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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

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法与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价值;这意味着,承认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承认他拥有一个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其间,他可以立基于那种把我们环境中的财物界分为我的和你的规则而运用他的知识和财物去追求他自己的目的并且使个人的“预期”得到最大化的协调。然而,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把自由理解为个人行动确获保障的领域,绝不是把它的内容仅局限于物质性方面,因为哈耶克认为它还为我们预设了许多权利,“一个人预期的…合法性?或某个个人的…权利?,乃是承认这种私域的结果”,而其间最重要的就是“保障我们可以安全地使用某些东西的权利,或保护我们的行动不受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等等”,因为“除非我们能够确知我们排他地控制着一些物质财富,否则我们甚难实施一项连贯一致的行动计划;而且在我们并不控制这些财富的时候,若要与其他人合作,我们也有必要知道谁拥有这些财富”。

毋庸置疑,哈耶克经由其自由理论的建构而视自由为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观点极为重要,但是我在这里毋宁要强调的是由哈耶克的这个观点所引发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为了防阻不正当的强制和为了使个人行动得以成功,在确立了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路径以后,我们又应当根据什么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手段来界分每个个人的这种私域呢?显而易见,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本身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当然这也是其自由理论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之所在,因为它无法确定个人在一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所应当具有的权利种类或者个人自由所应当具有的确当范围;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哈耶克经由其所确立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两分框架,也无力完全证明何种社会行为规则为正当或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助益性。

狄骥的客观法

狄骥认为法存在于国家之外不是国家的产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强加于国家正如它强加于个人的情况一样,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18]作为客观法的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先于国家存在,它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本身即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公众的集体感觉。因此,客观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国家通过立法职能来表述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谋杀、抢劫、纵火等行为规则在其被写入强制法之前就已作为某种权利规则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识到该规则具有某种强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之上。理解了此点,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强迫我们服从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其所阐明的是一种法律规则,而该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事实的表达。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法学在20世纪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理想之间的空距( IVI GAP )越来越大;由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公害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调节。于是,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1]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以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联结、保障消费者和社会弱者为特征。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对法学理论做出调整。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而且只是象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社会法学就是在这种强烈的和积极的社会推动下,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应运而生的 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第一一般性第二公布第三非溯及既往第四明确第五不矛盾 第六可为人遵守,第七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哈耶克法与自由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 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显而易见,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乃是通过指出外在强制(extemal CoerCion)而将自由定义为“独立于他人专断意志之外”的状态的。自由 表示能根据自己的决定和运用自己,的知识行事,不自由则表示必须受制于他人专断的意志之下;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不受外在强制是指不受他人专断的意志之强制,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强制。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来讲,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在何时是正当的,亦即我们应当如何界定不正当的强制和正当的强制。正是在这里,“确获保障的领域”这个概念凸显出了它所具有的至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哈耶克看来,社会实是通过界分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的过程而在正当强制与不正当强制之间划定边界的:“只有在一个已经试图以确定予以保障的私域的方式来阻止强制的社会中,诸如…专断的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具有明确的意义”。 其次,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不确定性和正确预测的不可能性乃是社会进程的主要特征,所以他强调自由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助益性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工具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 一、智者学派 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 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 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 苏格拉底 二、柏拉图 《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 三、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 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 ——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罗马法学: 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 二、代表人物: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探源

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发端于德国,而影响力则遍及欧洲许多国家。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在德国法律人的精神世界中一直处于支配性地位。历史法学派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学派并且对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主要是因为它有独特的方法论。尽管萨维尼、艾希霍恩、贝泽勒等历史法学家的观点存在诸多分歧,但在方法论上存在某些基本的共识。因此,要想深刻地理解历史法学思想,必须由其方法论入手。本文拟对历史法学派方法论的思想根源进行探究。 一、前历史法学时代德国的法学方法论范式:理性法学方法 17世纪后期与18世纪中前期,德国处于理性法时代[1]。萨缪尔·普芬道夫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的理性(自然)法理论盛极一时,在德国人的精神世界里逐步取得了意识形态的地位,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II)将其作为推行自上而下式的启蒙运动以及开明专制主义的精神纲领。理性(自然)法是近代欧洲理性主义思潮的产物,而理性主义则主要归功于近代科学的勃兴。 近代科学的基本特征是追求精密性、确定性、实证性与严谨性,这些属性正是古代科学所欠缺的。[2]近代科学家借助于各种仪器取得了单凭感官永远不可能取得的精确的观察结果,并且用实验来验证各种科学命题,科学开始真正地超越常识。研究手段与方法的进步使得近代科学家形成了质疑陈见、批判传统的科学精神。笛卡尔说:“凡是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到的东西,我决不把它当成真的接受。”[3]当科学精神越出自然科学的范围进入知识的全部领域时,它就演变成理性主义精神,所谓的理性主义实际上就是科学精神及其方法的泛化,那个时代的人们对理性充满信心,他们相信借助于人自身的理性可以认识世间的一切真理,包括伦理学与法学领域内的真理。于是我们看到斯宾诺莎把几何学证明的方法引入伦理学;[4]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主张确立一门有关定性秩序的数学,称之为“万能算学”,他说:“有了这种东西,我们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就能够几乎象在几何学和数学分析中一样进行推论”。[5] 德国的理性(自然)法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氛围中降生的。从普芬道夫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万民法八卷本》一书篇首的那句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科学精神及其方法对自然法理论的影

2014年秋季社会学概论(专)形成性考核答案

[第1题](单选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需要重新走进课堂,拿起书本,这种现象是 A.再社会化 B.特殊社会化 C.重新社会化 D.继续社会化 [第2题](单选题)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处于最高层次的需要是哪一种 A.自尊的需要 B.求知的需要 C.美的需要 D.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3题](单选题)个人同时担当了几种角色,对个人的期待发生了矛盾,难以协调,这种现象称为 A.角色扮演 B.角色冲突 C.角色中断 D.角色失败 [第4题](单选题)“社会”一词源于 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第5题](单选题)构成群体的最低限度的人数是 A.一人以上

B.两人以上 C.三人以上 D.四人以上 [第6题](单选题)由父母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 A.核心家庭 B.主干家庭 C.联合家庭 D.其他家庭 [第7题](单选题)首先提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是 A.涂尔干 B.韦伯 C.孔德 D.斯宾塞 [第8题](单选题)“社会学”这个词首先是在()第四卷中提出来的。 A.《社会学研究》 B.《社会学是什么》 C.《实证哲学教程》 D.《社会学原理》 [第9题](单选题)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家庭形态。 A.普那路亚家庭 B.血缘家庭 C.对偶家庭

D.一夫一妻制家庭 [第10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集体行为的基本特征的是 A.非组织性 B.突发性 C.反常性 D.冲突性 [第11题](多选题)马克思主义社会观的基本观点包括哪些内容? A.社会是以特定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为基础 B.社会是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为主体而建立的相互交往和运动发展的社会关系体系 C.社会是人们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D.劳动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的根本标志 [第12题](多选题)按照社会需要的对象,社会需要可以分为 A.物质需要 B.精神需要 C.规范需要 D.生理需要 [第13题](多选题)人进行社会化的生物基础有哪些 A.人有脑力劳动的条件

社会学的现代发展与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学的现代发展与主要理论流派社会学从创立到繁荣,其中心都在欧洲。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学发展的中心逐渐转移到了美国。二战之后,欧洲社会学研究又进入复兴和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并且向世界其他地区包括许多发展中国家拓展,使得社会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受到高度重视,并迅速发展起来。 大致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社会学进入现代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 第一,加速化,即自从二战后,西方社会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学调查。可以说,社会学的应用研究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第二,多样化,即西方社会学没有统一的社会学理论,观点分歧,学派林立。 第三,分科化,即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趋势加强,分科社会学种类增多。 第四,定量化,即在研究方法方面,社会学越来越注重定量研究,特别是计算机的广泛运用,大大加快了资料处理的速度,使社会学研究方法准确、快速、规范。第五,心理化,即侧重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社会。 自古典社会学以来,社会学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与自然科学的关系,即能否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类社会,在这点上社会学理论往往被分为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大阵营;二是关注社会的组成,即社 会是如何产生及为何产生,也即社会是如何运行的。围绕这两点,社会学在现代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派。在这里,仅选择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理论流派作一简介。 一、结构功能主义 结构功能主义初步形成于20世纪30-40年代,鼎盛于60年代,至今仍是西方社会学中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和默顿。

塔尔科特·帕森斯(T.Parsons,1902-1979的社会学理论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第一,社会行动论。帕森斯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包括以下四个结构要素:行动者、目的、情境、规范,而且在它们的基础上构成了更高一级的社会行动体系。社会行动体系包括有机行为体系、人格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四个亚系统。因此,人的社会行动要受到有机体、人格、文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第二,一般系统理论。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不过是更一般意义上的行动系统的一个亚系统。他认为,一般行动系统具有四个基本的功能要求:适应功能(即系统保持与外部环境的交换,并将获得的生存资源分配给整个行动系统。它由行为有机体系来承担、目标获得功能(即确立目标的优先顺序,并调动系统的资源来实现这些目标。它由人格系统来承担、整合功能(即系统必须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一个功能总体。它由社会系统来承担、潜在模式维持功能(即系统根据某种规范维持某种社会行动的延续性。它由文化系统来承担。这四个功能必要条件的满足与否,决定了社会系统或其他一切行动系 统的生存能力。第三,均衡论。帕森斯系统功能理论的核心是强调社会系统的整合和均衡。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系统总是趋于稳定与均衡状态的,一旦发生反常现象,原有的均衡被破坏,社会系统就会通过反馈机制进行自我调节,自发地返回均衡。帕森斯的宏观的、高度抽象的、严密的理论体系对西方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他的理论没有充分地看到社会冲突与社会变革的作用,具有明显的保守倾向。 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 Merton,1910-的社会学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层理论。默顿主张建立一个介于宏观理论与纯粹经验研究两者之间的“中层理论”。这种中层理论能将理论与经验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最终推动社会学理论的发展。第二,均衡功能论。在默顿看来,社会单位对系统可能有正功能,也可能有负功能;可能有“显功能”,也可能有“潜功能”。他认为,社会单位对整个体系之和谐与整合与否,应由验证法来一一加以研究,不可一概而论。默顿的功能论是一种均衡的功能论。他不仅想知道为什么个人会顺从他人和群体的意志去行事,而且也想知道为什么某些人会走向偏差而导致社会的非整合。

美国社会学发展简史

美国社会学发展简史 起源 美国的社会学理论来源于19世纪欧洲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当时美国正面临着在现代工业发展、资本主义发展以及民主发展背景下剧烈的社会变革。美国社会科学的发展主要是在传承法德两国、尤其是德国社会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自己文化的改造。在欧洲的社会思潮中,很有代表性的人物是卡尔?马克思,他认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是阶级斗争,是由生产方式的进化决定的;法国哲学家图尔干认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在于集体意识的形成,包括宗教及社会分工的形成;德国哲学家韦伯则认为社会最大的问题是权威问题及社会的理性化。这三个思潮对美国的社会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早期的美国社会学家将社会学由欧洲介绍到美国,这是社会学在美国发展的开端。早期社会学家有萨姆纳,他承继斯宾塞进化论学说,认为进化通过生存竞争为自己开辟道路,著名理论是“合作对抗论”。另一位早期社会学家是沃德,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德和斯宾塞的实证主义传统,另一方面强调人的意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提出“有目的进化”的口号,认为社会学的基础应该是心理学,而非斯宾塞认为的生物学。 美国社会学以在大学讲坛上介绍著名欧洲社会学家的著作和思想为起点。19世纪70年代,萨姆纳在耶鲁大学以斯宾塞著作为教材讲授社会进化论,这是美国大学中最早开设的社会学课程。1889年,斯莫尔、吉丁斯、布莱克默分别在科尔比大学、布莱恩马尔大学、堪萨斯大学开设社会学课程,这一年标志着美国社会学正规教育的开始。1892年斯莫尔在芝加哥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学系,1894年吉丁斯在哥伦比亚大学建立社会学系。自此社会学开始在美国的高校中得以发展。1984年斯莫尔与文森特合著了第一本社会学教科书《社会研究导论》。这些都为社会学在美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斯莫尔创建的第一个社会学系中逐渐形成了芝加哥学派,他们把参与观察技术引入社会学研究,对多种社会问题,特别是城市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经验性研究。芝加哥学派的成就标志着美国社会学从早期以吸收、传播欧洲社会学为主,发展到具备自己特征的新阶段。 托马斯一开始就用心理主义研究原始社会,认为人的行为必须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去解释。他和兹纳尼茨基合著的《波兰农民在欧洲和美国》(1918~1920)是这一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被看做是美国社会学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转折点。 围绕帕克的一批芝加哥学派学者及其研究成果,标志着美国式的经验社会学的成熟。这种注重经验研究和实际社会问题研究的风气始终是美国社会学的主流。在芝加哥学派经验社会学崛起的同时,库利和米德为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奠定了基础。库利是美国早期社会学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库利全部著作的主题,同时提出了“镜中我”“初级群体”等概念,并称初级群体是“人性的摇篮”。米德在萨姆纳、杜威、库利等人关于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论述基础上,创立了符号互动论,提出了角色扮演,主我、客我等概念,并区分了三种社会控制的形式。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

2013年西法史考题严存生

填空20分 罗纳德·科斯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亚里士多德属于古典自然法学 埃利希是自由法学的创始人 《法律的概念》一书的作者是哈特。 名词解释:20分 自然法 自然法是西方自然法学派所使用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看它似乎指的是一种法,这种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它是自然产生和客观存在的,而且初期的自然法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但从实际来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看法或一种法律观。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或观点: 1,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其对人们行为的规定不能有悖于客观规律。 2,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自觉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他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义务。 4,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它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其中的道德观念相一致。 活的法 活的法又称为行为中的法,事实上的法。 1,法扎根于社会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和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活的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能建立秩序的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在未对人的行为发挥效力和未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发生作用前,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相反,非立法机关制定但对社会秩序的形成起作用的,就都是法律。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并不是法律的主体和根本。 3,法律和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 4,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法律是很复杂的,由多种要素构成,除了规则之外,还有原则、政策等。 5,法律不是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个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 哲理法学 哲理法学。其创始人康德认为道德就是社会,道德律就死社会率它是从人的本质——实践理性派生出来的。是实践理性给人所颁布的社会活动的准则。其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独立,而法律则是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以限制不遵守道德律者的方式保障其实现。因而法与道德的区别只是形式的和枝节的。其区别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管制范围只限于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则深入人心,能阻止人的恶念。(2)道德律的遵守完全是依靠人的自觉,法的遵守则离不开权威机关的强制。(3)道德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为,法是否定的、限制人们的行为。晚期哲理法学家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也基于继承了早期哲理法学家的衣钵。如拉德布鲁赫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基于道德,不能有悖于道德。他认为法与道德是外在与内在的关系,因此二者的区别只表现在以下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法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

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 (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 (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

西法史--单选

一、单项选择练习题 1.提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思想是(D )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西塞罗 D.亚里士多德 2.《上帝之城》的作者是( A ) A.奥古斯丁 B.阿奎那 C.加尔文 D.马西利 3.认为法律是沿着“地美士第”到“习惯法”再到“法典”的是(B ) A.萨维尼 B.梅因 C.边沁 D.孟德斯鸠 4.富勒在法与道德关系上,区分了( B ) A.公法和私法 B.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 C.自然法和实在法 D.程序法和实体法 5.将自然权利总结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并经其倡导而载入美国《独立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家是( D ) A.洛克 B.霍布斯 C.汉密尔顿 D.杰弗逊 6.下列属于历史法学派的人是( C) A.奥古斯丁 B.黑格尔 C.萨维尼 D.耶林 7.公元426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B ),规定罗马5位法学家的法律著作具有司法官赖以援引断案的法律效力。 A.《皇帝敕令》 B.《学说引证法》 C.《法学阶梯》 D.《法律引用法》 8.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D ) A.自然规律 B.大众的意志 C. 经济规律 D. 正当的理性法则 9.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建立在他的人性观基础上,他的人性观主张(D ) A.人性善 B.人性时善时恶 C.人性不善不恶 D.人性恶 10.功利主义立法学的鼻祖是(B ) A.密尔 B.边沁 C.奥斯丁 D.马克拜 11.作为美国奥斯丁传统的霍费尔德,其主要著作是(D ) A.《法律的性质和渊源》 B.《法律的要素》 C.《法律的概念》 D.《适用于司法推理的基本法律概念》 12.下列属于社会法学的是(B ) A.黑格尔 B.韦伯 C.霍姆斯 D.康德 13.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A ) A.效益 B.平等 C.公平 D.自由 14.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D ) A.霍布斯 B.狄德罗 C.洛克 D.卢梭 15.德沃金将他的法律概念称为(B ) A.规则 B.事业 C.职业 D.制度 16.提出“法律是行动中的法律”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家是(A ) A.弗兰克 B.昂格尔 C.肯尼迪 D.霍维茨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社会派法学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特征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二、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法国A.孔德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利希、德国社会学家M.韦贝尔、法学家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等。与早期社会学法学家的主要区别是:他们不仅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他们不是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调和;他们不是仅从人种学、生物学或心理学一个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 三、社会法学的学派介绍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见狄骥)、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 四、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 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 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

“活的法”观念。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 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 (1)利益法学。这时从耶林的思想发展而成的支派,创始人是菲利普.赫克。该派因发挥耶林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而得名。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如分析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它实际上假定法律是完整无缺的,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可以从法律中的逻辑推论出判决。而事实上,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规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的种种利益,特备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2)自由法学。这是188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等地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后产生的一个支派。其创始人是埃里希,主要代表有惹尼、坎特罗维奇等。该派的中心思想是反对“概念法学”过于拘泥

第一章社会学的创立与发展

第一章社会学的创立与发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点击正确答案。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4. 社会学产生的直接根源和关键因素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社会变更的需要(得分:1) 答案解析: P35 5. 孔德编写的社会学著作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实证哲学教程》(得分:1) 答案解析: P36 6. 认为“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潮流”,推动了对社会的研究,为具体描述社会现象的精确性提供了原理和方法论的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马克思 正确答案为:列宁 答案解析: P36 7. 孔德认为居于科学的最高层次,是科学之“皇后”的[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社会学(得分:1) 答案解析: P37 8. 人类思想史上的一部划时代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巨著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资本论》(得分:1) 答案解析: P37 9. 研究社会整体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平衡关系与相互协调的规律的学说,孔德称之为[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社会静力学(得分:1) 答案解析: P37 10. 孔德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核心概念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秩序和进步(得分:1) 答案解析: P37 11. 第一次把社会学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学家是[单选题]*分值:1 您的回答为:马克思(得分:1) 答案解析: P38 12. 被看作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第一本教科书的是布哈林的[单选题] *分值:1 您的回答为:《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通俗读物》(得分:1)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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