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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7讲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7讲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七讲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概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1883年由11个国家所订立了旨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1884年生效以来经过六次大的修改,每修改一次就产生一个新的文本,每个文本都提出了不同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在新文本生效后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必须接受新文本中的最低要求。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即最后修订的文本)。

(二)《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6、驰名商标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一)概述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由法国、德国等10个国家发起通过的。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

(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1、《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

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均应受到公约的保护。

2、《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还应适用于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发表的非成员国的国民,以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人。

(2)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有居所的人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在成员国无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的,也自动享有著作权。

(3)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受到的保护不因其作品来源而不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行政或司法救济方式等,均按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此项原则系指各成员国为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能低于公约所规定的专门保护。这些内容可在成员国直接生效适用,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公约规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公开放映起50年,匿名作品不少于作品发表后50年,摄影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

三、《世界版权公约》

(一)概述

《世界版权公约》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于1952年通过,该公约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约,各国可以加入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声明,原伯尔尼联盟成员国不得在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时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有关国家不得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2、版权独立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版权独立原则也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3、非自动保护原则

此项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相反,依据此项原则,凡出版的作品必须在首次出版时在每一份复制品上都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公约的国际保护。

4、最低限度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中不包含精神权利,对经济权利也只笼统地规定应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巴黎文本中列举的经济权利仅包括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在一般情况下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25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出版日起保护25年。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

TRIPS由序言以及七个部分共73个条款构成。其一,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其二,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限于其明文规定的七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其三,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行措施;其四,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其五,将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TRIPS的主要内容有:

1、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

TRIPS首先要求成员确保协议的效力。但实施协议的方式由各成员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制度和惯例自由决定。为了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最不发达成员在全面实施TRIPS之前有一个准备的时间,TRIPS第六部分特别规定了“过渡期安排”。

(1)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的1年内,均无义务适用TRIPS的规定。

(2)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

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再延迟4年(即总共可延迟5年)适用TRIPS。

(3)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用TRIPS。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的首要基本原则。TRIP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适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是,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

(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4)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

2、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范围。

(1)版权和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3、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主要包括:

(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能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一旦发生侵权,成员国的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损害赔偿,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命令将侵权商品予以销毁。

(3)临时措施。各成员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有关证据被销毁。

(4)边境措施。权利持有人如有适当的证据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有可能进口,可以书面向进口国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由海关中止放行被

怀疑侵权的商品。申请人应提供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其数额应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申请人对因错误扣押商品而造成的进口方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5)刑事程序。各成员必须规定刑事程序和刑罚,而且应至少适用于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

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

各成员可以要求将符合合理手续和遵守合理程序作为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些程序和手续应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经过授权或注册,各成员应保证,在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授权或注册的程序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批准授权或注册,以免不正当地缩短保护期限。

五、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的通行方式,它是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权跨国转移为特点的技术交易的主要形式。

(一)国际许可证贸易概述

1、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定义

许可证贸易是指位于一国的许可方(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另一国的被许可方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后者在支付酬金等条件下使用其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制造、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在国际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中,拥有知识产权并准许协议另一方使用其权利的一方又称为“转让方”、“许可方”;而获得相应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又称为“受让方”、“被许可方”。

2、国际许可协议的法律特点

(1)国际许可协议的当事人是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商业组织。

(2)国际许可协议之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许可方必须对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或者对原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的转许可权。

(4)被许可方通过国际许可协议所获得的是知识产权的有限度的使用权,被许可方仅在有限的时间、地域内使用某项知识产权。当协议期届满,被许可方就无权继续使用协议项下的有关知识产权。

(二)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

国际许可协议可以按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1、按被许可方获得权利的大小和权利的地域范围分类

(1)独占性许可协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对获得的技术等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有关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2)排他许可协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对获得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域再将有关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有关技术的权利。

(3)普遍许可协议,又称非独占性许可协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对获得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而且还有权将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2、按被许可方是否有权再转让进行分类

(1)可转让许可协议,又称为再转让许可协议、分售许可协议,即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所获得的技术,除了自己使用,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使用权再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2)不可转让许可协议,即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再性转让其所获得的技术的使用权的协议。

第二节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含义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主权国家相互间意志协调反映的结果。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

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一样,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也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各国制度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则主要包括各国相互之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收协定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征税的权力,是国家根据主权原则依法拥有确定纳税主体的义务多少、纳税客体的范围以及如何行使征税权等方面的权力。

2、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主权国家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税收管辖权。

(1)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主权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人实行税收管辖。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居民则是居住在本国境内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根据个人是否拥有征税国的国籍或者在征税国国内否拥有住所、居所;法人则主要根据其是否在征税国国内注册登记或者其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等是否设在征税国境内。

(2)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或者经济活动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当征税国和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是通过地域连接因素表现出来时,这就是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所得与征税国之间的经济上源泉关系的这一连接因素统称为“所得来源地”。一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的所得行使征税的原则,称为“来源原则”。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税收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征税权力。它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各国适用的判定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包括如下几种: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住所标准。通常是指人的永久性固定性地居住的住所。确定人的住所的永久性和固定性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在征税国存在住所的主要标准。

(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人们经常居住的处所,是住所以外的不具有永久性质的居住场所。一个人只有一个住所但是可以同时有几处居所。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居所标准一般与居住期限相结合。

(3)国籍标准。采用国籍标准来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不考虑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做法必然导致各国税收管辖权利尖锐冲突。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是根据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而定,凡是在本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

(2)法人实际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是根据法人在何国设有管理和控制中心而定,凡是在本国境内设有该法人的实际管理中心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所谓管理和控制中心一般是指法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所在的地点。

(3)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是根据法人在何国设有总机构而定,凡是在本国境内设有该法人的总机构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

(三)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和纳税人之间是以公民身份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辖权,即国籍国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或财产拥有的税收管辖权。

(四)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为作为连接因素的。

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这些渊源联系的连结标志,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投资产生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

1、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所得的征税

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指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等的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所得。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通常是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来防止国际双重征税。

(1)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而对于非居民公司那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营业所得,则不视为来源于来源国境内的营业所得,来源国无权征税。

(2)独立企业原则是指要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地国能够从源征税。

(3)实际联系原则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4)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然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有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地国从源征税。

2、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间接投资活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国际上一般认为来源地国或者居住国均有权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行使征税权。

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一般是采用预提所得税的方式进行,即支付所得的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预先

要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3、对非居民的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1)对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原则

非居民在本国境内没有设立固定基地的,而且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一定天数,其所得均可从源征税;未满规定天数的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一般免于征税。此外,如非居民在征税国境内设固定基地,则可以根据对营业所得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也适用于非居民的这种固定基地。

(2)对非居民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原则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都规定,非居民由于受雇某国而取得的薪金、工资等报酬则应在该国征税。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1)对非居民的跨国不动产所得的征税

对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通常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准。

(2)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

对非居民的资本利得的征税,一般以实际发生地或者常设机构为准。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概述

1、国际双重征税的含义和类型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某一或不同征税主体如果对某一或不同的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双重征税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

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

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

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2、不同类型的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二)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免税法

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

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

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

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

(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

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

(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4)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

(5)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含义与性质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异,通过变换人员、资金、资产经营地点和方式等各种表面合法的手段,以谋求减轻或免除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以合法的手段来减轻或免除税负。

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收管辖,以达到减少或免除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纳税人采用避税方式主要是:

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流动国际避税

自然人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一国的居住时间等方式,变更其税收居所,达到规避在某一国承担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

法入通过变动国际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地或改变管理决策中心所在地的方法,把实际管理中心转移到低税或免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的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个国家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目的。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跨国关联企业间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转移定价”是指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有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在交易时不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确定价格,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目的故意提高或降低有关交易的价格。通过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的国家而达到减税目的。

(2)跨国公司通过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方法进行国际避税。它是指在跨国企业内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间或者总公司和国外的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的方法,以减少利润而达到逃避或减少该机构税负的目的。

3、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

区。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然后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帐户下以逃避国际税收。

(1)通过基地公司虚报一些转售或中介业务并获得利润,从而实现利润跨国转移;

(2)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通过将关联企业在世界各地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持股公司帐下来实行国际避税。

(3)将基地公司虚构为信托公司或虚构信托资产,将在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将境外的资产或投资以信托资产的名义挂在名上,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

1、国内法对国际避税的一般防范措施

国内法对于国际避税的一般防范措施如下:

(1)严格实行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2)加强税务监督审查制度。

(3)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

2、国内法对国际避税的特别防范措施

国内法对于国际避税的特别防范措施如下:

(1)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逃避税的法律措施,采用“正常交易原则”(独立竞争原则),将跨国关联企业间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都按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如有故意抬价或压价等现象,税务机关可依据这种公平市场价格,重新调整其应得收入和承担的费用。

(2)利采用“利润原则”,在一纳税年度终了时,应将跨国关联企业的各个经济实体的利润汇总,然后按某种合理的标准把总利润重新分配给各经济实体,而各经济实体的所在国则可按重新分配的利润征税。

3、国际法上对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

(1)建立税务情报交换机制

有关征税国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签订相应的在缔约国之间互相交换税务情报的一般原则、种类和范围,以法律形式来确定彼此间的税务情报交换制度。

(2)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

通过税收协定规定相互提供税务司法协助。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在缔约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上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协定一般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确定自然人或法人的居民身份,并以此确定该居民的纳税义务。缔约国之间可协商方式在协定中确定该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或者是在协定中规定一个标准,用来确定该法人为哪一国居民。

(2)对税种的适用范围。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3)对时间和空间的适用范围。即协定的生效和终止时间以及适用于成员国的领土范围。

2、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缔约国双方主要规定划分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四大类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划分所得的内容基本如下:

(1)关于营业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各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一般是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同时对常设机构的界定亦作出相应规定。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对于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原则,并对跨国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归属常设机构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计算。

(2)关于投资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双边税收协定一般采用源地国或者居住国分享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税收收入管辖权的做法。

(3)关于劳务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税收协定中对于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均规定由居住国征税。但是,如果对非居民在来源国一个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者,则由来源国对其所得行使征税权;而对于非居民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董事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税收协定一般规定由来源国享有优先征税权。

(4)关于财产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对于不动产所得一般由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座落地的政府享有税收管辖权。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协定中一般采取免税法和抵免法来解决。

4、无差别待遇

无差别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的义务条件,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更重。

5、相互协商程序和情报交换条款

国际税收协定订立专门性条款以建立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制度,旨在有效防止国际逃避税现象的发生。

相互协商程序指缔约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在实施双边税收协定发生争议时,或对于涉及该税收协定的适用和解释方面的问题进行协调的机制。

税务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 第三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导论论文

作业:反倾销与中国应对措施 2013 —2014 第1 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福建路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审计1052 姓名蒋睿明学号9109105245 本学期学习了《国际经济法导论》,我感兴趣的是反倾销。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 一、倾销的内涵和国际立法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个要件构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个要件。 二、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外、主客观因素,还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因素。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从政府角度 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偏弱,时效性差。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掌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二)从企业角度 首先,反倾销调查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其次,要聘请当地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 最后,企业一定要做好反倾销起诉前的调查准备工作。 总之,我国在面对反倾销案件,一方面要积极应诉,争取更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把它看作是一个机遇,以此为契机,尽快提升我国产品的全球化程度,同时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创新,争取在世界经济贸易浪潮中更上一个台阶。 以上是我对反倾销和中国应对措施的看法。 【参考文献】 [1]反倾销协议. [2]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王世春,王琴华,张汉林.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国际经济法导论》作业福建路校区周二(9-11)第1-11周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汇总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狭义说认为,各类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法律关系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答:错误。改“狭义说”为“广义说”,删“法律”。 2.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答:正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并可进行修改。 3.有限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要求”前加“不”。有限责任说强调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区别,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其他的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4.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其全部法律规则。() 答:错误。改“法律规则”为MTA。WTO法律文件中,MTA要求“一揽子接受”,PTA属于选择接受的内容。 5.国际经济条约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答;错误。改“国家”为“缔约国”。 6.赫尔主义出现,表明发达国家有条件承认国有化的合法性。() 答:错误。改“发达国家”为“美国”。 7.适当补偿和“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有时表达同一个含义。() 答:正确。适当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不同的主体对它的理解不同。 8.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改“特定”为“任何”。 9.1971年,欧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 答:错误。改“欧盟”为“欧共体”。 10.《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典型实践。() 答:正确。《洛美协定》的一方是欧共体(欧盟)国家,代表了“北”,另一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代表了“南”。 11.某英国人在美国登记一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是美国公司。() 答:错误。没有确定公司国籍判定标准。 12.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答:错误。加“一般情况下,”。 1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南北国家共同组成。() 答:正确。该贸易区由美、加、墨三国组成。 14.非主权实体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国。() 答:错误。删“国”。 15.整体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正确。整体责任说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看待。 16.内国经济法律与相关的国际经济条约相冲突时,条约效力优先。() 答:错误。加“可能”或条约在一国有效的前提为该国是条约的缔约国。 17.跨国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公司集团。() 答:正确。跨国公司是若干个公司的集合体,公司集团亦然。 18.普惠制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的待遇。() 答:错误。只能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普惠制中的毕业机制属于一种保护措施。() 答:正确。审查是否仍然满足受惠条件,更好的实施该制度。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国际经济法习题1

第一编导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各国承认外国法人常见方式的是:() A. 一般许可制 B. 特别许可制 C. 相互承认制 D. 混合许可制 2.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 A.有约必守原则 B.全球合作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D.经济主权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A. 缔结合同的能力 B. 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C.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D. 特权与豁免权 2. 以下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是() A.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B. CIF合同项下,卖方承担投保义务 C. 涉外扶养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D. 沿岸国在界河上有平等的航行权 3. 以下属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是() A. 自然人 B. 法人 C. 国际组织 D. 国家 E. 跨国公司 4. 以下哪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 国际经济条约 B. 国际商业惯例 C. 国内立法

D.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5. 以下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有() A.《国际商事合同惯例》 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 WTO规范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6.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A. 成立地标准 B. 住所地标准 C. 控制标准 D. 复合标准 7. 以下属于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有() 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 世界银行集团 C. 欧洲联盟 D.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E. 世界贸易组织 三、名词解释 1. 国际经济法 2. 国际商务惯例 3. 跨国公司 4. 国际经济组织 四、简答题 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2.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3.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有哪些? 4.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五、论述题 1. 何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七章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纷繁复杂。本章择要讲述三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涉及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依《基金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具有管理和金融两个职能。第二部分涉及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是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第三部分涉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各成员国有义务确认美国法定的35美元=1 司黄金的官价,同时有权随时按此官价以美元向美国政府兑换黄金;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这些国家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按各自的含金量来确定,或者不规定含金量而径行确定与美元的比价。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平价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证外汇行市的稳定;对黄金价格的维持,亦同。除非为消除

本国国际收支的严重不平衡,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对本国货币采取贬值 或升值措施。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当一成员国发生逆差时,有可能会采取 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货币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 际收支状况。为避免发生此等情形,基金组织将向这些逆差成员国提 供资金支持。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除有该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 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 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二)牙买加体系对原《基金协定》相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 修改的主要表现。1978年4月,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或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 其对原《基金协定》相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汇率制度。《牙买加协定》取消了原来的货币平价制,各 成员国能够自由选择汇率安排,即允许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但各成员国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包括实行磋商,并接受基金组 织的监督。 第二,黄金问题。《牙买加协定》实现了“黄金非货币化”,使 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即废除黄金官价,各成员国 按市价从事黄金交易,基金组织不在市场上干预;取消黄金作各国货币 的定值标准;取消成员国和基金组织之间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黄金支付 义务;基金组织所持黄金应逐步处理等。 第三,储备资产。《牙买加协定》设想以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主 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增强对国际清偿水平的监督。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 习提纲总结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④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 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二、法人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2020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供参考)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 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61 (16年4月简答,16年10月多选)

《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A B C D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A B C D

2、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A、国际借贷关系的法律制度 B、跨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 C、国际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 D、跨国银行管制的法律制度 3、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A、管理费 B、代理费 C、承诺费 D、杂费 4、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A、建设和完工风险 B、经营风险 C、市场风险 D、政治风险 5、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A、完工担保协议 B、借贷协议 C、先期购买协议 D、提货或付款协议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2、(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3、(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9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错]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是( )的三个方面主要内容之一。 ? 1.2 [单选] [对]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为中心的战后国际货币体系。 ? 1.3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 1.4 [单选] [对]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 ) ? 1.5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 ? 2.1 [多选] [对] 特别提款权可以用于( ) ? 2.2 [多选] [对] 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 2.3 [多选] [对]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 2.4 [多选] [对] 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 2.5 [多选] [对] 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 1.1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2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3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4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5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简答题 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 2、 (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4、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2)不仅包括上述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2、有约必守原则 3、跨国公司 4、国家行为原则 5、情势变迁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3、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上,各国有哪些对策?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7.1复习笔记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国际服务贸易法就是调整服务跨国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跨境服务、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3)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有:①无形性、同步性;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④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 1.GATS的宗旨 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2.一般义务和原则 (1)最惠国待遇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的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也允许存在例外:①提供给

邻国的优惠;②豁免清单;③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④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2)透明度 GATS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①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②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③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④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⑤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等。 (3)资格的认可 (4)公平竞争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3.一般例外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1)GATS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如反欺诈、防止违约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 (2)第14条附则所规定的安全例外与《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基本相同,即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4.具体的自由化承诺 GATS具体承诺的义务包括:(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逐步自由化。 5.争端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作业

国际经济法作业1 第一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也调整国内经济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国际商业惯例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泉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 四.问答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国外进口所需物品抱着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为进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毅然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 A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B构成承诺C构成新要约D构成要约邀请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对()予以规范。 A9 B13 C 15 D11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邓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组。

A四B五C六D三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CIF BFOB CDAF DEXW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凭证D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2.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 A水灾,旱灾等自然条件B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条件C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条件D战争,暴动等社会条件 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A要约过期B要约被撤回C要约被撤销D要约未发出 4.一项有效的了承诺() 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动作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5.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的做法。 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仅发生转移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四.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 2.选期违约 五.问答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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