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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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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作者:张英

来源:《中国工业年鉴》2014年第03期

【摘要】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企

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应用广泛。权责发生制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成本核算以及损益的确定方面都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会计确认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及优点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

权责发生制是指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的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单位的收支和收益。

(二)权责发生制的优点

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付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利润是主要的阶段性业绩指标,在核算利润时,经济交易的结果按预期的而不是实际的现金收支进行记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预期现金收入被记作收入,与收入有关的预期现金支出被记作费用。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二、权责发生制在运用中的弊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形式多样的经济联合体不断出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日益扩大,企业外界的利害关系人也不断增多,债权人,投资人,合伙人等的出现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知道企业各期的现金收入情况,而且要凭此信息对企业的付现,偿债能力等情况做出判断。这样,权责发生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权责发生制下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不能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净额。

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润收入与费用配比后的差额,是观念上的“盈利”,而非实际收付现金的净结余。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可以用“利润”的概念,而衡量支付能力却必须用“现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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