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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号:辽政发〔〕17号

发布日期: -6-5

执行日期: -6-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

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能够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实施前,我省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按《辽宁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3.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2.4万元/亩;

其它地区1.6万元/亩。

水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4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3.68万元/亩;

其它地区3.2万元/亩。

菜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

其它地区4.8万元/亩。

2.征收林地及其它农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5万元/亩;

其它地区1万元/亩。

3.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

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菜田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它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邻近旱田标准补偿。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2.2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1.65万元/亩;

其它地区1.1万元/亩。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平均补偿:

城市规划区0.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0.45万元/亩;

其它地区0.3万元/亩。

6.临时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补两年、占两年补3年产值。年产值标准:

城市规划区旱田元/亩、水田2500元/亩、菜田3500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旱田1500元/亩、水田2300元/亩、菜田3200元/亩;

其它地区旱田1000元/亩、水田元/亩、菜田3000元/亩;

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其它税费

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2.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6670元/亩,基本农田13340元/亩。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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