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出借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从车主杨某处借来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时发生碰刮,失控后该车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两人碰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费的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70000余元。因杜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的家属仅赔偿了16000余元。

在审理中,对于车主杨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承担什么性质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在事故发生时既没有实际支配该车,也没有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与李某之死没有因果关系,故杨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和杨某对李某的死亡系共同侵权所造成。杨某将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杜某,与杜某肇事的行为是直接结合的,且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共同侵权的杜某和杨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并行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死亡虽是杜某与杨某共同侵权造成的,但杨某的出借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只需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基于此意见作出相应判决。

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该案中,借用人杜某是肇事车辆的直接支配者,而车主杨某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主则通过出借车辆获得了人情利益,故二者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均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选择借用人方面存在过错,其出借行为与刘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杨某毕竟不是直接致害者,其出借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也已损坏,故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先由借用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对

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与被告任光文、刘定海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石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潘小玉(系死者谭扬安之妻),女,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西沱镇黄桷岩村示范塘组。

原告谭攀(系死者谭扬安之子),男,生于1995年1月4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学生,住西沱镇黄桷岩村示范塘组。

法定代理人潘小玉,系谭攀之母。

原告谭聪玲(系死者谭扬安之女),女,生于2003年11月30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幼儿,住西沱镇黄桷岩村示范塘组。

法定代理人潘小玉,系谭聪玲之母。

原告谭继万(系死者谭扬安之父),男,生于1940年8月15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西沱镇黄桷岩村示范塘组。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光文,男,生于1973年1月2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务农,住万州区长坪乡金福村5组。

委托代理人幸坤平,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定海,男,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务农,住西沱镇园丁街95号。

委托代理人胡俊,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杰,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与被告任光文、刘定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江再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小玉、谭继万及委托代理人何小明,被告任光文及委托代理人幸坤平,被告刘定海及委托代理人胡俊、陶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诉称:被告刘定海雇请谭扬安、任光文在其忠县乌杨的工地务工。2009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任光文驾驶从被告刘定海处借的渝HD0453号两轮摩托车搭乘谭扬安回西沱,20时05分,该车行使至西沱至王场4Km+500m急弯处,车辆驶入公路左侧边沟并撞于坎壁上,造成任光文受伤、谭扬安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的交通事故。2009年4月18日,石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光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扬安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定海支付20000元赔偿款。被告任光文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谭扬安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被告刘定海作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控制人,有避免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其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驾驶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被告刘定海将机动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任光文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任光文、刘定海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46402.50元(其中:丧葬费13492.50元、死亡赔偿金825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66402.50元,减去被告刘定海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146402.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任光文辩称:被告刘定海系肇事的渝HD0453号两轮摩托车法定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作为危险物的机动车有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在死者谭扬安向其借车时,应当审查有无驾驶资格。被告刘定海将机动车借给两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有过错,应当与被告任光文承担连带责任。死者谭扬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明知任光文没有驾驶证,不应当向刘定海借车,更不应当叫任光文驾驶机动车。被告任光文无偿帮忙,属好意搭乘。应当减轻被告任光文的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30000元过高。死者谭扬安本人有过错,同时被告任光文家庭经济相当困难,本身在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伤,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被告刘定海辩称:被告刘定海不是事故责任主体,也不是赔偿责任主体。被告任光文是肇事车辆的驾驶者,而被告刘定海只是该车的登记车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光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扬安与被告刘定海之间为无偿借用关系,且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出借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已支付给原告方的20000元,应当由死者谭扬安的亲属予以返还。同时原告方请求赔偿的数额不当,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定海在忠县乌杨承包土石方工程,雇请被告任光文和谭扬安在其工地务工。2009年2月4日18时许,谭扬安找被告刘定海借用两轮摩托车,并说明借车给任光文驾驶。随后,由被告任光文驾驶从被告刘定海处借来的渝HD0453号两轮摩托车并搭乘谭扬安,由忠县乌杨往西沱方向行驶。当晚20时05分,车行驶至西沱至王场4Km+500m急弯处,因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驶入公路左侧边沟并撞于坎壁上,造成任光文受伤、谭扬安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的交通事故。2009年4月18日,石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光文驾驶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定海已支付原告方20000元。

另查明:谭扬安系谭继万之子、潘小玉之夫。谭扬安与潘小玉有子谭攀、女谭聪玲。谭继万有子谭扬安、女谭扬群。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均系农村居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被告任光文无证驾驶机动车并搭乘他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谭扬安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定海在出借机动车时,应对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进行审查,但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二)项之规定,被告刘定海应与被告任光文承担连带责任。其被告刘定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死者谭扬安明知自己与被告任光文没有驾驶资质而找被告刘定海借用机动车给被告任光文驾驶并搭乘该车,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和计算。即谭扬安的丧葬费为2248.75元×6个月=13492.50元、死亡赔偿金为4126元×20年=825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4年按3人(谭攀、谭聪玲、谭继万)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应为2885元×4年=11540元;另有7年按2人(谭聪玲、谭继万)计算即为2885元×7年×2人÷2=20195元;最后2年按1人计算即为2885元×1人×2年÷2=28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总计为3462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方请求30000元标准过高,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5000元。被告刘定海已支付的20000元,应当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光文、刘定海连带赔偿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因谭扬安死亡的丧葬费13492.50元、死亡赔偿金82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35632.50元的70%即94942.75元。减去被告刘定海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74942.7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8.00元减半收取1614.00元,由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承担787.80元;被告任光文、刘定海承担826.20元并迳付原告潘小玉、谭攀、谭聪玲、谭继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再平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华正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

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财。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家文。

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德财、付家文、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吉志、被上诉人付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刘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家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广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广尧前方(北边)的刘德财撞倒,造成王广尧和刘德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德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湖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2008年10月7日,刘德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刘德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

付家文支付给刘德财医药费等54342.5元。王广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广尧、刘德财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2009年4月13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付家文驾驶的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朱海军,付家文是朱海军雇请的驾驶员,且该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中有关于“保险人在接到交通部门的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省高院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于“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的规定,且该两种条款中均有关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仲裁费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9年4月28日,刘德财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刘德财损失共计109464元(其中医药费61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77天=1155元;营养费1155元;护理费60元/天×77天=4620元;误工费35元/天×277天=9695元;交通费1292元;残疾赔偿金4202.5元/年×4年=16810元;鉴定费8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要求对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他被告予以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广尧、刘德财无违法行为;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据此认定:付家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德财、王广尧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准确并予以支持。付家文的过错造成王广尧受伤、刘德财致残的后果,已构成侵权,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付家文在事故中负全责,故其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付家文驾驶的车辆系朱海军所有,付家文是朱海军雇请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故朱海军应承担付家文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付家文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与朱海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朱海军所有的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根据公平原则赔偿刘德财、王广尧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的规定承担朱海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本起交通事故中,王广尧伤势较轻,仅花费100余元的医药费,故本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作赔偿考虑。二、至于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有10%的免赔率,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公司的辩称虽在保险条款中有约定,但该约定的条款均系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公司对其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行使“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三、关于刘德财的诉请的确定:(一)刘德财诉请的医药费已核实为61008.27元,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其诉请的其余医药费单据上注明是非报销凭证,故不予认定;(二)刘德财诉请的营养费1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5元、残疾赔偿金16810元,被告均没有异议,上述费用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三)关于刘德财诉请的误工费9695

元,原审法院认为,刘德财两次出院时医院均建议其继续休息,可视为其提供了持续误工的证明,故原告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2008年7月6日受伤,2009年4月13日定残,其误工天数为280天,原告诉请277天,符合规定;关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标准35元/天,保险公司无异议,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969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四)关于刘德财诉请的护理费4620元,原审法院认为,刘德财住院77天,其住院期间可视为需一人护理;刘德财诉请的护理费标准按60元/天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广德县护工的工资标准酌情确定为40元/天,故刘德财的护理费应为3080元;(五)关于刘德财诉请的鉴定费850元(其中50元为刘德财鉴定时住宿费)符合规定,予以确定;(六)关于刘德财诉请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刘德财的治疗情况,酌情确定其交通费为1000元;(七)关于刘德财诉请的精神抚慰金12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应以10000元为宜,原审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刘德财九级伤残的后果,确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到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精神损害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的功能,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宜。以上合计为61008.27元(医药费)+1155元(营养费)+1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95元(误工费)+3080元(护理费)+16810元(残疾赔偿金)+85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4753.27元。综上,刘德财的诉请被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为104753.27元,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刘德财的损失;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项下负责赔偿刘德财的误工费9695元、护理费3080元、残疾赔偿金1681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40585元,未超过限额11万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负责赔偿刘德财的医药费61008.27元、营养费1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5元,合计63318.27元中的1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刘德财的损失为40585元+10000元=50585元。刘德财被确定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即104753.27元-50585元=54168.27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及条款的规定承担朱海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又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朱海军负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即54168.27元应全部予以赔偿。以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共应赔偿刘德财的损失计人民币104753.27元。付家文已支付的54342.5元,因包含在刘德财的诉请中,故应由刘德财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扣除后返还给付家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德财经济损失104753.27元,其中的54342.5元由原告刘德财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赔偿款中返还给被告付家文,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刘德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刘德财负担250元,被告朱海军、付家文共同负担2200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朱海军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否认其效力是错误的,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加粗黑体字提示了承保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的投保单明确载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免责条款。上诉人应享有10%的免赔率。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部分的10%,即5416.8元。

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刘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付家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并经当事人同意,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10%的免赔率。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对此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投保人朱海军系投不计免赔保险,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肇事驾驶员非保险合同指定的驾驶员,上诉人从而享有10%的免赔率。因该条款系统一印制而成,并由上诉人提供,其为《合同法》所确认的格式条款。虽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载明了本车驾驶人,但同时又载明“内容较多,其他内容详见特别约定清单”。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供该特别约定清单,以证明其对该特别约定的内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被上诉人朱海军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特别约定中的限责条款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朱海军注意,且被上诉人朱海军在原审庭审中表示对该条款内容不清楚,故该限制上诉人责任的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上诉人不享有10%的免赔率。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辛先海

代理审判员刘燕

代理审判员曹沂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乐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 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 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该身份不明者。 五、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热门城市:钦州律师漯河律师运城律师辽宁律师丹东律师柳州律师唐山律师江门律师昌都律师大连律师 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相信对上海的人民来说,这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有车一族来说,就更是如此了。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这篇与▲2▲017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数据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二、201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2992455.html,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是很常见的,既然有损失,那么当然就需要对遭受损失的人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该怎么赔偿呢?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损失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书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北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 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8-2019年度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8-2019年度最新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 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64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 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74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10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00元/天)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

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164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7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

最新-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精品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楚民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原告诉被告、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4日,被告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号欧曼牌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 22时50分许,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142+900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所有的云号东风5340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号车与川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19]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所驾车已在被告支公司投保。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楚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楚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征求稿)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交通事故中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辉县付吉中---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300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1300元,王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析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的颁行,为进一步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但是《交法》的颁行,也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广泛争议。虽然为了规和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全国法院系统在不同的围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了答复解释,但仍是观点不一,各地做法相悖。笔者为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之公平、公正,就有关问题以表窥见,与共商。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应为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原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观点多变,审判实务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交法》颁行也是经历了“可诉—不可诉—可诉—不可诉”的无端变化。引起这些争论和变化,根本原因就是行业利益力图排除司法审查,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冠以技术鉴定论。“不可诉”理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是专业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所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因此如一些专业技术鉴定行为一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应列为司法审查对象,是不可诉的。《交法》力图将这一观点法律化。

《交法》较之旧法而言变化有三,一是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取消了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三是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仔细分析这三点变化,均为一个目的,即淡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特色,欲从根本上排除司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一、改称谓不改容,而且两个“认定书”的关键性容都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本质上没有丝毫区别,由此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是一致的。之所以要取消“责任”两个字,只能说明那些行业利益的坚定维护者,清楚“责任”与权益相关,“责任”与义务相关,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为规避《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首先要尽可能不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于是便将称谓改之。 第二、取消行政复议程序,即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我们都知道,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行政审查的行政救济途径。旧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复议,由此可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就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照其行政职权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作出的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何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行政审查,却排除司法审查,于法于理都难以自辩,于是《交法》在改称谓的同时断然取消道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热门城市:晋中律师邯郸律师湛江律师珠海律师丽江律师唐山律师儋州律师长治律师随州律师保定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财产损害赔偿不一样,其涉及的内容很多,受伤方严重的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旦有人员死亡存在,那么赔偿的范围就会涉及到丧葬费和抚养费。那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其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学习。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含义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先关数据 2016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859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4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69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 三、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二)丧葬费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 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 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 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 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 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 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 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关于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2017最新)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2992455.html,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2017最新)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湖南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 判指引(试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裁判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执行。 第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受害第三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应当按照起诉状列明。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申请追加保险人参加诉讼的,应将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已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 第二条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为两人以上,且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最先受

理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在后收案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收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存在多个身份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时,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免除一个或数个被告赔偿责任的,如该责任免除影响到其他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其他被告在赔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可以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遗产的最终所有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相关问题

最新案例没找到,以下是2010年的一则案例。 案例: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2010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律师点评: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这一点,在以前往往被人忽视。当然,鉴于这种损失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评估应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理论证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 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方签字后生效,甲、乙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损害赔偿的分类: 1、一般伤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致人残废,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费用。 2、致人残疾的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人残疾,身体功能无法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费)和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费用。 3、致人死亡的赔偿:赔偿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的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具体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是指医治损伤所需的费用,主要是指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医药、手术、住院等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应界定为因伤而治、因病而治、因需施治、因诊而治、合理用药,这也是临床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医

院证明。对于小伤大养、小病大养、高额检查(如:核磁共振)、病伤合治、滥用药物的应从严审查,对不符合损伤治疗或诊断性治疗不需要的药物和检测手段的费用应予以剔除,门诊治疗凭病历资料、处方、药费单据结合损伤审查,住院治疗凭评断证明、住院病历、结账单据审查,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所作的检验、用药等费用不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常理由除外。 对医疗费的审查一般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是否为治伤的费用,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固有的疾病除外),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在正常的医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故意延长治疗的不予以赔偿。 医药费是指与治疗有关的西药和中药的费用项目。用药应坚持能用普通药物的就不用昂贵的药物,医药费用要以医生的处方、诊断证明、收费凭证加以确认,对用药不具有治疗针对性,用于其它病痛或滥用的营养保健品,应属不合理用药,不予赔偿;有证据证明擅自购买的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不予赔偿。 检验费是指为了诊断、治疗而支出的检查、化验等费用,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根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情况综合考察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X线能作就不用CT,CT已诊断不要再作核磁共振,全身检查。 住院费指治伤按住院标准,应入院治疗而医院收取的床位费、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一般以诊断证明和住院收费凭据进行赔偿,住院限于伤情严重需手术治疗,或需住院观察、确定病情的。有证据证明受害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问题】: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是由谁引起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由谁引起,只能推定双方都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问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解答要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2992455.html,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 交通事故往往会给伤者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所以赔偿问题就变得非常的关键,关系到一家人未来的生活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故双方都可以达成共识,有时候在双方的矛盾实在是不可调节的时候就会到法院上诉,那您知道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吗?下面赢了网小编就为您介绍。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公司,住址:市***。 被告:***,男,1979年03月17日出生,汉,现住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址:市***。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赔偿121500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公司和***赔偿元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月***日***时,原告***醉酒后驾驶桂***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因故障而停在前方道路中心双实线右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原由***驾驶的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玉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是***公司。 事故发生前桂K***号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原告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为: 一、医疗费合计为127760.00元: 二、护理费合计为77410元: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需两人长期护理;司法鉴定为二级护理依赖,长期需两人护理,两人每月合计为70110元,按二十年计算。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