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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答案解析卷二

2015年司考答案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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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答案解析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 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2.[参考答案] C

[考点]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 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

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这种情形属于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否则仅是能否成立过失犯的问题。乙事前只有伤害故意,并没有利用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抢劫犯罪的意思,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难以认定乙具有抢劫故意;即便认定此时“行为与责任同在”,由于欠缺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对乙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下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自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错误。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一方面,“大醉”不代表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即便戊大醉时在事实上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既然戊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就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戊应承担故意

杀人罪的刑事责任,D错误。

3.[参考答案] B [考点] 想象竞合犯

[解析] 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要求,当然应当认定甲具有重罪故意(即具有杀人故意),由于警察并未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正确。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打中任何目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沦处,CD正确。即便能够认定甲具有数个故意,对想象竞合犯也不应数罪并罚,B错误。 4.[参考答案] B [考点] 紧急避险

[解析) 避险意图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甲认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故应认定甲具有避险意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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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甲有报复动机,也无法否定避险意图的存在,A错误。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仓库被烧,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按照考生“明明有其他鱼塘,怎么就是不得已了”的逻辑,无论从谁家鱼塘抽水,都不属于“不得已”而抽水,因为不一定非要从这家鱼塘抽水,还有其他鱼塘可以抽水,这种看法是不合适的,B正确。甲的行为不但避免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财物被烧毁,而且还避免了人员伤亡与仓库被烧毁,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权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故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CD错误。 5.[参考答案] D [考点] 犯罪未遂

[解析] 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B中,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在C中,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在D中,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

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6.[参考答案] A [考点] 犯罪中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 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卜—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甲在能够杀死乙的前提下自动消除了犯罪既遂的危险,符合中止犯的立法精神,应当成立中止犯。 7.[参考答案] D

[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解析] 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A正确。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B正确。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入侵以及何时入侵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C 正确。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D错误。8.[参考答案] C [考点] 结果加重犯[解析] 故意杀人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使人体器官机能彻底衰竭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在

此意义上,两罪存在紧密的关系,但是,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由于不符合“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这一要件,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学中,特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A错误。刑法并未对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情形加重法定刑,因此,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B错误。(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乙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C正确。抢劫致人死亡确实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过,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抢劫行为导致抢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死亡。丙不是死寸:甲的抢劫行为,而是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错误。9.[参考答案] C [考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解析] 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甲前后的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人的财产法益(此日寸的“毒品”应评价财物),甲将毒品卖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由于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因而具有可罚性,而不是不可罚的,故应以贩卖毒品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数罪并罚。乙帮甲销售毒品,甲、乙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性质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转移毒品罪,C错误,即便认定乙的行为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乙只存在一个行为,对乙也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10.[参考答案] D [考点] 累犯[解析]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刑法并未禁止对其缓刑,A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B错误。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J巳,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限制减刑,C错误。根据《刑法》第66条,D的情形成立累犯。11.[参考答案] C [考点] 自首[解析]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在A中,甲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不愿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成立自首。在B中,乙已经被检察院讯问,其交代的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故不成立自首。在C中,参与盗窃的丙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并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成立自首。在D中,丁虽然报警说自己伤人,但是,在报警之后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丁的行为起码属于应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并且逃离现场,未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12.[参考答案] D [考点] 假释的撤销[解析]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先减后并),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A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BC的表述符合《刑法》第86条的规定。13.[参考答案] D [考点] 危险驾驶罪[解析]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现行刑法并未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的,无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

- 23 - 到醉酒程度的,虽然这在客观上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按照通说,《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一般人都不知道不停地吃荔枝能在血液中产生大量酒精成分,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无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故对此不能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选项D的场景为“大型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停车位,因为停错位置,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这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D正确。14.[参考答案] D [考点] 抽象危险犯[解析] 根据《刑法》第338条,既然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出现“严重污染环境”这一结果,污染环境罪就不属于危险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因为行为人所投放物质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程度如何、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同理,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对电力设备的破坏情况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这意味着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需要法官在案件中具体判断药品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刑法之所以禁止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因为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假药有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因此,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15。[参考答案] D [考点] 使用假币罪[解析] 无论是用假币缴纳罚款,还是用假币兑换外币,或者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都是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危害货币的公共信用,因而都属于“使用”假币。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该行为并未将假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置于流通领域,客观上也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故不属于“使用”假币。16.[参考答案] D [考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解析] 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A 错误。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B错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C错误。如果无法查清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前两刀造成伤害致死的结果,故对前两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同理,不能认定后两刀造成死亡结果,故对后两刀甲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不过,将这一案件认定为犯罪未遂,在情理上难以说通。故意杀人罪是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断绝他人的生命,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可将后面的杀人故意降格评价为伤害故意,由此可认定本案系行为人在伤害故意之下砍了被害人四刀,造成了死亡结果。这样,对本案即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D正确。17.[参考答案] C [考点] 事后抢劫[解析]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因为该行为具备抢劫的本质,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维护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成果。仅在“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备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时,才能认定上述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而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李某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因缺乏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故不构成事后抢劫。18。[参考答案] A [考点] 盗窃;诈骗罪[解析] 邻居甲虽然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石狮不属于甲代为保管的财物,在社会观念上石狮仍为屋主乙所占有,故甲将石狮卖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A错误。甲属于采取不为乙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乙的石狮,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利用不知情的外

地人窃取了石狮,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认为购买者没有财产损失(因为其已经得到了石狮),甲的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造,从而不构成诈骗罪,只能以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因为乙可能要求甲返还石狮),甲属于欺骗购买者,使其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从而给购买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故甲的行为对购买者而言成立诈骗罪,同时对乙而言成立盗窃罪。可见,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BCD正确。 19.[参考答案] D [考点] 盗窃罪

[解析] 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参考答案] D [考点] 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解析]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的杀人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妨碍证据显现,属于“毁灭”证据,故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不利于司法机关抓捕甲,故属于帮助甲逃匿,成立窝藏罪,ABC错误。

犯罪人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这可谓是一种本能,法律无法期待犯罪人不去毁灭自己的犯罪证据。因此,帮助毁灭证据罪中帮助毁灭的对象仅为“他人”的犯罪证据,而不含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甲虽唆使乙扔掉凶器,但该凶器是甲本人的杀人工具,换言之,乙帮助毁灭的证据是犯罪人本人的犯罪证据,而不是他人的犯罪证据,故乙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D为本题正确选项。 21.[参考答案] D [考点] 受贿罪

[解析]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D当选。

22.[参考答案] C

[考点] 刑事诉讼价值;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效益价值是与公正、秩序并列的刑事诉讼的第三方面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价值,而刑事

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包括三个方面:(1)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2)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因此,公正、秩序与效益价值以及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不同分类,效益价值既属于工具价值,又属于独立价值,C错误。 23.[参考答案] D

[考点] 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收集程序;鉴定意见的概念、特点与运用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清,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鉴定人同样应当是自然人,虽然具体的鉴定人可能由某一鉴定机构进行指定,但最终做出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的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鉴定

人,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仍可以提供证言,只有有缺陷且同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法律上虽然未就鉴定人的生理和精神缺陷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结合鉴定人的条件—应当具有分析判断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可以作出判断:即使鉴定人有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但只要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具有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问题同样可以出具鉴定意见,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除了控辩双方有异议这一条件以外,还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这—条件,证人和鉴定人才必须出庭,C错误。鉴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和鉴定人的可以替代性,证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D正确。 24.[参考答案] D

[考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解析]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并非必须采用远程网络视频的方式询问,而是授权办案机关可以采用这一方式进行询问,A错误。根据第14条,收取、提取电子数据有条件的才应当进行录像,并非必须进行录像,B错误。根据第16条,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同样是有条件的才应当进行录像,并非必须进行录像,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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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D正确。 25.[参考答案] C

[考点] 刑事证据的分类

[解析] 根据来源出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即可。因为否定性直接证据的成立,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A属于原始证据,但只能证明甲曾经触摸过乙储物柜的把手,不能单独证明盗窃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不是直接证据;B能够证明甲从乙的储物柜中取走电脑,是直接证据,但该视频是从手机中提取的,而非手机中存储的原始视频,因而不是原始证据,而是传来证据;C正确,室友丁的证言能够证明甲是拿回其暂存于乙处的电脑,否定了甲盗窃这一犯罪事实的存在,属于否定性直接证据;D是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是直接证据。 26.[参考答案] B [考点] 传闻证据规则

[解析] 传闻证据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一是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二是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

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三是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真伪。但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应,因而很难判断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在本题中,A系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系在法庭上当庭发表,可以在法庭上当面对质,不属于传闻证据;B虽然是法官进行的调查,但仍属于庭审期间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无法在法

庭上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属于传闻证据;C虽然证明的内容是证据的合法性.但仍属于证人出庭当庭作出的陈述,不属于传闻证据;D中证人的证言的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猜测性的成分,但也是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作出的证人证言,不属于传闻证据。 27.[参考答案] C

[考点] 取保候审的决定、申清、执行、解除与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不得同时并用,即使犯罪嫌疑人无力全额缴纳保证金,也不能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与酌定义务,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履行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及保护被害人等方面的考虑。在本题中,C“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正是办案机关针对郭某涉嫌实施报复陷害罪,并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以及妨碍作证这一特定情形所要求的酌定义务,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变更住址,但应在变更后的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D错误。

28.[参考答案] D

[考点] 拘留的决定、执行和期限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本题中章某属于犯罪后企图逃跑的情形,可以先行拘留。同时,从理论上来说,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方法,也不难得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实施拘留再行办理相关手续的结论,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在将章某送交看守所羁押之前,可以在看守所之外进行讯问,C 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章某可能携带有管制刀具,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立即对其进行搜查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人身伤亡,因此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D正确。 29.[参考答案] D

[考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617条,10月14日尚处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尚未被批准逮捕的阶段,只有被逮捕后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A错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前必须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B错误。12月3日属于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阶段,应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而不是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c错误。人民检察院不仅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处于侦查或审理中的案件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而且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处于检察环节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95条和《高检规则》第148条第1款,当事人等在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对继续羁押必要性

进行审查,相关机关也应依据职权进行审查。在本题D中,由于12月10日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是继续羁押还是变更强制措施,不论依职权进行审查,还是依申请审查,均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 30.[参考答案] B

[考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解析] 《刑诉解释》第139、140条规定了虽然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人民法院也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A抢夺案中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C虐待被监管人案中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和D非法搜查案中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同时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应当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获得赔偿。只有B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1.[参考答案] B

[考点] 期间的重新计算

[解析]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间重新计算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及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重

新计算办案期限。

在本题A中,盗窃汽车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大罪行的情形,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系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属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高检规则》第38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也需要重新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这其中就包括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情形,因此C处理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应当采用延期审理,而非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D中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不计人二审审理期限,而不是重新计算。

32.[参考答案] D

[考点] 立案监督

[解析] 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18条,A的错误在于,复议和请求检察立案监督没有先后顺序,并非必须经过复议且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请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B的错误在于应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只有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由不能成立时,才能够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的错误在于检察机关不能自行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系诈骗案,明显不属于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D正确。 33.[参考答案] D [考点] 不起诉(不起诉的种类)

[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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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1款,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享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为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四种是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在本题中,因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死亡,属于上述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中的第(6)种,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A错误;乙虽然参与两次盗窃,但一次不构成犯罪,一次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据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B 错误;丙的盗窃行为中虽然有一次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但另——次盗窃事实查证属实,不应当对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错误;丁参与的唯一一起盗窃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D正确。 34.[参考答案] C

[考点] 刑事审判的模式

[解析] 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以法

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这一改革使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具有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特征,一般称为“控辩式”模式。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改

革仍是初步的,职权主义的色彩仍很严重,控辩平等对抗和主导、推动法庭审理进行的机制并未完全形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仍然沿着控辩式法庭审理模式的方向发展。控辩式审判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由控辩双方来推动法庭审理的进行,而法官保持相对的消极。在本题中,C描述的有关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修改内容,有助于保证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并使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推动法庭审理的进行,体现了从职权主义向控辩式发展的趋势。虽然强制证人出庭的主体是法院,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法院通知或强制证人出庭的前提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因此,虽然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却是由控辩双方推动和提起的,可以使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他三项则与控辩式改革没有直接关系。

35.[参考答案] D [考点] 人民陪审制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14条,中级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是从其所在城市基层法院的陪审员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的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任命,A错误。根据该决定第1条,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错误。根据该决定第2条,陪审员只能参与一审案件审判,不能参与第二审案件,C错误。该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 正确。 36.[参考答案] C

[考点] 起诉与审判关系的具体表现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72条,自诉人撤回自诉必须经法院审查,只有认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才应当准许,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41条,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和《高检规则》第460条,C正确。《刑诉解释》第181条,法院判决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D错误。 37。[参考答案] C

[考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拒绝辩护

[解析] 《刑诉解释》第281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齐某作为被告银行的诉讼代表人,除有特别规定外,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齐某可以被通知参加庭前会议,但并非必须通知其参加,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0条,齐某的职务是信贷科长,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诉讼代表人,并非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对其适用拘传,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54条,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享有被告人的权利,C正确。同样,齐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也享有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D错误。 38.[参考答案] D

[考点] 上诉、抗诉的期限

[解析] (公布答案为C)一审裁判必须经过上诉和抗诉期限后始能生效。《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刑诉

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解释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基于上述规定,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从宣判并送达判决书的6月9日的次日,即6月10日开始计算,经过10天,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日为6月19日。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直接撤回抗诉及被告人黄某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时间均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因此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生效,即6月20日生效,正确答案为D。 39。[参考答案] D [考点] 申诉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373条第1款,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虽然作出终审裁定的是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实际上并未对该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司法解释允许将对此类案件的申诉交由对案件进行过实质审理的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是一种例外的情形,但并非是必须,A的表述“应当”过于绝对因而错误。根据同条第2款,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特殊案件,才能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而非全部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审理,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一般不子受理,并非一律不予受理,C因

表述过于绝对而错误。《刑诉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D正确。 40。[参考答案] A

[考点1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A正确,B 错误。根据第6条,对于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并非必须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C错误。根据第2条,刑事裁判涉及财产的部分的执行主体仍是第一审法院,而不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D错误。 41.[参考答案] B [考点] 减刑、假释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甲虽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极长,但其减刑仍然应由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A错误。根据该规定第6条,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而被报请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该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参加有关其减刑的开庭审理,B正确。丙系因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该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并提讯丙,C错误。该规定第7条确定了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参与人,并不包括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而且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不同,其诉讼构造也有所差异,其实质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理,D错误。 42.[参考答案] B

[考点] 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除了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前提必须是检察院对这一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仍需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和《刑诉解释》第528、530条,基于被申请人特殊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强制医疗程序并不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到庭,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和《刑诉解释》第536条,虽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再次审理,但复议并不影响强制医疗决定的生效与执行,这种再次审理完全不同于普通案件中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存在的前提是二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而强制医疗决定因其程序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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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存在二审终审或三审终审的问题,C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530条,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时仍然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D错误。 43.[参考答案] C

[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不同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不同,区别不同要求是正确辨析的关键。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主要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的要求不在此列。高效便民强调行政效率和方便当事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的要求也不在此列。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其中行政信息真实原则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不过行政公开原则更为强调行政过程的开放、公开。 44.[参考答案] D

[考点]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公道正派、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分别规定在第(8)、(5)、(7)项之中。公道正派虽是道德要求,但通过立法规定已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公务员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公道正派构成了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第(4)项明确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 45.[参考答案] C

[考点]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解析]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C正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D错误。 46.[参考答案] A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解析] 公安局在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后,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虽可能基于刑事案件,但本质上届于行政指导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公众善意提醒、规劝的行为,A是正确的,其他错误。 47.[参考答案] B

[考点]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许可中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四项相关但又区别的制度,要做好本题要求考生明确无误地掌握四者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少数法定情形而为了公共利益依法使合法的行政许可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回后,失去的只是向后的效力。《行政许可法》第s条明确行政许可的撤回条件,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合法,但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本题出现的情形不符合这些条件,A错误。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虽然接到接举指称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但实际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根据第69条规定符合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B是正确的。行政许可的吊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取消其相应行政许可的制度。吊销行政许可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此种处罚形式有明确规定。本题中,虽然有举报称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际调查中发现的是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或者至少药店是否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以及如何处罚并不明确,断然认为应当吊销行政许可是不恰当的,C错误。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在出现特定事实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注销更多是对特定事实的公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效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本题出现的情形虽然可能最终需要有注销程序:但首先的处理应当是撤销已发放的许可证,D是错误的。 48.[参考答案] B

[考点]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和方式

[解析] 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田某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田某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而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哄抢的财物为对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B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公安机关传唤时间要求包括8小时、24小时,没有12小时的要求,C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依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未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依《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即60日,D是错误的。 49.[参考答案] B

[考点]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B是正确的。A的错误之处,在于《行政强制法》并未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制度,即使可以进行和解,如当事人不履行,也应当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选项CD错误性十分明显。因而,本题的答案为B。 50.[参考答案] B

[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解析] 首先要分析申请人资格,这是本题的关键性问题,也是选项B所要回答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申请人为某环保公益组织,表面上似乎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但是,该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目前,相关立法已赋予特定环境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具有提供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该组织为了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为了自己的特殊需要的要求,B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25条,本题中所需要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显然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同时,本题中的申请人为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负责人,故要求该组织提供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电是不恰当的,A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一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信息明确,环保局以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为由认定申请内容不明确,是不恰当的。同时,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是拒绝公开,C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40条,D错误。二、多项选择题

51。[参考答案] BCD

[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解释)

[解析]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法定刑相同,刑法对二罪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但是,由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罪质不同,两罪中“暴力、胁迫”的含义有别。(1)“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含致命的暴力,即以劫财为目的先杀人后取财的,构成抢劫罪;而一般而言,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含致命的暴力.即以性交为目的先杀人,将女性杀死之后与其性交的,不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2)“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的胁迫‘,仅限于以暴力为内容进行胁迫,即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所胁迫的暴力内容;而强奸罪中的胁迫,既可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B错误。

当然解释的推理过程逻辑上—般没有问题,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沦也是成立的;仅在当然解释的结论存在成文法根据,且在条文用语的文义射程范围之内时,当然解释的结论才能成立。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在实务中是按拐骗儿童罪处理的,处5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抢劫一条宠物狗,构成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具备法定情节的最高刑甚至可以为死刑。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婴儿都比宠物重要,但处理结果却存在严重悬殊,罪刑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有人进行了极其巧妙的当然解释: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抢劫罪,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在性质上要比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严重得多,更应以抢劫罪论处,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罪刑严重不均衡的问题。但是,这一当然解释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婴儿不是抢劫罪的对象(不可将婴儿降格评价为“财物”),抢劫婴儿的行为超出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不可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C错误。刑法设立中止犯的立法目的是呼吁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法益,避免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但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如果结果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结果应当归责于行为人中止之前的犯罪行为时,从目的论解释出发,由于该种情形未能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故不能作为中止犯来对待,D错误。 52.[参考答案] ACD [考点] 危害行为(不作为)

[解析]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首先父亲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为其他人(如救生员)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救生员乙对于公共游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同样不因其他人(如父亲)也负有救助义务而豁免,A正确。

在法律上行为人是否负有救助义务,这是客观的,与行为人对此是否存在认识无关。只要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即便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在法律上也负有救助妻子的义务。在主观上,对于不救助落水的妻子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丈夫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丈夫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即误以为自己不救离婚诉讼期间的妻子是不违法的。该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不影响丈夫犯罪故意的成立,故对妻子的死亡丈夫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B错误。

在C中,对甲未救母的行为,根据中国宪法与婚姻法的规定、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甲在法律上负有救助母亲的义务,而没有救助女友的法律义务。因此,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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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出母亲却未救出母亲的行为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不救母亲将会出现何种结果,甲存在认识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备不作为犯的主观要件。在没有排除犯罪事由的前提下,甲的不作为当然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

在D中,需将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甲向乙的咖啡投毒,乙喝下了有毒的咖啡;第二阶段是乙将自己没有喝完的有毒咖啡递给丙,丙喝下有毒的咖啡死亡。这意味着D选项中的投毒与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存在重大不同:如果向被害人家中的饭菜投毒,该投毒行为能够直接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死亡,对任一被害人的死亡均可认定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杀人;而D选项是针对特定的人投毒,一般只会毒死特定的人(很少有人会喝他人剩下的咖啡),第三人丙之所以被毒死,是乙将有毒的咖啡递给丙喝造成的。在D中,不能认定是甲直接向丙投毒,是乙让丙喝了本来由乙独自饮用的有毒咖啡,由此丙的生命才出现了紧迫的危险,由于该危险是甲先前的投毒行为造成的,甲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但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排除该危险,故对丙的死亡甲应承担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D正确。 53.[参考答案] C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在A中,丙的死亡与甲的驾车行为虽有因果关系,但是,甲因面部被烟头击中,仓促之间会产生一些本能反应,以致车辆失控撞死丙,既难以说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丙的死亡又难以认定甲存在过失,甲对丙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本题中,应当认定乱扔烟头的行人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甲不负主要责任,同样可以得出甲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A错误。

在B中,没有甲的威胁,乙便不会自杀,甲的威胁与乙的自杀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威胁被害人事后不得报警,否则就要杀死被害人,这是强奸犯在强奸罪行结束后惯常使用的手法,该威胁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低,乙在报警之后选择自杀过于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乙的死亡系出于本人(错误)的自主决定,乙对死亡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不能要求强奸犯答责,据此也可否定甲的威胁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

在C中,丙可能是甲直接轧死的,此时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不待言。丙也可能是被

后来的乙车轧死的,即便乙对丙的死亡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也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因为,甲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没有采取将丙拖到路边等有效措施避免丙被其他车辆碾轧,让被害人仍旧躺在路上,这一不作为行为具有导致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高度危险性;由于是夜间,该路段系无照明路段,以致乙未注意到躺在路上的丙,乙车从丙身—亡轧过,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正确。在D中,在电梯口相互厮打这—行为本身蕴含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因为在较硬的地面上厮打有致人摔死、摔伤的危险性,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使丙掉入电梯通道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乘坐电梯时,经常能看到贴有“请勿推门”、“请勿扒门”等警示标识,因为电梯门受外力挤压,有可能打开;换言之,

在挤压情况下,“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正确。 54.[参考答案] ACD

[考点] 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的时间效力

[解析] (原答案为AD)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虽然相同,但在认定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既未遂时,同样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等进行具体判断,A正确。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刑法》第170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对相关自然人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B错误。在1997年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在考试当时,《刑法修正案㈠1)》尚未生效,仍应以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故公布答案中C错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九)》第39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今后答题时,应认定C正确。 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D正确。 55.[参考答案] CD [考点] 犯罪故意

[解析] 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A错误。

在B中,甲客观上盗窃了枪支,主观上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认识到自己盗窃的对象是“枪支”,并希望或者放任枪支被盗结果的发生,应认定甲具有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枪支罪。甲仅是对自己所触犯的罪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错误(以为自己仅构成盗窃罪),该错误不影响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影响对甲按照盗窃枪支罪定罪量刑,B错误。 56.[参考答案] ABCD

[考点] 犯罪故意(认识错误);间接正犯

[解析] 对于A,第三人丙并未独立创设导致丁死亡的新危险,仅是利用了甲所创设的危险,客观上是甲所创设的危险导致丁死亡,故应肯定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精心设置路障,无论谁骑摩托车经过此地都会摔死。虽然摔死的是丁而不是乙,但这对甲而言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不能否认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A正确。

在B中,甲认识到谁经过该路障谁将会被摔死,或者说甲认识到路障所指向、所攻击的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丁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实际摔死的丁,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而不是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按我国传统理论,还是按照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都认为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结果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丁的死亡,应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B正确。在C中,丙有意识地利用甲的杀人装置杀死了丁,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对丁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 正确。在D中,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在结论上应无争议。问题在于,丙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丙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对此,只有两条思路可走:一是共犯的思路。如果能够认定丙和甲成立共同犯罪,则即便丙并未独立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其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题中,丙与甲不存在杀人的共谋,难以认定丙、甲成立共同犯罪。而且,丙并无帮助甲完成犯罪的意思,丙只有杀死丁这一实行本人的犯罪的意思.故对丙也无法认定为片面共犯。可见,共犯的思路

行不通。二是单独犯的思路。在无法认定丙与甲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只能按照单独犯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由于路障不是丙设置的,丙将甲作为犯罪工具予以运用,在此意义上,丙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当然,由于难以认定丙“支配”了甲的犯罪,故丙是否毫无疑问地成立间接正犯,确有研究的余地,但是,D选项仅是认为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而没有主张丙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附带说一句,如果不能认定丙成立间接正犯,该如何认定丙独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就是无法避免、必须解答的问题。对此,可以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来解答:甲在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使碰到该路障的人有摔死的高度危险;丙明知甲的犯罪计划,故意诱骗丁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对此町认定丙利用既存危险,非法创设了导致丁死亡的危险,这一创设丁死亡危险的行为即为丙故意杀丁的实行行为)。

57.[参考答案] ABD

[考点) 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 根据立法解释,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属于信用卡。本题属于甲在网吧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使用该卡取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A正确。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甲、乙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对此乙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在甲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甲在犯罪的过程中,乙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对继续利用银行卡非法取款这一点,二人达成了共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此后,甲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给乙,二人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因此,乙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这句话意味着乙同意甲继续犯罪,仅是要求甲自己小心点。甲认识到自己继续取款的行为获得了乙的赞同,乙在维持、强化甲继续犯罪的决心,故应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并未因乙的离开而结束。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仍属于甲、乙共同犯罪的所得,对此乙也应负刑事责任。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但因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对其参与之后的6000元+7000元=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58.[参考答案] ABC

[考点] 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时能够形成竞合关系。错误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对立的关系,就会选错A选项。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

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错误。

59.[参考答案] ABCD

[考点] 缓刑制度;立功;累犯

[解析] 数罪并罚后,如犯罪分子仍符合缓刑条件的,对其有可能适用缓刑。A正确。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B中,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对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的,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决定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即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对绑架犯的宣告刑有可能低于3年有期徒刑,如果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对绑架犯有适用缓刑的余地。在D 中,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构成累犯。

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仍有可能对丁适用缓刑。 60.[参考答案] AC [考点] 追诉时效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A正确。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5万元公款的行为既然尚未成立挪用公款罪,自然不应从该日开始计算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B错误。根据《刑法》第88条第2款,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C正确。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D 错误。 61.[参考答案] AD

[考点]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这意味着将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走私进境而不是出境的,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无罪;此时,可将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对此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上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论处,而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的,应以走私淫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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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的,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的是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无法发挥其作为武器的性能,故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62.[参考答案] ABCD

[考点] 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遗弃罪 [解析] 甲、乙虽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二人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应当认定甲、乙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属于存在婚姻关系,故甲、乙属于家庭成员。因此,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如在刑法上否认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则事实婚姻中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将无法按照虐待罪处理,就会出现处罚上的空隙),A正确。不论事实婚姻是否属于婚姻关系,乙都是丙的母亲。在儿子丙遭受伤害时,乙作为母亲在法律上负有保护子女安全的义务,但乙未履行义务,不阳-1上甲的伤害行为,致使丙被轻伤,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正确。甲如与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因为丙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甲作为父亲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起码对丙构成遗弃罪,C 正确。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合意不复存在,因而事实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此时,甲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属于强奸普通妇女,甲应当构成强奸罪。即便认为甲、乙的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甲的行为属于婚内强奸,司法实务上也主张,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因而甲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D正确。

63.[参考答案] ABD [考点] 诈骗罪

[解析] 保姆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对主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限,这是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此若无明确的标准,争议将会永无休止。对该问题,存在数种学说。其中,阵营说认为,应以被骗人是与行为人的关系密切还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密切为标准,换言之,以被骗人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如果属于被害人阵营,就应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

的权限或地位。只要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就可以把被骗人看作属于被害人的阵营。德国的多数法院判决和相当一部分主流文献支持阵营说。按照阵营说,保姆更贴近被害人李某这一方的阵营,而与行骗者甲没有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保姆具有处分李某手提电脑的权限或者地位,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而不构成盗窃罪,A 正确。必须承认,A选项的题干设计不够严密,导致难以完全否认甲构成盗窃罪。在B中,甲欺骗乙外币是假币,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外币(将外币扔掉),甲趁机取得了这些外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成立诈骗罪。在D中,“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表明乙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车主对摩托车的占有,乙事实上已经占有摩托车。甲觉得乙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的行为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318066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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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8、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9、3万元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

传闻证据—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 选项A错误。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可以认为是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必须当庭陈述,没有当庭陈述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本题中,乙没有当庭陈述,乙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C错误。丙所作的说明是在法庭上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属于传闻证据。

选项D错误。丁的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陈述的,是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不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不属于传闻证据。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4318066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2015年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word版卷三

试卷三 获取更多司考冲刺必备经验及资料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学法网APP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

2015行政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一、单选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45.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 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 46.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性质? A.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B.负担性的行为 C.准备性行政行为 D.强制行为 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8.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 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 49.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及参考答案

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黑线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8.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2015)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性(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全四卷)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参考答案] D [考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解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等于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一些领域的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进行规范,只适合用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进行凋整。法律只应调整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D错误。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参考答案] C [考点]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解析]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即为了实现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也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二者应得到同等重视,而不是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没有具体语境的情况下,仅仅作为选项这样表述,是偏颇的,C错误。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5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选中链接后点击“打开链接”)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1.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2015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2015各科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理论法【单选题】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 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

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如果仅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选项的前半部分表述正确。由此,D选项总结出一个结论,即“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2015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试卷四)

2015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论述题、案例分析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及答案)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做法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A.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立法部门就处罚幅度听取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B.在《种子法》修改中,全国人大农委调研组赴基层调研,征求果农、种子企业的意见 C.甲市人大常委会在某社区建立了立法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D.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表决通过后直接由其公布施行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 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 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 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 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项错误。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B.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 C.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D.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 【解析】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选项A说法正确。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经程序。 选项B说法正确。上诉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任何争端方,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选项C说法错误。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申诉方不可以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 选项D说法正确。申诉方拟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的损害相等。 【答案】C 2、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3、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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