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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中心学习组《行政监察法》讲座讲稿

党委中心学习组《行政监察法》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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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讲座

今天的主题是《行政监察法》。在讲述《行政监察法》的具体内容之前,先讲述一个案例: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受贿案。李国蔚于1992年担任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分局的副局长,2002年6月之后,李国蔚开始一直担任赣州市公路局局长。在他担任局长的几年里也正是赣州市公路发展最快的时期,每年都会有十几个亿的资金流动。那些年从李国蔚笔下签出的资金最少高达几十亿元,正是这些钱使得李国蔚的贪欲越来越大。

从赣州市公路局到下属18个县市公路分局所有的工程项目安排、资金调动、人事任免均归李国蔚一人管辖。为了得到某些项目或者职务上的升迁,一些人开始给李国蔚送钱物,而李国蔚也逐渐习惯接受别人送来的礼物。这些人借着过年、过节以及李国蔚在住院、搬家等等名义,开始行贿,其行贿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五六万元。凡是公路局管辖的工程项目,只要有“油水”,李国蔚都会干预,他一手遮天、独揽大权的目的就是要把手中的权力变成“商品”出售。然而如此一个利欲熏心的人又是怎么被“挖”出来并绳之以法的呢?从2003年的4月开始,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接连不断地接到群众的举报信和举报电话,根据群众反映,监察部门发现了公路局局长李国蔚收受巨额贿赂的问题,但由于当时这些举报材料都没有明确的线索,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没有轻举妄动,以免打草惊蛇,直到2004年的6月份,当大量的举报信再次将矛头指向李国蔚的时候,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决定对李国蔚进行立案调查。

开始调查的第一天,调查了李国蔚的一个亲戚,李国蔚很“敏感”,当他预感这是针对他展开的调查时,就马上召集家人和亲戚订立“攻守同盟”对付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在案发的前几天,李国蔚将138万元赃款转交给自己的侄子令其进行藏匿,另外将110万赃款转移给广东的个体户进行藏匿,李国蔚夫妇还亲自携带着70万现金到广东存进了银行。在李国蔚被“双规”的前一天,他还在一家商厦的地下车库里,准备退还给某公司老板20万元赃款。李国蔚做了充分的准备来应对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对纪检监察部门而言,他是一个非常狡猾的

对手,有很丰富的反侦查和反调查的经验,这使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遇到了很多困难。2004年6月11日,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正式对李国蔚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距离赣州市几公里的地方对其实行“双规”,计委的办案人员和李国蔚展开了一场调查与反调查的心理斗争。

面对李国蔚的抵抗心理,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开始在外围寻找突破口,他们几次在公路局召集科级以上干部以及赣州市所管辖的18个县市的分局领导开会,要求曾向李国蔚行贿的人主动交代问题,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采取网开一面的政策,就这样,计委获得了李国蔚受贿的直接证据。但是李国蔚在接受调查的期间,一直保持沉默,拒不承认自己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同时赣州市计委和监察部门按照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李国蔚的家人以及直系亲属在各个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但结果出人意料,银行账户显示并无存款。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首先从李国蔚的亲属身上得到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李国蔚家里的某个地方经过巧妙地伪装,藏有大量的赃款。当纪检监察部门将这个信息告诉李国蔚时,他的防线彻底被突破。于2004年6月12日凌晨5点,李国蔚主动交代了其他的藏匿赃款的地点。根据李国蔚的交代出的地点,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了280万赃款。经过深入调查,其中700多万赃款,李国蔚并不能说明其合法的来源。2004年11月7日,李国蔚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李国蔚被执行逮捕,正式被移送到司法机关。2005年1月12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李国蔚提起公诉,其判决如下:李国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李国蔚的案件中,大家不仅看到了李国蔚从一个共产党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腐败犯罪分子的历程。而且注意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的纪检监察的法律法规,对李国蔚从受理群众的举报到立案调查,到双规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那么,接下来将详细探讨行政监察和其程序规定,下面开始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行政监察法》的概述

(一)行政监察的概念

首先,什么是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为和制度。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国务院设立国家监察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了相应的监察部门。

从行政监察的概念中还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对象,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按照《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从中可以看出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政监察法》中所指的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很广,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范围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检查的对象只限定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其他五类人员;第三、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委任或者委派、招聘的人员。

从这个定义以及对于行政监察的主体和对象的分析来看,行政监察实际上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它不同于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是一种外部监督;而对于行政监察的意义而言,它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二)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原则。本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就意味着行政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只服从法律法规,不受法定领导和任何其他系统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独立性。因为它的独立性建立在接受法定领导的基础之上,所以其独立性是相对的。第二条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和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第三条原则是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四条原则是依靠群众原则。其中,与依靠群众相对应的是行政监察过程中的举报制度的建立。

(三)举报制度

在我国县级以上的监察机关均由专门的职能部门来受理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举报工作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程序,在接受和处理举报事项及调查有关案件的过程中,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权行使国家监察机关的有关权力。受理举报的机构对于受理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处理结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尤其对于实名举报的情况,《行政监察法》中第六条规定:对实名举报的情况,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举报制度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举报人保护的措施:首先,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其次,在其他的《行政监察法》法规中规定了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法的原则;再次,还规定了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

第二章行政监察的主体

(一)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第二部分是有关行政监察主体的内容。作为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务院监察机关。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国务院监察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在现行的体制下,国务院监察部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套牌子”;第二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也就是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相应的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管理体制

1、双重领导体制:监察机关管理体制第一个特点是双重领导体制,即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而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一方面地方的行政监察机关要受所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也要对上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在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2、派出的程序:监察机关管理体制的第二个特点是派出体制。《行政监察法》

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本条首先强调了派出方向的特定性,必须是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在这一条的规定中,还规定了派出的原则,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第三条规定了派出的程序,即派出机构和人员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条的第二款中规定:派出监察机构人员与派出的监察机构的关系,即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3、对监察人员的要求和管理:在《行政监察法》的第二章的第三部分内容中明确了对监察人员的要求和管理。首先,对于监察人员,本法先从一般的纪律和职业素质方面有所要求,本法第九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其次,对于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有所要求和规定。本法第10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再次,本法第二章中还规定了对于监察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对于监察人员的内部监督制度。本法第12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二、本法规定了监察人员的保护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人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三还规定了监察人员的回避制度。第14条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就要求监察人员不参与查办与自己或者与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对于提高监察机关的威信、解除人民群众的疑虑、防止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最终保证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不同层级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法》的第三章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在第一部分首先规定了不同层级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在国务院监察机关这一层级,本法第15条

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第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第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本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类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第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第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第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除此之外,本法第16条还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裁决管辖的内容

在这一章中,第二部分内容是有关裁决管辖的内容。如果发生监察机关不便或者无力行使管辖权,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在管辖权问题上发生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就需要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加以变动,这就是裁决管辖,也就是监察机关以裁决的形式作出的管辖决定。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第一是转移管辖,也就是说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或者必要时办理所辖各地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第二种情况则是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这种方式主要是解决管辖争议,根据本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三)监察机关具体职责的规定

在本章第三部分内容,则是对于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的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是指监管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现国家赋予的监察职能而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我国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方面是对于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政法规、制度、纪律情况的检查。对于上述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监督对象更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执法水

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统一、有效地实施。

监察机关的职责第二方面则是受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政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监察机关则有义务、有职责来受理对检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监察机关的职责的第三个方面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四个方面则是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在这一项规定中,第一部分是监察机关要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五个方面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法》的第四章则是关于监察机关的权限。首先了解一下什么叫做行政监察措施,监察措施是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和调查权的具体体现。

(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的措施

本法第19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采取这种措施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经常性的,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要经常、及时地了解情况、掌握信息,有计划地、定期地要求被监察部门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情况,以便对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项工作的进展、成效、问题等等进行评价,从中总结经验,以促使被监察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某一个具体的检查、调查事项时,经过初步工作掌握一定情况之后,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临时要求被监

察部门就特定的问题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情况。被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和情况,不能拒绝。如果拒绝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情况,妨碍了检查、调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要承担本法所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19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第二项行政监察措施则是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时候,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要承担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第三项监察措施,则是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采取这些措施应该首先明确监察对象实施的行为是违法或者违纪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性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违法或者违纪正在发生,只要行为正在发生进行过程中,监察机关就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第三、采取本项措施应该在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监察机关才能采取本项措施。另外,采取本项措施时还应该注意要依法执行,不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可采取的监察措施

本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的监察措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第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第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第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一项监察措施是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的监察措施: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这一项权限的特点就是行政强制性,使有关材料不能移动。但是采取这些措施也是临时性的,一旦采取措施的原因消除,监察机关就应该将暂予扣留、封存的有关材料交还所有人使用。另外,在采取这项措施的时候,还应该具备合法性,应该符合有关程序的规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第二项监察措施: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期间,发现某些财物如:现金、证券、家用电器、金银首饰、古玩字画、家具、衣物等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发现上述财物的取得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对上述财物不得变卖、转移,这一措施也具有法定的强制力,被责令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对上述财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不得损毁和灭失,和第一项采取的监察措施相同,此项强制措施的期限也只限于案件调查的期间,案件结束后,上述对于财物进行处理,不得变卖、转移的命令就自动地终解。

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的第三项监察措施是: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所谓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是指有可靠线索和证据表明,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但尚未得到证实和处理的被监察人员,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是一般的调查行为,而是带有命令性质、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的措施,通常是在监察对象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或者说可能与立案调查的人员串供、销毁转移证据逃匿等情况出现时,需要及时制止而且必须采取的措施。被责令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并如实解释和说明问题,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双规”。

监察机关采取这种措施,与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等侦查措施不同,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纪律要求,是在对与案件有关的

监察对象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纪律约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行为。本项规定还特别强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时,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定的规定办事,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采取本项规定的措施,保证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又要慎用这项措施。

行政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的第四项监察措施是: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根据这项规定,这一暂停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前提,必须是该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违纪嫌疑。对于这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为了防止其再次进行公务活动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下,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损国家机关的形象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是由于排除其继续担任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或者是履行公务活动,将给调查工作带来的干扰和困难。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整个期间或者某一个阶段,可以暂停其公务活动或职务,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察机关在调查中采取的措施的特点

以上四条是本法对于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的监察措施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行使本条的权限时,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监察机关只有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时才能行使本条规定的权限,监察机关履行其他职责时,则不能行使本条规定的权限;第二、本条规定的权限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第三、监察机关行使本条规定的权限,对涉嫌单位嫌疑人产生的影响极为明显,因此监察机关行使本条规定的权限,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守规定的程序。

(四)查询存款和依法冻结存款的监察措施

在这一章中除了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以及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的监察措施,其中还特别规定了查询存款和依法冻结存款的监察措施。本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

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实施这项监察措施的规定前提是:针对那些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违法违纪的监察对象,或是在行政监察活动中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有关银行提供其存款数额及其他情况。而行政监察中的依法冻结一般发生在查询之后,认为其存款有非法来源的重大嫌疑,违法违纪人员有可能将存款转移出去。行政监察机关经过规定的程序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待案件查清后再做适当处理。银行对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查询通知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冻结通知,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时应当协助执行。在实施查询存款和依法冻结存款的监察措施时,一个必经的程序是需要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五)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法》的第三章还规定了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首先,什么叫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行政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针对不同的情况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做出的一种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对于行政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有约束力,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监察建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工作建议是不同的。其次,监察建议是一种向建议相对人提出监察机关主张的行为,要求监察建议相对人作出决定,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或者要求监察建议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监察机关自己并不直接做纠正处理决定。再次,监察建议应当在监察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检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针对不同情况而提出不同的建议。情况不同,监察建议的内容也不同。最后,监察建议本质上是一种处理行为,而不是调查行为。所以,监察机关的这一权限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处理权限,而监察建议也必须由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具备必要的手续、有一定的形式。

1、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止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

(六)监察决定

行政监察法的第三章还规定了可以提出监察决定的情形。什么叫做监察决定?监察决定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察职权,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决定。所谓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监察部门或者人员在接到监察决定后,必须履行监察决定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范围界限有什么不同?本法将监察决定的范围规定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第二是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监察建议的范围则规定的比较广,包括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同时规定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建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七)监察决定和检察建议的效率问题

《行政监察法》的第三章第四部分内容是有关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率问题。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1、监察决定的效力: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是其职权

的直接体现,具有行政法律的效力,所以,一旦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应当执行。监察决定属于行政性决定,当事人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是,在申诉复审期间,也不影响、不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

2、监察建议的效力:监察建议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只是约束力的表现不同于监察决定,监察建议要通过监察建议相对人经有关部门首先采纳,然后作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监察建议并不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的最终直接处理,有关部门是否采纳十分重要。它只是一种建议,所以要考虑对于建议的相对人,就是行政监察的有关的部门是否采纳行政监察建议非常重要,所以,本条对于监察建议的效力同样作了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及有关部门都应当采纳监察建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必须采纳。

(八)监察机关的查询权

《行政监察法》的第三章的第五部分主要内容是监察机关的查询权。本法第26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这是监察机关行使查询权的具体规定,监察机关在行使查询权时,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权限的对象是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并且他是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监察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是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受害者,有的了解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有的则与监察对象共同实施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那么监察机关在进行这项查询活动的时候,和其它的检查、调查等等程序一样,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应当依法进行,办理必要的手续,遵循法定的程序。并且注意尊重、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

1、行政监察部门和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的权限

本章的第六部分是对于行政监察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权限,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列席有关会议。本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而这项规定,是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监察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正确

履行监察职责的一项权利。它对于监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扩大信息来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但是在此要注意,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是列席会议,而不是出席会议。因此,列席会议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会议的列席人员一样,有发言权,但是没有表决权。而行政监察人员有权列席被监察部门的有关会议,那么被监察部门在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会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监察人员列席。在行政监察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会议的时候,同样也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和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的行政监察部门的有关领导,应该注意:列席会议的行政监察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发现会议形成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时,可以建议其修正。二、监察人员列席的是被监察部门的会议,一般情况下,这些部门是监察机关检查、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涉及的部门。也就是说,这些部门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和监察这些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涉及的部门,在这些部门中有一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会议,在这样的一些会议召开的时候,应该通知相关的行政监察人员列席。三、列席会议的只能是监察部门具有监察人员资格的人员。当然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人也具有监察人员的资格,当然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是在监察机关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具有监察人员的资格,所以一定要注意在监察机关派出人员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相关的会议的时候,必须要具备监察人员的资格。

2、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的规定

在有关监察权限的这一章中,第七部分则是对于有功人员的奖励的规定。本法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充分运用奖励的手段,经常及时地鼓励和表彰与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关人员,对于保护和支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保证行政机关廉洁高效工作,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第五章监察程序

《行政监察法》的第五章内容:即监察程序。在这一章中,首先规定了检查的程序。

(一)检查程序

在《行政监察法》前面的内容中,对于检查的概念也有涉及,我们在这儿再明确一下。检查是行政监察机关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本法第18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这一项规定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检查活动的重要依据。检查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是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对于这项工作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对于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立项是指监察机关对其确定的需要检查的事项依法决定进行检查的活动。立项一旦确定下来,就只能对确定的事项进行检查,而不能对其之外的事项进行检查。而立项的主要依据是:一、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三、监察机关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或薄弱环节来研究确定。

1、检查程序的步骤:检查程序的第一个步骤是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这个程序中,又包含以下的程序和内容:第一步骤是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项目负责人。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两个人,组织者是检查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检查工作全过程负责。第二个步骤就是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立项依据、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内容、检查时间、采取的检查措施、检查方法、具体工作步骤、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项目责任人等。检查方案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制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三个步骤则是实施检查。检查前应该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培训,使检查人员熟悉和掌握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检查中的可以采取的方法有多种,包括听取被检查部门的工作汇报、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召集或列席有关会议,实地检查、实物查验、登记统计与相关人员谈话,征集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检查人员应该全面收集、反映被检察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中的事实和证据,并注意听取被检察部门的陈

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在检查前要求被检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就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报结果。检查程序的第三步骤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该根据检查情况,经过集体讨论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对于促进被检查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检查程序的第四个步骤是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需要对被检察部门和人员给予处理的,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主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该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检查程序的第五步骤是关于重要检查事项立项的备案。重要的检查事项是指监察机关确定检查的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在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它的立项在《行政监察法》中规定了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对于重要监察事项的立案,必须要报本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样的备案制度,是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

2、监察的意义和作用: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备案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下级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的问题,并且纠正下级监察机关错误的处分和结论,保证办案质量、保证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力;而且通过备案,可以了解下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案件、执行纪律、掌握政策的情况,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通过备案制度还可以掌握违纪的具体情况,如违纪的方法、手段、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特点等,从中发现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案件的多发部位,对于如何加强纪律、搞好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调查程序的规定

本章行政程序第二部分的内容则是关于调查的程序的规定。调查和检查不同,行政监察中的调查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经过立案程序,查清事实,搜集证据,证实其违法违纪,并且提出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意见,为维护和执行政绩奠定基础的一项监察活动。

1、调查程序的步骤:调查是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进行调查以及搜集证据等活动,它和一般的检查不同。检查不一定是被监察的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绩的行为,这两者有所区别。而这一章规定了调查的程序,调查程序的第一步是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立案之前的一个步骤,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检查对象违法违纪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的核实了解,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一个案件是否能够立案,关系到这个案件的确立,所以在初步审查中,应该严格掌握规定的条件。同时监察机关受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正式立案调查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一个案件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就成为立案和整个查处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

例如: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受贿案中,首先从2004年开始,纪检和监察部门就已经接到了大量的群众举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线索和材料,无法确定李国蔚已经也了违法违纪行为,所以纪检部门决定第一步不要轻举妄动。一直到了2004年6月份,当大量的举报信再次直接指向李国蔚,来检举和控告李国蔚具有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的时候,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李国蔚已经有了违法违纪行为的重大嫌疑,才开始立案。

调查程序的第二个步骤就是立案。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所以,立案的条件第一点就是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里讲的立案都是在讲调查的程序,检查调查的程序都有立案的一个过程和步骤,但是这之间是不同的。要实施调查行为和确立调查的一个案件,必须是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是立案调查、立案的首要条件。而且这种认为也不是一种主观意向,必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确定可靠的材料,能予以证明,在这个情况下才可以立案。同时立案的条件的第二部分还必须是同时具备认为已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这个事实达到了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立案。如果是行为人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非常轻微,达不到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不会进行调查的立案了。

调查程序的第三个步骤就是实施调查。它指案件立案之后,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活动的总称。具有包括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采取监察措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处理等活动。

调查程序的第四个步骤则是审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的活动。审理的任务是:审核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鉴别证据、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案件性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这表明了审理在监察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调查程序的第五个步骤则是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决议。根据审理的结果,如果遇到本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违反行政纪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退赔的,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提出监察决议。但是关于行政处分的决定和建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如果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提出监察建议。

(三)办案期限和案件撤销的规定

第六个步骤则是重要案件要实行备案制度。在这一章监察程序的内容中,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办案期限和案件的撤销的规定。本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需要撤销的案件必须是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于各方面原因,在一定时期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撤销,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这一条还规定了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那么重要复杂案件指的是什么?重要复杂案件应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二、

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三、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涉及境外的都属于重要复杂案件。

按照以上的规定,像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重要复杂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撤销,应该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监察机关来备案。除此之外,本章还规定了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的调查期限。本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为什么要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很显然,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可以提高监察机关办案的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在实际的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每一个监察机关受理的案件都有自己特点以及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点本法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如果因为案件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等这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对于这些延长的办案期限的这些案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权

在这一章监察程序中,第四部分尤其规定了被监察者的陈述和申辩权。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陈述是指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在接到行政机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告知书后,当事人为对本案的事实、情节、发生原因其责任向行政机关进行的诉说。申辩则是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诉和辩解的行为。陈述和申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本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这样规定是由于无论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还是申辩,都对监察机关查明问题或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和案件的性质,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原因是:首先,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问题或违纪事实的有和无最清楚,如果其陈述或申辩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就有助于监察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其次,不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承

认其存在问题或有违纪事实或者申辩,都会谈到一些与监察事项也直接关系或简介关系的部门、人员和事情的情况,有助于监察人员发现线索,以便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完成检查、调查阶段的任务。第三、有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可以同其他证据相对照,有助于做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第四、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还可使监察人员了解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或悔改表现,有助于监察机关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因此,在监察案件的调查和检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申辩,这既是保障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五)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申报制度的规定

监察程序这一章的第五部分内容则是关于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本法第35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终结后,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被检查调查的机关或人员、事项作出的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将直接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产生重大的影响。监察决定一经作出,对于监察对象都会产生约束力,而监察建议一经提出,有关部门和个人没有正当的理由就应当采纳。因此,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时候,是十分地严肃和慎重的。而作出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对于一般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而言,应该是更为严格。所以本条特别强调重要的监察决定和重要的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而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国务院同意。

这种在程序上对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进行严格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监察机关执法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本章还规定了对于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送达与执行的程序。本法第36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

党委中心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高公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建“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建设“四强”(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政治堡垒,打造“四优”(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班子队伍为目标,按照“五有”(有制度、有计划、有笔记、有活动、有档案)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心组组织设置及职责 组长:党组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成员:总师、副总师、总助、思政部主任、总经部主任、人资部主任 秘书:思政部党建主管 组长(副组长)职责:审定学习计划,拟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组织学习和研讨,检查、讲评学习情况,搞好学习成果总结和交流。组长缺席时由副组长主持学习。 秘书职责:根据党组的要求拟定年度和季度学习计划;准

备学习材料;做好与学习有关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总结、通报或简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习情况;敦促中心组成员完成体会文章并集中上交;及时了解理论信息和动态,当好组长的助手。 三、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央重要会议精神。 2.公司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3.能源和电力行业的先进技术,国际国内节能减排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以及其他企业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4.拓展知识面的有关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科学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国内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文化知识等。 四、学习方式及时间安排 1.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2.集中学习时间定于每月党组会之后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年不少于12次;自学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 五、具体要求 1.党组(委)中心组每年年初应研究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学习计划要具体到每个月,并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以及学习参考书目等。 2.每次学习要有学习主题,有中心发言人,发言人要准备发言材料。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增加党性观念,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进管理区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特制订本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人员组成 党委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机关党委成员和机关支部书记,根据需要还可吸收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把学习理论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的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学习结合起来,掌握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必须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每个时期的具体学习内容根据管理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予以安排。 三、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时间、方式和方法 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总时间不少于12天。党委中心组学习要以自学为主,坚持自学、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坚

持搞好个人自学。党委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自学要有读书笔记、心得,体会。集中学习研讨。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适当安排、组织一些座谈讨论和专题讲座。 四、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要求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管理区建设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紧密联系国内外形势,密切结合机关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实际,深入研究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给管理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机关建设带的重大问题。紧紧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不断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两个务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干部学法制度.doc

干部学法制度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省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和《秦皇岛市干部学法制度》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领导干部学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干部学法工作。 二、学习对象 县国土资源局全系统的职工干部及各乡镇土管所干部职工。 三、学习内容 1、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 2、依法治国基本知识; 3、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基本法律常识; 4、《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5、本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学习形式 1、确定学法日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明确每月5日为学法日(遇公休日顺延),对学法内容作出妥善安排。 2、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每年有计划地举办2次以上法律知识讲座。 3、进行法律培训要采取聘请法律专门人员进行讲座,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培训班,对各级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学习。 五、学习制度 1、考勤制度 学法日要严格认真地进行考勤。(由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考勤,统一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汇总)。 2、检查制度 县局要经常检查督导本局干部学法,保证干部学法活动坚持经常,取得实效,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3、考核制度 县局负责组织本局的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负责组织。县政府组织的干部学法统一考试,其考试成绩将由县法制科分别填入个人普法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结合干部执法、守法情况作为考核、任用的必要依据。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12 点击次数:119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县(市)区司法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皖司通[2008]46号)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治宣城建设,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切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宣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三、学习内容 “五五”普法期间,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和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和把握好以下内容: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二要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三要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四要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五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1、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讲座内容要结合社会形势和实际工作。要采取措施确保到课率,提高讲座效果。 3、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要充分利用召开各种会议的时机,在会前根据形势和会议议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学法效果。 4、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各级党校要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把法制课作为领导干部必修课程进行安排。培训班或轮训班等主体班次的法制培训要形成教学单元或系列;其他班次要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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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组理论学习时间按照个人自学每年不少于300小时、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12天次来安排计划。其中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组学习方式 根据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会、理论辅导、发言研讨、调研和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 1.集中学习。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要预先设置好学习专题,预备好发言提纲,坚持中心发言和集体讨论发言相结合,邀请专家专题辅导讲座与讨论交流相结合。 2.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要解决好工学矛盾,围绕理论学习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自学活动,自觉选学有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并做好学习笔记。 3.中心发言。中心组成员发言上级有关要求和阶段性工作,立足分管工作职能和重点,围绕理论性、前瞻性和工作实际,进行深入研究,着力提高发言质量。 4.工作调研。坚持学习与调研相结合,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深度的理论分析、厚实的实践基础、可行的研究成果,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 三 、中心组旁听制度 1、总体要求:旁听督查全区党(工)委、党组中心组 学习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理论学习的好做法、好经验,推

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以来,通过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理论水平,拓宽了工作视野,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实践工作能力,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对于今后的中心组学习活动,我有了以下几点认识: 一、要更新观念,转变学习理念。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们要不断强化中心组学习意识,更新学习观念,确立“学理论、转观念、议大事、出思路、建班子”的基本定位。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班子成员树立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向实践学习、带着问题学习的观念,逐步实现由“拥有文凭”向“拥有能力”转变;由“阶段学习”向“终身学习”转变;由“学了什么”向“学会什么”转变。要树立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主动把,学习视为个人知识积累的内在要求和有效破解工作难题的第一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示范作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驾驭全局、加快改革发展的领导能力,努力建设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机关。 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要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突出学习的重点。要加深对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认识和理解。要在认真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新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等。加强一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学习中还要紧紧抓住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条主线,加强学风建设,增强理论功底,

及时准确地把握政策。 三、要改进方法,提高学习的时效性。在学习过程中,坚持主动自学,要把学习理论和学习新知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增强自身适应新形势变化对各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以及社会转型期对干部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努力提高自己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把终身学习作为求知、处事、为人的需要。要紧密联系全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把解决个人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结合起来。在个人学习过程中,紧密结合全区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努力解决个人的思想认识问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的重大决策上来,从而思考个人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在全区经济建设中如何同步发挥服务、协调等作用。并针对个人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论断,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路,做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有机统一。 以上是我的学习体会,我想在我身上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自己总结的这几个方面,肯定还有许多没有察觉的缺点,需要在与同志们的进一步交流中发现和改进,需要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给予中恳的批评。我将虚心地听取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反思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正不足,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保持积极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履行职责,在巩固过去完成成绩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篇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通用)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 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执政水平,营造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善于学习的良好环 境,使局党组成为学习型、研究型组织,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党委关于 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的要求为指针,以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为 依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 理论学习同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明确工作思路, 促进规划管理结合起来; 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领导水平结合起来;使理论学习成为促进城 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争先创优、闪光出彩的强大动力。 二、组织形式 1、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成员,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局长助理、助理调研 员组成。 2、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人教处 处长任学习秘书。 三、学习计划 1、学习秘书年初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

划,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和实施办法等,中心成员人手一份。 2、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制订阶段性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分解到月份,阶 段性学习计划应包括学习重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以及思考题等,中心组成员 人手一份。 3、学习计划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 4、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计划和总体安排,结合本人的工作情况,制订本 人年度自学计划,阅读规定的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四、学习时间 1、每月第一周星期五原则上定为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 作调整。 2、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2 天。 3、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每次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 知,让中心组成员事先了解交流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带好有关 的书籍、资料等。 五、考勤考核 1、严格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学习原则上不得缺席,凡因公外出 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集中学 习的,应及时安排时间补学。 2、建立完整的学习台帐。学习台帐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出勤情 况、讨论交流记录、重点发言材料和学习成果,每年装订成册,建档立卷。每次 集中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内容 等都要记载清楚。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自查报告

关于xxx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的 自查报告 xxxxx: 按照xxxx号文件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对xxx 年中心组学习制度和中心组成员学习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单位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xxx年我单位认真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紧围绕更好地推进全市xx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学以致用,不断完善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和改进学习方法,以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成员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强化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意识、自律意识和创新意识,使我单位中心组理论学习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道路,中心组成员的理论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是健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中心

组学习制度,每年初制订党组机关的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保证集中学习每月2次以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科学安排业务培训和理论培训等。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领导干部每人每月到基层调研1次以上,每人每年撰写调研报告1篇以上。建立健全党组成员个人自学制度,明确学习计划和目标,强化党组成员的日常学习,激发个人自学动力。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把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习成果转化制度,通过集中交流、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促进学习教育成果及时运用于党组决策中。 二是拓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阵地。充分运用好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引导其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加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网络学习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大力推行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突破了场地、人员等限制,在学习内容和时间上的自主性大大加强,提高了学习效益,形成了比学赶超的浓厚学习氛围,不仅较好地解决了领导干部的工学矛盾,更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了终身学习的理念。

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委发﹝2011﹞91号 关于转发《广安区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 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委员会 2011年8月1日

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办公室 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区委决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区委中心学习组每年举办两次法制讲座,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中心组每年举办四次以上法制讲座,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时间不少于中心组学习时间的四分之一。 二、建立完善党校法制教育制度。区委党校要把宪法和法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教学计划、学法资料、教师和课时“四落实”,保证法制教育课时达到教学课时的五分之一。 三、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拟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制度。组织工作部门每两年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学法考试,乡镇(街道办事处)每两年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和村(居)干部进行一次学法考试;五年普法结束时,全区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一次普法考试,并颁发普

法合格证书。 四、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区委每年举行2-3 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业均要适时举办中层以上干部法制讲座,五年内不少于 3 次。 五、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坚持自学法律,每年自学不少于 40 小时,做好学习笔记,并根据自身学法用法感受,每年撰写体会文章 1-2 篇,每年 12 月中旬交区法建办。 六、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档案。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法律考试、法制讲座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等学法用法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七、建立完善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考核考察制度。坚持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方面情况纳为领导班子考察、领导干部素质测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八、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文件、处理重大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听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区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团。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汇报材料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镇党委中心组根据市委和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目标,明确中心组学习主题,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全镇实际,不断丰富学习内容,充分发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组织管理,确保中心组学习各项工作全面展开 健全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突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提高党委中心组成员理论素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和关键。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中心组学习领导小组,做到领导带头学、带头讲、带头用,以党委中心组的全面学习带动和推进机关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同时,充分吸纳和尊重镇政府和其他群团的意见和智慧,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工青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

力推进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镇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对加强中心学习组学习、机关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创建进行专题部署。 (二)完善学习制度。 实行学习计划制度。为确保理论学习有计划、成系统地开展,年初结合上级理论学习安排,镇委认真研究制定计划,制定镇委中心学习组理论学习安排。实行集中学习制度。为改变以往在学习上存在的重业务工作轻理论学习、重分散自学轻集中学习、重法规政策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问题,近日,镇党委修订完善了机关学习制度,在每周星期一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下午定为机关集中学习时间,增加集中学习和理论学习次数。严格学习纪律。在学习中,严格实行学习签到制度,有事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向镇委书记、镇长请假。一年内,一般干部学习笔记必须在5000字以上,学习体会3篇以上;领导干部学习笔记必须在10000字以上,心得体会5篇以上。实行督学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对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检查,并签字盖章。没有完成任务的,限期进行整改。 二、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提高中心组学习的效果和质量 (一)学习时间合理性。镇党委严格按照上级中心组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永丰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提高党委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质、执政能力和政策水平,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增加党性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的人员组成 党委中心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机关各站办所长,根据需要还可吸收镇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把学习理论同党中央、省、市、区委的重大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的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学习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掌握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每个时期的具体学习内容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予以安排。 三、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时间、方式和方法 (一)党委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总时间不少于

24小时。 (二)制定学习计划。根据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学习目的、学习专题、阅读书目、中心发言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要以自学为主,坚持自学、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 坚持搞好个人自学。党委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利用节假日、出差等机会和8小时以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30个小时。自学要有读书笔记、心得体会。 集中学习研讨。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我镇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每个中心组成员都要写出发言提纲,专题讨论时要有中心发言人。要根据学习计划,适当安排、组织一些专题讲座、观看录像片或举行专题报告会。 四、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求 (一)严格学习考勤。小组成员的集中学习时间(短期培训时间除外)全年不得少于两周。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组长请假,缺课内容要及时补课。每半年由组长负责通报一次学习考勤情况。 (二)建立学习档案。要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包括自学笔记、讨论记录、中心发言材料、学习体会文章等内容。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全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文秘资源网原创特制定全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1、县委中心组和各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教材、学习笔记、主持人、参学人、学习记录、声像资料等。2、党委(党组)中心组坚持集体学法与自学相结合,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3、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有学法专用笔记,每人每年写学法笔记不少于一万字。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和理论文章。4、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5、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6、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每年对全县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用法情况共同进行一次考核,并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1、在县委、党校成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2、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党校共同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3、在组织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抓好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4、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三、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1、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共同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考试考核。2、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一至两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装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3、党委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大对拟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领导及法职人员,要坚持任前考法制度,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暂缓任用。4、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县委依法治县办每年共同对各党委、党组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单位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重要条件。此项工作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单位的,建议县委对主要责任

党委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2015年党委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蔡桂林 2015年来,通过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对于今后的党委中心组学习活动,我认为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更新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们要不断强化中心组学习意识,更新学习观念,确立“学理论、转观念、议大事、出思路、建班子”的基本定位。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班子成员树立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向实践学习、带着问题学习的观念,逐步实现由“拥有文凭”向“拥有能力”转变;由“阶段学习”向“终身学习”转变;由“学了什么”向“学会什么”转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示范作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驾驭全局、加快改革发展的领导能力,努力建设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机关。 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要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突出学习的重点。要加深对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认识和理解。要在认真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同时,加强一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学习中还要紧紧抓住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条主线,加强学风建设,增强理论功底,及时准确地把握政策。 三、要改进方法,提高学习的时效性。一是坚持主动自

学。党委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适时调整学习计划,开展自学。中心组成员按照指定内容,明确课题,规定时段,定期交流,共享学习成果。二是坚持制度规定集中学。党委专门制定了中心组学习制度,关键是坚持和落实制度。要借鉴和运用学习型组织所倡导的改善心智模式、追求自我超越、善于系统思考,达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三是重点问题专题学。我们要把一些重大问题纳入到中心组学习讨论之中。通过学习研讨,统一思想,丰富思路,为最终决策打好思想基础。要力求对重大问题的认识达到深刻、清醒、坚定。四是上下促进互动学。要发挥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引导、辐射作用,通过介绍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学习做法和学习体会等形式搞好传帮带,在机关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是规范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学习自觉性必要措施;是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质量,检验理论效果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中心组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学习态度。重点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学性,看其能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能否遵守学习制度和自学制度,做理论学习的表率。二是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心组学习笔记

时间:2006年3月1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李乔信 内容: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一、“两种生产”理论及其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即“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创造物质财富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人类自身生产是人类为养育自身和延续后代而进行的另一种生产活动。这两种生产都要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和社会发展的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作用于人类自身生产并对其起决定性的作用;人类自身生产又反作用于物质资料生产并对其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必须相互适应,相互协调。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发展对人口变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着不同的人口增长规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在特殊地、历史地作用于人口规律。”人口变动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起促进或延缓的作用。

时间:2006年10月20日 地点:乡党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成员 主持人:李桂林 授课人:陈艳永 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们把计划生育当作一个战略问题。”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我国到下世纪中叶分三步走的战略目标要求决定的,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它有以下特点:一是稳定性。实行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家庭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政策,因此,它不能朝令夕改,它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历史经验证明,计划生育政策的任何反复都会给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思路中要强调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的原因。二是长期性。党的十三大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经历上百年,十四大又提出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我国的人口问题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2011年度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

2010年度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记录 (共13次) 发布时间: 2011-01-20 10:00 时间:2010年1月28日地点:局8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局中层正职 主持:胡爱民 学习内容: 一、学习沈浩同志先进事迹 1.胡爱民书记宣读沈浩同志先进事迹 2.俞谷局长对干部职工学习沈浩的六点建议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由税政科科长李明通向大会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主要变动。 时间:2010年3月17日地点:局10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 主持:胡爱民 学习内容: 一、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胡爱民书记宣读《廉政准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二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三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2.俞谷局长对领导干部学习准则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对《准则》内容,要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 二是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是严于律己,做遵纪守法模范 二、胡爱民书记强调要确保中纪委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落实”双到位 1.要及时开展各类学习活动,确保全会精神学习到位 2.要研究部署全年重点工作,确保全会精神落实到位。 三、市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 时间:2010年3月30日地点:局10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 主持:胡爱民 学习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会议精神(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一.2009年工作回顾

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2011年上半年,我通过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得到了提高,对于今后的中心组学习活动,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更新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们要不断强化中心组学习意识,更新学习观念,确立“学理论、转观念、议大事、出思路、建班子”的基本定位。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班子成员树立终身学习、团队学习、向实践学习、带着问题学习的观念,逐步实现由“拥有文凭”向“拥有能力”转变;由“阶段学习”向“终身学习”转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示范作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驾驭全局、加快改革发展的领导能力,努力建设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机关。 二、要突出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要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突出学习的重点。要加深对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的认识和理解。要在认真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同时,加强一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学习中还要紧紧抓住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条主线,加强学风建设,增强理论功底,及时准确地把握政策。 三、要改进方法,提高学习的时效性。一是坚持主动自学。要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适时调整学习

计划,开展自学。中心组成员按照指定内容,明确课题,规定时段,定期交流,共享学习成果。二是坚持制度规定集中学。制定中心组学习制度,关键是坚持和落实制度。要借鉴和运用学习型组织所倡导的改善心智模式、追求自我超越、善于系统思考,达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三是重点问题专题学。我们要把一些重大问题纳入到中心组学习讨论之中。通过学习研讨,统一思想,丰富思路,为最终决策打好思想基础。要力求对重大问题的认识达到深刻、清醒、坚定。四是上下促进互动学。发挥好中心组学习的引导、辐射作用,通过介绍中心组学习情况、学习做法和学习体会等形式搞好传帮带,在单位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建立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是规范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学习自觉性必要措施;是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质量,检验理论效果的有效手段。要充分认识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中心组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学习态度。重点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自学性,看其能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能否遵守学习制度和自学制度,做理论学习的表率。二是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掌握程度,同时考核其履行工作职责应具备的理论知识。三是理论联系实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篇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通用)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执政水平,营造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善于学习的良好环境,使局党组成为学习型、研究型组织,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理论学 习的要求为指针,以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理论学习同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工作思路,促进规划管理结合起来;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领导水 平结合起来;使理论学习成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全面争先创优、闪光出彩的强大动力。 二、组织形式 1、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成员,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局长助理、助理调研员组成。 2、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人教处处长任学习秘书。 三、学习计划 1、学习秘书年初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包括目的 要求、学习内容、具体安排和实施办法等,中心成员人手一份。 2、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制订阶段性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分解到月份,阶段性学习计划 应包括学习重点、学习专题、参考书目以及思考题等,中心组成员人手一份。 3、学习计划要讲究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 4、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学习计划和总体安排,结合本人的工作情况,制订本人年度自学计划,阅读规定的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四、学习时间 1、每月第一周星期五原则上定为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作调整。 2、中心组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2天。 3、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心得交流。每次集中学习交流要明确主题,提前通知,让中心组 成员事先了解交流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带好有关的书籍、资料等。

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

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 一、组织领导。学习中心组由党委组成,党委书记兼任学习小组组长。组长是抓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与全体成员一道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和研讨。学习成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经学习组长同意,方可准假。 二、学习要求。中心组学习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即有年度学习计划、有学习出勤登记、有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有集中学习讨论记录、有学习体会文章,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两种形式。集中学习主要采取封闭形式进行,集中精力学习某一专题,然后进行讨论,设中心发言人,形成书面发言材料。个人自学必须做到:(1)认真学习规定必读的篇目;(2)做好学习笔记,要求每人1万字以上; 四、学习交流。中心组成员应加强学习交流,学习交流应做到:坦诚相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形成讲大局、讲团结、讲协作、讲纪律、讲奉献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以法治校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局党委中心组学法的领导,确保学习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1、组织落实。镇党委成立党委中心学习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亲自抓中心组的学习。 2、制定计划。中心组学习结合我镇工作的实际,制定好学习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学习有安排。 3、保证时间、严格考勤。每月安排一天作为学法日,坚持每月集中学法一次。严格考勤登记制度,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事先请假。 4、突出重点,学以致用。中心组学法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每次重点研究一、两个问题,重视集中学法前的调查研究,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大胆探索的勇气和科学求实的精神统一起来,研究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定期检查。党委中心组每半年自查一次,主动解决发现的问题。把党委中心组的学法情况列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 6、中心组学法的考核。领导干部学法考评以每年年度的普法考试为主要考核指标,考试不合格或学法时间不达到60个学时的,要补考或补学时。

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目录 第一篇: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篇:第四季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第三篇:党组中心组第三次学习心得体会 第四篇:XX年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第五篇:第一季度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正文 第一篇: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党组中心组学习心得体会 两天来,我们认真学习了全国"两会"精神,中央、地方和行业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以及企业文化和作风建设方面的内容,通过学习使我对"会议"、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的讲话内容理解更加深刻,认识更加全面。下面我就这次学习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这次学习,内容多、涉及面广,有《政府工作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杨树平、吴云在市纪委六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姜成康、潘家华在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会议上的讲话》、《张振华组长在全省烟草商业纪检监察会议上的讲话》和省局豫烟组[XX]11号《关于印发河南烟草商业开展践行"'两个'至上、做到'三个始终'、树立'五种意识'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通过学习,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领会精神实质:一是把握发展这条主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主要任务,全国上下,行业内外都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

必须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战略目标,着力构建精确信息的高效通道,积极探索精确投放的营销模式,全面夯实精细管理的运作基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532"、"461"为品牌培育重点,加快结构转型步伐。二是把握反腐倡廉这个关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市委市政府、特别是省局(公司)对行业纪检监察工作又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我们要抓住这个关键,在工作中贯穿始终。三是把握文化建设这个重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问题的重要决定》,第一次把文化繁荣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今年省公司又在行业开展践行'两个至上',做到'三个始终'、树立'五种意识'教育实践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文化发展、推动文化进步,为河南烟草商业"上水平、促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下一步,我们将把这次学习的内容和要求作为推动各项工作前进的动力,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深刻认识市局(公司)党组提出"三个发展"的重要性。"三个发展",是符合上级精神的积极发展观念,是积极应对新阶段烟草行业面临新矛盾新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峡烟草"上水平、促跨越"的迫切需要。在充分认识"三个发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全市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李局长提出的"稳增销量、提升结构、培育品牌、加强终端"四篇文章,一步一个脚印,将卷烟营销工作做深、做细、做精、做实,努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另外,我们将把"天价烟"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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