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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V20080402)

编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甲方要求监测与甲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努力跟踪现行的法律法规动向,为甲方及时提供法律动态及法律知识;

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同意甲方在其相关宣传文件及网站中使用“盛峰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字样,并同意甲方为表明上述含义而使用乙方商标、标识。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常务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财务联系人,负责接收乙方有关财务方面的沟通与联络。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乙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常务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乙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财务联系人,负责接收甲方有关财务方面的沟通与联络。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甲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已知:任何与乙方的经济往来和其他财产往来,都应当通过乙方财务部门进行,并取得乙方财务部门出具的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者收据。乙方不对没有上述凭证的经济往来和其他财产往来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的收费标准为(在以下项目中选择):

□年费制,具体内容为:;

支付方式为。

□小时制,具体内容为:;

支付方式为。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甲方尚欠乙方费用的应当及时结清。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2、因发生北京市律师协会所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无法继续合作关系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拖延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按照约定或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违约部分法律顾问费。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在所收相关业务的顾问费用的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并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与甲方有关的一切代理活动。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十日内,甲乙双方就合同是否续订进行协商。如在协商期内任何一方未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本合同视为按照原条款和期限顺延。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乙方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任何对本合同的中止、解除、终止、变更、解释的意思表示,均应由意思表示方盖章确认,否则不产生效力(甲方是个人的,甲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有效)。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代表:代表:日期:日期:

业务委托流程介绍

一:进行初步沟通,建立委托意向。

二: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合同)

三:客户按照合同缴纳相关款项,本所向客户开出正式发票

四:本所指派专业人员办理客户委托事宜,并及时与客户进行相关沟通和反馈。

五:业务完成,本所向客户交付相关业务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结案报告。

*特殊业务流程可能与此不同,双方权利义务以生效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接案收费制度。委托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所不对没有合同依据和本所收款凭证的收费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监督电话:010-********转8006 电子邮件:ygf@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3213497.html,

欢迎客户对我们服务进行监督!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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