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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税法-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税法-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

第十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l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l993年l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相应制定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和法规。为此。l980年9月l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该法律、法规体现了适当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采分项的征收制,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等特点。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由个人而从中国取得所得都要征税。这项重要立法是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业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的施行,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税收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三个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合并,建立一部统一的既适应于中、外籍纳税人,也适应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l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原来是在中国境外居住,但是在这些原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则中国为该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尽管该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连续几个纳税年度,都未在中国境内居住过l天,他仍然是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自全球的应纳税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l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综上可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一)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从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例如,一个外籍人员从1997年l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8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l2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l2月23 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和元旦。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没有超过90日的标准,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因此,该纳税义务人应为居民纳税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l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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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人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示意图见l6-l。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

图l5一l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示意图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应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四)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五)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根据上述原则和方法,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九)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

确定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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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现行规定如下: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照2001年ll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四)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上述生产、经营所得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生产、经营所得,如第(一)、(二)、(三)、(四)项所得,它是指个人直接从事工商各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性、经营性所得以及有关的其他所得。另一类是独立劳动所得,如第(五)项所得。所谓独立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自己自由提供的、不受他人指定、安排和具体管理的劳动。例如,私人诊所的医生、私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以及独立从事教学、文艺等活动的个人均为独立劳动者,他们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在国际税收协定中,也将独立的个人劳务严格界定为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严格说来,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虽然也属于独立劳动,但没有包括在人们通常所说的“独立劳动”之内。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

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

(一)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二)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三)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四)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五)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六)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七)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八)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九)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十)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十一)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十二)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十三)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十四)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十五)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十六)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十七)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十八)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十九)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二十)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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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二十二)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二十三)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二十四)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二十五)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1 (二十六)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二十七)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二十八)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二十九)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赞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事业单位之个人所得税法

事业单位之个人所得税法 展开全文 一、个税纳税主体 1.税务居民 (1)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税务居民 (1)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

个人。 (2)非居民个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事项 1.纳税事项——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免税事项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上述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口诀】:补贴救济赔转退,奖金国债免个税 四、减税事项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口诀】:残孤烈灾 【例题】 (单选)下列哪种情形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情形: A.省政府颁发给张某的体育奖金 B.李某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 C.王某车辆受损获得的保险赔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 ㈠工资、薪金的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各项收入。它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㈡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及分类 1、工资(每月5号发放,固定) 2、岗位津贴(每月15号发放,固定) 3、其他各项收入:科研劳务费、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的除外)、各类加班费、班主任费、讲课费、监考费、评审费、评卷费、答辩费、翻译费、保密补贴等(每位教师不同,结合自身实际,具有不固定性) 4、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课题组发放的年底科研业绩津贴等、只是有单独计税方法) ㈢我校在职教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性收入 我校在职教工取得的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以我校在职人员固定工资(工资条见下表)为例,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为: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垃圾、公积金、医保六项。 ㈣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⒈税率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注:表1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各项工资薪金性收入-免税收入-3500元 =每月5号发放的工资(工资条中的应发工资)+15号发放的岗位津贴+评审费等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特贴-院士津贴-博导津贴-扣垃圾 -扣公积金-扣医保-其他免税收入-350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⒉应纳税额举例 假如你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那么其中的1500元按3%缴税,为45元,另外的3000元-1500元部分的1500元按10%缴税,为150元,共计195元。 利用速算扣除数方便计算=3000*10%-105=195元。 二者选其一,避免出现1500按3%计税为45元,另外的1500元按1500*10%-105计算的误区。 例:如果你当月张教授12月份应发工资4500元,其中:含政府特殊津贴100元、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50元、医疗保险费50元;应发校内岗位津贴1500元。求其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额-工资、薪金月扣除标准=(4500+1500)-(100+150+50)-3500=2200元 ②应纳税额=2200×10%-105=115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 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会计系 班级:120512班 姓名:黄亚凌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的比较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劳务与非劳务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而偶然的,环是临时的,是货币还是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来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钦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面、雕刻、影视、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动所得 财产转动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常用公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文)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12666210.html,)/其他范文/常用公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 见(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修正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英文版)

第15章个人所得税法 Chapter 15 Individual Income Tax ?Who are the individuals liable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What is the income from sources within China? ?What is the income from sources outside China? ?What income earned by an individual is subject to Individual Income Tax? ?How to compute the taxable income if the individual income is in foreign currency, in kind and/ or in securities? ?What does wage, salary income include specifically? ?How are salaries and wages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How is the “additional deduction for expenses”regulated for wages and salaries?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bonus income on the year-end in one payment?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income of welfare in kind? ?How to compute the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income stock options of employees of enterprises? ?How is severance pay taxed? ?How to compute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received due to termination of labour contract? ?What income is includ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n income earne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to calculate the taxable income of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What are the rules concerning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to deduct the taxes an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fees pai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ow do sing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compute and pay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i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income? ?How to levy income tax payable by the investors of single proprietorship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by mode of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How do single proprietorship and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compute and pay income tax payable on their interest, dividend and bonus income as return from their investment? ?How is income from contracted or lease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or institutions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How is income from remuneration for personal service assessed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yable? ?How to treat the receivables unrecoverable and the business losses incurred by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What expenses are not allowed for deductions for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8-12-18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 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 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V20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16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 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

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新个人所得税法论文修正变化论文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法论文 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提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经历了五次修正。相比较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变化,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变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修改,也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正。修正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较之前的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变化 新税法对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修正后的新税法一个重要方面即减除费用的提高,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经历了一个变化阶段:1987年为400元,1994年为800元,

2006年为1,600元,2008年为2,000元,2011年为3,500元。这也是因为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居民职工工资增长也较快,同时物价水平也上涨较快,费用减除标准也随之做出了调整。新税法对境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做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2,800元调整为1,300元,境外人员减除费用标准实际保持每人每月4,800元不变。 调整后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到计税依据,影响了个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经过调整以后,工资阶层纳税比例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纳税人纳税负担将普遍减轻。因修正案是从9月1日实施,今年减税规模大概在530亿元左右。以武汉市为例,据武汉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75.25元。以此推算,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之后,预计92%以上的武汉工薪阶层无需缴个税。 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化 财税[2011]62号文件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了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一时间,新个税的规定在朋友圈疯转。作为人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税种,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也是正常的。 当然,新《个税法》的修订也让我开启了学习之旅,在学习过程中的些许体会,记录下来与君共勉。 征税范围: 1、新《个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删除其他所得。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总共有9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一直是公认的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个人如果取得了不属于前面几项的所得,税务局如果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也无法证实其合理性。 虽然愤愤不平,但也没人敢或者没人有精力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 即使有提出合法性审核的,但也很少被人提及。 敢怒而不敢言,只不过平添愁绪,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此次取消了其他所得这样的兜底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就被限定在列举的9项个人所得之内了。 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新《个税法》列举的9个征税范围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无缘无故地被征个税了。看到这,相信大家都很高兴吧。 往年颁布的法规中,一共涉及到11项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这些事项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我们一起来看下,以往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项吧,如果你的个人所得曾经是其中之一的,恭喜你,又省下了一笔税。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我是贫困户,表示从来没有这待遇)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嗯,确认过眼神,和我也没有关系) 3、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这个真的很不合理啊,明明是保费利息,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幸好被取消了)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这个和上条类似啊,都是因为投保取得的,的确不太合理,幸好被取消了)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刚8个月的股民表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钱,唉!)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虾米,提供担保原来是要交个税的呀,长见识了。不过,以后也看不到了。)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这个是按照企业收到违约金处理的了) 8、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什么时候让我无偿继承一套房子吧,再也不用担心缴纳个税了,其他税种是否应该跟上?)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好,不会因为我收了礼品,还得担心被税务机关找过去补个人所得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实施日期: 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务指南

目录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版-2012] (2) I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2年]5 III个人所得税实务指南[最新版] (11)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版-2012]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调整全文

2010年中央财政 收入结构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韩洁、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每月2384元。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谢旭人说。 谢旭人介绍说,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

“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的再度上调,回应了社会的声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之所以要设定免征额,是基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涨,中国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再度调整减除费用标准。 据了解,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中央财政主要收入项目。国内增值税15895.59亿元,完成预算的103.6%,增长14.2%。国内消费税6071.54亿元,完成预算的115.8%,增长27.5%。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10487.46亿元,完成预算的130%,增长35.7%;关税2027.45亿元,完成预算的128.3%,增长36.6%。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7327.31亿元(账务上作冲减收入处理),完成预算的103.6%,增长13%。企业所得税7794.25亿元,完成预算的96.7%,增长2.3%。个人所得税2902.85亿元,完成预算的114.2%,增长22.6%。证券交易印花税527.8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增长6.6%。车辆购置税1792.03亿元,完成预算的133.9%,增长54%。非税收入1968.01亿元,完成预算的94.8%,下降22.9%。 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一览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多次测算、修订,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背景资料后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正式颁布,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多,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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