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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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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四)加强征收管理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迂回、变通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

1.纳税申报制度

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2.会计审计制度

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3.所得核定制度

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此举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费用避税,同时也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4.加大处罚力度

避税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跨国纳税人会尽可能的利用相关规定中的漏洞来进行避税,以期获得利润。而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大,不足以对避税人造成威

慑,因此这一行为也会屡禁不止,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我们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国际避税问题存在已久,并非一夕之间就可解决,这一课题的研究还会继续进行下去,并在短期内不会结束。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

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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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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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 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截至xx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 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在外资企业 __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xx年5月,国家 __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 (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 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 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 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 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

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 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 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更符合国情。虽然目前国际上签订预约定价方案都是由企业提出申请的,但是鉴于国情,我国应当突破这个限制,改被动受理为主动召见签订,即当主管税务机关发

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纳税人来说,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一种无偿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由于各个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可能设计不同的税种,也可能设计不同的征收制度(诸如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甚至税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工做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纳税人寻求避税的诱饵,也是避税成功的可能条件。而税收条款的不完善、不全面也为避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假“三资”企业是指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以内资在境外组建的公司或其 他的经济组织,又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方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国内资金,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一切税收优惠。假“三资”企业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资本倒流的经济现象。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用,而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2、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 价格转移这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高进行避税的一种常见的方法,而当前则是外商用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手段。因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而且与外国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产品交易关系。

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用转移则是指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方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用转给境内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而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轻选用税目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目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高低的界限。国内制定税目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概括法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不管税目的制定采用何种方法,面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目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产品。纳税人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目从其材质特性、结构、用途等方面去避重就轻选用税目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向境外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大减免税期间利润,从而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大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而向境外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文的空子,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而少纳税或不纳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有关政策精神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的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大,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人充分利用其有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而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

避税与反避税论文

大一下学期选修课——避税与反避税期末论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系别:金融系 专业:金融学 班级:金融1060 指导教师:孙之光 学号:20204106006 姓名:韩丹

摘要: (一)避税。 1,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2,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3,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 4,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二)反避税。 1,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2,加强反避税立法,改革开放以来。 3,强化税收征管。 4,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合法,纳税,经济)正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经济调整方式有意减轻或解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修改税收法规,改进和完善课税技术,

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查处。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入。盈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

反避税工作计划

反避税工作计划 篇一:税收工作计划 税收工作计划 ……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能力,推进队伍建设,深化反腐倡廉,服务奥运大局,为首都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七个深刻领会”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五个坚持”、“五个努力”的工作部署,把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落实既定的学习要求和目标,细化学习的内容和措施,有重点地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的集中轮训工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力争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税收工作上取得扎实的成效,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契机,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指导与督促作用,由支部重点学推向系统全面学,及时对学习进行检察考评,将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全面推进各项税收工作开展。 二、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收入任务

(二)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加强收入监控,及时开展各种政策对税收收入影响的测算,准确把握收入进度;做好今年收入计划的落实,充分参考XX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税源变动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因素,及时合理分解总局下达收入计划指标,各区县局继续完善收入责任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组织收入的重点方向和工作措施;深化税收分析工作,完善税收分析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收入分析的内涵,加大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力度,开展行业税收分析,做好对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的收入监控工作;要拓宽税收分析领域,探索对市属企业税收开展专项分析,对地方级税收进行全方位分析,提升收入分析的质量;完善税收收入报告、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税收快报、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以及税收征管系统等各类数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完善“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做好税收征管查的衔接。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三)规范税收执法。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总局有关工作部署;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完成XX年文件清理工作;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摸索建立大要案备案审核的相关回馈制度;依程序组织大要案审理会议,做好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着重做好整改情况的检查;做好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归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全面推广税收执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一章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国际避税可以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不同。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税种主要是营业所得税。另外,电子商务的广泛引用,尤其是服务贸易中,关税也是税收流失一个大块。此外,增值税、消费税等也有流失。 1.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这个交易价格通常都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基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利用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转移利润,一般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 2.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亦称避税地,可以是国家或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最新范文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同的其他关系。 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的建立,跨省跨区经营方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互相参股,互相渗透,具有纵向性和横向性联系,构成关联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关联企业不顾国家利益,往往采取规避税收的办法。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如何避税,进而探讨其破解的办法,对于公平税负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新的漏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联企业的类型 从当前情况看,关联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从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2、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企业。 3、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某一个企业,在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企业间形成关联企业。如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的原有企业与

合营(联营)形成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确认方法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一个企业的产、供、销通常要面对许多企业。我们开展反避税,首先要从众多的企业中找出关联企业。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查企业公司章程与经营合同。从投资主体判断关联企业。例如,甲、乙两企业按股投资建立丙企业,那么甲、乙两企业与丙企业形成关联关系,且属于直接关联企业。如果丁企业、戊企业又分别在甲、乙企业中投资,那么丁戊企业同丙企业也形成关联关系,只不过属于间接关联而已。对于个人投资合伙企业而言,股东个人投资于其它项目的企业,与这个合伙企业也形成关联企业。 二是从工商部门或互联网收集关联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企业的详细注册情况。如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能为我们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另一个就是互联网,现在一些大企业都设立了网站,并在网上介绍自己组织机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关联企业的情况。 三是以主要业务经营对象为线索,顺藤摸瓜,核查其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三、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 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 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

博观约取厚积薄发_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反避税工作纪实_王平

博观约取 厚积薄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 反避税工作纪实 本刊记者 王 平 周 优 浑圆似囤伫皇园,伞盖如篷盼国安。纵横经纬居圣地,躬身垂首祈瑶天。天坛里,亭台团殿,红壁蓝瓦,翘檐飞角,白玉栏杆,云腾雾绕,花木欣然……仿佛天上宫阙,永远那么令人神往。然而就在天坛公园东侧不远处一个不起眼的小楼里,活跃着这样一群致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反避税工作者:2012年,他们完成了第一例制药企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缴税款1.18亿元;同年,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三年四轮的谈判,成功谈签一例针对某软件行业大型跨国集团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该集团的中国公司一次性补缴税款及利息共计8.4亿元;2013年,完成了对某手机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工作,补缴企业所得税4.25亿元,利息7 000万元;2012年反避税调查补税金额位列全国第一……很难想象,这些惊人数字的背后是仅有30余位专职反避税干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北京国税二分局)。这份成绩单是他们克服种种困难,求实创新,日以继夜地奋斗在税务工作一线,用实际行动交上的完美答卷,是他们实打实、硬碰硬锤炼出来的。 改革创新 矗立前沿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要求很高的工作,成立北京国税二分局十分契合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北京市国税局副局长胡效国微笑着向我们介绍。2011年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思路和精神,北京市国税局组建了以反避税专业化管理为核心工作内容的第二直属分局,这也是全国国税系统建立的首个反避税专业化管理局。在成立之初,第二直属分局重点负责全市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市国税局将全部反避税工作职能赋予第二直属分局,在该局实现了反避税“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由此,北京市国税局构建了“专业化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反避税工作新格局,实现了反避税工作在专业化基础上的扁平化管理。 具体来说,目前北京市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化管理架构是以第二直属分局为反避税风险识别和应对的专业化机构,全面负责反避税管理、服务、调查工作;各区县国税局重点发挥支持配合作用,主要负责基础信息管理、执行和反馈等工作,两个执法主体分工明确且协作密切。各区县国税局的反避税管理工作由其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并在管理所设置岗位负责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审核等工作,为第二直属分局的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并根据第二直属分局提供的数据信息,对存在疑点的企业进行反 专 访 EXCLUSIVE INTERVIEW

避税与反避税

论文题目:避税与反避税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 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只要有税务的存在,合理避税都是具有其现实意义的。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避税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和策划性的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反避税也就成了国家减少其税收损失的重要手段。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二、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浅析跨国公司避税的法律问题(一)

浅析跨国公司避税的法律问题(一) 论文摘要]在现代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升,成为国际经济领域举足轻重的参加者。一方面,在跨国公司庞大的组织机构下,由于自身具有管理的高度统一性,战略的全球扩张性,经营的相互关联性的优势,因此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它为世界各国经济注入一股强大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间的相互关联性,使得它规避法律的行为向传统法律特别是在国际税收领域提出全新的挑战,引起国际上广泛的关注。为此本文就围绕实践中跨国公司避税的法律问题,从阐明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入手,探讨了避税的含义和介绍了跨国公司避税的各种表现形式,分析了国际反避税的必要性和有关措施,最后大体谈及个人对目前我国涉外税法的一些看法和建议。Abstract:UnderthebackgroundofmodernEconomicGlobalization,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vean increasinglyreputedinternationalstatus,andhavebecomeimportantparticipatorsintheinternational economyfield.Ontheonehand,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havelargeorganizationsandinstitutions,d uetotheirhighlyuniformmanagement,globalexpandingpolicy,mutualrelevancesinbusiness,therefor e,theyplaycrucialrolesinthepromotionoftheeconomicdevelopment,andgivefreshimpetustoeachco untry’seconomy.Ontheotherhand,becauseoftheirmutualrelevancesamongthebranchcompaniesint 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theiractionsofavoidinglawsprovokenewchallengestowardstraditiona llaws,especiallyintheInternationalTaxLaw,andalsoattractworldwideattentions.Thusthisarticlefocus esonthelegalphenomenonofthetaxavoidanceof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inreality.Itstartswith explainingthelegalstatusof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akesresearchonthemeaningoftaxavoid anceandintroducesthevariousspecificformsoftheTransnationalCorpor ations’taxavoidance,thenana lyzesthenecessitiesofanti-internationaltaxavoidanceaswellasitsrelatedmeasures.Intheend,itgener allyconcludesmyopinionsandsuggestionsonourcountry’sforeign-relatedtaxlawatpresent.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转移定价避税港国际税收竞争预约定价制度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问题概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日益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科技的突飞猛进,资本积累急剧膨胀,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跨国公司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它们通过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形成了一个个从国内到国外,从生产到销售,按照自己的全球战略迈进的大企业集团,在世界范围内追逐高额利润。根据《1995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39,000家左右的母公司在其将近270,000家国外子公司所投入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7万亿美元.⑴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已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了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跨国公司的影响利弊同在,一方面,它们加速了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使资源优化配置,形成规模效益。通过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促进了高新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加强国际技术交流。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还可能弥补本国资金不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然而,在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性的发展趋势,给传统的法律理念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跨国公司,它与国内公司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是由分属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组成的,并且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决定了跨国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最高利润,因此它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等领域就难免会与东道国、母国产生矛盾和冲突。从跨国公司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经济上,1.某些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东道国的税收管制,造成东道国经济损失和市场混乱。这不仅无助于东道国的经济改善,更是对其政府财政收入构成威胁。2.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时故意抬高价格,或采用一些限制性条款,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采取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公平竞争,掠夺东道国的资源,垄断东道国的市场。3.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资活动等目的,带动大量资本的流动,影响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在政治上,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当跨国公司控制了东道国的某些行业,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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