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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原创政策解读-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

政和原创政策解读-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
政和原创政策解读-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

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暂行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引进和培植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

二、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烟台市注册,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建设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合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有别于传统的政府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研机构。具有以下特征:投资主体多元、组建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紧密结合;专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创新创业和产业孵化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主管部门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服务和备案推荐工作。

四、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

1、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地及其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在烟台市;

(2)有明确的机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方向和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计划目标;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4)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科研经费专账管理;

(5)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在职专业研发人员5人以上。

2、程序:

(1)申请机构应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下载并如实填写《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纸质申请表一式二份盖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在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颁发《烟台市新型研发机构证书》。

五、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条件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申请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

1、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布局,明确的技术领域研究方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等方面特色鲜明;有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2、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当年收入总额的10%,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良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稳定的高素质研发队伍。在职专业研发人员10人以上,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以上。

5、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有面向产业科技创新和符合市场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够自我良性运作和发展;有规范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研发经费独立核算。

6、突出的成果转化能力。近几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业投资、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机构运行卓有成效,创新绩效显著。

申请机构需提交《烟台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申请材料》及近两年科技创新工作报告(当年成立的为当年工作报告)。

六、受理与评定

1、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定申请受理每年1次,市科技局届时在其网站上发布申请受理通知,受理截止时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2、申请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递交申请材料。

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为推荐部门加盖公章,报送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确定市重点研发机构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5、对在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将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公告,并颁发“烟台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证书”。

七、机构管理

1、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机构当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2、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记录不良信用,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3、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水平、建设发展和科研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督促整改和撤销资格。

4、市重点新型研发机构享受高校、科研院所的同等待遇。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告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及表格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1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到安监机构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中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深基坑工程在办理备案时,还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和附件中所列工程规模,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的审核、审查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4、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5、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通知书》。 6、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 写。 8、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 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 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1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安监机构、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 1-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序申报资料证书(合同)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备案通知。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施工、监理合同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市外企业的入攀备案登记表。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应提供监理人员(总监、专监、监理员岗位证书)、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8、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中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企业公章;并报送建设、监理批准并加盖企业公章)、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加盖项目公章) 所提供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为川建安A或B证,安全员为川建安C证)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格)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备案表 5、拨付中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凭证与保险单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所提供的资料当即审核 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缴纳的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携带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报价总额收取。此费用属于代管,在施工中将分阶段划拨给施工单位,余额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退还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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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申报说明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补办监督注册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3、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复印件。 4、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工程安监费。 5、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6、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后5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报送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条件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3、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砖混、排架、钢结构、木结构等。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完整

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 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

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通用孵化管理协议书

孵化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进驻甲方的在孵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孵化服务工作,促进乙方在孵化期间的快速成长,甲乙双方就孵化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义务 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内容的孵化服务: 1.咨询服务 主要包含企业注册咨询服务和经营咨询服务、项目申报服务三方面: (1)公司注册服务:工商登记手续咨询、银行开户咨询、国税和地税登记咨询、营业执照变更咨询等。 (2)政策咨询:劳动合同、劳动年检、档案存放管理、职称申报等劳动人事政策咨询,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财经政策咨询等。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相关事宜咨询服务。 (4)财务咨询服务:会计制度建设咨询、帐务处理咨询、财务报表的编制咨询、税收政策及网上申报咨询、财务预算及主要财务指标核算咨询等。 (5)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框架产品研发、成熟技术改进、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其它甲方涉猎的技术范围。 2. 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1)提供国家火炬中心发布的各类项目申报咨询服务:科小申请、高企申报、基金类项目等。 (2)提供南京市市科委发布的科技项目申报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 (3)提供知识产权类项目的申报咨询服务:江苏省专利奖项目、南京市高价值专利培育

培育计划项目、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申报项目等。 (4)提供南京市人才类项目申报咨询服务:。如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双创项目、顶尖专家项目等。 (5)以及其它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可申报项目。 3. 培训服务 (1)政策法规培训:工商、税务、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2)系统知识类培训:创业基本知识、创业基本技能和企业生存基本知识等方面内容。 (3)专业知识类培训: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管理、项目管理、计算机应用、物流管理、投融资等专业知识的入门课程。 (4)为企业提供培训设施,联系培训资源,为企业内训和外展训练提供支持。 4. 投融资服务 (1)联络外部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渠道。 (2)研究院自身投资。 (3)研究院设立基金投资。 (4)联络政府资源,为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信息。 (5)组织企业参加投融资洽谈会、推介会等活动。 5. 企业深度孵化服务 (1)企业入驻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审计等。 (2)为企业家建立沟通平台。 (3)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展示、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 (4)提供企业经营管理评估、诊断服务。 (5)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招聘代理、人才评估、人才管理咨询等。 (6)为入驻企业联系大型科学仪器的项目检测、租赁等。 (7)借助各方资源,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8)凭借研究院平台实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提供企业的各类项目申报服务。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最新版附全套资料)

监督备案号: 项目编码: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申报说明 1、建设单位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 2、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申报资料中第2、 3、9项应提供原件备核。 3、安监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4、安监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5日内发出《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5、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 7、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9、《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一式六份,安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书 (安监机构): 今有我单位建设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联系人: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监督备案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申报说明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 2、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一式四份填报;单位工程如有单独招投标的分部工程,应补办监督注册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完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3、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复印件。 4、按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工程安监费。 5、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符合条件的5日办理完备案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退回备案资料并说明理由。 6、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后5日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报送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条件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工程类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工程。 3、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砖混、排架、钢结构、木结构等。

4、地基类型为:天然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复合地基等。 5、基础类型为: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6、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为: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已竣工等。 7、办理监督手续时如果工程已经开工,应如实将工程的形象进度在“申报需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清楚。 8、“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要认真、准确、清楚地填写。“施工单位”栏若有总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各分包单位;若无总包单位,应填写各承包单位。 9、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填写。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证书应与招投标时证书号一致。

安全监督站备案流程

安全监督站备案 1. 提交材料 ①建设单位:a.《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一式四分,建设、施工、监理、 监督部门各一份。 b.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转账单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开标以 后,拿到中标通知书,其中招投标文件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做)中含有费用核定单, 此单必须有省建委(住建局)四楼定额站的费用核准公章,无招标代理公司的,拿中 标通知书到定额站开费用核定单。建设单位依据此费用核定单将其中基本费用的70% 拨付给施工单位,拨付此费用的同时需要银行开具费用转账单,施工单位在接受费用 后,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费用发票。 d.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监理单位:a. 监理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b. 项目部成立文件及总监任务书(加盖公章)。 c. 外地企业进汴手续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d. 监理人员的资质证书(总监和专业安全监理师)(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 安全监理实施规划,安全专项方案的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盖公章)。 d. 监理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施工单位:a.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进汴手续(验原件,留复印件)。 b. 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及安全人员考核证资格证。 c. 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及总布置图等相关手续。 d. 工程建设项目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审核表及培训证明(安监站重点监督室审核, 备案室验原件)。 e.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留存保单原件,验发票原件,留存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f.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g.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专项施工方案(独立成册)。 h. 办理建设工程远程监控相关手续。 2. 安监站备案室审查合格,移交监督室监督。 3. 安监站监督室现场勘验和技术交底。 4.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移交建设单位。 5. 现场施工。 注:备案需要三方参与,外地企业第一次进汴需要审核公司证明文件原件。

有关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开发变化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晋办发〔2020〕5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

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 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

成都市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目录: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二份; 3、《物业化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4、《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 5、中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一览表》;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8、施工准备阶段《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9、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0、项目安全工程师任命文件;项目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验原件;免冠照1寸证件照两张; 11、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一份)。 备注:以上所有收取复印件的资料,都要查验原件。

成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文明施工责任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单位:(盖章) 签订责任书日期:年月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和有关要求,将我市初步建设成为中国西部第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范我市建设工地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达到“整洁、规范、安全、文明”的要求,在蓉施工的各建筑业企业在开工前均应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做到: 一、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必须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做到规范化管理。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工地进入口应设置密目网钢笆或钢筋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三、建筑工地主要通道必须硬化,料具场地必须平整夯实,其余裸露泥土要进行绿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应合理布置,材料堆码整齐。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备案劳动用工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 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 318室)送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 1)网上备案: 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 解除、终止:请点击 查询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 ",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②批量上传完成后, 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 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 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 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 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篇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附件2: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 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流程图 不符合要求 资料符合要求一个工作日 返回申请单位并一次性告知 建筑单位提出备案申请 区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受理,对申 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组织人员现场勘查 勘察合格 登记台账,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交底 登记备案 提供材料: 1、总(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或保单; 3、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配备 5、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图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 不属于本建设行政当场更正错误的申机关职权范围的 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提出不同意见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不予受理 更正或补齐材料 县质监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县质监站负责人审定 同意备案的,通知申请人到质监站领取资料和意见 不同意备案的,责令备案人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图 备案登记对建设、施工、监 理三个行为主体 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监督方案 日常监督检查 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 监督检查 核查验收

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流程图 备案登记对建设、施工、监 理三个行为主体 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监督方案 日常监督检查 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对施工现场进行 监督检查 核查验收

受理质量投诉流程图 发现执法检查、发现或有人举报投诉 立案立案。填写立案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领导批准。制作《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时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审理对案卷记录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及拟处理意见等进行审理 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备案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工作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法人委托书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程概况(附件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五份 施工单位: 1个项目总监(B)、1个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数量按平米数递增(1万以内1个,1-5万2个,5-10万3个,每增加5万增加1个安全员) 监理单位: 1个总监、1个土建、1个水电、1个暖通、1个造价劳务单位: 1个项目负责人(B)、1个技术负责人、1个安全员5、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查原件存复印件)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2、3) 7、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 8、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9、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见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附监理报审表) 10、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现场勘验表 1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踏勘表 1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已动工)

勘察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勘察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设计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4本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设计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监理合同备案 1、制式合同6本、《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备案登记表》6份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交易服务费发票(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审原件留复印件) 备注:专项整治不需要招标,但必须提供此项目列为专项整治的文件及复工通知单 4、外省进冀证明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标准版)

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样表)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其他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注册登记地行政区:登记注册地街道: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是否劳务派遣单位:□是□否 单位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年): 经营地址: 是否已建立工会:□是□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是□否 隶属单位: 用人单位责任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处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以下由经办部门审核后填写 经办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盖章处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种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行医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执照 □其他批准证件类别 单位类型:□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集体全资□股份合作 □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国外投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其他 法定代表人: 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地区 □县□街道、镇、乡□居民、村委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地址: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是否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单位成立日期:经营期限: 是否已建立工会:□是□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是□否

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科学配置和共享应用,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和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余姚独立注册,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管理及奖励 第四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2、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50%; 3、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2、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 3、科研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 4、科研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 5、自有或租用场地相关证明。 第六条余姚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由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资料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自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起,建立以人才引进、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为目标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订)。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对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上年度研发投入额的4%、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对新认定为宁波、省级和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认定当年仍需参加年度考核评价,但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 第三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培育研发人才团队、布局建设产业共性技术平台,重点面向我市“35”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积极对接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实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本级科技重大专项不受项目数量限制。 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检验检测等服务,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产业带动能力。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充分发挥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产业化研究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技术经理人、企业管理人才,打造一支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探索形成集“研发、转化、孵化、招商、基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第十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告,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说明1:省属单位流动人员备案在省办理。 说明2:用人单位招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国家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不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提供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1、电子版可到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22956039.html,“表格下载”区下载,且必须按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 2、已根据穗劳社函〔2007〕1388号进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复印件后,可提交劳动者未签名表办理备案。 (三)属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或失业登记失效人员不用提供)。 (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已办理暂住登记但未领取暂住证的可出示办理回执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六)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说明1:用人单位办理流动人员续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时不需要提交劳动者暂住证、计生证。 说明2: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单位名称等变更的用人单位,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或用工主体资料变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相关表格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相关表格 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豫建〔2016〕52号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17〕28号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信人社〔2017〕57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八)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九)其他相关资料。 表格附后。 —1 —

附件1 XXX安备字(20XX)第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年月日 —2 —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有关资料。 三、涉及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备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四、本表一式5份,安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统一编号,备案审批后与安全监督告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办事指南 2013/3/717:40:01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以项目标段为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现场完成《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施工现场核查内容》所列工作,并将现场情况拍照形成图片资料上传到监督系统(网址:): (一)施工现场应封闭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类型、特点及所处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封闭围挡。 1、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筑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封闭要求:(1)在市区主要道路临街的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砖砌围挡墙; (2)在其他区域的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砖砌围挡墙;

(3)围挡墙应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并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和反映绿城建设或企业文化特点; (4)市区主要道路砖砌围挡墙上部应设置彩瓦压顶; 2、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封闭要求: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采用上部通透式围挡; (2)管线敷设及园林绿化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0.9m,开挖区域必须进行围挡,并做好警示标志; (3)围挡材料应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应设置出入口大门; 3、大门净高度不应小于4.5m,门宽不应少于4.5m,门头高不应少于0.6m,门柱断面尺寸不应小于0.5×0.5m,门柱上应书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保信誉等与企业管理内容有关的宣传标语,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并书写企业名称。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告示牌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有关公示牌及图片,即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民工工资发放监控管理制度公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 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作者:博仁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03 内人社发[2012]10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中央、自治区驻呼 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 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发展和 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厅发[2010]57 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 问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反 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 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备案通知。 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5、施工、监理合同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市外企业的入攀备案登记表。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应提供监理人员(总监、专监、监理员岗位证书)、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岗位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 8、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中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企业公章;并报送建设、监理批准并加盖企业公章)、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加盖项目公章) 所提供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应报送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原件审查后退还建设单位、复印件存档)

1、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为川建安A或B证,安全员为川建安C证)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格) 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备案表 5、拨付中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凭证与保险单证(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所提供的资料当即审核 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应缴纳的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携带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报价总额收取。此费用属于代管,在施工中将分阶段划拨给施工单位,余额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退还建设单位 以上三项资料(费用)建设单位应提供(缴纳)完毕符合要求后,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黑体字资料部分为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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