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临时用地规定

临时用地规定

临时用地规定
临时用地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

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

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2.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3.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定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4.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使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

因此,临时用地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只是一般临时用地与工程建设相关联,常将临时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附属用

地,并将此在建设用地的内容里规定。按本法的规定,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本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临时建筑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这是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国务院将对临时用地合同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

五、临时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六、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关于临时用地的期限,主要与工程建设和勘查的期限有密切关系。有的只需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有的长达3一5年,甚至10年。但临时用地的期限过长,将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给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实际上的失去使用权。因此,临时用地必须要有限期的规定。临时用地不超过二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二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

定,或二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为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开支,制止施工违章占地和乱建临时设施,依据上级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2 .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必须先申报,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使用和修建。 ( l )申报施工临时用地,需说明用地理由、用地面积及地点、使用期限,并附用地范围平面图两份,标明用地的相对位置,图幅不限。此项工作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申清,经公司生产计划部门批准行文。向市、区规划等部门申报,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 2 )申报施工临时设施,需说明修建理由及地点、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数量及来源、使用期限等,并附平面示意图一份,标明临建工程的相对位置。各单位生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申报,审查批复后,由使用单位(项目经理或分公司)到市、区规划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临建工程无论在临时用地或永久用地上都要申报。施工临设根据需要,随报随批。 3 .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使用期限 ( l )尽量不建或少建临时工程,必须建的,一定要严格控制面积和标准,缩短使用期限,并尽量使用旧料。 ( 2 )现场大型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建设单位的现有设施,尽量在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搭建,以减少占地和临建费用。如必须新建,原则上应使用废旧物资,不得使用正式工程上的门窗和构件,搭设时应做到简易、实用、整齐、安全,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 3 )严格控制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开支,不准突破取费标准,各单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大型临时设施费,应实行统一管理,报批使用,及时摊销,专款专用。 4 .对临时用地和临建工程的管理 ( l )施工临时用地和临时设施由施工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分别建立档案及台账; ( 2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在建成后,应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 3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大型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大型临时设施成本; ( 4 )各单位应根据邯郸市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的临时用地和大型临时设施管理办法。 5 .附则 ( l )本制度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 2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20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

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体育场馆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体育馆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训练、比赛、大型集会、文艺演出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场所,因此,为保护好体育馆内的设施,更好地 服务与师生,进入馆内的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进入体育馆内必须穿软底鞋,并且保持鞋底清洁,不准穿皮鞋、高跟鞋等硬底鞋进入场馆。下雨天不得带雨具进入体育馆。 四、体育运动要文明高雅,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禁止在馆内嬉戏、打闹、冲突等影响教学、训练、比赛等行为。 六、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等设施,需有关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动馆内设施。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须照价赔偿。 七、校外其它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场地的,提前与学校领导联系,经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时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严格遵守学校《体育馆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单位有责任保证场馆设施设备的完 整性、原样性,发生人为损坏须按价赔偿。 八、体育馆日常设施设备的保管、维护由体育组负责。在馆内上课、训练后,将使用过的器材放回原处。注意保持卫生。夜间值班 人员每晚负责检查门窗,如遇雨雪和大风天气,负责关好门窗。 体育场地与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师生要重视、支持体育场地、器材的管理工作。 2、师生要爱护体育场地、器材及设施。凡借用的器材如有遗失 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如有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上报校 领导进行处理。

3、班级上体育课所需器材,由任课老师在上课前指派体育委员 根据需要办理借用手续,上完课后归还,课后要清点检查,然后归 类放置,如有损坏和遗失,及时与保管员联系。 4、班级活动所需借用的器材由班主任或任课体育老师办理,否 则管理员拒绝借器材。 6、借用的体育器材只限在校园内使用 7、管理员应根据教学要 求制定每周课外活动场地、器材安排表。 8、保管员认真负责管理好器材。做到每天一检查(当天器材点数归类)一周一大查(清点与整理)每月一次整理修补并配齐器材,保证 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9、凡校外租用场地、器材的,除上述条件外,要经分管领导同 意后使用。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体育课的正常进行,科学使用体育场馆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入口入馆到指定的场馆上课,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上课期 间不得随意进出入其他场馆。三、上课人员要严格遵守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序入场。课程结束后,立即退场,不准在馆内逗留。 四、需要办理入馆手续的教学活动,由班级负责人统一办理,禁止冒名顶替或私带外人入馆。 五、上课学生要携带学生证,以备查验。 七、严格遵守体育馆入馆要求,进入场地前必须换上自带的干净运动鞋,严禁穿户外鞋进入场地,将换下来的鞋用料塑料袋封闭好。 八、馆内严禁乱刻乱画、饮食、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瓜果皮核等垃圾。 九、严禁携带与体育课无关的物品进入场馆,书包等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关于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完整)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完整)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体育场馆管理制度)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体育场馆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学校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一、场馆范围与管理部门 1、学校活动场馆分为体育场馆及室外活动场地。体育场馆包括:室内羽毛球场、室内篮球场、乒乓球场、室外篮球场、田径运动场、足球场、舞蹈健身室、游泳池。 2、总务处是活动场馆的职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活动场馆日常的使用与管理、设施与场地的维护保养. 3、体育部为体育场馆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学生体育课、运动员训练、有关的体育比赛等事项。 4、各有关活动主办部门或级组为配合部门,即配合或负责做好活动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场地使用 1、场馆管理人员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漏水、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学校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本着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后方可使用. 3、体育馆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体育场馆的水电和器材室由专人负责,钥匙由体育组派专人保管。 4、进入木板地面或塑胶地面体育场馆内的所有人员禁止穿硬底鞋,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严禁在体育场馆内随地大小便。 5、体育场馆管理责任人员每天训练或开放后及时关灯、拉闸,关窗、闭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复原。 6、体育场馆的借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通知有关部门下达工作联系单,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江苏大学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大学校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及其附属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大学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我校与体育相关的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活动场所。 第四条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体育场馆临时用工的聘用由体育部提出岗位用人要求,由学校人事处统一聘用。体育部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体育器材的维修、维护由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各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 非教学、训练场馆的零星维修,由体育部负责,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场馆收入中列支。较大维修项目,由体育部提出专项报告,报学校的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外,课外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工作由体育部具体负责。 第八条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收费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关于规范服务及管理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场馆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加强体育场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场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在体育场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对外开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团体、个人租用或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一周向体育部提交使用申请。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租用体育场馆,须经学校批准,并经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批准,按照“江苏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不得私自带人带团到各体育场馆进行各项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十四条体育场馆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师生员工。 第四章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部应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消防及卫生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体育场馆安全、保卫、消防、卫生按照“江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体育场馆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要经过相应安全、消防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时间:1995-01-24 00:00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 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体育场馆管理规定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场馆管理规定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塑胶篮球场使用管理规定 塑胶篮球场是我院篮球教学和篮球活动的场所,为了更好地维护篮球场,保证场地合理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爱护场内设施,进入塑胶场地的活动者,必须穿运动胶鞋、橡胶帆布鞋或软橡胶鞋。禁止穿高跟鞋和足球鞋者入内。 二、严禁在场内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投烟蒂、口香糖、槟榔及其它火种,请将垃圾投入垃圾筒,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三、禁止携带可能损坏塑胶面层的物品,如宠物、碳酸饮料、有机溶剂、化学物品及锋利物品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四、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场内,如摩托车、自行车、直排轮、滑板车及其它车辆等。塑胶面层应避免机械摩擦和重物堆压,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五、保护篮球场内及边缘的塑胶面层,不得任意剥动,如发现对篮球场有所损坏,进行50——2000元不等的罚款。 六、在场地内进行比赛或活动,发扬体育道德精神,严禁打闹或滋事。参加或观看体育活动人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伤。 七、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携带其它体育器械

(篮球活动所需的除外)进场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场地进行个体或商业行为。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塑胶田径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塑胶田径运动场(以下简称“运动场”)的管理,保证体育教学、课余训练、竞赛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运动场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年限,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环境,特制订运动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运动场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队训练和体育竞赛的场所。爱护场地人人有责。 二、凡进入运动场活动者,应自觉爱护场内器材、设备。进场人员应穿软底鞋或专业训练的短钉跑鞋,严禁穿高跟鞋、带钉皮鞋进场活动;禁止穿钉鞋在运动场内跑动。运动员训练或比赛确需穿钉鞋、跑鞋的,其钉子长度不得超过7mm,跑鞋不得超过9mm。 三、运动场的使用应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及运动队训练。上课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场活动,以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体育教学与训练秩序。 四、塑胶跑道只作教学、训练、课外活动及比赛使用。跑步时应按逆时针方向跑,并尽量使用四、五、六跑道,减少内跑道的使用,以延长场地的使用年限。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 来源: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页脚内容1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页脚内容2

QJ-B-32场地租赁管理办法(参考Word)

公共区域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杭州钱江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场地租赁,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加强场地出租工作的经营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使用或受托管理的公共区域场地出租业务(公共区域是指正常营业面积中的非商户租用区域)。 2. 钱江新城核心区、城东新城等有关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的公共区域场地出租业务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租赁管理 杭州钱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公共区域场地租赁管理归口部门。在场地租赁商务洽谈时,杭州钱江新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和杭州钱江新城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公司)等部门应积极参与,为客户提供传媒策划、商旅服务等专项增值服务。 四、租赁流程 1. 意向承租客户填写《公共区域场地租赁审批表》(见

附件1)并提交活动方案及对外资质等材料,报物业公司审核

。 2. 物业公司对承租客户场地使用活动方案进行审核(方案内容须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效果、工程需求等),重点对活动用水用电、活动具体场地等审核把关。 3. 根据审核通过活动方案,物业公司提供场地租赁报价及保安、保洁、水电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传媒公司和商旅公司提供相关专项增值服务报价。 4. 物业公司与场地承租客户签订《场地租赁服务协议》(见附件2),承租客户按协议约定日期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5. 物业公司收到费用后,与承租人现场对接,确定现场管理所需配合事项,并开具工作协办单落实配合人员。 6. 承租客户需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撤场手续,填写《撤场申请单》(见附件3);物业公司与承租客户现场确认设施设备及场地使用损坏情况。 7. 物业公司根据协议和《现场管理费用结算单》(见附件4)与承租客户进行费用结算。 五、费用计取 1. 场租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公共区域室内外场地租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5)的评估价,场租费由物业公司收取。 2. 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另行计费,由物业公司收取。 3. 租赁保证金由物业公司负责向收取,待租赁期结束后,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 - 1–

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闽国土资文〔2002〕68号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宜办理征地与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种类: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 (四)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五条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六条临时用地实行许可证制度。《临时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 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所在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续期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再续期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自然状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1 (四)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地质滑坡、取弃土、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经审批必须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 (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 (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 (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 (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

(一)文字内容 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 2、用地请示名称; 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 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 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 6、用地面积; 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 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 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 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 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 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 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a s s e m b l y o c c u p a n c i e 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义务消防队d e d i c a t e d c r e 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

《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中,规定临时用地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和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三大类;而我市早在2006年发布的《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明确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三种情形。对比省自然资源厅的文件,我市临时用地未涉及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但涉及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用地情形。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方面,随着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至各区政府,需要制定更为细致的工作规则,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临时用地审批使用过程中涉及土地复垦、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及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中,应结合我市实际予以统筹,便于组织实施。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理顺我市“强区放权”背景下国土管理机制,进一步理清临时用地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完善临时用地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内容等信息的全流程监管,消除不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政策制定、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以及不定期抽查机制,有必要起草专门的文件予以规范。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006年,我市发布的《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明确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三种情形;2016年,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6〕35号),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按期拆除、清场退地的,其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运动场地管理规定

运动场地管理规定 运动场地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的重要课堂,为使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和整洁的环境,学校决定对运动场地实行封闭管理。 一、在上课时间,任何与体育教学无关的人严禁入场。上课时间一律不准带球入场。早操、课外活动时间,我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及教工家属凭证入场。 二、严禁各种车辆入内,不得带宠物入场,不得穿硬底鞋及带钉足球鞋入场,不许放风筝。 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吸烟,严禁将利器、油类、易燃品、瓜果、含糖饮料、酒类带入场地,严禁随地吐痰和吐口香糖,不得嗑瓜子及乱扔废弃物,儿童不得在沙坑玩沙子。 四、要爱护场地、设施、器械,场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五、场地保持专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场内,其它场地禁止踢足球。 以上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又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故意闹事者,送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六、如遇雨雪天气和其它特殊情况,酌情关闭场地。 校内各单位组织比赛和集体活动时,请提前与体育教学部办公室联系,否则不与保证安排。 运动场地首先保证本校教学和师生员工使用,外单位及人员需要使用场地,需提前与体育部办公室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予以安排。灯光球场对内对外实行收费制。 球场管理规定 球场包括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在场内

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保持场内整洁。 注意事项: 1、球场均为塑胶场地,严禁吸烟及带入易燃品,不得带宠物入场,违者罚款50——100元。 2、严禁随地吐痰和吐口香糖及乱扔废弃物,不许放风筝,违者罚款5——10元。 3、严禁打架斗殴;严禁损坏场地及器材设施;严禁涂抹刻画,违者批评教育并加倍赔偿损失。 4、外单位使用球场,校内使用灯光球场,须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体育馆管理规定 体育馆是进行教学、训练、群体活动的场所,为给大家提供一

场馆管理规定

场馆管理规定 适用于展览会和活动的主承办方、参展商、观众及其他承建商、承运商等如展馆的其他宣传资料与本册内容有冲突以本册内容为准

场馆管理规定索引目录 内容页码1.0总则 (2) 1.1前言 (2) 1.2声明 (2) 2.0广州锦汉展览中心场馆技术参数 (2) 2.1广州锦汉展览中心2号馆技术参数表 (3) 2.2会议厅容量参数表 (4) 2.3其它参数 (4) 3.0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5) 4.0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5.0用电管理规定…………………………………………………………………………8. 6.0展位施工管理规定 (11) 6.1标准展位 (11) 6.2单层特装展位 (12) 6.3二层特装展位 (13) 6.4特装图纸报审手续 (14) 6.5特装报审及办理施工证件流程 (16) 6.6特装展位收费标准 (17) 6.7特装展位的施工要求及现场管理规定 (17) 6.8特装驻场维护的管理 (19) 6.9特装的撤展管理 (19) 6.10特装保证金的退款办理 (19) 7.0 场馆综合布展管理规定 (20) 8.0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21) 9.0餐饮卫生保障管理规定 (22) 10.0展馆空气质量管理规定 (22) 11.0交通管理规定 (22) 12.0场馆常见违规行为处理服务费标准汇总 (23)

1.0总则 1.1前言 为帮助参展商、承建商及运输商等合作单位解决展会中与展馆有关的各项疑问,加强各单位与展馆的密切合作,从而更好地遵守展馆有关规定,以确保展会安 全、顺利的举行,我们特制定了本《广州锦汉展览中心场馆管理规定》。本规定 适用于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活动、会议等各类展会。 1.2声明 本规定有关内容将不断进行更新、完善;如有变动,以最新版本为准。广州锦 汉展览中心保留最终解释权。 2.0 广州锦汉展览中心场馆技术参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