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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洗钱 哪些钱财的清洗行为会构成洗钱罪 为什么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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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贴士(一)|杜绝违法行为,第一步是加强认知

到底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把他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哪些钱财的清洗行为会构成洗钱罪?

清洗毒品买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都将构成洗钱罪。

为什么要反洗钱?

洗钱将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检查、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洗钱途径都有哪些?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和现金交易,掩盖洗钱这一违法行为;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将非法资金引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所得的不法资产跨境转移。

本期的《反洗钱问答》主要向大家介绍何为洗钱、为什么要抵制洗钱行为以及不法分子洗钱的几种手段。相信大家对洗钱这一违法行为已经有了初步认识,今后我们还会陆续推出有关反洗钱的小知识,大家敬请期待!愿我们共同努力创造更美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什么是洗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695877.html,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琳 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17期 摘要洗钱犯罪是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外表或形式合法化的一种特 殊犯罪。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增多,洗钱犯罪也日益严重。因此,对洗钱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对洗钱犯罪做出正确的法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上游犯罪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洗钱罪是在1988年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虽然洗钱行为由来已久,但在毒品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加剧、对社 会的侵害性日益加重之前,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很多犯罪的“善后”犯罪,洗钱犯罪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1 概念 对于洗钱的概念,不同的国际组织都有各自的理解。比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9条建议”中这样定义洗钱: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再比 如国际刑警组织将洗钱定义为:任何掩盖或伪装非法所得资产的性质以便使其看起来来自合法渠道的行为(包括未遂行为)都是洗钱。①窥一斑可知全豹,国际组织对于洗钱行为的定义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洗钱的对象是非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2)洗钱的目的是使一系列非法财产合法化;(3)洗钱犯罪一般都会利用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点。 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对洗钱的界定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其一,将所有犯罪或者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英国、瑞士、荷兰等;其二,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新加坡、日本等;其三,将某些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方式,比如德国、法国、美国等。我国显然也属于第三种类型。 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处于不断完善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与性质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001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对该条作出了修改,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延伸到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提高至5年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

洗钱罪

洗钱罪 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什么是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

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 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

金融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该类案件后,要以无罪的视角观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而寻找最佳的辩护空间,紧扣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从被告人的主、客观特征出发,寻找最有效的无罪辩点,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最高院指导案例、北大法宝等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了百余篇的洗钱罪裁判文书,选取了最具有效的、有参考价值的无罪判例,总结在案例中把握法院的裁判规则与要旨,为当事人做有效的无罪辩护。以下供大家参考。 目录

试题6.反洗钱试题(第三套)

一、单选题(30道): 1.以下关于洗钱罪与洗钱行为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_ B____。 A.洗钱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概念表述,它与洗钱行为表示相同的范畴。 B.洗钱犯罪行为都是洗钱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洗钱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C.洗钱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D.打击洗钱犯罪成为一项国际共识,因此,各国法律对于洗钱犯罪有了统一界定。 2.以下不属于洗钱基本过程的是_____。(D) A.处置。 B.融合。 C.离析。 D.销赃。 3.涉控名单发布的机构包括_____。(D) A.联合国安理会。 B.国务院部委。 C.中国人民银行。 D.以上都是。 4. _____指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A) A.KYC。 B.KYB。 C.KYP。 D.以上都不是。 5. 建立代理行业务关系的客户身份识别不包括_____。(D) A. 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B. 以书面方式明确双方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反洗钱职责。 C. 发送问卷对其进行身份识别。 D. 查询黑名单情况并打印结果。 6.洗钱行为的特征有_____。(D) A.过程的复杂性 B.方式和手段多样性 C.对象特定性 D.以上都是 7. 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不包括_____。(B) A. 确定参考因素内容 B. 查询客户风险等级 C. 对每一项参考因素进行评分 D.计算各类客户洗钱风险加权分值

8. 以下关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描述中正确的是_____。(D) A. 最高等级不超过一年 B. 低一等级不得超过上一等级1.5倍 C. 初次等级划分后两年内至少一次 D.以上都不对 9. 以下属于客户可疑交易判断标准的是_____。(D) A. 客户神情可疑 B. 多头开立账户 C. 交易金额与客户身份状况不符 D.以上都是 10.发生_____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时监控。(C) A. 客户被我行报送过3次以上一般可疑交易报告 B. 客户被我行报送过1次以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C. 我行认为客户涉嫌恐怖活动 D.以上都不是 11.以下犯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D A. 毒品犯罪 B.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恐怖活动犯罪 D.诈骗罪 12.将小额现金存入几个相关账户的行为属于洗钱的哪一阶段? C A. 融合。 B. 拆分交易。 C. 处置。 D. 构建。 13.使用被清洗的资金购买高价值资产和奢侈品的行为属于洗钱的哪一阶段? A A. 融合。 B. 拆分交易。 C. 处置。 D. 构建。 14.洗钱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处置、(B) A.拆分交易和操纵 B.离析和融合 C.离析和拆分洗钱 D.融合和渗透 15.上游犯罪的定义是什么:B A.存在“有意忽视”和国际性犯罪因素,可能引发可疑交易报告的合法行为或非法活动。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洗钱罪》

洗钱罪 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 1.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记忆:走私、毒品犯罪;两个组织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两个犯罪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当官的人犯的罪(贪污贿赂犯罪); 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钱罪(第19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毒品犯罪论处。本罪的上游犯罪已经增加到了七种。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金融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因此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遇到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案件,正确的判断过程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然人实施的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贷款诈骗以单位的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否定一个事实,即在单位贷款诈骗中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既然如此,该自然人的贷款诈骗所得便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如果对单位贷款诈骗以单位的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一种,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扰乱市场秩序犯罪,那么对这种犯罪所得实施洗钱便不能定洗钱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2.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即使行为人在这七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范围内产生对象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洗钱罪故意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

洗钱罪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NO.6,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00 论洗钱罪 陈 玲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摘 要:洗钱是一种犯罪,本文通过从洗钱的一般理论开始讲述了洗钱的概念以及其特征,并且还讲述了洗钱的原因和历史发展,接着就是阐明了洗钱目前存在的危害。本文再对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和司法认定进行了讲解,其中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了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和主体要件、主观方面。从对洗钱罪进行的司法认定,确定了本罪与非罪认定的界限。最后制定了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即刑罚惩治;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的协调配合;金融防范;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并对洗钱犯罪法律规范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构成;司法认定;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6-0100-2 一、洗钱罪的一般理论 (一)洗钱的概念、特征 1、洗钱的概念 洗钱是指犯罪者所取得的钱财,通过各种手段转换成合法来源的钱财,其目的是在于掩盖犯罪行为,避免司法追究、安全享用其犯罪所取得的非法钱财,或者利用其犯罪所取得钱财再次投资于犯罪。 2、洗钱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构成洗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洗钱犯罪对象具有很显著的特定性。 洗钱罪所洗的“钱”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即非法财产和收益。 (3)洗钱犯罪之先必有上游犯罪既是有一起或数起犯罪行为的存在。 洗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的行为,故在洗钱行为之先,必须具有一起上游犯罪行为的存在,才有发生洗钱犯罪的必要,洗钱犯罪之先必有一起或数起犯罪行为的存在。这是洗钱犯罪首先必须具备的特征。 (4)洗钱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具有多种渠道且具有派生性。 洗钱可利用的渠道,不限于利用银行、外汇、证劵、期货等金融交易渠道,还可以利用不动产、动产买卖、贵金属交易等非金融交易等途径。 洗钱犯罪的派生性表现在与其上游犯罪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上游犯罪是洗钱罪成立存在的首要条件。 (5)洗钱犯罪的场所主要是金融机构,并且政府官员腐败以及金融等相关机构内部人员勾结。 目前,大多数的洗钱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的。 洗钱是为了使犯罪所得能够合法使用,所以犯罪所得必须迅速而安全地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清洗,从“黑钱”变成“干净钱”,使之合法化。 (6)跨国洗钱 当今跨国电子金融交易盛行,因而洗钱犯罪活动绝不局限于一国,更不是一个地区。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到欧洲,总之,在世界各地洗钱犯罪到处流窜。 (二)洗钱的原因 我国洗钱犯罪的原因包括:我国转轨过程中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大幅度增加产生大量黑钱,促使洗钱犯罪的发展。犯罪集团的出现,有组织的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猖獗,使社会中有大量黑钱出现,这些因素不仅仅使洗钱成为逃避法律追究的工具,同时也使洗钱成为犯罪分子竞相追逐从而以此实现犯罪目的的必经手段。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人也甘愿违反法律,甚至冒生命危险去从事这一行为。 (三)洗钱的危害 完成一项洗钱活动,洗钱者通常要在金融领域内实施复杂的金融操作,涉及的金融领域非常广,对金融秩序和安全具有严重危害;除此之外,洗钱犯罪活动由于其本身特点和实施犯罪的需要,也往往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活的稳定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洗钱罪的构成与司法认定 (一)洗钱罪的构成特征 1、客观要件 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极大的侵害,同时还影响了正常的司法机关活动。 2、客观方面 (1)洗钱罪所表现出的具体行为方式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瞒其所得收益的非法性,并使其转化成合法财产形式的行为。 a.提供资金账户,即是给这几种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序列号或将本单位的企业银行资金账户私自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便利。 b.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可以自由流通或正常兑换的票据凭证或现金。 c.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其他结 算方式是指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 d.帮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e.隐瞒掩饰其犯罪违法所得,方式多是将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做到第二次投资或者是循环投资,大多是投往现金密集行业或用于炒股。 (2)违法犯罪所得及其获得的收益范围 作者简介:陈玲(1988—),女,湖北省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1 08:24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5695877.html,/kcms/detail/53.1133.D.20130221.0824.055.html

是否涉嫌洗钱行为

是否涉嫌洗钱行为 我在保险公司有张保单,现金价值3万元。以保单抵押的方式,我从保险公司贷出3万 元,10天后,再通过信用卡还款,利用免息期低成本使用资金,几次后,保险公司说可能涉 嫌洗钱行为,请问律师,此行为是否违法。 此属信用卡套现,不属于洗钱行为。你用的是用保单抵押贷出的款项,是合法取得的资金,不应该构成洗钱罪。 剖析洗钱行为 1.1亿元黑钱如何在15个月内"洗白"? 2004年4月到8月间,黄智练频繁出入深圳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开户、取款。取款后,他把现金直接交给“阿雄”、“阿肥”及一个不知名的人。同时,他还到深圳市罗湖商业街的一个烟铺拿过两三次钱,每次都拿一二十万元现金回来。 同年5、6月时,黄晓燕也经常到深圳市的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或提取现金,她发现,一个叫“黄娟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是其本人,但身份证的姓名、住址等其他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 黄智练和黄晓燕的背后是一个叫黄广锐的人。虽然两人都称“不知那些钱的来由,也不知黄广锐所干的是什么职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认定:黄广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黄广锐,中国首例洗钱罪的案犯,他曾“从事”的“经营活动”——洗钱,据说是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 今年3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案作出了判决,在16名被告中,黄广锐是唯一一个因触犯刑法第191条构成洗钱罪的案犯。有媒体报道称,这是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洗钱罪以来,国内首例以走私罪为上游犯罪定性洗钱罪的案例。 今天,广西黄广锐洗钱案作为公安部与人民银行协作配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洗钱一词源自美国,最初是指一家饭店老板把经常使用的脏硬币用漂白粉洗净,而法律意义上的“洗钱”则来自上世纪20年代。 当时美国芝加哥一个叫卡蓬特的犯罪集团经常组织实施贩毒、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但交易带来的大量现金却不敢存入银行。于是,这个犯罪集团的一个成员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非法所得的痕迹就这样被悄悄地抹去。 如今,洗净黑钱的地方早已不再限于芝加哥的那家洗衣店,洗钱成了国际化的犯罪活动,我国1997年刑法也增设了洗钱罪。 15个月洗“白”了1.1亿元 黄广锐是黄锡填的老乡,他在走私集团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走私得到的钱,若不经过他的手,永远也摆脱不了赃款的影子。 1972年出生的黄广锐,金融专业毕业后到深圳一家银行工作,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对银行的资金流转业务了如指掌。从2003年5月起,他在短短1年零3个月中,就将黑钱洗“白”了达1.1亿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

洗钱与反洗钱

洗钱的基本知识 洗钱的定义:目前,不同国家、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对洗钱行为、洗钱罪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解释。在我国,洗钱通常是指为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当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必须使用刑事制裁手段才能达到遏制效果时,洗钱行为即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是在已经实施了上游犯罪并获得收益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从目前各国家和地区相关刑法规范发展和演变来看,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日益扩大,基本遵循从毒品犯罪到特定犯罪再到最广泛的上游犯罪的发展脉络。基本趋势是范围日益扩大并最终将涵盖所有刑事犯罪(新型上游犯罪包含如: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赌博、信用卡套现、抢盗窃犯罪、腐败及税务犯罪等等,以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收益都可成为洗钱的对象)。 洗钱的基本过程: 放置阶段,将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如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以将赃款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疑的形式。 离析阶段,此阶段首要目的是隐藏,通过复杂交易如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开立虚假匿名账户、虚假贸易往来、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手段使赃款资金频繁流动以模糊和隐藏其来源、性质和受益方。 融合阶段,把清洗过的赃款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中。 洗钱的渠道/途径: 利用合法渠道洗钱—即通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离岸金融中心等金融行业或者通过支付机构、房地产、黄金珠宝、典当、拍卖、博彩、财务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空壳公司、现金密集型行业等非金融行业洗钱。 利用非法渠道洗钱—即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跨境汇兑)、现金走私、虚假交易等非法途径洗钱。 反洗钱: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主管部门/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义务机构: (1)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非银行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 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 ()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 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 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 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 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 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 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 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

反洗钱-判断题

反洗钱-判断题

1、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数据的纸质化保存,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错) 2、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的“保存”(错) 3、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4、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唯一因素。(错) 5、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则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对) 6、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7、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8、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的立法模式是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对) 9、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对)

10、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时,要求核对、登记、留存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对) 11、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一级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2、在我国,若是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宣判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对) 1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14、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2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 15、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出台了2003年《四十项建议》,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错) 16、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 17、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戴 慈1,胡广平2 (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 2014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00)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 司法实践中界定洗钱行为提供了依据,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其所规定的六种洗钱行为中“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表述不当,应当进行修改,使定罪处罚的规定更加完善。 关键词:洗钱罪;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3-0060-02 收稿日期:2010-04-16作者简介:戴 慈(1983—),女,江苏徐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广平(1956—),男,上海人,上海市闵行 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途径,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类行为被认定为洗钱;二是对“明知”的司法认定列出了6种推定。该《解释》的出台,使我国反洗钱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践中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洗钱的行为如何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更有利于加强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该《解释》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关于“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表述不妥。 实践中,行为人为达到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利用各类彩票发售不记名和兑奖环节实名登记的特点,与个别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勾结,以彩票兑奖奖金中的3%一5%作为报酬向中奖人员购买中奖彩票调换应登记数据内容,或直接在中奖客户办理中奖登记时偷龙转凤,调换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从而将“黑”钱转换成合法所得。针对这类情况,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可谓非常必要和及时。但是,该条关于买卖彩票的行为的规定不够严密,容易引起歧义和理解上的 困惑。 “洗钱”一词,是由英语“Moneylaundering ”直译而来。其最初的意思就是把赃钱洗干净,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表面上合法化,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追缴犯罪所得设置障碍,以逃避法律处罚的现象。掩饰,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遮盖。隐瞒,是指向有关机关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真实所在,以使其逃避查获。但是本质都是将非法所得转换成“合法”形式,从金钱总量上来看,基本应是等量转换。但是买卖彩票、奖券,属于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其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解释》规定的是“买卖彩票”,而非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买卖中奖彩票”的行为,这就产生问题了:当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的彩票、奖券没有中奖或者购买成本远远高于中奖金额时,赃款不是被“洗白”了,而是被“洗走”了,这就背离了洗钱行为的利益追求。即便是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的彩票、奖券中了奖且奖值超过购买所付出的成本时,从利益追求角度来说,与洗钱行为相一致,但是,这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中 2010年6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un.2010 第3期(总第112期)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3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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