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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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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817815.html,),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

信息,均必须在外网上同步发布。

第九条出台或发布部门规章、规定或有关政策,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同步在外网上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条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相关司局或单位应利用外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信息更新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坚持“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司局、各单位报送信息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负全责。

第十四条外网各子站必须发布的信息:

1、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2、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政策。

3、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程序、具体事项、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电子服务方式。

4、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5、本单位的公众信箱或联系方式。

第五章公共服务与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外网为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

在线服务。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外网发布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含办理流程图)、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文本下载、申请示范文本及审批结果等信息。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外网发布服务指南。

第十六条承办司局或单位应按规范格式,及时将未实现在线办理的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结果在外网相关栏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在线查询。

第十七条制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划、政策,承办司局或单位应在外网公告公式栏目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召开公开报道的重要会议、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承办司局或单位应主动与局信息办沟通,通过外网进行图文直播或网络视频录制播出。

第十九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围绕林业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在线访谈、热点解答和网上调查工作,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第六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按照《中国林业网内容维护职责分工》(见附表),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外网主站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内容更新工作,各司局、各单位负责主站相关业务栏目信息提供及本单位子站系统运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司局、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

外网运行维护工作,指定一名子站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子站维护,向归口本单位维护的主站栏目报送有关信息,承担与局信息办的日常联络。

第二十二条子站信息联络员因工作等原因调离原岗位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重新确定子站信息联络员并报局信息办备案。子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经系统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日常运行管理和内容维护经费从国家林业局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执行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文件、敏感信息及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局信息办负责外网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承担主站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落实子站页面和信息内容防篡改技术措施,负责主站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控。各单位负责子站的信息内容安全,并按《国家林业局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系统管理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外网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安部等《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外网暂定为三级保护。外网系统

建设应执行三级网站建设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

第八章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定期对外网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按年评选优秀信息联络员。

第二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主站各栏目和各主题子站的绩效评估工作,对优秀子站和栏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督促其整改加强。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长期不更新主管子站内容,不及时向主站相关栏目提供信息。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林业局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办发字[2005]21号)同时作废。

附表

注:最新资讯、司局动态、在线服务、互动交流等综合栏目或专题由各司局、各单位共同维护。

中国林业产业与林产品年鉴资料

附件 《中国林业产业与林产品年鉴》(2007) 栏目设置 序言 贾治邦局长 一、特辑(省部级以上领导关于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讲话) 二、国家对林业产业宏观调控与引导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地方有关法规与政策 三、中国林业产业资源及其利用概述 1.商品材资源及利用概述 2.竹、藤资源及利用概述 3.木本粮油资源及利用概述 4.水果资源及利用概述 5.林木种苗资源及利用概述 6.林化资源及利用概述 7.森林蔬菜、饮料、饲料资源及利用概述 8.花卉资源及利用概述 9.驯养野生动物资源及利用概述 10.中药材资源及利用概述 11.森林旅游资源及利用概述 12.生物能源资源及利用概述

13.狩猎资源及利用概述 14.林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概述 15.林业投资概述 四、林产品进出口贸易 (一)出口贸易 1.出口林产品种类、数量、金额、国别、主要企业 2.出口政策 3.林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 (二)进口贸易 1.进口林产品种类、数量、金额、国别、主要企业 2.进口政策 3.林产品进口存在的问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产业发展概述 第一部分:林业产业总论 包括:①资源;②产业规模;③主要品牌;④进出口贸易;⑤企业发展状况;⑥优秀企业业绩及年度典型人物;⑦林业产业先进地、县级经验;⑧省级政府出台的林业法规政策及实施效果;⑨省级区域林业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方面。 第二部分:林业产业分论 (一) 当年森林资源蓄积消耗结构 森林资源蓄积年消耗总量,商品材年消耗量,农民自用材年消耗量,培植业用材年消耗量,薪材年消耗量,灾害性森林蓄积损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互联网管理制度

互联网管理制度 GZ/SZQ03.02-2012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规范网络内互联网使用的管理控制,在支持公司业务需求的同时提高信息化工作效率, 切实保障的信息安全。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单位。 2引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术语 3.1 互联网:全球各种公共计算机网络连接而成的全球性网络; 3.2 各互联网应用单位:公司内各部门和单位。 4职责 4.1IT管理员职责 4.1.1负责互联网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4.1.2负责对互联网应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4.1.3负责维护(开通、取消、更改)互联网应用权限; 4.1.4负责定期整理互联网开通用户信息列表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核。 4.2各互联网应用单位领导的职责 4.2.1各互联网应用单位的领导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互联网的应用申请进行符合性把 关; 4.2.2各互联网应用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获准使用的互联网应用管理和监督。 4.3涉及本制度的个人职责 4.3.1互联网用户,必须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和企业商密保护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国家关于互联网 应用的法律法规; 4.3.2互联网内部应检查自身使用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的有效性;保证登录密码的安全 可靠,不得泄露给他人。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办法: 5.1对互联网使用权限的管控规定 5.1.1对互联网应用需求的支持原则

5.1.1.1确保公司各种涉外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需要; 5.1.1.2充分满足企业对外联系的电子邮件通信需要; 5.1.1.3重点支持财务及营销业务的对外网上交互需要; 5.1.1.4适度满足信息查询需求,并控制总体应用规模,以减轻企业网承载的外部网络安全压力。 5.1.2互联网应用权限管理的分类规定 5.1.2.1对互联网应用权限的管控,落实至具体用户及其计算机; 5.1.2.2根据不同用户群体的岗位业务对互联网应用的不同需求,根据下表赋予相应级别的互联网资源使用权限; 5.1.2.3对的互联网资源各类应用人员,按照本制度各相关章节要求进行权限和应用管理。 5.1.3人员权限变更管理 5.1.3.1 IT管理员每季度将互联网使用者名单送人力及行政专员进行岗位符合性核对。岗位变动者如需继续使用互联网,必须重新申请; 5.1.3.2接替有上网权限岗位的员工,不能继承已有权限,必须重新申请上网权限。 5.2对互联网应用的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817815.html,。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3817815.html,/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计算机与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公司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资源的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限制在工作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业务学习范围以内。 第三条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公文处理、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种故意妨碍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用的行为。 第二章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公司为各部门及员工配置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外接设备、辅助设备等,由使用部门与使用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雷、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要定期清洁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以及相关的外接设备打印机、扫描仪等,随时清除设备周边的杂物,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计算机原则上由专人负责操作与维护。 未经计算机使用或管理人员准许,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财务、科研等重要岗位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设置开机密码。保密文件不得提供共享,必要时还应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泄漏、遗失、遗忘或被他人破解。 工作人员仅限于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及权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及密码越权访问。

第八条做好重要文件的备份。需要使用光盘备份文件时,可向公司人力行政部申请领取光盘进行刻录,刻录后的光盘由文件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九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本公司的软件或光盘不得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本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第十条公司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配置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外接设备、辅助设备,以及计算机、光盘、移动硬盘等各类储存介质内的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归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离职、转岗时,必须保证上述硬件、软件与资料的完好,并全部交回公司。 第十一条下班或外出超过两小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损毁、应追究部门负责人与使用人的相应的责任;归个人保管的设备丢失,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公司员工应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操作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为员工配置计算机时,人资行政部应向员工明确应用软件安装范围;严禁员工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购物、炒股及与办公、学习无关的软件。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使用互联网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仅限于网络办公平台以及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网页,不得浏览与工 作无关的网页。 2、不得利用公司的网络办公平台发布违背事实,对公司和其它员工造成损失及 伤害的语言信息。 3、上班时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QQ、MSN等工具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等活 动。 4、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从事以下活动: (1)、下载观看影视作品;

中国林业发展现状

中国林业 地科三班沙玉龙 随着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中国的林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稳步推进,生态建设规模在连续几年大幅度扩张之后,开始转入稳定推进阶段。林业产业快速发展,营造林业、木材生产及林产工业、森林旅游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林业种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林业科技、林业教育成果不断增加。林业基层建设不断推进,林业国际交流成绩显著。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颁发。在这之后,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伴随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野生动植物、湿地、大熊猫等专项调查结果的公布,以及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议和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我国林业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具体来说: 1.全国造林绿化整体水平明显提高,重点工程造林贡献突出,民营林业发展迅速。 2004年全国完成营造林679.46万公顷,比2003年下降37.87%,人工造林501.89万公顷,飞播造林57.92万公顷,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山育林119.65万公顷。2005年,全国共完成营造林面积628.4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323.2万公顷、飞播造林41.6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63.6万公顷。2006年,全国完成造林271.79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244.61万公顷,飞播造林27.18万公顷。新封山(沙)育林147.17万公顷。在树种结构上,各地加大了阔叶树、乡土树种造林比重,西部干旱地区加大了灌木林造林比重。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贡献突出,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核实面积占全国营造林总面积比重的89.8%,核实率达94.3%,合格面积占全国营造林合格总面积的90.0%,合格率达90.2%,高于全国营造林平均水平。民营林业迅速发展,全国非公有经济造林285.30万公顷,占全年造林面积的50.96%。截至2007年底,我国非公有森林面积已占森林总面积的20.3%;在未成林造林地中,非公有比例增至41.1%。2007年全国有5.5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植树24.9亿株。 2.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稳步推进,工程效益继续显现。 截止2007年,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已完成营造林面积576.68万公顷,占全国营造林总面积的84.87%,其中造林面积480.29万公顷(人工造林424.24万公顷、飞播造林56.05万公顷)、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96.39万公顷。在造林面积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不含京津风沙源退耕)、三北及长江流域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分别占13.36%、66.99%、9.85% 、9.33%和0.47%。具体来讲: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林业产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林业产业的发展趋势分析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森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林业,不仅承担着生态建设的主要任务,而且承担着提供多种林产品的重大使命。进入21世纪,人类正在继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开始向生态文明迈进。我国也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林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特殊作用。 近年来,中国森林生态系统建设成效明显,森林面积大幅度增加,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保护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增长为林业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21世纪,中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总产值年平均增速一直保持两位数。2010年达2.28万亿元,同比增长30.21%。从主要林产品产量来看,中国人造板、松香、木竹地板、家具、经济林产品产量均处于世界首位,成为世界林产品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但未来的林业如何发展,产业化结构如何调整,仍需要我们的认真研究和分析。 一、林业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林业的定义 邱俊齐在《林业经济学》中为林业做了定义: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林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自然环境改善和生态平衡中,均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世界各国通常把林业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在中国习惯于将林业归属于大农业。 林业生产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为主要经营、利用对象,整个生产过程一般包括造林、森林经营、森林利用3个组成部分,所以是综合性的生产部门。林业生产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培育、规范经营、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与有计划地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 率与森林蓄积,增加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并根据林木的自然特性,极大限度地发挥它在改造自然、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生产、防治污染、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方面的效能和综合效益。 (二)林业产业的划分 林业之所以称之为是林业,首先它应该是一个产业,只有“林”,没有“业”,不能称其为林业。但林业不是类同工业的纯粹产业,它是兼有基础产业特征和公 益服务的特殊“产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林业的三大产业做了如下划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部电(2000〕1048号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域名注册出现相同的状况,互联网域名在注册或使用时有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争议,怎样解决这些争议,对此有一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互联网的使用管理,防止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发生违规和泄密事件,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上互联网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互联网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将互联网计算机作为日常办公机器使用。 三、互联网计算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私自接入路由器和无线网卡。 四、禁止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内部敏感信息。 五、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严格执行信息上网发布审核制度。 六、禁止一台计算机既接入互联网又接入局域网。 七、禁止将互联网的网络设备连接到局域网的网络设备上。 八、禁止互联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与局域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交叉使用。 九、互联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计算机。

十、互联网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和漏洞修补工具,并及时更新。 十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所有上网记录保留60天。 十二、上网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上班时间访问游戏、娱乐类网站,禁止玩网络游戏,禁止上班炒股; 2、禁止下载MP3,WMA,MPEG等与工作无关,占用网络带宽的音乐、电影文件; 3、禁止使用p2p、p2p streaming(网络电视)类工具 4、禁止直接下载exe、com、bat等有风险的程序,禁止访问有恶意代码的病毒网站; 5、禁止使用聊天工具、电子邮件、bbs等传递违反法律的内容; 6、利用单位互联网资源进行侵害国家安全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 7、浏览娱乐网站、带有色情和反动倾向的网站以及进行网上游戏; 8、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纳入日常考核。

林业产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林业产业的发展趋势分析 森林就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就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森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林业,不仅承担着生态建设的主要任务,而且承担着提供多种林产品的重大使命。进入21世纪,人类正在继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之后开始向生态文明迈进。我国也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林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特殊作用。 近年来,中国森林生态系统建设成效明显,森林面积大幅度增加,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保护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增长为林业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21世纪,中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总产值年平均增速一直保持两位数。2010年达2、28万亿元,同比增长30、21%。从主要林产品产量来瞧,中国人造板、松香、木竹地板、家具、经济林产品产量均处于世界首位,成为世界林产品生产、消费与贸易大国。但未来的林业如何发展,产业化结构如何调整,仍需要我们的认真研究与分析。 一、林业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林业的定义 邱俊齐在《林业经济学》中为林业做了定义:林业就是指培育与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与其她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就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与更新、木材与其她林产品的采集与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林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自然环境改善与生态平衡中,均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世界各国通常把林业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在中国习惯于将林业归属于大农业。 林业生产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森林(包括天然林与人工林)为主要经营、利用对象,整个生产过程一般包括造林、森林经营、森林利用3个组成部分,所以就是综合性的生产部门。林业生产的主要任务就是科学培育、规范经营、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与有计划地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与森林蓄积,增加木材与其她林产品的生产,并根据林木的自然特性,极大限度地发挥它在改造自然、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障农牧业生产、防治污染、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方面的效能与综合效益。 (二)林业产业的划分 林业之所以称之为就是林业,首先它应该就是一个产业,只有“林”,没有“业”,不能称其为林业。但林业不就是类同工业的纯粹产业,它就是兼有基础产业特征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doc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内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扩大集团对外知名度、提升集团外部形象,进一步发挥网络对集团经营与发展的服务功能,根据集团和集团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信息化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内部网站是指由集团有限公司以本单位法定名称命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集团网站管理的所有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集团网站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并依据本办法开展网络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站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集团网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建设 第六条集团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集团网站的规划建设、版面设计、栏目设置、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及信息的审核、录入、发布、更新、上传,并对信息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负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主任是网站建设及内容审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集团网站各栏目公开发布的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整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经同意后上传公布,并存档。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子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办公室工作,对网站管理员索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将各部门的最新信息发送至邮箱。 (一)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公司考察活动等信息(包括文字、图片)由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自采自编,总经理审核后,活动结束次日以电子版上报。

(二)市场动态、项目中标、工程实施等信息由各子公司市场管理部提供,各市场管理部部长负责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三)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生产设备更新等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子公司总工审核,每月不少于2次。 第九条网站的登录名和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将外界对网站的评论或建议及时反馈到各职能部门。 第三章网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按照展示企业良好社会形象,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要求,在集团网站上需向社会公开企业概况、改革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企业简介、发展历史、组织机构、产品介绍、企业荣誉、资质权益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适宜公开的企业规章制度、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展示企业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技术、人才、设备、文化、业绩等; (四)动态性信息,指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项目进展、中标信息等。 (五)员工招聘信息; (六)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网站的建设规范 第十二条网站的新建与注册: 集团网站的建立与注册由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方案,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注册。 第十三条网站的格局调整: 集团网站的格局调整由集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集团总经

互联网管理制度

河北..制药有限公司标准文件起草:…日期:2003/02/10 文件名称:互联网管理规定审核:.. 日期:2003/03/01 文件编码:ZR/GB/1900500批准:.. 日期:2003/03/ 主管部门:计算机中心执行日期:2003/0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计算机互联网管理。 目的:规范公司互联网用户的建设、接入、管理及使用。 责任:计算机中心、各使用部门和人员。 规定: 1互联网建设项目立项、论证。 1.1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需要建立专线、配置服务器、路由器等相关设备接入互联网,由计算机中心起草项目建议书,报技术部组织论证。 2互联网建设项目调研。 2.1经论证通过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互联网建设项目由计算机中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管理。 2.2计算机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小组筹建、人员分工、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制定等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应给予配合及支持。 2.3计算机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组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进行调研、考察,组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工作。3合同审批及签订。 3.1在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后,计算机中心负责编写合同文件,报公司主管工程项目建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3.2合同经审批后由计算机中心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始进行项目实施。 4互联网建设项目实施。 4.1计算机中心按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进度。 4.2计算机中心按项目进度负责工程款的申报工作。 4.3计算机中心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测试、技术资料收集等工作。 5互联网建设项目验收。 5.1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计算机中心报技术部组织验收。 5.2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5.3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填写,验收报告由技术部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4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附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文档,如:系统软、硬件技术资料、软件安装盘、系统使用说明书、接线图、系统维护手册等。 5.5以上文档及资料,经验收后交由公司档案室保存或备案,资料的复印件由计算机中心保存,软盘、光盘等软件由计算机中心保存并报公司档案室备案。 6计算机网络资产办理。 6.1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计算机中心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7接入互联网申报程序。 7.1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需要接入互联网,须向计算机中心提交《接入互联网申请表》(见附件一),由计算机中心进行审核。 7.2符合申报条件、接入互联网不需资金投入的,由计算机中心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计算机中心安排网络管理员直接解决,文件由计算机中心存档。 7.4业务部门接入互联网投入资金较少的(少于一万元),走网络维护费;投入资金超过一万元的,计算机中心起草项目建议书,报技术部组织论证。 8申请接入互联网(Internet网络)的部门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1申请接入互联网的部门及人员工作上确实需要经常从互联网上查阅、下载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公司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公司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公司网络系统,是指由公司投资购买、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公司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公司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与信息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负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公司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安全保护运行 第一条除公司负责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公司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公司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第二条公司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公司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与信息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四条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五条公司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公司负责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严禁在公司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

2017年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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