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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主客观要件

洗钱罪主客观要件
洗钱罪主客观要件

浅析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与犯罪活动相关联,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的实质是犯罪分子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并获取不法收益的目的,将其通过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途径获得的不法收益,想方设法加以掩饰、隐瞒、抹去其不法特性,使赃钱黑钱变成在他人看来似乎是合法的正常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据此,我国在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尽管没有使用“洗钱”术语,同时也只是针对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但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毕竟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对控制洗钱罪及其与国际社会合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得贪官的洗钱活动将不再游离反洗钱机构监控的视野,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反贪官洗钱上与国际衔接和合作。鉴于洗钱活动的复杂性,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91条对洗钱罪又作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本章重点: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及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类型;意外事件的概念,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两者的关系;刑法中认识错误及其类型、意义。本章的重点在于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难点: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类型,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和区别,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本章的课时安排:5课时。 一、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念 1.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征: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第三,它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第四,它是刑事责任的 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1.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三)犯罪主观方面内容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关涉的问题,主要是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某些与犯罪主观方面相关的问题,诸如意外事件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等。 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因此被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因此也称之为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至于意外事件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由于它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必要纳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阐述。 (四)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1.二者同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缺一不可。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来,而且只有行为时的罪过才是犯罪主观方

什么是洗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

刑法案例:洗钱罪及虚开专用发票罪

洗钱罪[案情] 被告人:游某,男,28岁,某银行职员。1994年8月9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问题] 何为洗钱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源:考试资料网从本案情况来看,游某与贾某素称兄弟,明知其财产是通过毒品犯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而故意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扰乱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上述条件,因而对被告人应依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定罪量刑。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总经理。被告人: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被告人: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某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起,共64份,价款共计人民币1.06亿余元,税额1800万余元。顾某因此获得赃款132万余元,林某得赃款18万元。深圳市无业人员卢某,从1995年1月至5月间,先后多次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款316万元,税款558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问题] 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林某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卢某出于非法谋私的目的介绍顾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顾某、林某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判处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林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 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或称前提条件,犯罪内容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层涵义“[2]。简单来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就是认识方面的因素。这种明知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1.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要求犯罪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行为人的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 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

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洗钱罪

洗钱罪 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什么是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丁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 引言 (3)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 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 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 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 *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

反洗钱知识题库

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本部分题主要用于考试题判断题部分,但不要求改错) 1、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受贿犯罪收益。 答案:X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在毒品犯罪收益方面。 2、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答案:X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贩毒、走私、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有的规定上游犯罪时重罪,还有的规定所有洗钱行为均为犯罪行为。 3、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答案:X国际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也有些国家承认上游犯罪主体也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4、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所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案:X 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犯罪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二是将某些特定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是将所有犯罪或则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美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答案:X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 答案:X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不是洗钱的离析阶段。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一般要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首先是放置阶段,在此阶段,主要是将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转换成便于控制和减少被怀疑的形式。其次是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三是融合阶段,即将已经清洗过的账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席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 7、通过利用空壳公司的账户,用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虚假的贸易往来,使用平衡贷款体制,让资金在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间频繁地流动,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方法,以达到模糊其性质、来源、受益人和增大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有效调查的难度的目的。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 答案:X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 8、将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 答案:X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 9、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不属于恐怖融资。 答案:X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属于恐怖融资。 10、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答案:X 反洗钱法律制度,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二是关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1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反洗钱规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反洗钱的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运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好的做法,认为中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但也指出了反洗钱处罚、特定非监管、法人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其中对使用金融情报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问题,《报告》提出完善情报中心工作流程,加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因此,笔者认为洗钱入罪作为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项重要指标,必定促使洗钱入罪是近期乃至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研究破解洗钱入罪难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洗钱罪发展历程及审判情况 我国《刑法》于1997年设定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最初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2001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四种上游犯罪。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毒赃罪等

明确认定。2009年9月,最高法院还对审理洗钱刑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司法部门判定洗钱罪案例较少,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的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20余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反洗钱报告,2010年到2015年,全国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7种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48件,每年平均判决案例不足10件。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洗钱案件4825件,生效判决11428人。其中,以“洗钱罪”结案47件,生效判决52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案4742件,生效判决11287人;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结案36件,生效判决89人。洗钱罪的低定罪率和洗钱行为的多发性并存,降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力度。 洗钱入罪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和实践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延伸,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洗钱入罪工作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我们暂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是洗钱入罪的理论依据,实践既是反洗钱主管部门、侦查、司法部门对洗钱罪线索提供、侦查审判的过程。若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就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和研究。 (一)《刑法》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的理论缺陷。第一,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范围过窄。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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