案件差不多的时间,北京市泉生集币公司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像艺术水印台座”亦引起纠纷,经过交涉,泉生公司和周海婴达成了“调解协议书”:我们怀着对鲁迅先生无限敬仰的心情制作了1000套“鲁迅人像艺术水印台座”,在纪念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期间将其中的四百余套分别无偿地赠送给鲁迅博物馆和中 央及北京市文化艺术单位和个人。

法律诉讼实务明星肖像权维权方案

肖像权维权方案 【案件事实】 ×××公司未经×××的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是知名艺人,×××公司未经×××的同意在其招商加盟广告中使用×××的肖像,广告本身就具有商业利益价值,因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肖像侵权。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解读: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照片、画像、录像、塑像等具有物质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是说,肖像权对身体的部位并无具体指定,只要能够让人从视觉形象上感知此为具体的某个人即为肖像权含义。【引自(2013)琼民三终字第59号】(任达华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随着对人格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的完善,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已不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一种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中亦未将“营利为目的”作为必要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新闻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新闻0901 5301090110 胡青青 2006年4月26日~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一名艾滋孤儿将北京一家报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艾滋孤儿隐私侵权案。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原告小丽,化名,是一名艾滋孤儿~其诉称~北京一家报社在2005年12月22日出版的报纸头版和第16版、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她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报道中更披露了这名艾滋病孤儿的个人隐私:如其家境如何贫困~社会捐助又被亲属占用,“小丽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丽的主意”,“ 小丽到×家后改名为×××”,“小丽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小丽认为~这家报社未经允许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2006年3月初~小丽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该报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侵权~用相同的版面和篇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法庭上~被告北京某报社的代理律师辩称~对艾滋孤儿进行相关报道是为了引起社会对于艾滋病的关注~而且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犯艾滋孤儿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经过调查后~将择日做出判决。据了解~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后法院审理认为~这篇报道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据此判令被告某

关于与原告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关于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 ******诉贵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我所律师经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新闻报道稿件,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经研究讨论后,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是认定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缺一不可。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情形主要包括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内容揭露他人隐私以及新闻报道的评论具有侮辱性的词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不同类型的侵权情形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不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稿件,我们认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贵公司刊登的新闻报道所述事实不存在,即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的名誉权。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从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侵犯名誉权的角度,结合相关证据判定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 二、关于本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具体分析 对于本案,根据目前掌握的事实与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我们倾向于认定贵公司的行为未侵犯***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更好地阐述我们的观点以及参考依据,我们将

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以及司法案例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新闻报道内容的角度分析 通过阅读贵公司提供的稿件,可以看出该报道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在*****队中的表现以及*****队在中超联赛中的表现;第二部分为网络中对***“失踪”的各种传闻以及***的微博回应,否定了各种传闻的的真实性;第三部分为贵公司对***“失踪”问题的正当提问。由此可以看出,该报道的结构为“描述传闻——否定传闻——正当提问”,我们认为,对于该报道原意的理解,应从报道整体进行理解,不能只截取其中部分内容断章取义误读报道的真实意思。在该新闻报道中,描述传闻部分仅是对当时网络中关于***“失踪”各种传闻的客观陈述,并不涉及贵公司对***“失踪”原因的认定与评论,该部分只是为后文进行求证式报道设立前提,在对传闻进行客观陈述后,贵公司便引述***微博更新的内容否定了前述各种传闻的真实性,至于报道最后部分的发问,是新闻媒体对某一事件本身的正当提问,而且问题本身没有任何指向,仅表明贵公司对***“失踪”事件的一种“求真”态度。因此,我们认为报道中所述的事实仅是对当时情形的客观陈述,不存在严重失实的内容,也不存在可能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内容。 (二)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 通过前述对稿件内容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本案中侵权责任的各构成要件不存在,贵公司未侵犯***的名誉权,

侵犯姓名权案例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 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东英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东英美容创始人吴东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东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东英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东英美容院院长吴东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东英与专家合影"字样。《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东英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后,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东英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英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上海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 2. 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传播与肖像权案例

传播侵犯肖像权简介: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特征的日益突出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因新闻报道和在广告中因大量使用以人物为基本内容的图片而频频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因新闻报道而被有关当事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新闻传播活动中,肖像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如何合法使用公民的肖像,避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发生,成为一个必须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肖像、肖像权及其法律保护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表现形式,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以人的面部为中心而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是自然人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与本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利益和社会评价,它作为肖像权的客体而存在。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肖像使用权。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形象再版权。公民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有权由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各种造型艺术方式再现自己的形象;第三,利益维护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不法毁损、玷污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目前我国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法律条文中: 1、《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事实;二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新闻传播对肖像权的侵害 对于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大众传媒使用他人肖像,主要用于两种场合,一是新闻报道,二是广告。 1、新闻报道使用 对于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笔者比较赞同滕金芳在《新闻侵害肖像权若干问题探讨》里面的见解,包括四个方面:②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且此行为须无阻却违法事由。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手册》中列举的30条供司法人员参考的判定标准中第24条里规定的内容可以不认定侵害肖像权,其一:“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如对先进人物照片的展览、对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拍摄、通缉逃犯而张贴照片等;其二:“为维护公民本人

人格权案例:侵犯肖像权

人格权案例:侵犯肖像权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10日,广东雅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娜公司)与黄奕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黄奕同意雅娜公司在平面印刷品上使用其肖像,双方之间的一切费用都由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一次结算支付清楚,今后双方没有经济上的关系等。此后,广东金蒂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黄奕酬金33000元,黄奕为雅娜公司拍摄了一组宣传照片。2005年11月7日,雅娜公司向黄奕发函,要求黄奕再次来广州重新拍摄一组宣传照片,但黄奕未予理睬。2005年9月23日的《化妆品报》,刊登了黄奕为凯芙兰品牌化妆品宣传的照片一幅。雅娜公司的客户致函雅娜公司对黄奕代言其他化妆品品牌提出异议。雅娜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雅娜公司可以继续使用黄奕肖像;二、黄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为雅娜公司重新拍摄一组照片;三、黄奕赔偿雅娜公司损失1万元;四、由黄奕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5年6月4日黄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雅娜公司及馥珮国际(法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物品、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原审判决认为:雅娜公司与黄奕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雅娜公司可在平面印刷品上使用黄奕的肖像,而且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因此,雅娜公司仍有权继续使用黄奕的肖像。由于黄奕在上述协议履行期间已为雅娜公司拍摄了照片,且协议未约定拍摄照片的次数,故应视为黄奕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雅娜公司要求黄奕再次为其重新拍摄照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驳回。黄奕代言其他化妆品品牌,由于上述协议中并无约定黄奕代言其他化妆品品牌的禁止性规定,雅娜公司对有关行业惯例缺乏证据证明,且行业惯例也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原审法院对雅娜公司要求黄奕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黄奕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由于协议没有约定期限,双方也未补充约定期限,故应视为没有期限限制,黄奕认为雅娜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黄奕认为协议因未约定期限属目的违法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因双方协议约定雅娜公司在平面印刷品上使用黄奕的肖像,原审法院判决其在原拍摄照片范围内继续使用黄奕肖像,而未根据协议约定在使用方式上予以界定欠妥,本院予以补正。此外,黄奕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与本案合同之诉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二者没有互为审理依据的关系,因此无须中止本案的审理,故黄奕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已经按黄奕签收有关诉讼文书的地址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故黄奕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但判项表述有疏漏,本院予以补正。黄奕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 合作协议中未对适用黄奕肖像权的期间进行约定,是否该公司对黄奕的肖像权就拥有永久的使用权? 「法理评析」 要理解本案的疑点,就要清楚肖像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有什么特点?为什么法院不认为该公司侵犯了黄奕的肖像权? 肖像权本身是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区别公民人身权的其他的权利,它和姓名权等都具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它虽有人格权的特征,但是又具有自己特殊的地方。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1]

史上最快最全的网络文档批量下载、上传、处理,尽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1081905.html,/ 案例一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案[1] 【案情简介】 原告:周海婴(鲁迅之子)。 被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 此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立案受理。但因此案涉及鲁迅的肖像权,且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能否受理;如果受理,死亡公民的肖像保护是否受一定的限制;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2000年8月2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两次庭审,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款1.5万元,道歉,停止侵权。 【问题】 本案中被告是否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20条第1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0条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1]案见《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2—93页。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案例1: 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肖像权案例分析

肖像权案例分析 【案情】 1994年5月,董甲到华美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董甲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摄影楼柜台内陈列的董甲的生活照,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效果肯定很好。于是,杨丙和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孙乙同意。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倩姿化妆品的张贴宣传画,在化妆品柜台上到处张贴,于是,便向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遂诉至法院。 【分析】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的样像用做广告宣传画的行为侵犯了董甲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事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摄影师孙乙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为摄影楼增加了营业收入,但不是未经本人同意,因此,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孙乙经董甲同意,事有在柜台内展示其肖像的权利,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的行为,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应赔偿董甲因此所受的损失。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练习题

第二单元第四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近年来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例不断为媒体所报道,从影视、体育明星到普通公司 职员,都有为维护自己的肖像权而走上法庭的。下列关于肖像的认识错误的是 () A.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B.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C.肖像就是人的照片 D.肖像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 因认为自己肖像权被侵犯,演员张某将一网络公司及某医院告上法院。网络公司及医院一审被判道歉并赔钱。据此回答2、3题: 2.法院的判决说明() A.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不受侵害 B.名人的肖像权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C.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会构成侵权 D.张某小题大做,没必要打官司 3.演员张某将网络公司及医院告上法院启示我们() A.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B.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C.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体现

D.公民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他人的肖像 4.丽丽经过某影楼时,意外地发现橱窗里摆着她在影楼拍摄的艺术照。该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丽丽的()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生命健康权 5.(2013·天津中考)下列行为属于正确行使姓名权的是() ①大学生赵亮用笔名“小草”发表文章 ②梁红在步入歌坛后给自己起了个艺名 ③初中生李某的监护人代他更换了名字 ④张某用李某的名字跟别人签订了合同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6.小李(19岁)的父亲病故后,母亲带着他改嫁到王家。继父令小李改姓王,小李就是不答应,两人的关系由此紧张起来,小李的母亲也十分为难。对此,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小李应该姓王,继父有权给他改名 B.姓名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C.小李的继父可以持户口本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D.小李已是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更改自己的姓名 7.对右边漫画中写检讨的同学的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A.冒用他人姓名,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 B.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C.维护了自己的形象 D.法制意识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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