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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张五常所谓“立刻取消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保障”

系列专题:
劳动合同法

随着经济学家朗咸平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次批评之后,另一经济学家张五常又对《劳动合同法》提出惊人之言:“立刻取消新劳动法,取消最低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直颇受争议。笔者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实施效果有待实践证明,但看到张五常的建议,觉得张五常之言有待商榷。张五常:“我认为演变到今天,新劳动法的主要困难再不是初时的第十四条,而是劳资双方的关系正在急剧恶化。合约的条件不能让双方自由议订,不斗个你死我活才奇怪。”张五常:“因为人民币的处理不当与新劳动法的引进,国内无数工厂关门主要是在地球金融风暴之前出现的。停产、减产、没有注册而失踪的无数,公布的八万多工厂倒闭是低估了。更远为低估的是百分之四的失业率。某些地方,某些情况,失业率是难以估计的。”张五常:“我因此推断:如果北京不迅速大手处理,在未来的农历新年之前——近农历除夕之际——神州大地会再出现工厂倒闭潮,使工业区的已经出现问题的治安急转直下。不能排除骚乱会发生。”张五常:“立刻取消新劳动法,取消最低工资,肯定会帮助,虽然可以帮多少很难说。另一方面,在这个时候撤销这些法例,不明事理但还有工作的工人可能吵起来。如果北京不当机立断,起码用一些婉转的手法软化这些法例为零,使做厂的见到一线生机,三个月后的新春很头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地取消新劳动法会减少麻烦。”张五常的上述观点也见其劳动合同法系列文章。其实,研究经济的人与研究法律的人的思考角度不同。张五常的这番话是站在宏观角度,站在扶持企业的立场上,也没有任何错误。张五常的逻辑是,要救活我国经济,应对愈演愈烈的企业、工厂倒闭潮,就必须先救活处在水深火热中的企业,要救活的企业,就必须放弃或减弱对劳动成本、劳资关系的行政干涉和法律强制手段,要放弃或减弱行政干涉和法律强制手段,就必须立刻取消新劳动合同法,取消最低工资。这种逻辑是否是存在问题,我们来看看。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法律部门分类时,劳动法就作为经济法的分支,而不是作为商法或民法的分支。经济法由西方法律学家提出,自形成以来,强调的就是在经济法领域内,政府的干预和强制是必然的。所以劳动合同从来都不属于自由契约。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力作为劳动合同的标的,具有双重性,即劳动力的控制和劳动者的控制。企业是整个经济社会的基本组成元素,劳动者则是整个社会(即包括经济社会也包括

政治社会)的基础因素。这两种控制必须达到某种平衡,而这种平衡不完全是自由协商的结果,而行政力量则是控制这种平衡的手。劳动法等法律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不仅仅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如果被压制到一定程度并且使平衡失控,劳动者在政治社会中则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从而反过来影响社会稳定。这就是法律学者与经济学者的重要分歧之一。经济学者认为,现在对劳资关系的控制与监管,可能对现在的经济产生巨大破坏性影响,同时,也将对将来的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法律学者认为,现在如果放弃或削弱对劳资关系的控制与干涉,可能对现在的社会立即产生巨大破坏性影响。轻重缓急,读者自有评论。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由劳资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就已经说明基层的平民阶层、劳动者已经对现状表示不满了。平心而论,社会稳定不是一个政治口号,而是一个事关民生的问题。社会不稳定,任何企业都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社会不稳定,任何人都无法安心生活、工作、创业,更何谈经济发展。就像张五常所言,“神州大地会再出现工厂倒闭潮,使工业区的已经出现问题的治安急转直下。不能排除骚乱会发生”,难道,单方面压制劳动者的利益,就能排除治安恶化、骚乱发生的可能性吗?《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较为严密,但仍有一个突破口,就是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破产了,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不存在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了,劳动者也就失业了。这就是张五常所认为的,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摆脱劳动合同非自由化的束缚,所作的最后一搏了。说到底,劳动合同非自由化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劳动力成本无法降低的问题。劳动力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真的如此之大吗?“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这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高官的看法,而根据一些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劳动成本上升了15%到20%。两种观点截然不同。笔者认为,目前,企业成本上升的原因是多种的,有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有人民币的升值的原因,有金融危机的原因,有节能减排、环保的原因,有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原因,有我国税收过于刚性的原因,当然,还有其他隐性经营成本的原因。由此可见,劳动力成本只是众多成本中的一种。而且,众多经济学家以及企业提出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无非是指: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最低工资。但笔者认为,这不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带来

的,早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时,对于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最低工资就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唯一增加劳动成本的是: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如果先提出动议,则企业也应承担补偿金。笔者十分纳闷,对劳动力成本的问题,1995年,怎么没有经济学者、企业对《劳动法》提出质疑,而到了2008年的时候,却对《劳动合同法》表现地异常不满?那么,1995年到2008年这13年期间,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如何?谁也没有提供出一个数据出来。所谓劳动力成本上升15%到20%的基数又是从何而来的?难道是解雇劳动者时的补偿金是造成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15%到20%的直接原因?如果不是的话,是不是在长达13年的时间,这些所谓的企业一直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说明白一点,《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的补充,其最大的变化,就是限制了企业自由解雇劳动者的自由,增大了企业解雇劳动者的成本。但这一点似乎不足以产生大量的企业倒闭潮。张五常看不到这一点,一直认为《劳动合同法》是造成的企业倒闭潮的主因,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就算废止《劳动合同法》,还有《劳动法》存在。对于企业,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最低工资,一样都没有少。对于张五常的观点,有一样,笔者是赞同的,就是《劳动合同法》是有缺陷的。笔者以前的文章就提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败笔是:立法者希望利用强制手段,将在我国经济调整阵痛期这一阶段内的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稳定在企业内部并让企业承担全部压力,以减轻政府压力和降低失业率。这是在劳资博弈中,最让企业头痛的事情。最明显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些经济学家批评《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法》掩盖了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严重不足。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只有在劳资关系中强调劳动用工的稳定性。过于强调劳动用工关系的稳定性,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僵化,形成包袱,招致了企

业的不满,企业只好使出最后一招,不玩了,倒闭。张五常也认为:“停产、减产、没有注册而失踪的无数,公布的八万多工厂倒闭是低估了”。这里面,没有多少企业是按《公司法》、《破产法》等规定进行的。当然,对此应当反省的,不应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是失去一切的受害者;也不应当是企业,因为他们合法地利用了法律的缺口和执法、司法部门的无能;最应当反省是就是,立法者,他们应当考虑考虑,原本想要保障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为什么劳动关系现在却成了最不稳定的关系;原本想要减少劳资争议,但为什么劳资争议现在越来越激化。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始终不是目前企业、工厂倒闭问题的主要原因,取消《劳动合同法》也不是什么高明的做法,不妨考虑其他方法,比如:降低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增大国家财政投入;减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加民间财富积累;对新设企业、个人创业、特定行业实施免减税收政策;在特定的行业中减少企业营业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改革增值税;减少各个行政部门向企业征收的费用和摊派费用以降低隐性成本;坚持最低工资保障;修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保证劳动者获得补偿金的前提下加大企业解聘劳动者的自由度;减小政府公务员规模和人数以建设精干政府;降低公务员和垄断企业员工收入水平以调整社会收入失衡和减少政府财政开支;等等。当然,采取上述措施都有难度,但是,笔者认为,柿子不能捡软的捏,面对危机,各方都应当积极做出利益让步,不能只牺牲劳动者的利益。查看 刘辰 的所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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